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角度反迫害和講清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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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3月25日】

一、邪惡利用法律迫害大法和大法弟子
二、從法律角度反迫害和講清真相
三、師父有關講法和解法
四、參考資料
五、法律摘抄
  《憲法》
  《刑法》
  《關於在檢察工作中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的若干規定》

目前海外的大法弟子在反迫害和講清真相中已經充份運用法律武器,如江澤民、羅幹、李嵐清、劉淇等多名中國官員被以「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和「反人類罪」等罪名在許多國家起訴,中國駐加拿大副總領事誹謗法輪功學員的行為被判違反國際法。中國大陸雖然也有幾例,如明慧網報導《法輪功學員將某市警察告上法庭》和《大法弟子家屬向檢察院控告團河勞教所惡警》,但遠遠不夠,許多學員沒有認識到應該從法律角度反迫害和講清真相。

一、 邪惡利用法律迫害大法和大法弟子

目前對人類行為的規範和約束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正法、正教的洪傳和人們對其的信仰,這是道德和心法的約束,不帶有強制性且不體現在人的空間,但卻是人類得以延續和發展的根據和保障。另一個是人類的法律,以條款的形式具體而詳細的規定了人應享有的權利和不應有的行為及後果,並建立了一整套制度和國家機器,以強制的方式保證其實施。在正常情況下和不被濫用的話,法律還是能起到維護正義、懲惡揚善的正面作用的,而且以最直接和人能看見的方式體現了善惡必報的天理。尤其在目前人類普遍道德敗壞和沒有心法約束的情況下,法律已經成為規範和約束人類行為的主要的方式。人類也把法律作為評判善與惡、好與壞的重要標準。法律應該是人人適用的,超越一切權力,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法律是人定的,又是人執行的,有其不完善和負的一面,更為嚴重和可怕的是,在權力和利益的驅使下,有些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有法不依,為所欲為,甚至把法律作為武器,利用法律打擊異己、欺壓良善。這一點集中體現在當前中國對法輪功的鎮壓和迫害上。

邪惡之徒利用手中的權力迫害大法與大法學員,是完全建立在謊言和欺騙的基礎上的,不僅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而且嚴重違反了中國的《憲法》、《刑法》等各種法律,也嚴重背離了中國所簽署的《國際人權公約》。他們隨意地給法輪功定性,並全面地鎮壓、迫害;他們隨便地抓人、打人、綁架、勒索錢財;他們採用各種酷刑和邪惡手段毒打和折磨學員,強迫學員放棄信仰。而大法學員無論被迫害到怎樣程度,甚至被打殘、打死,大法學員和家屬往往只是消極承受,沒有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人為地滋養了邪惡,縱容了邪惡,邪惡越發肆無忌憚,為所欲為。

「名不正則言不順」,惡人們也懂得這一點,它們利用電視、報紙等一切輿論工具大肆造假、栽贓陷害,同時用法律手段迫害大法學員,妄圖把對大法和大法弟子的迫害合法化。而惡人們也知道以信仰和煉功的名義定罪無論如何是不能成立的,只能安上其它罪名。眾多的大法弟子以各種罪名被判刑或教養,許多罪名是不能成立的甚至是「莫須有」的,如許多學員因為依法上訪或乘坐到北京的火車而被判教養,罪名卻是「擾亂社會秩序」。難道說坐火車也犯法嗎?擾亂了社會秩序嗎?法律被濫用到可笑而又可悲的程度。而邪惡是不顧忌這些的,只要有一個罪名就行了,是否真的犯罪並不重要。而在世人的傳統觀念和思維中,法律代表著公正和正義,只有壞人才會被抓,被抓的人一定幹了壞事。這一點迷惑和毒害了眾多世人,也給大法弟子講清真相、救度眾生帶來很大難度。中國人(包括大法弟子)普遍法律意識淡泊,不懂法,甚至沒有起碼的法律常識。他們對法律敬而遠之,不願意也不想了解法律,同時又迷信法律。這一切給邪惡迫害大法弟子提供了一個必須的環境和「場」,在法律的外衣下幹著最邪惡的勾當。

二、 從法律角度反迫害和講清真相

師父在講法中說:「三界一切眾生都是為這法而來、為這法而造就的,也就是說三界的一切形式,包括人類社會的各種各樣的形式,其中當然包括現在的法律,當然也包括人類存在的其它形式。這一切既然是法造的,為甚麼不能在證實法中為大法所用呢?能,但是我們選正的,選好的,選能起正面作用的。」(《在2003年亞特蘭大法會上的講法》)。法律本身是正的,是好的,應該起正面作用的,卻被邪惡利用迫害大法弟子,大法弟子不應該消極承受,應該反過來用法律武器反迫害。

目前許多學員被關押在監獄、勞教所、拘留所、看守所,雖然有些學員通過絕食等方式正念闖出,但有的被迫流離失所,有的身體恢復後又被抓。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這些學員在法律上被定為「有罪」或「刑期未滿」,惡人有藉口用法律手段繼續迫害。如果學員能從法律上被判無罪或「提前釋放」,不就能從根本上否定舊勢力的迫害,堂堂正正地從勞教所等邪惡場所走出來了嗎?被關押的學員可以用寫信或申訴材料等方式寫出被迫害真相,要求無罪釋放,可以寫給人大、法院、檢察院、司法局等上級主管單位或領導。外邊的學員和被關押學員的家屬也可以通過寫信或申訴材料等方式幫助被關押的學員,也可以直接找有關主管單位負責人或通過正常法律途徑要求放人。

所有受迫害的大法弟子也可以到法院或檢察院起訴迫害自己的邪惡之徒,大法弟子也可以幫助熟知的,因修煉法輪功被關押或被折磨致殘、致死的大法弟子的親屬,向當地檢察院或法院起訴那些邪惡的人渣。

從法律角度反迫害不僅僅體現在事後起訴迫害我們的邪惡之徒,當然這也是主要的一方面,在迫害前和迫害中也應該從法律角度反迫害,儘早破除舊勢力的安排。我們可以正告行惡者它們的行為是犯罪,應負法律責任(如果知道具體的條款和後果更好);如果他們不聽勸阻,繼續行惡,要將他們告上法庭。我們不僅僅是說說而已,要有將惡人繩之以法的強大的正念和決心,並在事後及時付諸行動。對於毫無人性、正念無存的惡人、惡警來說,他們不相信神的存在和因果報應,這些對他們可能不起作用,而法律的制裁和利益的損失(如失去工作)卻是他們害怕和顧忌的,我們要讓他們人的表面清醒地認識到這一點。他們看到大法弟子用法律維護合法權益的不可動搖的意志和決心,也許會停止迫害或有所收斂。這也是對他們的慈悲和挽救。

許多大法學員沒有從法律角度反迫害,不是他們做的不好或正念不強,而是不懂法,法律意識淡泊,根本沒意識到這一點。大法學員要對相關法律條款應該有個大致了解,增強法律意識,學會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目前,中國在法律方面也有了更多的相關條款,如:「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被寫進《憲法》,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於在檢察工作中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的若干規定》,公、檢、法內部隊伍的整頓和行為規範,世人法律和維權意識的覺醒和民間維權運動的開展等。

在反迫害中,大法弟子正念要強,心態純正,沒有怕心,沒有人的執著、顧慮心與仇恨心;也不要認為沒有用或不可能將壞人繩之以法。對於大法弟子來講,沒有甚麼是不可能的。師父在講法中說:「目前大法弟子所做的一切就是在創造未來,當前三界內的一切也都是為大法而存在。」(師父經文《甚麼是功能》)。「有多強的正念,有多大的威力。」 (師父經文《也三言兩語》)。

另外,在講清真相中要適當增加一些法律方面的內容和知識,破除世人在這方面的迷惑和誤解。

三、 師父有關講法和解法

「 問:我認為善不只是體現在表面和顏悅色,我感覺制止邪惡也是一種善的體現。例如,我們不服從香港警察、德國警察的無禮要求是一種善,是體現大法的威德。
  師:對人要善,對於邪惡的生命就要消除。對於那個警察來講,他是不明白的,他是被操控的。處理不好,他對你行起惡來那個時候他也是不理智的,矛盾激化的過程中你們卻會受損失,所以要避免這個損失。跟人儘量要善,對那邊一定嚴肅處理。如果這件事情對大法造成了影響或傷害,你們也要嚴肅地利用常人的法律解決。邪惡是給德國警察灌輸了很多不好的東西,當時對我們是很不像樣的。一個民族對大法,在邪惡與正義面前,那是甚麼態度?我將怎麼對待他們的將來?!但這件事情過後應該及時地去處理它,訴諸到法律上去。你是民主國家,總統犯了罪也要告你上法庭的,因為你是民選的。當然這事過去了,也不好說了。」(《二零零三年元宵節講法》)

「 問:今年二月香港法會,台灣七十幾位學員被香港政府遣返。台灣和香港學員透過法律途徑,控告香港政府違法。請問師父,弟子在這件事情上如何做得更好?
  師:其實這件事情本身在世界上造成的影響已經很大了,做得應該說是很好。具體怎麼做?既然告上法庭,那咱們就認認真真地去做做。哪兒出現問題,哪兒就需要講清真象。不管最後結果怎麼樣,通過這件事情,你們就會有機會接觸更多的人,就會大面積地去講清真象。平時你沒有機會,你拽過一個人就跟他去講真象,還有點不好意思呢,是吧?現在有事幹了,那就講吧。
  你們不要怕甚麼領館、特務搞甚麼事,只要他一搞事,你們就藉著這個機會叫更多的人知道真象。(熱烈鼓掌)其實作為大法弟子啊,你們還巴不得他搞點事兒呢。(眾笑)他搞事你們好有機會講清真象、揭露邪惡嘛,是不是?你邪惡一來我就抓住你,我叫世人知道,正是暴露它們的時候嘛。」(《在大紐約地區法會的講法和解法》,2003年4月20日)

「別看邪惡們在猖狂,都在膽顫心驚,都在害怕。當然邪惡的生命在沒有被清除完之前還要指使惡人幹壞事,被邪惡操控的時候惡人就沒有了理智,冷靜下來的時候它們都在害怕。學員的每一個電話都使它們震驚得睡不著覺──怕。那個邪惡的流氓頭子也看到了自己的下場,「無可奈何花落去」呀,沒有辦法。迫害法輪功不斷的升級使它們沒有退路。步步升級恨不得一下打壓下去,它們根本就沒有給自己留後路。造假的宣傳還在不斷地幹著,沒辦法向中國人民交代,沒辦法向全世界人交代──中國政府一直都在撒謊欺騙民眾,編造謠言,編造假新聞,迫害死那麼多主流社會的民眾。多邪惡啊,這個政權還能夠存在嗎?面對未來法律健全社會的時候,這些人罪責難逃!(熱烈鼓掌)不害怕嗎?害怕。」(《在2003年美中法會上的講法》,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二日於芝加哥)

「 問:能否請師父再講一下大法弟子不參與政治的態度,比如審惡首的行為?

  師:這個邪惡是迫害大法弟子的元凶。我們告你,這不是參與政治。它迫害死那麼多大法弟子,不應該償還嗎?不應該把其揭露出來嗎?這場邪惡不應該制止嗎?

  三界一切眾生都是為這法而來、為這法而造就的,也就是說三界的一切形式,包括人類社會的各種各樣的形式,其中當然包括現在的法律,當然也包括人類存在的其它形式。這一切既然是法造的,為甚麼不能在證實法中為大法所用呢?能,但是我們選正的,選好的,選能起正面作用的。我們在選擇性地使用,這是從更大處講。

  從小處講,我們並沒有參與政治。人類的好與壞,中國人民選擇甚麼樣的制度,那是人的事,我與大法弟子從來都沒有說過應該選擇甚麼樣的制度、甚麼樣的生活,包括今天很多民主人士提出的民主社會也好,我都沒讓大法弟子參與。大法弟子只是針對這場迫害在揭露,我們只是在制止這場迫害,不應該嗎?你的家人被迫害死了,你不找他評理嗎?你找他去評理的時候他就說你參與了政治,是這個道理嗎?!不是啊。

  從我李洪志傳這部大法那天開始,我與學員都沒有涉入政治,根本就不聞不問,可是我們大法卻對社會有好處,對生活在一切不同的社會制度的民族、國家都是有好處的,不管你是甚麼制度。只有那個最沒有理智、最邪惡、從古到今全世界最愚蠢的傢伙才能幹出這種蠢事來,迫害最善良的、對社會最有好處的人群,因為它們的眼裏只看著權力,對人民有沒有好處它們才不管呢。社會上有一點舉動,它們馬上就想到它們的權力受沒受到威脅,活得真累,這個權力維持得真累!因此而行惡,我看這個權力就是應該完蛋了。(鼓掌)

  在講清真象中有一些被造謠宣傳所矇騙的人說你們參與政治,那是受了邪惡的毒害才這樣說的。我們會告訴他們,讓他們認清,讓他們明白過來,否則人就斷絕了他以後的路。當然人選擇甚麼是人自己的事。」(《在2003年亞特蘭大法會上的講法》,2003年11月29日)

四、 參考資料及有關說明

註﹕以下內容主要摘自明慧網同修文章《關於大陸弟子在反迫害中增強法律意識、多運用法律知識的一點建議》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法律上沒有對法輪功定性,把法輪功稱為「X教」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而且構成誹謗罪。

99年10月30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給邪教下了定義:「……邪教組織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採用各種手段擾亂社會秩序,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發展……對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聚眾鬧事、擾亂社會秩序,以迷信邪說矇騙他人,致人死亡,或者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活動,依法予以嚴懲。」

大家知道,宗教的定義是有組織、有體系、有設施等,可是法輪功甚麼都沒有,都是自己管自己,修好自己,達到真善忍的境界。而任何政黨和團體都具備宗教的定義,所以他們其實確是宗教。而法輪功卻不是任何教。大家更明白邪的定義:邪,一定是損害他人的生命或財產等利益,強行佔有別人精神和物質利益。而「610」及其相同性質的組織正是這類,所以他們是真正的邪教組織。邪惡之流打死打傷打殘我們那麼多大法弟子,我們都始終用善來對待,還想救度他們,可見法輪功沒有絲毫邪的因素。相反迫害大法弟子的惡人們擾亂社會秩序,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發展、奸淫婦女、詐騙財物、聚眾鬧事,殘酷打死打傷打殘無數公民,他們必須受法律的制裁。

中央電視台及其他媒體如幾個公安密謀策劃製造天安門自焚事件煽動人心、殺人栽贓,破壞社會治安,觸犯《刑法》第26條、第29條、第30條、第243條、第246條、第247條、第232條等,犯了造謠誹謗罪、故意殺人罪、教唆罪等等。

610及相應組織是邪教組織、恐怖組織,非法抓、打、關押、迫害大法弟子,觸犯《刑法》第3條、第4條、第232條、第234條、第239條、第245條、第247條、第251條、第294條等。

勞教所、拘留所、監獄、精神病院、公安、派出所,甚至某些單位、居委會參與非法抓、打、關押、迫害大法弟子,觸犯《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36條、第247條、第248條等。

法院非法宣判大法弟子觸犯《刑法》第3條、第4條,修正案2002年12月28日通過的第83號第8條等。

五、法律摘抄

《憲法》

第五條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鬥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二七條 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註﹕法輪功不是宗教,公民有信仰法輪功的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註﹕可見強制公民不信仰法輪功是非法的)。不得歧視宗教信仰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當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註﹕公安和610利用宗教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註﹕可見公安和610侵犯了人身自由等)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註﹕而公安、610、拘留所、勞教所、精神病院及有些單位或機關卻犯了此條)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註﹕公安、派出所、拘留所、看守所、電視台等誹謗法輪功觸犯此條)。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註﹕公安、派出所、610、居委會等闖入大法弟子家中抓人,搶東西、偷東西觸犯此條)。
2003年12月12日通過的修改憲法部份內容,第七條: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註﹕公安、派出所、610、電視台及部份單位、居委會等觸犯此條)。

《刑法》

第三條:……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法院宣判或拘留所、勞教所關押大法弟子觸犯此條)。
第四條:……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註﹕可見抓、打、關押、打死、打傷、打殘大法弟子的行為觸犯此條)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註﹕羅幹等和部份公安及中央電視台犯此條)。
第三十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註﹕公安、610等觸犯此條)
第232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
第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236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公安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37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聚眾或者在公安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38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按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239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人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43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245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246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47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248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232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251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94條: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註﹕610就是具備以上條件的犯罪團夥)

《關於在檢察工作中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的若干規定》

(2003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10次會議通過)

  為保證檢察機關嚴格執法、文明執法,有效防止和糾正檢察工作中存在的超期羈押現象,維護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及其他合法權益,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嚴格依法正確適用逮捕措施

  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適用逮捕等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依法全面、正確掌握逮捕條件,慎用逮捕措施,對確有逮捕必要的,才能適用逮捕措施。辦案人員應當樹立保障人權意識,提高辦案效率,依法快辦快結。對犯罪嫌疑人已經採取逮捕措施的案件,要在法定羈押期限內依法辦結。嚴禁違背法律規定的條件,通過濫用退回補充偵查、發現新罪、改變管轄等方式變相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對於在法定羈押期限內確實難以辦結的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犯罪嫌疑人。對於已經逮捕但經偵查或者審查,認定不構成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應當及時、依法作出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的決定,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二、實行和完善聽取、告知制度

  實行聽取制度。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決定、批准逮捕中,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檢察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的陳述或者無罪、罪輕的辯解。犯罪嫌疑人委託律師提供法律幫助或者委託辯護人的,檢察人員應當注意聽取律師以及其他辯護人關於適用逮捕措施的意見。
  完善告知制度。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中,對於被逮捕的人,應當由承辦部門辦案人員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訊問時即應把逮捕的原因、決定機關、羈押起止日期、羈押處所以及在羈押期間的權利、義務用犯罪嫌疑人能聽(看)懂的語言和文書告知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並告知其家屬有權為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超期羈押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投訴。
  無論在偵查階段還是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依法延長或者重新計算羈押期限,都應當將法律根據、羈押期限書面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委託的人。
  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聽取和告知記明筆錄,並將上述告知文書副本存工作卷中。

三、實行羈押情況通報制度

  人民檢察院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或者在決定、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以後,偵查部門應當在三日以內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本院監所檢察部門。
  人民檢察院在決定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延長審查起訴期限、改變管轄、退回補充偵查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以後,公訴部門應當在三日以內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本院監所檢察部門。
  對犯罪嫌疑人異地羈押的,辦案部門應當將羈押情況書面通知羈押地人民檢察院的監所檢察部門。羈押地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發現羈押超期的,應當及時報告、通知作出羈押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由作出羈押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的監所檢察部門對超期羈押提出糾正意見。
  已經建成計算機局域網的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可以運用局域網通報、查詢羈押情況。

四、實行羈押期限屆滿提示制度

  監所檢察部門對本院辦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情況實行一人一卡登記制度。案卡應當記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訴訟階段的變更、羈押起止時間以及變更情況等。有條件的地方應當推廣和完善對羈押期限實施網絡化管理。監所檢察部門應當在每月底向檢察長報告本院辦理案件的羈押人員情況。
  監所檢察部門應當在本院辦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屆滿前七日制發《犯罪嫌疑人羈押期滿提示函》,通知辦案部門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督促其依法及時辦結案件。《犯罪嫌疑人羈押期滿提示函》應當載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案由、逮捕時間、期限屆滿時間、是否已經延長辦案期限等內容。
  案件承辦人接到提示後,應當檢查案件的辦理情況並向本部門負責人報告,嚴格依法在法定期限內辦結案件。如果需要延長羈押期限、變更強制措施,應當及時提出意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五、嚴格依法執行換押制度

  人民檢察院凡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變更刑事訴訟階段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換押手續。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決定退回補充偵查以及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公訴部門應當在三日以內將有關換押情況書面通知本院監所檢察部門。

六、實行定期檢查通報制度

  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檢察環節遵守法定羈押期限情況作為執法檢查工作的重點之一。檢察長對本院辦理案件的羈押情況、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檢察機關辦理案件的羈押情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對辦案期限即將屆滿的,應當加強督辦。各業務部門負責人應當定期了解、檢查本部門辦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羈押情況,督促辦案人員在法定期限內辦結。
  基層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應當向本院檢察長及時報告本院業務部門辦理案件執行法定羈押期限情況;分、州、市人民檢察院應當每月向所轄檢察機關通報轄區內檢察機關辦案中執行法定羈押期限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應當每季度向所轄檢察機關通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機關辦案中執行法定羈押期限情況;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每年年中和年底向全國檢察機關通報檢察機關辦案中執行法定羈押期限情況。

七、建立超期羈押投訴和糾正機制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超期羈押的,有權向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其上級人民檢察院投訴,要求解除有關強制措施。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約見駐所檢察人員對超期羈押進行投訴。
  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負責受理關於超期羈押的投訴,接受投訴材料或者將投訴內容記明筆錄,並及時對投訴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檢察長對於確屬超期羈押的,應當立即作出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在投訴處理以後,應當及時向投訴人反饋處理意見。

八、實行超期羈押責任追究制

  進一步健全和落實超期羈押責任追究制,嚴肅查處和追究超期羈押有關責任人員。對於違反刑事訴訟法和本規定,濫用職權或者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犯罪嫌疑人超期羈押的,應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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