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迫害真相推送到最高法院

——針對非法行政拘留的反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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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六日】這麼多年來,邪黨打著法律的幌子對大法弟子實施迫害,一審基本都是利用操控初級(區級)法院,上訴二審法院只能是在中級法院(地市級法院)。由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訴案件要從生效法院(上訴後生效法院是二審法院)開始,所以邪黨基本就能控制住迫害案在初級和中級法院完成。也正因為如此,才會在各地普遍出現「中級法院決定一審判決」的情況,即案件在一審階段時,二審法院就提前介入決定非法判決結果,而被迫害同修即使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只不過走過場而已。申訴到二審法院,基本上一概不予重審。

如果能夠把我們的善用法律反迫害推送到省高級法院乃至最高法院,無疑會擴大講真相的影響,救度更多的有緣人。其實,通過對一個法律技巧的運用,可以很輕鬆的做到這一點。下面以非法行政拘留為例,介紹一下如何善用這個技巧。

邪惡在對同修作出非法行政拘留時,會出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裏面會敘述所謂的事實根據和所謂法律適用,當然都是以執法之名行迫害之實。在《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末尾部份會告知當事人不服處罰的法律救濟途徑,大致內容:被處罰人如果對本決定有異議,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市公安局或××區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覆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這個意思是說,我們不承認中共的非法行政拘留,可以提起行政覆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提起行政訴訟,只能在區法院一審,二審在市中級法院,行政案申訴即使是由省高院受理(行政案不同於刑事案,申訴法院要高一級),也不能直接到最高法院,所以我們這裏不走這一步。我們選擇「行政覆議」。

如果選擇行政覆議,可以向市公安局提出,也可以向區政府提出(受理覆議的機關稱「覆議機關」)。但是,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如果覆議機關是市公安局,那麼對市公安局的行政覆議結果不服,我們提起行政訴訟的話,只能向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區級法院立案,這樣還是很難直接將案件申訴到最高法院。

但是,《行政訴訟法》還規定,如果覆議機關是××政府,對××政府作出的覆議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這個時候負責一審立案的就不是區級法院了,而是覆議機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所以,在選擇覆議機關這一步,為了把案件申訴直接推送到最高法院,我們選擇到政府去覆議,不選擇到公安局去覆議。這樣基本程序是:對行政拘留不服提起行政覆議(向××政府提起)──對行政覆議結果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向覆議機關即××政府所在地的中級法院提起一審起訴)──對中級法院一審行政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向省高級法院提起)──對省高級法院二審判決不服提起申訴(向最高法院提起)。

不止是對非法行政拘留可以善用這個小技巧,對於非法剝奪養老金案,對於各種信息公開案件,我們都可以參照這個做法,順理成章將迫害真相推送到最高法院。具體做法請參考公義論壇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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