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曾在錦州市委、建委、環科院等事業單位連續工作34年,職稱為工程師,退休前任職於錦州市環科院。二零零二年正式退休後,她每月領取退休金3153元。然而,自二零一六年起,錦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突然以她「修煉法輪功」為由停發退休金,至今仍未恢復。
以下為武秀蘭老人被剝奪退休金一案的經過。
一、依法追討退休金的起因
二零一五年五月,武秀蘭因粘貼法輪功真相傳單被警察綁架,後遭凌河區法院誣判兩年,被非法關押在遼寧省女子監獄。
二零一六年六月,她在獄中被錦州市人社局停發退休金。
二零一七年五月出獄後,武秀蘭多次前往人社局、社保部門要求恢復退休金。起初社保部門稱,只需扣除她二零一五年被判刑後領取的部份退休金即可恢復發放。然而一年後,她再次前往,人社局與社保部門卻否認此前說法,推諉讓她找原單位解決。
二零一八年,錦州市政法委在信訪局召集環科院、人社局、財政局召開聯席會議,會議紀要決定由環科院向武秀蘭支付每月最低生活費。然而武秀蘭拒絕,指出自己並未違法,而且根據人社部(2012)69號文件,「已退休人員遭受刑事處罰的,服刑期滿後應恢復正常養老金髮放,並參與正常工資普調。」聯席會議卻拒絕執行法律規定,強迫她接受每月僅三百元的最低生活費。
二零一九年七月,武秀蘭再次被警察綁架,並遭誣判三年。二零二二年七月結束冤獄回家。她無兒無女,退休金被停發後,只能靠撿廢品維持生活。(詳見《退休金遭扣發已10年 退休工程師被迫撿破爛維生》)
二、行政起訴被拒:法院稱「法輪功案子不給立案」
十年來,武秀蘭多次向相關部門反映情況,卻遭推諉、扯皮,毫無結果。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八日,她被迫提出行政起訴,將訴狀遞交錦州鐵路運輸法院。然而歷時一年,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出具裁定。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她前往法院溝通重新起訴,卻被告知訴狀「丟失」。武秀蘭隨即依法向相關部門舉報法院的違法失職行為。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七日,她再次到運輸法院,立案庭告知訴狀找到了,讓她取回。武秀蘭表示,依照法律,法院必須立案或下裁定,否則不符合法律程序。立案庭人員稱:「不能立案,也不能下裁定。你拿著狀子去錦州中院問問,中院同意我們就立。」武秀蘭質問原因,工作人員稱:「運輸法院只是基層法院,你這個案子特殊,要聽上級的。」
隨後工作人員明確表示:「要是別的案子還行,就因為這是法輪功的案子,我們不能立案,也不能下裁定,這是規定。」武秀蘭要求法院出具不能依法立案的法律依據,法院稱「不能出具」。她堅持依法履行程序,拒絕取回訴狀。
三、行政覆議被拒:工作人員稱「提到法輪功不會被受理」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武秀蘭收到錦州市人社局的「不再受理告知書」,要求她走信訪複查程序。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二日,她向錦州市覆議受理中心遞交行政覆議申請,要求人社局依法履職。她在覆議申請中指出:
1.人社局將履職申請定性為信訪事項,違反「訴訪分離」原則;
2.人社局以「可申請複查」為由排除行政覆議受案範圍;
3.人社局以「重複信訪」為由拒絕處理,試圖排除行政覆議與行政訴訟途徑;
4.人社局拒絕履職,侵害申請人合法權益;
5.根據《行政覆議法》第十一條,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屬於行政覆議受案範圍。
然而覆議受理中心拒絕受理。
工作人員看過材料後提出兩項要求: ──覆議申請書中必須刪掉「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或改成「涉罪」; ──申請材料中不能提到「法輪功」。
武秀蘭質問:「判決書都寫著這個罪名,為甚麼覆議申請不能寫?」
工作人員反覆強調:「這些材料不撤出來不能收」,「提到法輪功不會被受理,程序走不下去。」
武秀蘭指出:「這是對法輪功的社會歧視,不是法律。」
四、披著司法外衣的經濟迫害
在武秀蘭依法追討退休金的過程中,錦州市人社局、鐵路運輸法院、覆議受理中心的行政與司法行為均明顯違背法律原則。這些部門人員明確表示,不能依法辦理法輪功學員的案件,是因為內部有規定:凡涉法輪功案件,不得按正常法律程序處理。
社保部門敢於長期違法停發公民合法退休金,完全無視一位八旬孤寡老人的生存困境;法院不敢依法立案;覆議機關要求申請人隱瞞事實、不得提及法輪功。這些行為均顯示行政與司法系統在政治壓力下喪失獨立性,法律程序被系統性阻斷。
武秀蘭一案揭示,中共以「合法外衣」包裝政治迫害,通過行政與司法手段實施經濟摧殘、剝奪生存權。體制內人員被迫執行違背法律與良知的指令,最終也難逃歷史與法律的清算。
相關責任部門及負責人:
錦州市政法委:
地址:錦州市凌河區解放路四段6號,郵編121000
書記:宋曉東
錦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錦州市太和區市府路72號,郵編121013
現任局長(法人代表):劉春榮
錦州市鐵路運輸法院:
地址:錦州市凌河區延安路五段4號,郵編121000
立案庭庭長:方旭 13604161915
錦州市政府行政覆議受理中心:
地址:錦州市太和區市府路41號,郵編121013
(責任編輯:顧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