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化後的中共有關法律條文很容易記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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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五日】在中共邪黨政法委、610邪惡操控下,近期在中國大陸各省各地都出現了「敲門」、「清零」、「有獎舉報」法輪功學員的惡行。法輪功學員在講清真相的同時,利用邪黨制定的有關現行法律、法規反迫害,證明迫害法輪功違法。喚醒民眾,維護法輪功的合法權益,也是制止迫害的一個辦法。

我從明慧網上摘錄一些法律條文。為了便於老年同修記憶,不佔用同修太多的記憶時間,經過簡化後的有關法律條文很容易記住。

簡化法律條文彙編:

(參考:非法騷擾的表現、違法之處與應對策略

非法騷擾的表現
這裏的非法騷擾行為包括針對法輪功學員的各種違法的、不合理的、歧視性的行為及對待,比如:
◇社區(居委會)、派出所或街道上門登記居住人員信息行為,以及上門要求法輪功學員簽訂保證書之類文件的行為;
◇派出所警察隨便要求法輪功學員去派出所一趟,或打電話要求去派出所按指紋、採血、做筆錄等行為;
◇社區(居委會)、派出所或街道監視、跟蹤法輪功學員的行為;
◇派出所警察強迫法輪功學員搬遷的行為;
◇社區(居委會)、派出所或街道打電話或上門要求法輪功學員參加洗腦班的行為;
◇2017年針對法輪功學員的「敲門行動」;
◇到法輪功學員單位約談法輪功學員的行為;
◇敏感日或每年不定期的對法輪功學員打電話或上門所謂的「關照行為」,等等。

一、非法騷擾行為違反憲法和法律

(一)非法騷擾行為侵犯公民的憲法權利

《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
《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對於參與的警察,還可以打12389進行投訴。
對法輪功學員基本權利的侵犯,已經構成違法,情節嚴重的會構成犯罪。

(二)非法騷擾行為違反行政法

行政法目前沒有統一法典,但依(合)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則,這是行政法理論界和實踐中的共識。

依(合)法行政原則要求無論行政立法還是行政執法都必須有法律依據,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針對法輪功學員的各種騷擾行為都沒有法律依據,是行政機關及派出所的自我授權、自我擴權的違法行為。

(三)非法騷擾行為侵犯公民的民事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在對法輪功學員的各種騷擾行為,就是對公民人格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的侵犯,法輪功學員有權利拒絕並利用各種法律手段制止。

(四)非法騷擾行為違反刑法

非法騷擾行為情節嚴重的會構成刑事犯罪,可能構成「誹謗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自由罪」、「濫用職權罪」等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信仰合法、迫害有罪

(一)法輪功是正法。

任何政府無權規定和認定正教與邪教,法律也無權規定和認定正教與邪教,因為法律僅僅規範人的行為,而不規範人的信仰。信仰是天賦人權。中共邪黨只是利用了手中的權力制定了所謂的《刑法》300條、相應的司法解釋,以及所謂的認定14種邪教組織的文件,這些在本質上是違反法律的,必定會被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

其實,中國現行的相關規定並沒有涉及到法輪功:

公安部全面認定邪教時根本不包括」法輪功」,法輪功不是「邪教」(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14種邪教裏沒有」法輪功」:

公安部二零零五年四月九日頒布了《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5]39 號),在這個通知裏,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邪教組織有7 種:分別是:1)呼喊派;2)門徒會;3)全範圍會;4)靈靈教;5)新約教會;6)觀音法門;7)主神教。

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有:1)被立王;2)統一教;3)三班僕人派;4)靈仙真佛宗;5)天父的女兒;6)達米宣教會;7)世界以利亞福音宣教會。

非常明確的是,即使在中國現有的相關規定中,邪教組織裏也沒有法輪功。

(二)兩高對《刑法》第三百條所做的司法解釋,因違反《憲法》、《立法法》而無效,不能作為判案依據

舉例說明:「認定意見」源於「2017兩高司法解釋」(法釋﹝2017﹞3號)第十五條,原文是「對涉案物品是否屬於邪教宣傳品難以確定的,可以委託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認定意見。」「認定意見」不在《刑事訴訟法》列舉的八大證據之中,公安機關出具的認定意見屬於非法、無效證據,不能作為判案依據。

(三)《刑法》第三百條根本不適用於法輪功學員

《刑法》第300 條第一款「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法規實施」這一罪名包括兩部份,一是「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二是「破壞法律實施」。

從上面的論述中可以明確:從法理學角度和現行的法律、法規規定看,法輪功不是×教,同時也沒有誰能指出法輪功學員破壞了哪一條法律法規的實施。

(四)、法輪功書籍及相關資料是個人合法財產

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
《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已經2010年12月29日新聞出版總署第2次署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傑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99:新聞出版署,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新出圖[1999]933號 1999-7-22。

100:新聞出版署,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新出技[1999]989號 1999-8-5。

三、從行政覆議、行政訴訟角度應對:

《公務員法》第九章第六十條: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公安部《公安機關執法細則》第二章:執法主體「2-01,執法權限和資格」規定;公安機關執法警察需是在編在職的公安警察;警務輔助人員不得從事國保,技術偵察,反恐怖以及所謂反邪教,案件調查取證等工作。

輔警參與是不符合法定資格和執法權限的要求。

申請行政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覆議法》第二條和《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分別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申請行政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行政覆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只要公民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就可以申請行政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這裏的合法權益,包括憲法、民法及其他法律賦予公民的所有權利,當這些權利被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時,都可以申請行政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對於派出所及警察的騷擾行為,可以向區政府或市公安局申請行政覆議,對覆議結果不服,還可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對於街道的騷擾行為。可向區政府申請覆議,對覆議結果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對於社區騷擾,因其受派出所或街道指使,可將這種指使理解為委託,受誰指使,就以誰作為對像申請覆議或提起訴訟,也就是說以派出所或街道作為行為主體來提起覆議或訴訟。

針對政府信息公開的答覆提出的覆議和訴訟,時效上沒有問題,只要把握好「覆議六十天、訴訟六個月」就可以了。

更詳細的應對措施和方案,同修們可以到公義論壇諮詢了解。總之,我們把握救人的基點和使命,以法為師,才能走正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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