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至十八日,中國國家主席對塞爾維亞進行國事訪問期間,塞爾維亞當局當時以維護公共安全為由下達禁令,禁止法輪功學員在訪問期間舉行抗議集會,理由是「可能會引發反向示威並導致衝突」。
歐洲人權法院裁決
「塞中友好協會」(FDH)由貝爾格萊德的法輪功學員創立,其核心宗旨是揭露發生在中國境內的迫害真相,並向各界推廣這一在全世界擁有數百萬修煉者的古老身心修煉功法。
該協會最初向塞爾維亞憲法法院提起了「塞中友好協會訴塞爾維亞案」,但申訴遭到駁回。隨後,當地法輪功學員向位於斯特拉斯堡的歐洲人權法院提起訴訟。其法律論點指出:塞爾維亞當局未能提供確鑿證據證明上述抗議活動構成了實質性的危險。僅憑反對者可能到場聚集這一潛在可能性,不足以成為禁止一場和平集會的充份理由。
歐洲人權法院採納了這些論點,並認定塞爾維亞違反了《歐洲人權公約》第11條關於保障集會自由的規定。
歐洲人權法院是依據《歐洲人權公約》設立的國際法院,是歐洲最具權威的人權司法機構,其判決對締約國具有法律約束力。
![]() 圖1:歐洲人權法院二零二六年六月二日公布「塞爾維亞-中國友好協會FDH訴塞爾維亞案」判決摘要,認定塞爾維亞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11條和第13條。(歐洲人權法院網站截圖) |
法院裁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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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裁決書譯文:
塞爾維亞-中國友好協會FDH訴塞爾維亞案
(申請號:54936/20)
判決
第11條──和平集會自由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正式訪問塞爾維亞共和國期間,禁止申請人協會計劃舉行的、針對法輪功及其成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所遭受迫害的公開抗議活動。
在禁止相關公眾集會之前,沒有證據表明國內主管機關進行了具體的安全評估。
關於對立示威者之間可能發生衝突的所謂風險,屬於推測性質。
禁止令的措辭表明,其決策過程建立在單純猜測之上。
被訴干預措施並非「民主社會所必需」。
第13條(結合第11條)
申請人未能獲得有效的國內法律救濟。行政爭議程序和憲法申訴程序均屬於事後(post hoc)性質。
法輪大法發言人:每位歐盟公民都擁有的基本權利
該協會負責人德揚﹒馬爾科維奇(Dejan Markovic)在接受採訪時表示:「這是一項至關重要的裁決,儘管它遲到了整整十年。在此期間,塞爾維亞當局在全國許多城市、不同時期,先後二十多次重複同樣的錯誤,不允許法輪功修煉者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利,即集會權和獲得有效法律救濟的權利。」
「我們希望今後在舉辦活動以揭露中國迫害法輪功真相時,不再受到干擾。這是每一個歐洲公民都享有的基本權利。」
據悉,截至目前,法輪大法修煉者依法申報公開集會但遭到禁止的事件已經超過二十起。從二零一四年開始,時任中國總理李克強訪問塞爾維亞期間,所有集會同樣遭到禁止,來自歐盟多個國家的八名法輪功學員遭非法拘留。在歐盟機構採取緊急行動後,他們才得以獲釋。二零二四年,在習近平訪問塞爾維亞期間,七名當地的法輪大法修煉者及支持者再度被拘捕──理由依舊是所謂的「安全威脅」,但當局同樣沒有提出任何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