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迫害中的幾個小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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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八月五日】在營救同修的過程中,發現了一些案例存在著一些認識上的差異,從而導致的結果大相徑庭。現舉幾例說明,旨在我們在法上提高上來,營救同修,多救人。

警察調頭走了

警察到一老年法輪功學員家問:你起訴江澤民了嗎?同修說:你給我背下《憲法》第35條和第36條,警察說:大爺我不會背。同修說:那大爺給你普普法,《憲法》3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憲法》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那警察說:大爺你家有打印機嗎?我進屋看看。同修說:你們都違法了,還看啥?警察調頭就走了。

主動反迫害後同修回家了

有一次A同修去另一同修家,被綁架帶到派出所,警察問:你叫甚麼名字?(其實當時包裏有證件,他們知道A的名字)A用手指著他反問:你叫甚麼名字?你先告訴我。警察說我叫張某。A又問:你是哪兒的?他說某某分局的。警察問:你叫甚麼名字?A說:你別急,你叫張某,是某某分局的是吧?我得用腦子記一下。警察說:記住了吧,告訴我你的名字吧。A說:無語,不能告訴你。警察說,你們學法輪功的不是講「真、善、忍」嗎?我都告訴你了,你咋不說呢?A說我要控告,控告國保警察某某某等人違法犯罪,未穿警服、無搜查證、沒有立案決定書、沒出示工作證的情況下,把我綁架來了。當時警察讓A在拘留證上簽字,A在上面寫:全部作廢。在紙的空白處寫上:迫害有罪,信仰合法,我要控告!控告某某某違反《憲法》二條,《刑法》七條罪狀。《憲法》第35條、第36條。《刑法》第3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以下是某某某等警察涉嫌《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罪;第238條:非法拘禁罪;第239條:綁架罪;第243條:誣告陷害罪;第245條:非法搜查罪、第251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397條:濫用職權罪;第399條:徇私枉法罪。

A寫完後遞給警察,警察指著簽名處說:在這地方簽名。A說:不在這簽。在我寫的控告人冒號後面寫上我的名字。

過了一會又進來一個警察,叫A在另一單子上簽字,那個警察說:別讓她簽了,她不簽名,寫一堆控告。A說:幹啥不讓我簽呀?他說你簽名不?A說簽上我要控告。他說那就不用簽了。當時A用手指著警察說:你們可別偷梁換柱呀,一定要把我寫的這些交給你們局長。

當時和A一起被綁架的幾位同修都被非法關押到拘留所。在拘留所,A對同修說我們不要默認這十五天的迫害。於是,她們共同反迫害,不穿號服,不報號,不坐板凳,後來就回家了。

被誘騙、配合邪惡被非法判刑

一夫妻同修在看守所附近發正念被綁架後,零口供,派出所的所長對男同修說,你看這樣好吧,你們夫妻倆給我兩萬元,認點罪,挑不重要的認,完了我放你倆。如果你沒罪我就放了你,那成了我抓錯你了,到時你再告我,我就麻煩了!男同修聽所長這麼一說,就說:行,(當時他家已被抄)我家有打印機,做《明慧週刊》,打印為了自己看。所長拿著同修按的手印,笑著對男同修說,我還整不了你?隨後他們夫妻分別判了一年零九個月和一年半。

另一案例:警察採用相同的騙術,有一同修被綁架,他兒子花錢托人情,警察對同修兒子說,讓你爸認點罪,你已找關係了,認點罪就放。同修兒子說:我也見不到我爸呀。警察說給看守所打電話,你去見你爸。同修認了罪後被判了七年。

其實當時警察去他家抄家,在他家一張紙都沒抄到(警察輕易的把同修給騙了)。

家屬主動反迫害 同修回家

有一同修在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份被抓,家中有六千個台曆架,五百個成品台曆,二台打印機,警察對同修說,判你十五年。

當地同修陪家屬拿著50號解禁令和39號文件到有關部門講真相,對國保大隊的警察說:請問警察,我在百度上下載了50號解禁令,大法書籍解除禁令了,與大法有關的都是合法的,這個文件是真的是假的?你幫我看看。警察說是假的,同修就說:如果是假的,你給我簽個字我再也不找你來了,我去告百度去,它咋出假文件呢!警察說是真的。同修說是真的,你也給我簽個字,那麼大法的所有物品都是合法的,你們放人吧!

就這樣到有關部門去講真相,後來檢察院下了不起訴決定書,當時國保大隊的警察還想讓家屬簽取保候審,家屬堅決抵制,被綁架的同修回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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