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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糊塗法官亂斷糊塗案(二)

——糊塗法官遇到糊塗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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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5月13日】整個糊塗案是從一個糊塗人報案開始的。在新加坡警方控告兩名法輪功學員一案的報案人是一名幼稚園教師。她坦稱當天法輪功學員的行為並未影響公眾,她報案的動機是「我知道法輪功在中國是×教,想知道他們在新加坡是否是×教,所以決定撥打999。」

很明顯,這名幼稚園教師因為看到法輪功學員在公園公開煉功,就很糊塗,打電話報案是想知道真象。其實,這正是被控告的法輪功學員在做的事情:講清法輪功在中國受到迫害真象、澄清人們因為中共的抹黑宣傳而產生的對法輪功的誤解。

這正是,講真象的遇到了糊塗人,糊塗案又遇到糊塗法官。為甚麼說該案主審法官糊塗呢?法官和律師作為法律方面的專家,不僅要熟知和嚴格應用法律條文,而且更要時時以法律最基本的原則為出發點。因為法律畢竟是人制定的,不可能完美無缺,難免發生法律條文之間的相互衝突,甚至法律條文和人類的道德良知的衝突。每一位法律系的學生都知道,當這類衝突發生的時候,首先採用的衡量標準是自然法:即任何人制定的法律,並不是僅僅因為它的名稱叫做某某法就自然具有了權威和約束力──它必須首先證明自身的合法性,也就是它首先必須合乎人類所共同維護的一整套權利或公義。否則人類制定法律就失去了根本意義。當所謂的法律能夠將許許多多普通民眾並不妨礙社會秩序的正常鍛煉、信仰(集體鍛煉、打坐等)、文化活動(自制影片)置於「違法」境地的時候,「鐵面無私」而又具有理性思維的法官和律師應當非常清楚,這樣的法律於斯時斯地並不適用。在這時候,具有理性並且心中存有道義和良知的法官、律師就彌補了法律本身的不完善。遺憾的是,該案中的法官非常糊塗,竟然完全忘記了法律系的第一堂課。

2005年3月2日下午,新加坡初級法庭上證人董女士沉痛而悲傷的對年輕的女法官說:請您看看這幅展板(圖),法輪功學員覃永潔因為不肯放棄對「真善忍」 的信仰,雙腿被嚴重烙傷。這樣的事情在中國每天都在發生著。真的有許多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許多家庭家破人亡,妻離子散,有的女學員被毒打被強姦…… 聽眾席上的人們都被這番話深深的打動,面現悲戚。然而就在這時,應當代表正義、公正的女法官卻冷漠無情的說道: 「這是中國發生的迫害。這是關於中國人的事情。我們對此沒有興趣。中國發生的迫害與本案無關。」

在一個並不遙遠的國度裏正在發生著駭人聽聞的迫害,這和發生在印尼的大海嘯一樣,牽動著千千萬萬善良人的心。2000多名無辜的法輪功學員在受盡凌辱、折磨後被剝奪生命,成千上萬的家庭支離破碎。在這裏我不想用太多的筆墨敘述中國的法輪功學員和他們的家人在中共的殘酷鎮壓中承受著怎樣的屈辱和壓力,在此只舉一個例子。青島平度廖蘭鎮民一村的法輪功學員官淑君於2001年1月因為堅持信仰法輪功,未經任何正常司法程序被非法勞教3年。7個月後,她15歲的兒子王小帥因不堪失去母愛的痛苦和無法忍受來自外界的歧視與壓力,在2001年8月30日服毒自殺身亡。這是一個年僅15歲的孩子在這場殘忍迫害中被迫作出的無奈選擇。作為任何一個有良知的人,漠視這樣的人間慘劇必定是極其痛苦的;作為法輪功學員,講清法輪功在中國遭受迫害的真象,呼籲人們的良知,幫助停止迫害也是實踐真善忍信仰的具體行為之一。然而新加坡的法輪功學員們多次申請悼念死難同修、呼籲良知的集會乃至關於迫害真象的VCD光碟都被警察和政府有關部門無理的拒絕批准。新加坡憲法賦予公民集會自由和信仰自由這樣的基本權利實際上已經被新加坡政府任意剝奪了。新加坡憲法第4條的明確規定:

「本憲法是新加坡的最高法律。任何在本憲法產生之後由立法機構所制定的法律,如果與本憲法發生衝突,那麼其發生衝突的部份應該無效。」

上週香港的最高上訴法院對三年前法輪功學員涉嫌阻礙街道以及襲擊警察的指控做出裁決,推翻了對法輪功學員的有罪判決。法院的判決摘要說,和平示威的自由是憲法賦予的權利。法院的裁決並認定既然示威請願是合法的,逮捕就是非法的。香港最高上訴法院的裁決不早不晚恰恰此時發生,我想或許正是上蒼對新加坡的眷顧,希望仍然糊塗的法庭和政府能從迷中清醒吧。

我想李氏父子作為政治人物,起碼也該有點歷史的眼光:中國的未來、中國人民的未來可不是中共的未來。《九評共產黨》發表後短短幾個月之內,已有上百萬人公開宣布唾棄中共,重拾道德良知;惡事做絕的中共早已自保不及。把自己的未來和即將被歷史淘汰的垃圾邪黨綁在一起豈不愚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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