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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為法輪功說句公道話

——一個曾按上級指示參與鎮壓的大陸公安的自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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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0年11月8日】我是一名大陸公安幹警,在這將近一年的時間裏,一直在從事對法輪功的鎮壓活動:禁止法輪功學員的串聯、聚會、上訪,不允許發出任何反對的聲音。在所有部門長期對他們進行轉化教育的情況下,我們發現仍然不斷地有法輪功學員進京上訪,有時一次去十多個。實在沒辦法,我們只能長期對各個車站進京的車次進行檢查,發現進京上訪的學員,一律拘留,多次上訪的,則送勞教。到此為止,在我們地區因為法輪功而拘留的數以百計,送勞動教養的有34人,而且這些數字還在不斷加。

大家都覺得:這些人都是頑固分子,太頑固了:去完北京被逮回來拘留完了,過不多久又進京去了。發動他們的親戚朋友、單位領導勸他們,一點兒用都沒有。職務被單位開除了,人被抓進拘留所、勞教所,全部可以實施的威脅利誘的手段都用上了,真的是搞得甚麼都沒有了,最後一問:「你到底要怎麼樣才肯脫離法輪功啊?」他就回答你:「別問了,你把我殺了得了。」有時,我們私底下開玩笑說,這簡直比革命時期的XX黨員還不怕死呀!

在這段時間,僅我參與抓捕到或者審訊的大法弟子總共就有幾十人次,他們給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隨著與大法弟子接觸的增多,我的疑慮不斷地增多:公安人員的職責是維護社會的安定,而我親身接觸到的大法弟子都是老老實實、思想道德品質非常高尚的本分人,不但沒有為非作歹的行徑,而且所作所為都是好人好事,對社會的影響是良好的。

例如:我們縣有一個法官,在經濟庭工作,原本請客送禮是經常的事情,修煉法輪功之後就不再收禮、收紅包,連玩樂的時間也用來學法、學習如何做一個品格高尚的人。如果所有的法官都變成這樣了,那司法界就不會存在腐敗現象了。但他現在因為修煉法輪功而遭到拘留、監禁,不能繼續工作。這樣的好人在大法弟子中普遍地存在,我們僅憑人的良知就可以清楚地看到把大法弟子無端地下獄、禁止傳播法輪功是何等的錯誤,要知道大法弟子在中國有幾千萬,從下崗工人到大老闆,從農民到大學生,從幾歲的小孩到九十多的老太太都有,無可否認迫害法輪功是極為偏激的行為,不利於社會的安定團結。

事實上,我這段時間一直在從不同的側面了解法輪功和大法弟子。

上頭說法輪功參與政治。我查閱了從大法弟子家裏收來的所有法輪功書籍,發現一點參與政治的內容都沒有,反而在幾本書裏面多處看到類似的內容:「法輪大法學員,以修煉心性為本,絕對不得干涉國家政治,更不得參與政治性爭端及活動」。而且,在一直不斷的上訪活動中,審訊過大法弟子都是因為自己覺得法輪功受到了不正當的對待,他們覺得需要跟領導、跟政府說清楚而採取的個人行為。也不是受到甚麼人的指使有組織而為的。他們做的確實是在行使我國憲法賦予的向上級反映情況的權利,是無可厚非的,更不是犯罪。

上頭說法輪功斂財,我們政保科更加是曾經對本地的法輪功做過嚴密的調查,確認法輪功輔導站是不存錢,所有的活動費用,或者是由舉辦者個人義務奉獻,或者是由某個人或某幾個人自願湊出來的,經濟上不存在任何問題。

說法輪功是有嚴密組織,進行詭秘活動,實際上,調查發現根本沒有我們習慣上所認識的組織形式,學員之間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上下級領導關係。所謂的負責人、輔導員,也不過是個虛名,沒有職位,沒有權利,只是組織大家學法煉功,且沒有報酬,完全是出自於對法輪功的熱愛,為別人服務。你來學就來學,你不想學你就走,完全出於自願。

若說法輪功危害社會,那麼告訴大家,我所認識的大法弟子是不賭博、不吸煙、不喝酒、不行賄受賄、不打人、不罵人,他們淡泊名利、熱情謙虛、心地善良,自覺遵守國家法紀,對社會負責,對他人負責。那些甚麼舞廳、酒店、卡拉OK、所有不夠健康的地方都與他們無緣。清晨他們早起晨煉,晚上幾個人,十幾個人聚在一起學習《轉法輪》,邊學習邊討論,對照自己,找自己心性的不足和差距。有頭腦的人都應該知道這樣的人對社會是百利而無一害的。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迫害法輪功更加是不合法的行為。根據《憲法》,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大常委會才有權制定、修改和解釋法律,才能對重大問題行使職權。像確定法輪功是不是邪教這樣重大的問題,這樣一個對上億公民(法輪功修煉群眾)掀起全國性「政治鬥爭」的「大是大非」問題,沒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議案形式表決通過,沒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組織的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來認真負責地處理問題是不行的。也許有些人說人大常委會不是通過了《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嗎?事實上,這個決定的全文都沒有提到「法輪功」這三個字。

另外,我的上級機關公安部也為此出了個《通告》。我們知道公安部是一個執法機構,有發布某些通告的權利。但是,它無權給法輪功定性,無權剝奪幾千萬法輪功群眾所享有的、《憲法》賦予公民的各種權利。公安部的禁止「串聯」等規定,是要限制人身自由,違反了《憲法》第三十七條;它的禁止上訪的規定,是要剝奪對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以及提出申訴、控告等權利,這違反了《憲法》第四十一條。

迄今為止,在中國並不存在確定法輪功是邪教的任何法律依據。個別國家領導人的言論,只不過是反映了個人意願。「法輪功就是邪教」這個說法,是講出來的,批出來的,「炒作」出來的,根本不能成為公安、檢察、法院等機關執行法律的依據。

本著對人民、對政府負責的態度,我呼籲各個部門立刻停止對法輪功的迫害,特別是同在公安戰線的同志們,希望能憑著自己的良心做事,不要在錯誤的方向上一條道兒走到「黑」,未來是你們自己創造的。

一公安幹警
200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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