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獄期間養老金(退休金)被剝奪的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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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對於一般服刑人員而言,扣發其服刑期間養老金都是非法的,《檢察日報》曾刊文論述此違法現象,指出從民事、行政、刑事三大領域的立法情況看,社保行政管理部門扣發監獄老年服刑人員的退休金,皆師出無名、無法律依據。

在法輪功學員被迫害案中,善良人被陷冤獄表明中共刑事司法紊亂、法律淪為懲善揚惡的工具,社保管理部門濫權剝奪法輪功學員冤獄期間的養老金,更是公權力以「保管服務」之名、行搶劫掠奪之實,是相關人員執行「經濟上截斷」這一滅絕政策的一部份,是對法輪功學員的雙重迫害。

2019年9月,中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出修訂後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人社部發〔2019〕84號),文件引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2001、2003年向地方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發出兩份《函》作為剝奪養老金的依據,其實,這兩份函件在2010年《社會保險法》中找不到依據,應予廢止的。上述〔2019〕84號違法文件是針對一般城鄉居民的。涉及針對醫生、教師等事業單位人員服刑期間養老金的剝奪,人社部及中共機構中組部另有《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9號)。這兩份文件中涉及剝奪養老金的規定,由於在國務院行政法規和全國人大法律這一層面找不到法律依據,都屬於違法上位法應歸於無效的。

除了上述人社部的兩個主要文件外,有些省的人社廳也發布了關於基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2001、2003兩份函件的關於剝奪服刑人員養老金的文件,也都是無效的。

對於社保服務部門和社保管理部門剝奪法輪功學員冤獄期間養老金的非法性分析,請參考:《剝奪養老金違法面面觀及應對策略》

明慧網已有多篇文章敘述如何應對養老金被非法剝奪的問題,主要是針對剝奪養老金的社保機構(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我們這裏做個專題,把具體的應對措施細化一下,並將一系列的法律文書範本羅列出來,便於參考使用。由於法律不斷變化,各地對法律的理解和執行原則不同,大家在遇到具體問題時請及時向明慧網或公義論壇反饋。

特別提示一下:這個專題涉及到一個並不複雜的法律技巧的運用,如果實踐中應用得當,我們可以有選擇性的把涉及養老金行政訴訟案件的處理分別或逐步交給區級法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甚至最高法院處理,使各級法院的有緣之士增多明白真相和選擇未來的機會。這一點和以往的迫害案中被動反迫害有所不同,邪黨對大法弟子的構陷,是通過所謂刑事訴訟程序,一審法院幾乎都在區級,上訴只能到中級法院,而刑事案件的申訴,竟然還是由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上訴後是中級法院)說了算,邪黨通過這樣的規定,死死的把公然違法的迫害嚴嚴實實的捂在區級和中級法院,致使省高級法院的人通過工作直接獲知迫害信息的機會較少,更不用說最高法院的人了。

社保機構剝奪養老金所採取的形式各種各樣,有的是社保機構通過到法院起訴要求「返還不當得利」的形式;有的社保機構採取和個人簽訂所謂協議的形式;有的採取向個人發送《追償通知書》的形式;有的採取讓本人寫申請的形式;有的乾脆直接扣掉。所有這些行為,都是違法的。網上搜索「服刑 養老金」字樣,會看到各地有關社保機構起訴個人要求返還服刑期間領取的養老金案例,起訴的理由基本上都是「返還不當得利」,而且往往都是社保機構勝訴。這是很荒唐的,具有一般法律知識的人都知道,「返還不當得利」是民事訴訟的案由,社保機構是行政主體,以民事案由起訴個人根本沒有法律依據,法院應當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一旦發生社保機構剝奪養老金的情況,不管是哪一種具體情形,我們這裏都建議通過遞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形式啟動法律程序。當然,如果人社局以正式的法律文書形式告知扣發服刑期間養老金,這就屬於具體行政行為,我們可以對該法律文書提起覆議、行政訴訟。

第一步:遞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請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模板)(說明:所有範本中的褐色字都是註釋,寫正式法律文書時不要保留。)

無論扣發養老金的是當地社保機構(社保中心、社保局),這個表應該向社保機構所屬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遞交,比如我們這裏向哈爾濱市南崗區社保局扣發了養老金,我們向哈爾濱市南崗區人社局遞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可以在當地人社局網站下載,這裏提供的模板僅供參考內容,其實格式都大同小異。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可以下載空白表打印後手寫填寫,也可以下載空白表並打字填寫後打印出來,手寫簽名。在申請表中,我們要求公開剝奪養老金的部門(社保局,或者人社局)與扣發個人養老金相關的職能描述;扣發養老金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該文件何時以何種方式公告的;該文件根據《立法法2015》第五章規定履行備案的情況;該文件設定減損公民權利的規範,是否有法律及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依據。

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中,「獲取信息的方式」建議選「郵寄」,「提出申請的方式」可選「當面」(應該給我們回執),也可以選「郵寄」,郵寄最好到郵局用EMS寄出,在EMS封皮的「內件品名」中寫上「給×××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如逾期無回覆,這個封皮就作為我們提起覆議或訴訟的證據。

由於今後社保機構或者人社局會拿《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人社部發〔2019〕84號)作為剝奪養老金的法律依據,所以我們要針對這個文件給予法律上的否定。當然也可能會拿出其它的所謂依據,比如人社部【2012】69號《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不管是哪個文件,涉及剝奪冤獄期間養老金的,都是違法的。

第二步,提起行政覆議申請。(請見《行政覆議申請書》模板),含《授權委託書》格式及《證據材料清單》示例)

如果接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的部門在20日內沒有回覆,或者我們認為其回覆違法,這時候可以提起行政覆議(當然也可以到區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我們這裏為了把影響擴大,先提起覆議、再到市中級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法律規定,行政覆議可以選擇向哈爾濱市人社局提出,也可以向哈爾濱市南崗區政府提出。

如果向哈爾濱市人社局提出行政覆議,對行政覆議的決定不服,只能向哈爾濱市人社局所在地的區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如果選擇向哈爾濱市南崗區政府提出行政覆議,對行政覆議結論不服,我們就可以向哈爾濱市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就相當於提升了法院審理案件的級別。

我們這裏提供的模板是向哈爾濱市南崗區政府提出,拉升審理案件的法院級別。

我們申請行政覆議時應當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要求行政覆議機關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並撤銷時,同時決定依法賠償我們的損失。這裏的損失是指養老金本金之外的合理損失,比如利息、追索養老金花費的交通、通信費用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是為了下一步行政訴訟把扣發養老金的人社局/社保局列為共同被告。

申請行政覆議的期限是60日,從拿到《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或剝奪養老金的《扣發養老金告知書》之日起算。如果20日答覆期滿而沒有答覆,我們在遞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後80日(20+60)內提起行政覆議申請。

第三步,提起行政訴訟。(請見《行政起訴狀》模板,含《授權委託書》格式及《證據目錄》示例。本專題所有《證據目錄》均為舉例參考性,請根據具體情形填寫)

提出行政覆議申請後,如果覆議機關不受理,應當在7日內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覆議決定書》,我們據此在收到該決定書後15日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覆議機關受理了,但在受理後60日內不作出覆議決定,即逾期不作答覆,我們在60日期滿後的15日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行政覆議機關是哈爾濱市人社局,我們只能向該人社局所在的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行政覆議機關是南崗區政府,我們可以向做出行政覆議決定的政府所在地的中級法院,即哈爾濱市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模板是以中級法院為一審法院的起訴狀。如前所述,行政訴訟中同時把扣發養老金的具體行政部門人社局/社保局列為共同被告。

養老金被非法剝奪案的行政覆議和行政訴訟中,行政覆議往往採取書面審查,行政訴訟二審往往也是書面審理、不開庭,但行政訴訟一審應該是公開開庭審理的,需要我們做好充份的出庭準備。這樣的案件從法律依據到庭審流程都不複雜,我們自己或者家人熟悉一下可以出庭,無需聘請律師。這裏有一份開庭時的流程以及如何應對的材料請參考:《養老金被非法剝奪行政訴訟案開庭流程及應對》

第四步,對一審行政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請見《行政上訴狀》模板,含《授權委託書》格式及《證據目錄》示例)

向作出一審判決的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模板是以黑龍江省高級法院作為二審法院的上訴狀。

第五步,對二審行政判決(或裁定)不服,提起再審申請。(請見《行政再審申請書》模板,含《授權委託書》格式及《證據目錄》示例)

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上一級法院提起再審申請,應當在判決/裁定生效後6個月內提出,法院對再審申請的審查期限也是6個月。模板是以最高法院作為申訴法院的再審申請書。遞交再審申請材料現場可能需要填寫登記表及遞交材料清單等,根據表單提示填寫即可。

第六步,提起再審申請後,針對不同情形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申請提請抗訴。注意:抗訴是最高檢察院針對各級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提出;各級檢察院針對下級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提出。各級檢察院針對同級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只能提請上一級檢察院抗訴。當事人只能經過法院的申請再審程序後才能到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提請抗訴申請。

提出再審申請後,會出現三種情況:1.再審申請被駁回(6個月內);2.法院逾期(6個月)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3.雖然再審,但法院的再審判決、裁定仍有明顯錯誤。

對於第1種情況,我們在收到最高法院的《駁回再審裁定書》後,既可以對該裁定要求最高檢察院抗訴(《抗訴申請書》-不服駁回再審);也可以針對原二審判決、裁定向作出該生效裁判的法院(省高級法院)的同級檢察院(省高級檢察院)申請提請抗訴(《提請抗訴申請書》-駁回再審後);還可以針對原二審判決、裁定向作出該生效裁判的法院(省高級法院)的上級檢察院(最高檢察院)申請抗訴(《抗訴申請書》-駁回再審後)。

對於第2種情況,可以針對原二審判決、裁定向作出該生效裁判的法院(省高級法院)的同級檢察院(省高級檢察院)申請提請抗訴(《提請抗訴申請書》-逾期無裁定);還可以針對原二審判決、裁定向作出該生效裁判的法院(省高級法院)的上級檢察院(最高檢察院)申請抗訴(《抗訴申請書》-逾期無裁定),與上面的後兩種應對方法基本相同,只是理由略有不同。

對於第3種情況,針對該再審後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不服,可以針對向作出該再審裁判的法院(比如省高級法院)的同級檢察院(省高級檢察院)申請提請抗訴(《提請抗訴申請書》-再審後不服);還可以針對該再審後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向作出該生效裁判的法院(省高級法院)的上級檢察院(最高檢察院)申請抗訴(《抗訴申請書》-再審後不服)。

另外一步,向國務院提出對規章類文件的審查建議。(請見《關於啟動對×××文件是否違法、違憲進行審查的建議》模板

如果認為剝奪養老金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法律授權公民可以向國務院書面提出對該文件進行審查的建議。這一步完全獨立於上述諸多步驟之外,任何公民都可以隨時提出。被迫害同修的家屬、親戚朋友也可以提出。針對人社部的文件,我們也不要忽略對人社部及其它各部委講真相(可以將真相信、投訴信等與本審查建議抄送給各部委),利用此次機會向人社部等各部委講明〔2019〕84號文件違法的同時,將大法的真相告訴這些眾生。

另外,養老金不僅僅是個人的財產,按照《婚姻法》的規定,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剝奪一方的養老金也是對配偶方財產權的侵害。因此,身處冤獄中的同修如不方便親自遞交相關文書,配偶方可以以自己名義遞交各種文書,充份利用各種法律手段反對經濟迫害。

由於近年法律變化較大,筆者對立法和司法的條文規定掌握的未必全面,實踐經驗也有欠缺,所提出的建議、範本可能與實際要求有出入,還因時間關係,各種文書範本未免多有粗糙之處,敬請大家諒解、指正。也請大家在使用這些法律文書模板碰到具體問題時,及時向公義論壇反饋,以便論壇會員及時答覆和收集反饋信息,使論壇效率更高,發揮的作用更大。

使用本系列範本時,請注意有些法律論述的部份,基本都是重複的,只是當事人在不同階段稱呼有變化(原告、上訴人、申請人等),還有需要結合文本標題的需要對內容作簡單調整。大家在使用的時候,比如在申訴時,因為同時遞交起訴狀複印件、上訴狀複印件,所以在《再審申請書》中,法律論述部份可適當減少,講真相內容可適當增加。

附:

《冤獄期間養老金(退休金)被剝奪的應對》專題涉及的部份規範性條文(27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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