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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香港最高上訴法院維護憲法賦予的權利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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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5月6日】位於南亞的香港、新加坡和印尼最近都發生了同法輪功學員有關的訴訟案。最近的一件發生在香港,據美聯社報導,5月5日,香港的最高上訴法院對三年前香港警方訴法輪功學員涉嫌阻礙街道以及襲擊警察的指控做出裁決,推翻了對法輪功學員的有罪判決。最高法院的判決摘要說,和平示威的自由是憲法賦予的權利。法院裁決並認定,既然示威請願是合法的,逮捕就是非法的。

之前的兩樁訴案分別發生在新加坡和印尼,法輪功學員因和平呼籲、發送法輪功資料而被訴上法庭並非法判罪。

同樣以民主國家自居,但是對一個信仰團體的做法卻截然不同。這裏還列舉幾個其他國家的例子:4月28日,被世界公認為民主國家的加拿大首都渥太華市政府褒獎給法輪功學員,以表彰法輪功學員在「人道主義精神」方面做出的奉獻,法輪功學員同其他義務工作者一同被市長稱為「模範市民」,並予以嘉獎。在此之前,加拿大政府也已經多次向法輪功學員褒獎。

我們再看一看一些國家對真正應該被判罪的人的做法:中共甘肅省委書記蘇榮因迫害法輪功,去年11月在讚比亞訪問期間被告上讚比亞高等法院。事後因蘇榮逃匿,被讚比亞警方通緝。之前,前教育部長陳至立也因迫害法輪功在坦桑尼亞被起訴,並聆訊出庭。迫害法輪功的江澤民和「610」頭目在包括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在內的十多個國家被起訴;2003年9月,加拿大「反人類和戰爭罪方案」(Crimes Against Humanity and War Crimes Program - CAHWCP)有關官員將45名各級中共黨委、「610」負責人、政府官員和勞教所不法人員列入加拿大皇家騎警的監視名單之中。這些人如試圖進入加拿大,會立即受到調查。結果可導致這些人被拒絕發放簽證、並被禁止入境,甚至會因其犯下的「反人類罪」在加拿大遭到起訴。

無論對個人、對政府,還是對國家的領導者,現實在不斷向人們提供著各種各樣的先例,有好的榜樣,也有壞的參照。一個社會是民主、法治的,還是專制、暴力的,都是通過其所為而真實表現的。歷史在給人參照,是遵從正確理念、尊重基本權利,還是置利益於道義之上,踐踏基本人權?取法好的榜樣,會使取法者也溶入好的潮流;模仿壞的做法,也會使模仿者流入壞的行列。擇善而從者,必從善如流、見賢思齊;反之擇惡而從者,必同流合污、沆瀣一氣。

歷史是公正的,因為它給了每一個生命選擇的機會,無論是庶民、還是執法者、執政者。對擇惡而行的人來說,歷史又是無情的。因為一旦做出了這樣的選擇,就會相應帶來無法彌補的道義污點,被世人唾棄,喪失尊嚴和榮譽的同時也喪失了民心。因為民眾的意志、基本的價值法則終究會找回曾經被玷污的文明,還正義於人間。香港23條的破產;香港高法的5月5日的裁決等,正是這種發自於民間的、正義的力量使然。而當初做出枉法、短視決定的獨裁者、枉法者終將被世人恥笑,被歷史拋棄。

一位哲人說過,歷史是一面鏡子,因為它在告訴人們路是如何走過來的,又將如何走下去。誠哉斯言。雖然好壞、善惡的抉擇有時充滿了曲折,但總會讓人明白甚麼是小至個體、大至國家民族乃至人類應遵循的光明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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