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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撐不起中國器官移植市場上的蘑菇雲(2)

——2003年:一朵蘑菇雲在中國器官移植市場上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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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七日】(接上文

三、死刑犯人的數量

在估算公式中,我們把每年的死刑犯人數設定為10,000人。下面就說說如何選定的這個值。

對於器官移植市場的瘋狂增長,人們可能猜測是不是中國的死刑犯的人數有突然的增加呢? 根據中國新聞網2007年9月6日在「中國死刑數量明顯下降」一文中的報導,「十幾年來,人民法院一直堅持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死刑數量持續保持下降的趨勢」。[17] 雖然中共的言論沒有可信度,但是,在2003-2006年間的器官移植高峰期,死刑犯沒有出現突然的大規模增加應該是事實。

下面我們根據外界和中國大陸內部一些專家的估計來看看中國的死刑犯人數。

1、中國每年有多少死刑犯

首先明確一個概念,被判處死刑的人數與被執行死刑的人數還不是一回事,判死刑但是緩期執行在中國也佔有很大的比例,這部份死緩的大都能免於死刑。在上面提到的中新網的報導中還引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姜興長的話說,「近年來,不少地方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比例,已經接近甚至超過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比例。」

外界有關中國被執行死刑的人數從1,000到10,000的都有。國際特赦組織發布有關2006年的死刑報告說,中國有至少1,010人被處決,估計真正處決的犯人可能多達7,500 - 8,000人。[18] 「意大利反死刑組織」發表報告「Hands Off Cain」稱,2006年全世界有5628被處決,其中中國被處決人數達到5,000人。[19]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教授劉仁文曾經接受媒體採訪時透露,學術界一般估計,中國每年大約處決8,000名被判處死刑的人。大陸學者王光澤在「中國死刑 執行人數之謎」中披露,一位長期在河南省從事刑事辯護工作的律師推算,在非嚴打的年份,河南省每年執行死刑的人數在500人以上,嚴打的年份更會高達 800人左右。他說,如果據此類推,中國有30個省份,每年執行死刑的人數大約在一萬人左右是完全有可能的。[20] 2004年3月,《中國青年報》報導說,全國人大代表敦促最高法院覆議所有死刑案件時稱,大陸每年判處執行的死刑犯約有一萬人。

這些死刑數據的估算是出自於反對濫用死刑的那些機構或個人,當然不排除會儘量往高說。綜合各種數據,一萬人應該是處決死刑犯的上限。

有人想到了,有沒有全國性的「嚴打」呢?那殺的人可就多了。

2、2003年後沒有大規模「嚴打」

1983年到2002年,中國組織開展了三次大規模的嚴打專項鬥爭,分別是「1983年─1987年全國嚴打鬥爭」、「1996年─1997年全國嚴打鬥 爭」、「2001年─2002年全國嚴打鬥爭」。嚴打槍斃的人數外界不知道,但是第一次嚴打是稱得上「濫殺」。當時提出的口號就是:可抓可不抓的,堅決抓;可判可不判的,堅決判;可殺可不殺的,堅決殺。這樣做造成了很不好的後果,後來的嚴打就改「從重、從快」為「寬嚴相濟」,一直到「少殺慎殺」,「疑者不殺,殺者不疑」。2003年以後,沒有這樣規模的「嚴打」。也就是說,「嚴打」並沒有在器官移植市場的成倍增長中扮演甚麼角色。

基於這些原因,在本文第一節死囚器官數量的估算公式中,採用了上限數值10,000作為每年處決死刑犯的人數。

四、可供利用的死刑犯比例

我們在估算公式中把可供摘取器官的死刑犯比例設定為30%,下面講講這是怎麼來的。

1、組織配型要求是利用死刑犯的一大瓶頸

前面講過,相同血型匹配的比例在30%左右;從醫學角度說,直系親屬之間HLA完全配型的概率是50%;而一般陌生人之間的配型概率在20%~30%之間。換句話說,可利用的死刑犯不會超過30%。

2、「冷缺血時間」的限制

器官離開人體後細胞會死亡,一個人心臟停止後,其器官若不馬上處理並存放在超低溫的特殊培養液中,15分鐘後器官就不能再用。即使摘除後馬上存放在低溫的特殊培養液中的器官, 必須在有效的缺血時間內進行移植手術。目前腎臟的冷缺血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肝臟不超過15小時,心臟不超過6小時。所以,死刑犯的器官除了組織配型的限制外,還必須要盡可能的縮短冷缺血時間。在器官移植上,不存在儲存器官以備日後利用的問題。

事實上,除了技術上的要求之外,利用死刑犯器官在客觀上還有來自方方面面的其他限制,下面將詳細說明。

3、死囚器官是「過期作廢的一次性資源」

死刑犯是一次性資源,如果與這一批病人的組織配型不高,這次沒有用上,也就沒有下一次機會了,因為人已經被押赴刑場處決了,就如同流水一樣,逝者如斯夫。所以,死刑犯是一種沒有「儲備能力」的 「一次性資源」。其他活體的器官來源,就沒有這個侷限性。這次不行,返回到器官供體庫裏儲備著,等下次再用。當然,我們也看到一些報導說,某個法院有時故 意不確定執行死刑的日子,等醫院找到病人再說。這種情況是存在的,但是,殺死刑犯是中共的政治任務,是為了維護政權的,不可能為了每個死囚的器官能被利 用,而一個個的留著不殺等著備用。相反,中共為了政治目的,號稱要「大快人心」,有在節假日(元旦,五一,十一等)集中槍斃一批犯人的習慣。在沒有器官共享體系的情況下,這種行為也會導致器官的浪費。一名天津武警總隊醫院燒傷科的醫師王國齊,曾在美國國會的國際運作及人權委員會舉行的聽證會上就盜取死囚器官出庭作證,他在「我在死囚身上剝皮」的自白書中,也描述了他親自參與的到刑場取器官的過程。四個犯人,只有一個被取器官。他被要求在聽到槍響後十五秒內必須把囚犯抬到救護車內,他同另外一名醫生用了十三秒。[21]

4、死囚器官是「時空分割的小樣本資源」

死刑犯是在不同時間、不同地區(時空分割)被處決,由於中國沒有如同美國那樣的器官共享網絡(United Network for Organ Sharing,簡稱UNOS),所以死刑犯作為器官來源,組織配型是在小範圍或者當地進行的,屬於「小樣本資源」。有學者指出,地方法院與當地醫院形成了地方利益,這種地方保護主義使得外地醫院要來本地弄器官也就更不容易 (到了2009年8月,中國才公布將在境內10個省和城市試點推行人體器官捐獻體系)。

下面的簡化圖顯示,時間上的A月、B月,地方上的甲地、乙地,把死刑犯器官分割成了四個部份,對某月、某地而言,死刑犯器官原則上只能跟那個時間、那個地方的病人受體進行器官匹配,所以,匹配率不高造成的器官浪費是很明顯的。

與死刑犯的「一次性小樣本資源」相反,活摘法輪功學員的匹配模式具有「儲備型大樣本資源」的特點,後面將有詳細說明。

5、利用死刑犯人器官是「法院主導的模式」

198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 安部、司法部、衛生部、民政部頒布實施了《關於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的暫行規定》,賦予了利用死刑犯器官的所謂法律依據。

法院、檢察院、看守所,和醫院,是利用死刑犯人器官的幾個不可缺少的單位,最關鍵的就是法院。法院判處死刑,同時也是執行死刑的機構。死刑犯在待決前,要 通過驗血獲取其生理信息,這必須經過看守所同意;法院執行死刑,檢察院負責監督執行,他們共同負責現場戒嚴,協助醫生在刑場上的手術車上摘取死刑犯器官。 中共的這個流程是在器官移植手術剛剛起步時,就基本確定下來了,並且制定了法理依據,就是上面提到的1984年的《暫行規定》。中共政府作為一種官僚機 構, 在摘取死囚器官上這些年來一直是這個程序。 《鳳凰週刊》引述一位知情者的話說,「如果不獲得司法部門的許可,醫院對死刑犯取器絕無可能。」 [22]

天津武警總隊醫院醫師王國齊在「我在死囚身上剝皮」的自白中也講述了這個流程。 下圖顯示了對死刑犯進行驗血和摘取器官的過程。

「法院」在利用死刑犯人器官的流程中扮演重要角色
「法院」在利用死刑犯人器官的流程中扮演重要角色

「法院」主 導的這種模式,使得利用死刑犯器官走的是比較公開的(中共雖然長期否認,在國際上也是公開的秘密)、程序化的過程,必須按照固定的、甚至官僚化的程序走, 是法院、檢察院、看守所和醫院聯合參與的一件事情,中共的各個部門都有自身的利益和利害關係,不能說醫生偷偷就跑到看守所跟獄警合夥就把死囚器官給摘了。 環節和利益單位的增多,客觀上也使得摘取死刑犯器官並不是一件高效率的事情。

6、法律依據上要求「無人收殮」

1984年《暫行規定》確定了以下幾種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可供利用:

1) 無人收殮或家屬拒絕收殮的;
2) 死刑罪犯自願將屍體交醫療衛生單位利用的;
3) 經家屬同意利用的。

當然,在巨大的經濟利益的刺激下,該《暫行規定》對死刑犯取器官開的「小口子」不斷被人為突破,逐漸變形。比如,不通知家屬甚麼時候槍斃,故意造成「無人收斂」等。但是,不管怎麼說,無人收殮或家屬拒絕收殮這樣的要求畢竟造成了對盜用死刑犯器官的一種法律上的限制。

家屬對盜取死刑犯器官的反應

對於中共瞞著家屬盜取死囚器官的做法,從2000年開始就有家屬公開反對這一做法,並且提起法律訴訟。這為利用死刑犯器官增加了不確定因素。

2000年9月,山西太原人於勇剛因搶劫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其母堅稱醫院和法院私自取走兒子的器官,並寫下《一個公民血與淚的控訴》,控告相關部門。
江西一媒體曾披露,2000年5月,江西農民付信榮因殺人罪被槍決。當地法院偷偷將其腎臟賣給江西某大醫院,付父悲憤自殺。付信榮的姐姐為此委託律師起訴法院。

2003年9月23日,《蘭州晨報》揭露甘肅某看守所在未經死囚同意的情況下,行刑後將其器官「捐贈」。後當地法院對此事作出判決,看守所向家屬賠償2000元。看守所負責人向媒體承認,死囚必須透過書面申請捐贈器官,但是看守所並未持有自願捐獻的文字記錄。[23]

家屬的反應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利用死刑犯器官有所顧忌,至少不能把死刑犯器官當作一個任意開發的資源。

其他考慮因素還包括年齡(20-30歲最好)和健康狀況等等。很多囚犯都有抽煙、酗酒、吸毒、焦慮等不良習慣。

總結一下,上面的討論是為了說明死刑犯中,可供用來摘取器官的的比例有多大。匹配不好的器官直接影響手術質量,作為操刀的大夫來說,如果他的病人總是死在 手術台上或者存活期過短,那會很嚴重傷害他本人的名聲和前途。所以,一般來說,器官移植醫生不會隨便弄來一個器官就去移植。根據非直系親屬匹配的幾率在 20%~30%以及上面論述的這些方方面面的限制要求,我們認為死囚被利用做器官供體的比例也應在20%-30%。在文章開頭的估算公式中,死刑犯被盜取 器官的比例我們採用的數據是上限30%。

上面幾部份就估算公式中參數的取值進行了說明。我們認為,利用死刑犯器官的這些侷限性使得每年來自死刑犯的器官數量大致在6000例左右。而在 2003-2006年間,中國器官移植市場發生了一個飛躍式的增長。死刑犯器官顯然滿足不了這個膨脹的市場需要。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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