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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甚麼要控告黑龍江省慶安縣公安機關不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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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8月27日】最近,黑龍江省慶安縣法輪功學員向檢察院等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控告:控告慶安縣公安機關不法工作人員與其他惡人對法輪功學員所犯下的累累罪行,要求追究其法律責任,嚴懲兇手、警醒世人。

一、法輪功學員遵紀守法做好人

法輪功洪傳12年來,所到之處,道德回升,人心歸正。法輪功學員按照真、善、忍基本原則修煉自己。說真話,對人真誠;與人為善,處處為別人著想;對人寬容忍讓。法輪功學員不偷不搶、不貪不佔、不抽煙、不喝酒、不賭博、不嫖娼,更不會去殺人放火。法輪功學員是一群乾乾淨淨、清清白白的好人。法輪功學員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努力工作,不求名利,默默無聞,熱情謙虛、心地善良。法輪功學員是一群心靈聖潔、道德高尚的好人。法輪功學員劉岩默默打掃公廁;劉忠琴出資挽救過一位沒有償還能力的病危老人。98年洪水泛濫期間,慶安縣法輪功學員捐款6000餘元,當時電視台做過報導……法輪功學員平時言行如何?品行怎樣?熟悉法輪功學員的人心中自有答案。
 
然而,就是這樣一群好人卻遭到慶安縣公安幹警的無理迫害。我們不僅要問公安幹警:在你們進行掃黃打非專項鬥爭時,在你們處理各類治安案件時;在你們廣泛接觸形形色色的刑事案件時,你們發現有法輪功學員違法行為嗎?你們發現有法輪功學員的犯罪事實嗎?答案很明顯:沒有!那麼,為甚麼惡警還要為眼前江氏集團許諾的一點利益昧著良心迫害好人。

二、個別惡警追隨江氏犯罪集團逞兇行惡

由於法輪功深得人心,行得太直,做得太正,由於法輪功的一億之眾,這觸動了竊國小人江××的脆弱神經,導致其妒嫉心大發作,於是濫用手中的特權,凌駕於《憲法》之上,一人發動了對法輪功的鎮壓,下達了「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等虐殺指令,致使1000餘人被迫害致死,6000餘人被非法判刑,10幾萬人被非法勞教,飽受酷刑折磨,無數法輪功學員流離失所……可謂血債累累,罄竹難書!

在這場毀滅道德良知、瘋狂迫害好人的運動中,公安幹警理應維護法律,保護好人,抵制江氏的強權。然而,慶安縣個別惡警,甘願出賣良心,淪為幫兇,積極追隨江氏犯罪集團逞兇行惡,違法犯罪,殘酷迫害無辜,瘋狂迫害慶安縣法輪功學員:劉岩、楊景雲被迫害致死;劉忠琴、劉忠傑被非法追捕,流離失所;40餘人被非法關押過,其中12人被非法勞教,現60多歲的盧佔元老人仍被關押在綏化勞教所遭受迫害;法輪功學員被非法罰款16 萬餘元;個人合法財產被搶走……。

三、依法行使控告權將惡人送上審判台

幾年來,法輪功學員無論是堅持信仰「真善忍」,還是上訪走上天安門,無論是散發真象資料,還是電視插播,都是在依法行使《憲法》賦予公民的信仰自由權,上訪自由權,言論自由權,法輪功學員的所有言行都是有法可依的,是合法的。詳見《讓我們一起來維護共和國法律的尊嚴》一文。

今天,當我們鄭重的提出控告時,同樣是有法可依。《憲法》第4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據此,我們對慶安縣公安機關幾年來在處理法輪功問題上執法犯法,濫用職權,迫害無辜進行控訴。併合理合法的建議慶安縣公安機關遵守法律,履行法定職責,維護人民的利益,而不是個別人的私人工具;建議慶安縣公安機關認真學習法律,端正思想、反思所為。

對那些正邪不分、善惡不明,利用手中的權力鎮壓人民,殘害無辜百姓,扼殺正義公理,摧毀道德良知,打擊「真善忍」,敗壞社會風氣,玷污警察聲譽,給慶安法輪功學員及家屬造成深重災難的不法警察,提出控告。

1、控告不法人員公然侵犯法輪功創始人及法輪功學員的人格尊嚴權。

公安局副局長王至龍逼迫法輪功學員,學他的話辱罵法輪功創始人。王至龍、葉桂林、馬江、周天恩、王利軍等還辱罵法輪功學員是癡迷者、瘋子、傻子,污言穢語、不堪入耳,其行為觸犯《憲法》第38條、《刑法》第246條,已構成侮辱罪。

2、控告不法人員公然非法剝奪法輪功學員的信仰自由權。

王至龍、葉桂林、馬江、周天恩、騰志強、常士軍等人,以判刑、勞教、開除、株連單位、株連家屬等邪惡手段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真善忍」,收繳大法書籍,威逼法輪功學員寫不修煉保證書、簽字、威逼學員燒毀法輪功創始人法像。其行為觸犯《憲法》第36條、《刑法》第251條,已構成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3、控告不法人員公然非法剝奪法輪功學員的言論自由權。

王至龍、尚滿等惡人不准法輪功學員講「真善忍」,不准說「法輪大法好」,不准講「法輪功」被迫害真象、不准散發傳單,不准貼標語--其行為觸犯《憲法》第35條。

4、控告不法人員公然非法剝奪法輪功學員上訪自由權。

王至龍、葉桂林、常士軍、尚滿、王利軍等人威逼學員寫不上訪保證書、交保證金;威逼單位、家屬監督、看守;非法實行電話監控、盯梢;對上訪學員採取「追、截」等卑鄙手段阻止上訪,其行為觸犯《憲法》第41條。

5、控告不法人員公然非法剝奪法輪功學員的人身自由權。

王至龍、陳樹仁、葉桂林、汪興運、尚滿等惡人,以假想事實為事實,將非法變成合法,濫用職權,為非作歹,肆意拘禁法輪功學員。劉忠傑只因不寫不上訪保證,就被非法拘禁長達7個半月;惡人怕劉岩上訪就先把他抓起來,一關就接近半年,還有甚麼為了防止法輪功學員在「綠色食品節」期間所謂的鬧事,瘋狂抓捕10多人。幾年來先後有40餘人被非法拘禁。其行為觸犯《憲法》第37條、《刑法》第238條,構成非法拘禁罪。

6、控告不法人員公然毆打、體罰、虐待法輪功學員。

2000年7月份,在拘留所,王至龍等惡人對劉岩拳打腳踢,罰暴曬,蘭國海毆打另一名男法輪功學員;2000年11月28日─12月5日,6名法輪功學員絕食絕水期間,王至龍、馬江、葉桂林、楊志新(女),將法輪功學員用繩子綁在椅子上,野蠻灌食,給劉岩灌濃鹽水,又強行注射不明針劑,致使他們身體出現惡性反應,劉岩拉膿便血,劉忠傑的經血出現墨綠色,其行為觸犯《刑法》第248條,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

7、控告不法人員公然濫用酷刑對法輪功學員刑訊逼供。

2001年1月17日晚在巡警大隊,王至龍、葉桂林、龐樹賢、尚滿、唐洪達對劉岩等3名男法輪功學員使用「上繩」、「開飛機」、「秦瓊背锏」等酷刑,長達五個小時不停施暴,其中一人被打後吐血,一人大拇指被繩勒傷。3人都被打得傷痕累累,面目腫脹變形。其行為觸犯《刑法》第247條,構成刑訊逼供罪。

8、控告不法人員公然動不動擅自非法侵入法輪功學員住宅或非法搜查住宅。

近五年來,一到所謂法輪功的「敏感日」或節假日,公安局、國保大隊、躍進派出所、前衛派出所、眾興派出所的惡警王至龍、葉桂林、汪興運、崔海龍、尚滿、騰志強、常士軍等自知非法無理,不敢著裝,或偷偷摸摸翻院牆、跳大門,或搞欺騙等各種見不得人的手段,非法侵入法輪功學員住宅或非法搜查住宅。搞甚麼筆錄,寫甚麼保證,按甚麼手押,搜大法書,搜法輪功真象資料,已引起民憤、眾怒、影響極壞,其行為觸犯《憲法》第39條,《刑法》第245條,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和非法搜查罪。

9、控告不法人員濫用職權,致使慶安廣大法輪功學員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幾年來,陳樹仁、王至龍、汪興運執法犯法、濫用職權、瘋狂迫害法輪功學員,致使2人死亡、2人流離失所、40餘人被非法拘禁,給法輪功學員及家庭帶來巨大災難。其行為觸犯《刑法》第397條,構成濫用職權罪。

10、控告「610」辦公室、公安局、國保大隊、躍進派出所、前衛派出所、眾興派出所,觸犯《憲法》、《行政處罰法》,非法搶走法輪功學員個人合法財產、非法罰款16萬餘元!

11、控告粱秋香、朱千春,觸犯《憲法》,非法剝奪盧佔元、劉忠傑的勞動權利,加重迫害、推波助瀾、助紂為虐。

這條條罪狀,鐵證如山;累累罪行,罄竹難書;作惡多端,難逃法網;滔天罪惡,人神共憤。

上列惡行,乃下列惡人所為:

王至龍、陳樹仁、汪興運、崔海龍、楊志新(女,公安局政保科副科長)、葉桂林、常士軍、騰志強(葉、常、騰均遭惡報死亡)尚滿、唐洪達、龐樹覽、周天恩、馬江、蘭國海、粱秋香、朱千春。

這些名字,已被牢牢的釘在了歷史的恥辱柱上。這些不法人員將在法庭的審判台上,接受法官的審判;在人心的審判台上,接受人民的審判;在歷史的審判台上,接受正義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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