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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志昆寫給雲南省檢察院的申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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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8月12日】

雲南省檢察院:

我叫董志昆,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漢族,大學本科文化,雲南省林業職業技術學院(原雲南省林業學校)教師。

自今年初我國政府將「保護人權」寫進憲法之後,近來司法系統開始大力整頓公檢法內部的違法違規現象,並開展為期一年(2004年6月至2005年6月)的「嚴肅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益犯罪案件」的專項活動等一系列健全法制、保障人權的舉措,這是國家堅決貫徹「依法治國」 的方針,完善和健全民主與法制的大好事。為了配合這次專項活動,作為一個國家公民,我有責任向有關部門反映一下我的情況,希望給予合理的答覆和解決。

我是一名法輪功學員,修煉法輪功使我身心極大的受益。法輪功要求煉功人要按「真善忍」要求自己做好人,其中包括「不能殺生」,而且自殺也是有罪的。自1999年7.20以來,一場鎮壓法輪功的運動給我及家人帶來了非常大的傷害,精神和心理上造成了極大的壓力。

•從99年7.20至今的五年時間裏,單位領導多次找我談話,以各種理由要我交書和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談話內容都作了詳細筆錄。

•2000年4月16日,我在一朋友家被公安人員抓走,以「擾亂社會治安」為由處以行政拘留15天。

•拘留釋放後,單位給予我記過處分和降兩級工資、扣一個月獎金的處罰。

•2000年12月下旬,我被通知必須參加「轉化學習班」進行強制思想轉化。

•2002-2003學年,我的教學工作綜合測評為優秀,符合 「先進教師」、「優秀班主任」的條件,但因為我是法輪功修煉者,被取消了評選資格。

•2003年11月27日,因我堅持自己的信仰,拒絕填寫詆毀法輪大法的轉化表,被立即宣布停止了我的教學工作和班主任工作,取消高級講師的聘任資格。

•每逢「敏感日」我都被找去「談話」,筆錄口供;節假日被要求彙報情況與去處,並且不允許去甚麼甚麼地方。

法輪功學員都在努力要求自己做一個好人、更好的人,這是利國利民的好事,信仰自由,何罪之有?

基於上述事實,我請求:

1、 依法追究和糾正上述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
2、 保障我作為人民教師的教書育人權利。

此致

申訴人:董志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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