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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自中國的呼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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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網2004年4月28日】

    全國各地法輪大法同修:

    中國國家新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根據以上憲法條文,我們被賦予了權利,可以依法把發生在中國,江澤民及其幫兇迫害法輪功的特大恐怖事件,向國家各級政府、各級法律機關,直到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最高法律機關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徹底揭露江氏集團的欺世謊言對法輪大法和法輪功創始人的誹謗、歪曲和栽贓陷害;揭露江氏操控層層龐大的執法機構對大法弟子殘忍的迫害,曝光其所使用的酷刑和精神迫害手段的具體過程,真實、客觀、具體、詳細的提供迫害事實。

    對於被害致死的同修,我們可以通知家屬切實了解新憲法,依法向有關政府機關、法律機關揭露江氏操控受矇蔽的法律機構,殘害大法弟子和害死大法弟子的犯罪事實;要求立即釋放被非法關押的大法弟子;要求審判犯罪元兇江澤民和相關犯罪者;我們可以向國家各級政府機關和法律機構講清大法弟子通過衛星插播、廣播、發傳單、講真象的目地,都是為了揭露謊言和反對迫害;告訴人們重德做好人、善惡有報的因果關係。

    憲法決不是架空的。任何人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中國大陸大法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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