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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黃埔供電局會計李慶華被非法庭審(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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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九月二日】(明慧網通訊員廣東報導)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法輪功學員、黃埔供電局會計李慶華,修煉法輪功後走出了原本比較嚴重的抑鬱症,獲得了健康,性格也變得活潑開朗。

二零一七年四月,李慶華給以前的同事郵寄了一份法輪功真相資料。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李慶華在工作單位被越秀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東山派出所十幾個警察綁架,非法關押到越秀區看守所。


李慶華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廣州市海珠區法院對李慶華非法開庭。李慶華的家屬以及她在黃埔供電局的領導和同事參加了旁聽。律師依據現有法律,做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

律師指出,公訴人列舉的證據(郵寄一封信和家中抄出的法輪功資料)與「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指控毫無關係。因為在我國沒有哪一條法律將法輪功規定為邪教(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李慶華郵寄了一封信後,沒有任何法律、法規的實施受到了破壞。李慶華郵寄法輪功真相信件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是合法行為。

根據《刑法》第三條「罪刑法定」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除法律外,任何文件或司法解釋均不能將某種行為規定為犯罪。

兩高的司法解釋繞過《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利用邪教組織」和「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構成,將「製作、傳播信仰宣傳品」的行為規定為可以按照《刑法》第三百條定罪處刑,超越了司法解釋的權限,代行了立法權,違反了《刑法》第三條、第三百條和《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是違法行為,不應當適用。

在程序上,本案也有很多違法之處。如沒有立案通知;佔指控證據很大份量的廣州市公安局反邪教(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支隊的「認定意見」不是法律規定的有效證據,廣州市公安局該支隊也不是法律規定的鑑定機構,是非法證據,應依法排除。

將公訴人舉證的所有證據全部駁回之後,律師問公訴人:你還有甚麼要說的嗎?公訴人回答:沒有了。

李慶華和公公婆婆相處的很好,雖然已經離婚十多年,她原來的公婆還總是惦記著她。這次她公婆也參加了旁聽。非法庭審結束後,老人家非常激動:原來慶華根本沒有犯罪!

李慶華女士,今年四十九歲,畢業於長沙理工大學(原長沙水力電力師範學院)財務專業,廣州市黃浦供電局會計。在中共對法輪功持續至今已經十九年的迫害中,二零零七年她被非法勞教一年半,工作崗位也由會計變為勤雜工,並長期遭受居委、「610」人員騷擾。


海珠區法院法官:陳澎,020-83005554
書記員:小鄧,83005743
海珠區檢察院檢察官:柴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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