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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公安局和勞教所毒打折磨的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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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3年4月5日】1999年7月某日,我拒絕在放棄修煉的「保證書」上簽字,當天晚上村幹部、縣公安局國保大隊等人闖入我的家中,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強行對我進行了非法抄家,搶走了我的兩台錄音機和一本大法書,然後把我綁架到公安局。在公安局,他們對我進行了肉體和精神的折磨,包括電擊、用膠皮棒毆打、拳打腳踢。然後把我送進了看守所。在我被非法關押於看守所的20多天中,他們讓人告訴我的家人,讓我的家人用錢把我保出來,否則我就得殘廢。於是我的家人花了3500餘元把我「贖出來」了。

1999年12月19日,因為我和我妻子去北京上訪。我被公安局的兩惡警用木棒和電棍毒打了1個多小時、非法關押了5個月。我妻子也遭到了毒打,並在非法關押4個多月後被家人花了1000多元「取保」。

我被非法關押5個多月後於2001年5月被送到了市勞教所。在那裏,勞教所惡警用刑事犯對我們進行看管:不許我們說話,不許我們與家裏通信。市勞教所的兩個隊長還對我施行了電擊等酷刑。2002年3月7日,我被解教釋放。

2002年4月16日,我縣610辦公室主任和鄉政法委書記又到我家,讓我說大法不好、配合他們造假,我拒不配合。第二天中午,我正在田間勞動,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多名惡警把我再次綁架到公安局。在公安局裏,他們給我戴「背銬」,然後在我雙手不能動的情況下,點著了兩支香煙,插入我的鼻孔;在我用嘴呼吸時,它又往我的嘴裏灌酒。當時我被折磨得咳嗽、頭暈、神智不清,在這種情況下,他們逼我寫了所謂的「材料」(希望同修能在網上幫我發一個嚴正聲明,因為我現在在這裏寫不了。)他們把我關在看守所3個多月,又在8月6日把我送到了市勞教所。

〔編注〕署名嚴正聲明將歸類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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