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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妹、李小兵父母的控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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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0年12月19日】 我們是被北京市東城區法院以「非法經營罪」枉法判決分別判處七年、六年徒刑,又被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李小妹、李小兵的父母。我們於今年2月初向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提出申訴,4月21日該院刑二廳廳長張紅燕接見我們時說:「我們是動員撤訴的,看來你們也不肯撤訴,我們負責將你們的申訴材料轉給審監廳立案,你們回去等通知吧。」可是至今又是七個多月過去了,卻如石沉大海,我們多次催問,都是一句「回去等通知」,不知道讓我們等到何年何月?這期間,我們向國家領導人從江澤民到政治局多位常委到最高法院院長肖陽、北京市委書記賈慶林、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院長李克都發信呼籲並附上我們的一次和二次申訴材料,同樣仍如石沉大海。

我們的《憲法》,我國的領導人,都明確地向世人宣布「要以法治國」,「在運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然而,對我兩個女兒這樣明顯的冤假錯案竟然至今得不到一個是或者否的答覆,一直對我們採取拖延政策。我兩個女兒從平白無辜被抓,到秘密關押、秘密審訊、秘密判決,而且在「監視居住」期間24小時日夜被專人在旁看管做記錄,除提審外,不許講話,黑布包頭轉移等種種精神摧殘,到現在已經一年多了。現在在獄中依然逼迫她們「認罪」。因為不「認罪」,連販毒賣淫偷盜等普通刑事罪犯可享有的每月給親屬打電話的待遇也被取消;因為不「認罪」勞改白幹不計分…… 她們原本無罪,叫她們何罪可認?

如此種種,使我們不得不再次拿起筆來向國家領導人以及國家的執法機關,陳述我們孩子的冤情。

根據《憲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我們作為公民,就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刑二廳的法官枉法裁判,蓄意強加給李小妹、李小兵「非法經營罪」的罪名而製造的冤案向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提出控告。

強加給李小妹、李小兵「非法經營罪」的罪名是根本不能成立的,簡述於下:
一、 她們所經營的書店一切手續都是完備的,合法的。
二、 她們所經營的書籍從自然科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中小學生輔導叢書到名人、領袖傳記等等全部都是由國家正式出版社出版,並有正式版號的合法出版物,(這些書也於99年7月20日被全部抄走)。
三、 該店所賣的《法輪功》、《轉法輪》等書及有關音像製品在99年7月20日之前也全部都是合法出版物,有新聞出版署頒布的正式版號,是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和軍事誼文出版社等國家級正式出版社出版。而且她們的書店於99年6月已停業。她們開書店的全部行為都與「非法經營」根本連不上,何以構成「犯罪」並被處以重刑?
我們之所以要堅定不移地提出申訴或控告,不僅為要討回公道,還我女兒以清白;也是為著維護我國《憲法》和《刑法》的純潔與尊嚴。強加給我女兒的「非法經營罪」的罪名是不成立的,請看他們在終審裁定中維持原判所引用的法律「依據」,都達到何等荒唐無稽的地步!(請見我們的二次申訴)。對無罪之人引用這樣的法律條文而維持其錯誤的原判,是對「法律」二字的羞辱!我們這一對作父母的都是七、八十歲的老人了,參軍入黨六十餘年,有過浴血奮戰,獻身過祖國建設,也經歷過歷次政治運動……我們已經生無所求,死不足惜了;我們只希望看到真正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正實現《憲法》、《刑法》的「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它權利不受侵犯」;我們只希望我們畢生為之奮鬥的祖國能在法治條件下讓人民過上人人享有民主自由的生活。從我們女兒所遭遇的事情上,我們不願意看到文革時期那種無法無天的狀況重演。我們不僅僅關心我們女兒的命運,更關心的是公正與法制的原則。

為說明問題,再次附上我們的二次申訴,及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之終審裁定書。

李小兵、李小妹的父母:李義,聶震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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