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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渥太華老聯會歧視案看中共迫害的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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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二日】加拿大安省人權法庭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對「渥太華中國老人聯誼會(Ottawa Chinese Senior Association,下簡稱「老聯會」)歧視法輪功學員的案件下達判決:老聯會違反安省人權法規,對申訴人黃戴明女士構成信仰歧視。這一案件可謂意義非凡,因為它從一個方面證明了中共這些年來打壓、誣陷法輪功的所有迫害都是非法的。

渥太華老人黃代明女士在老年會歧視案中勝訴
渥太華老人黃代明女士在老年會歧視案中勝訴

安省人權委員會副主席、此案的裁決者米歇爾﹒弗萊瑟提(Michelle Flaherty)在下達的判決書中稱:法輪功是一種信仰,根據安大略省人權法規有關條款,應受到保護;將法輪功看作「×教」的評論對原告構成歧視。這樣做讓申訴人感到屈辱,侮辱了她的信仰尊嚴。

事實上,這個判決本身表明了中共打壓法輪功從根本上就是非法的。因為中共長達十年的打壓的根本藉口就是上述的這個誹謗。

西方的法律體系存在「遵循先例」原則,判例法(Case Law)泛指可作先例據以決案的法院判決,是英美法系法律的一個重要淵源。簡單而言,作為判例的先例對其後的案件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成為日後法官審判類似案件的基本準則。

法輪功學員在這一案件中勝訴的判決,會成為其他類似案件的參照,並對其他案件的發展起到巨大的影響。這一判決本身是和聯合國人權憲章的精神一致的。

在加拿大,這樣的判決結果並不是單一的,在加拿大多起案件的判決都指向同一個結論:法輪功作為一種信仰應受到保護,誹謗法輪功是非法的。

如果說,老聯會歧視案進一步證明了中共使領館指使海外華人社區歧視、打壓法輪功團體是非法的。那麼,2005年,埃德蒙頓警署做出的裁決說明,中共採用宣傳資料煽動仇恨也是非法的。

埃德蒙頓警署仇恨犯罪科判定,作為可識別的團體,法輪功屬於宗教信仰類。中國駐卡爾加裏領事館官員分發的反法輪功的材料和其他材料中誹謗法輪功的做法,違反刑法中禁止故意對可識別團體宣揚仇恨的條款。

加拿大廣播電視電訊委員會在2006年裁定則證實了中共利用電視等媒體製作假新聞污衊法輪功構成了仇恨。裁定稱,這些侮辱性評論容易造成被攻擊的目標群體更易受到仇恨或輕視。

「作為提交的證據,中央電視4台播放各種不同的關於法輪功的『故事』,委員會認為,某些用來描述法輪功和法輪功修煉者的用語是侮辱性的評論。」

「新聞節目中的這些評論,和加拿大公眾的期望不一致,即新聞節目須提供真實、可信的信息,對相關的社會、經濟和文化方面的問題提供知情性的評論。這些針對有關新聞的評論,容易造成被攻擊的目標群體更容易受到仇恨或輕視。"

2004年2月,安大略省高等法院發現中共駐多倫多的副總領事潘新春構成誹謗,因為他在一份本地報紙中,污衊法輪功學員。他被命令支付罰金。

這一案件是使領館官員利用海外的媒體攻擊法輪功被判罰的典型案例。

魁北克上訴法院曾判決,受中共操控的海外中文報紙《華僑時報》誹謗法輪功和法輪功創始人。

此外,2010年,魁北克高等法院對《華僑時報》和蒙特利爾《大紀元時報》案件作出了結論:大紀元時報稱《華僑時報》社長周錦興是中國政府的海外代理人,不是誹謗。周錦興為中共迫害法輪功代言,成為其海外代理人被加拿大法庭認定不是誹謗,而是事實。

這些案件的判決都說明了同樣一個問題,中共打壓法輪功從依據到形式都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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