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的這一系列行為嚴重侵犯了法輪大法創始人李洪志先生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粗暴踐踏了法輪大法學員的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從而違反了中國《憲法》、法律和中國政府簽署的《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