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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慧卿:捍衛新聞自由 力保香港聲譽


    文/劉慧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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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網2003年5月30日】上月我曾遠赴瑞典,領取由Uppsala大學一群學生所頒發的Monismanien人權獎,這獎項於1975年由一位電影導演KenneFant設立,他的電影《Monismanien1995》,深刻地描述無情的一黨專政如何箝制表達自由。Monismanien人權獎每兩年頒發一次,表揚致力為言論自由抗爭的個人或團體。

    我很榮幸得到該獎,同學們說將這人權獎頒給我是因為我的政治和新聞工作,這亦是對香港其它人權鬥士的鼓勵。這獎也來得合時,因為很多香港人正在就行政長官董建華先生強行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而作出抗爭。

    在瑞典,我亦被瑞典國際事務學院邀請在斯德哥爾摩的研討會上就香港近況作專題演講。雖然有與會者詢問本港的疫情,但大部份的討論都集中在香港是否仍然是一個自由及法治的社會。

    回到香港,我在立法會審議那危害言論自由的《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深深體會我和前線必須繼續出聲,指出條例對香港人權自由的威脅。瑞典之行令我更深刻了解,當表達自由和人權自由受到威脅時,其它自由亦不能倖免。

    ◆ 另立煽動叛亂罪多此一舉

    在過去的幾個星期,好幾個新聞機構向《國安條例》草案委員會提交意見書,大部份都對條例草案持反對意見,尤其是煽動叛亂罪,他們認為政府很容易濫用條例所賦予的權力,限制思想及表達自由。

    亞洲出版業協會指出,《國安條例》不單令本地傳媒感到憂慮,亦令選擇香港作為亞洲基地的區域及國際傳媒憂心忡忡。他們認為當局沒有需要另立煽動叛亂罪,因為國安條例有關叛國、分裂國家及顛覆罪行的條文,已經包含了煽動叛亂罪行。再者,在普通法之下,煽惑他人幹犯叛國、分裂國家及顛覆罪亦已列為罪行。

    亞洲出版業協會亦指出,在最發達的普通法國家,煽動叛亂罪已被束之高閣,英國1947年以後已沒有煽動叛亂罪的案例,香港最近檢控的煽動叛亂罪是在1952年。

    ◆ 煽動刊物罪促傳媒自我審查

    亞洲出版業協會也反對將「處理煽動刊物」列為罪行,因其牽涉的行為十分廣泛,亦將適用於很多與「煽動刊物」的作者無直接關係的人士,這罪行勢必令印刷商、入口商、發行商及零售商對本來合法及純商業的活動卻步,以及窒礙自由討論;如果條例草案獲得通過,亦會導致自我審查,亞洲出版業協會的發言人就對立法會說:「對任何人來說,最保險的方法就是避免處理任何有可能具爭論性的刊物。」

    新聞行政人員協會的一項調查亦同樣道出上述的憂慮,調查發現超過八成受訪的新聞工作者認為,《國安條例》會影響新聞採訪及報導自由,五成三的受訪者認為沒有需要將「處理煽動刊物」列為罪行,因為此罪行與煽動叛亂罪重覆。

    此外,亞洲出版業協會及新聞行政人員協會,亦反對取消煽動叛亂罪六個月的檢控時限,新聞行政人員協會指出,新聞界害怕當局在有關新聞刊出多年後實行「秋後算帳」,故取消檢控時限將威脅新聞採訪自由。

    記者協會亦提出相同的意見,他們指「處理煽動刊物」罪行是對表達自由及新聞自由最大的威脅,應該刪除;他們亦問,如果報章多次刊載台灣政治人物的言論,而該些言論是對抗內地政府的,這些報章會否遭到檢控?

    ◆ 港府拒引入約翰內斯堡原則

    記者協會的發言人說,如果董建華政府堅持把煽動叛亂列為罪行,至少應引入「約翰內斯堡原則」,即要證明煽惑的行為和暴亂的結果之間有直接及即時的關係。

    令人遺憾的是,行政機關不肯引入「約翰內斯堡原則」,他們的理由是,此等保障會限制行政機關就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採取行動。但是,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表示會考慮刪除「處理煽動刊物」的罪行。

    《國安條例》現正匆匆在立法會審議,我們面臨將破壞性的事情寫成法例的危險,後果堪虞。香港的傳媒多年來已被批評為自我審查,現在出版商、新聞行政人員及前線記者毫不含糊地向立法會作出警告──《國安條例》威脅表達自由及新聞自由。香港的其中一項美譽是擁有不受約束的傳播媒介,我促請立法會的同僚關注此重要議題,不要做任何破壞香港聲譽的事情。

    (原載香港《經濟日報》/香港前線,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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