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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各法院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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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九日】(明慧網通訊員廣州報導)在中共自一九九九年七月發動的延續至今近二十年對法輪功的迫害中,廣東省廣州市各法院緊跟中共的迫害政策,與蓋世太保「610」勾結,對法輪功學員進行非法庭審、誣判、勒索罰款、剝奪上訴權、並參與洗腦迫害,法律的尊嚴蕩然無存,法律形同虛設,中共的法院已成為迫害法輪功的政治工具。

經濟迫害 助紂為虐

廣州各法院在誣判法輪功學員的同時,還會進行三千元至一萬元不等的勒索性罰款:

湖南衡陽法輪功學員、設計師牛奔,二零一六年遭廣州市海珠區法院誣判,並勒索罰款五千元。牛奔被非法關押在監獄期間,海珠區法院將牛奔僅有的2177.71元銀行存款全部非法扣劃,並非法向牛奔發出限制消費令,將牛奔歸入限制人員名單。海珠區法院執行裁定書(2018)粵0105執1637號顯示,在牛奔還在被非法關押時,海珠區法院向相關銀行、車管所、房管局等部門發出財產情況查詢,調查牛奔的財產情況。扣劃了牛奔全部的銀行存款,在沒有發現牛奔有其他財產時,向牛奔發出限制消費令。

先判後審 法律形同虛設

廣東肇慶法輪功學員藍惠萍,二零一三年在沒有辯護律師的情況下被廣州市番禺區法院誣判三年。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廣州市中級法院下達批覆(2013)穗中法刑一復字第11號,對番禺區法院的一審判決結果進行審核批覆:同意你院的處理意見,即以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判處藍惠萍有期徒刑三年;另,因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律師,建議你院為其指定辯護律師,重新開庭審理後判決。

這是典型的判決在先,開庭在後,法律形同虛設。

中院審核一審判決 剝奪上訴權

廣州市中級法院(2013)穗中法刑一復字第11號、(2013)穗中法刑一復字第30號、(2013)穗中法刑一復字第33號,都明確寫著這樣一段話:「你院關於某某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請示案,已收悉。本院經審查認為,你院認定被告人某某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份,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同意你院的處理意見。」完全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不服地方各級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在對法輪功的迫害中,廣州市各區法院的判決結果都需要經過廣州市中級法院的審核批准後才能宣判,等於已經剝奪了法輪功學員的上訴權。每次宣判時,法官都會裝模作樣的問法輪功學員要不要上訴。這樣的上訴沒有任何意義,充其量也就是走過場。

到目前為止,廣州市還沒有一個法輪功學員的案子二審開庭,也沒有一個案子在二審時改判。廣州市天河區法輪功學員楊秋仁,被天河區法院誣判八年,廣州市中級法院在律師還在爭取二審開庭、爭取和法官面談、還沒有來得及提交辯護詞的情況下,就做出了非法維持原判的二審裁定。

和「610」勾結 法院參與洗腦

廣東增城法輪功學員林金宏,二零一三年遭增城法院誣判三年。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四日,廣州市中級法院下達(2013)穗中法刑一復字第30號文件,對增城法院的一審判決結果進行審核批覆:「同意你院對被告人林金宏定罪量刑的處理意見;宣判前,請你院逐級徵求增城市『610』辦、廣州市『610』辦的意見,落實被告人宣判後的監管教育轉化工作,並要求被告人林金宏書寫與法輪功組織的決裂書、悔過書、保證書,附在你院卷宗。」

二零一三年,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對四位老年法輪功學員盧愛貞、陳梅、李永華、葉瑞芬進行非法庭審和誣判。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四日,廣州市中級法院在(2013)穗中法刑一復字第33號文件中對天河區法院的非法判決結果進行審核批示:「同意你院對被告人盧愛貞、陳梅、李永華、葉瑞芬的定罪及量刑意見,請你院在宣判前與區『610』辦落實四名被告人宣判後的監管教育轉化工作,並要求被告人在宣判前書寫與法輪功X教組織的決裂書、悔過書、保證書,附在你院卷宗。」

二零一五年,廣州市荔灣區法院非法庭審和誣判了三位法輪功學員,其中廣州法輪功學員謝坤香被誣判四年。荔灣區法院在二零一五年刑庭工作總結中寫道:「我們還做好政治敏感案件審理的預防應對工作,共順利審結了三件涉法輪功的案件,其中,謝坤香態度強硬,開庭也不合作,受到市領導的關注,我們聯同區政法委做好了該案審理的庭審及安保的預案,協調公安機關保障庭審的順利進行,最終完成審判任務。」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庭審還被列入荔灣區法院二零一五年刑庭三等功事蹟。公然違反中國《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在對法輪功的迫害中,廣州市各法院勾結「610」,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庭審、非法判刑。廣州市中級法院還明目張膽的要求區法院在宣判前逼迫法輪功學員寫放棄修煉的四書。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廣州市海珠區看守所強迫法輪功學員、大學教師曾浩寫放棄修煉的保證書,一個月後,曾浩被誣判三年半。

湖南益陽青年法輪功學員謝宇,被廣州市海珠區法院誣判兩年,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冤獄期滿,因謝宇堅定修煉不妥協,被從海珠區看守所直接劫入廣州市洗腦班。法律的尊嚴蕩然無存,中共的法院已經完全淪為迫害法輪功的政治工具。

現在廣州市迫害法輪功的法院主要是:廣州市中級法院、海珠區法院、荔灣區法院。主要參與迫害的法官分別是:黃敏洽、劉衛鴻、鄒世發、陳澎、蔡正堯。

廣州市中級法院
地址: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啟德路66號,郵編: 510440
法官:丁陽開(58歲,現已調到環境資源庭)、黃敏洽 020-83210215、劉衛鴻020-83210238

海珠區法院:
法官鄒世發 020-83005560
法官陳澎 020-83005554、83005557、83005593

荔灣區法院:
地址:廣州市荔灣區龍溪大道273號,郵編510380
法官蔡正堯 020-83006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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