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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氏集團“以權代法”剝奪公民合法權利


    文/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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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網2004年11月5日】首先要聲明的是,江氏對法輪功的迫害完全是建立在謊言誣蔑和栽贓嫁禍的基礎之上的,其對法輪功扣的參與政治的“大帽子”,完全是它打壓別人時的慣用伎倆。法輪功中明確規定:“一個修煉者,除幹好本職工作外,不會對政治、政權感興趣,否則絕不是我的弟子。”(《法輪佛法(精進要旨)》-修煉不是政治)本文僅就最近大陸一些地方公然侵犯法輪功學員的合法權利,一些官員知法犯法的事實予以披露,以點代面,讓您對江氏對法輪功鎮壓的非法性有些了解。

    近日,中國大陸一些地方各級政府開始了所謂的“民主選舉”,這種的“樣板工程”的可信度不在討論之列。只是最近在山東某些地方的村一級的所謂基層“選舉”中,明確要求把法輪功修煉者排除在被選舉之列,而且所有的村民人手一份這樣的資料。其實這類公然違法的事情在九九年江氏迫害法輪功後就屢見不鮮,有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各級官員因為堅持信仰法輪功而被非法免職也不是沒有。

    江氏集團如此費盡心機,不知是知道自己對法輪功的誣蔑宣傳騙不了人?還是害怕法輪功學員按照“真善忍”做好人的真象已經深入人心?或者是對自己領導的那幫貪官污吏、魚肉百姓的手下實在沒有信心?不然何需對根本就對政治絲毫不感興趣的法輪功“防之又防”?

    我們要知道,公民享有政治權利是法律保障範圍內人人享有的,但並不是參與政治。《刑法》中講的被剝奪政治權利,都是刑事犯罪,由法院依法判決。而江氏居然“以權代法”堂而皇之的對因為堅持信仰的法輪功學員也剝奪政治權利,這也是中國法律史上的悲哀。

    《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二條中對此也有明確規定。而且在第二十條中指出,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顯而易見,這些江氏官員的所作所為是公然的知法犯法。這個江氏政治流氓集團凌駕於法律之上,喪心病狂的對法輪功實施“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等滅絕政策。幾年來,江氏“以權代法”,不止像選舉事件中公然剝奪了法輪功學員的基本權利,而且肆意剝奪堅持信仰的法輪功學員的生命和人身自由,至今已造成至少1100多名無辜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數十萬人被關押和遭酷刑折磨。

    近來,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開展了所謂的“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人權犯罪案件專項活動”。眾多法輪功學員就幾年來因為堅持信仰而遭江氏集團殘酷迫害的事實進行申訴。而江氏集團竟在公檢法系統傳達絕密的口頭文件,通知這些司法部門對有關法輪功學員的起訴、申訴控告不接、不談、不受理。而且這些部門無恥的說:不接受控告肯定是違法的,但為了和×××保持上下一致,必須當作政治任務完成,誰接受了這類案件,就追究誰的責任。

    江氏集團如此的種種明目張膽的知法犯法事件,對外喊的震耳欲聾的“法治”、“保障人權”只是個“煙幕彈”而已。

    在此,我們正告那些積極追隨江氏集團的不法官員,你們追隨江氏參與迫害法輪功的所作所為都是違法的,必將受到法律和天理的嚴懲。江氏及其幫兇因為對法輪功所犯的“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等罪行已在世界十幾個國家被正式告上法庭,相信在中國大陸被繩之以法的那一天也即將來臨。

    就有關官員公然侵害公民合法權利一事,希望有關部門依法嚴懲抗法官員,還法律以公正。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12/5/552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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