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常人的法律對迫害大法者進行刑事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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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4月23日】中國大陸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案件有的屬於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偵查之後再由檢察院向法院起訴,這種案件佔大多數;有的屬於自訴案件,由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直接向法院起訴。如果大陸邪惡勢力中的某些機關或者人員迫害大法弟子已經構成了犯罪,大法弟子本人或者近親屬或者其他的大法弟子完全可以利用常人中的法律提起自訴,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例如:

受到傷害的以故意傷害罪起訴,受到侮辱的以侮辱罪起訴,被捏造事實惡意中傷的以誹謗罪起訴,被非法勞教期間財物受到強制保管但解教時保管人卻非法佔為己有、拒不退還的以侵佔罪起訴,財物被強行搶走的以搶劫罪起訴(這種案件一般是先向公安局報案,公安局不受理時向法院起訴),非法強行撬門破鎖入屋的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起訴,受到非法關押的以非法拘禁罪起訴(一般是先向檢察院報案),用暴力等方法強迫大法弟子提供證詞的以暴力取證罪起訴(這種案件一般是先向檢察院報案;由於大法弟子沒有犯罪,因此我們一般不要用刑訊逼供罪起訴──刑訊逼供罪是針對犯罪者的,暴力取證罪是針對證人和其他人的)。

同時,更為關鍵的是我們可以借用這一途徑揭露邪惡、講清真象。

一.可以提起自訴的案件範圍

可以提起自訴的案件在刑事訴訟中稱為自訴案件。所謂自訴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3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因此自訴案件又可以稱為「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依據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70條,可以提起自訴的案件包括三類:(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下面做一些具體介紹: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這是指中國大陸刑法分則中明確規定為「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所謂告訴才處理,是指只有在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訴之後,法院才對案件進行審判。根據中國大陸刑法的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共有5種:

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侮辱案、誹謗案,
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
第270條規定的侵佔他人財物案。

這5種案件,犯罪情節輕微,案情都比較簡單,不需要偵查即可查清案件事實,所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需特別說明的是依照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88條的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他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這類案件在性質上必須屬於輕微刑事案件,同時被害人還必須有證據能夠證明被告人確實實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根據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於1998年1月19日公布施行的《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一共有8項,具體是指下列案件:

故意傷害案(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
重婚案(刑法第258條規定的);
遺棄案(刑法第261條規定的);
妨害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條規定的);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刑法第245條規定的);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這類案件不僅案情比較輕微,而且事實明顯,被告人明確,被害人有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不需要動用偵察機關的力量去偵查,只需採用一般的調查方法就可以查明案件事實,所以也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3.被害人有證據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這類案件本來屬於公訴案件範圍,但由於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害人才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成為自訴案件,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了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2)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3)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做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

這類案件的範圍是很廣的,既包括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立案偵查或撤銷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例如,當場打人導致被打者重傷或者死亡的案件,本來公安機關應該立案;但是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被害人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又如,採取刑訊逼供的手段進行迫害的案件,檢察院就應該受理;如果檢察院沒有立案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自訴案件的提起

自訴人通常是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起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由於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起訴的,他的近親屬也可以代為起訴。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仍是自訴人身份,「代為起訴」的近親屬是代理人。

自訴人起訴,以書面形式進行,向法院遞交符合規範的起訴狀,並按被告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副本的內容同起訴狀正本一致)。如果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時,也可以口頭起訴。

三.刑事自訴狀的格式(借用常人的格式,謹供大法弟子參考):

刑事自訴狀

自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別、住址等情況,出生年月日不詳者可寫其年齡)
案由和訴訟請求:(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和具體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被告人犯罪的時間、地點、侵害的客體、動機、目的、情節、手段及造成的後果。
有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的,在寫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之後寫清。理由應闡明被告人構成的罪名和法律依據)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如證據、證人在事實部份已經寫明,此處只需點明證據名稱、證人詳細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訴人:

代書人:

年 月 日

(附:本訴狀副本 份)(副本份數按照被告人數提交)

示例:
案情介紹:1999年12月25日上午8時許,張三來到海澱圖書城南口「麥當勞」用早餐。排隊時由於人多,張三被後面的人擁擠,踩了李四的腳,李四口出污言穢語,肆意辱罵張三。雙方爭執中,張三的一句「你們民工就是這麼沒教養」激怒了李四,李四當場撕扯張三的衣服至內衣破裂,並罵出一些不堪入耳的話,後在「麥當勞」員工王五和圍觀群眾趙六的勸阻下,雙方才罷休。

刑 事 自 訴 狀

自訴人:張三,男,1976年1月10日生,漢族,北京市人,××大學教師,家住北京市海澱區中關村南街第1234號。
被告人:李四,男,23歲,無業。
案由和訴訟請求:
1、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責令其賠償自訴人精神損失費500元人民幣;
2、在《北京晚報》上向自訴人刊登賠禮道歉聲明;
3、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1999年12月25日上午8時左右,自訴人來到海澱圖書城南側的「麥當勞」用早餐時遭到被告人無故侮辱,被告人李四撕扯自訴人的衣服至內衣破裂,並罵出一些不堪入耳的話,後在「麥當勞」員工王五和圍觀群眾趙六的勸阻下才罷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關於侮辱罪的規定,被告人李四在公共場合對自訴人進行侮辱,情節嚴重,已經構成犯罪。特此提請人民法院伸張正義,依法做出判決,追究被告人李四的法律責任。

證據和證人:
1、王五,「麥當勞」當值公司員工;
2、趙六,海澱圖書城「博雅」書店職工。

此致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

自訴人:張 三
代書人:李××
年 月 日

(附:本訴狀副本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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