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王玉蘭在西山區法院被非法開庭,遭非法判刑兩年、勒索罰金八千元;她上訴至昆明市中院後,被非法維持原判。因血壓高等身體狀況原因,家屬要求監外執行。
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五日,經辦警察將王玉蘭騙至醫院體檢,強行送入昆明市看守所。看守所當日將她轉送至昆明市新華醫院住院,之後她被劫持到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
一個白髮蒼蒼年近八旬的老太太,因為投遞了一封勸善信給檢察院辦案人員,被判處兩年入冤獄。這是中國社會的悲哀與恥辱,充份顯示了中共的邪惡。
更多王玉蘭女士的情況,請見明慧網文章《昆明法輪功學員管永恆、王玉蘭等遭非法判刑》。
附件:王玉蘭二審辯護詞
雲南省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審判長及審判委員會成員:
我是本案被告人王玉蘭,我認為,一審判決本人犯罪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二審應當依法改判無罪。理由如下:
原審判決[(2025)雲0112刑初221號]認定:「被告人王玉蘭於2024年4月12日,在昆明市盤龍區穿金路郵政支局向昆明市西山區檢察院「蘇靜」投寄一封信,經昆明市公安局認定為「法輪功」宣傳品,從本人住處查獲法輪功書刊物品等若干份。依據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兩高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判決本人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下面是我的辯詞:
一、本人的行為沒有危害他人,沒有破壞任何一條法律實施。
請問有哪條法律因為我這些所謂「證據」不能實施了?上述行為怎麼成為指控犯罪的證據?起訴書對我的指控,既沒有事實根據,也沒有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二、原審法院判決本人有罪,沒有法律依據。
(一)《憲法》是國家根本法
中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國家意志的最高體現,憲法賦予公民的信仰、言論、出版、結社等權利也是神聖不可侵犯的。
中國《立法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二)在各種法令法規認定中邪教與法輪功沒有任何關係
1、關於公通字[2000]39號
在中國,很多人都誤以為國家已把法輪功定為×教,或者說國家已經給法輪功定性了。其實國家根本就沒有把法輪功定為邪教。「邪教」之說是江澤民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的訪談時首先拋出的。第二天《人民日報》跟風發表評論員文章,重複江澤民的誣蔑之辭。然而,個人講話和媒體報導不是法律。中國《憲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對國家主席的職權作了規定,國家主席在職權範圍內的活動代表國家,在職權範圍外的活動不代表國家,只是個人行為。江澤民作為國家主席是沒有權力做這樣的認定的。因此這只是江澤民的個人行為,不代表國家。
就在這之後不久,2000年5月10日公安部頒布了《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該文件明確了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認定的邪教組織有7種,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有7種,一共14種邪教組織,而這14種邪教裏面沒有法輪功。公安部頒布的這個通知,明確否定了江澤民和媒體對法輪功的誣蔑之辭,表明法輪功不是邪教,法輪功在中國是合法的,迫害法輪功沒有法律依據。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迫害法輪功十五年後的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報》又公開重申了公安部的這個通知,重申了已認定的十四種邪教。這無疑等於再次明確了法輪功不是邪教。
2、新聞出版署五十號令
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中國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傑發布新聞出版總署令第五十號,公布《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該決定第99項、第100項明確廢止以下兩個一九九九年發布的文件:(1)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2)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國務院公告了該份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並將其刊登在《國務院公報》二零一一年第28期上(網上搜索輸入「中國政府網國務院公報二零一一年第28號」,可以找到這兩個廢止文件)。這兩個文件的廢止,表明法輪功書籍完全是合法的。
(三)構陷法輪功學員的所謂法條均違憲、違法、無效
1、刑法三百條是故意錯用
既然法輪功不是邪教,以刑法三百條來指控法輪功學員顯然是荒唐的,不能成立。
從《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罪狀描述可以看到,本罪構成必須具備兩個基本要件才能成立,一個是「利用邪教組織」,一個是「破壞法律實施」。兩個要件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個必要條件都不能構成本罪。
既然法輪功不是邪教,第一個要件顯然不存在;而從公訴人提供的全部證據來看,都不能證明我的行為是怎麼破壞法律實施的,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造成了怎樣的社會危害。這些證據與破壞法律實施的指控沒有關聯性,都是無效證據。由於構成犯罪的兩個要件一個也不具備,因此用刑法三百條指控法輪功學員不能成立,是錯誤應用法律。
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或一個普通社會群體,只存在是否違法的問題,而根本談不上甚麼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問題。因為對於一個普通公民來講,根本就沒有條件也沒有能力實施這樣的犯罪。只有手握公權力的官員、特別是握有最高權力的人才有能力或有條件實施這種犯罪,如以權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權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動,破壞司法的獨立性、公正性(如「610」人員操控公檢法以法律形式迫害法輪功學員),這才是破壞了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這才是真正的犯罪。
到目前為止,在中國現行法律中,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說修煉法輪功違法,也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說法輪功學員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向人們講法輪功真相違法。根據「法無明文不為罪」的原則,法輪功學員修煉法輪功,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向人們講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完全是合法的。這不是犯罪證據。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如法律規定吸毒違法,那麼毒品就是犯罪證據;而法律沒有規定吸煙違法,那麼香煙就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證據。
以擁有和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向人們講法輪功真相指控法輪功學員,違背「罪刑法定原則」,不能成立。另外,任何犯罪都是有社會危害性的,而且這種社會危害性必須是具體的,必須是能看得見摸得著的,也就是說必須是可以查實的,有的甚至是可以量化的。沒有社會危害性,就談不上違法犯罪問題。
客觀事實是,沒有人因為我修煉法輪功而受到傷害,也沒有哪條法律因為法輪功學員向世人講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而不能實施。法輪功學員向世人講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與「破壞法律實施」之間沒有任何關聯性。請問有哪條法律因為這些所謂證據不能實施了?那這些行為怎麼能成為指控犯罪的證據哪?可見起訴書對法輪功學員的指控,既沒有事實根據,也沒有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2、兩高司法解釋的違法、無效
現在公檢法指控法輪功學員的所謂「法律」依據是兩高司法解釋,但這個依據是不能成立的。因為兩高對刑法三百條所做的司法解釋,因違反《憲法》、《立法法》而無效,不能作為判案依據。
(1)兩高司法解釋因違反《憲法》、《立法法》有關立法權的規定而無效。
中國《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立法法》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對「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通過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法律來設定。任何國家機關和組織都沒有這個權力。
兩高是執法機關,不是立法機構,它沒有立法權和立法解釋權。它無權規定甚麼行為是屬於違法犯罪,甚麼行為需要施以刑罰。而兩高在司法解釋中列舉了一些行為表現,並規定對這些行為表現,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兩高的這種規定是違法的,是荒唐的。兩高在司法解釋中所列舉的這些行為表現,並不是刑法三百條規定的,而是兩高自己規定的,因此與刑法三百條毫無關係。既然與刑法三百條毫無關係,怎麼能用刑法三百條的罪名定罪處刑呢?這不是笑話嗎。刑法三百條沒有規定這些行為是屬於破壞國家法律實施,怎麼能對這些行為定罪處刑呢。
兩高這種完全脫離《刑法》第三百條文本範圍而做的所謂司法解釋,其實這不是在做司法解釋,而是在蓄意編造謊言,是在為迫害法輪功編造所謂的法律依據。這是以司法解釋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釋之實,明顯越權,因此是違法的、無效的,不能作為判案依據。
(2)兩高司法解釋因違背《刑法》第三百條的立法宗旨和本意而無效,不能作為判案依據。
《立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
《立法法》第一一九條規定: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作出的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並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情況的,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關法律的議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一九八一年《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中規定,司法解釋只能針對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法的問題進行。可見,解釋是對某一法律進行說明,而絕不能脫離法律文本創造法律。同時,這種說明也不能侵入立法解釋的領域,刑法三百條設定的罪名是「……破壞法律實施」,那麼,兩高的解釋無疑應當圍繞這個罪名的構成條件和必須具備的事實進行解釋。即應當述明,滿足何種條件,如主觀上是否為故意,客觀上必須要具備何種行為,造成了何種危害後果,才構成本罪;而兩高對刑法三百條所做的司法解釋,違背《刑法》第三百條的立法宗旨和本意,它所列舉的多少條多少項的行為表現,與「破壞法律實施」之間沒有任何關聯性,與《刑法》第三百條的立法宗旨和本意風馬牛不相及。因此兩高司法解釋與刑法三百條毫無關係,不能成為指控觸犯刑法三百條的依據。
(3)兩高司法解釋違背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不能成為判案的依據。
「法無明文不為罪」,這是刑法的根本原則,即「罪刑法定原則」。
中國刑法中沒有說修煉法輪功違法。法輪功學員向人們講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完全是合法的。而兩高司法解釋卻要對法輪功學員的這些合法行為「定罪處刑」,這完全違背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因此,兩高司法解釋不僅是違法的、無效的,而且是在犯罪,是打著司法解釋的幌子在蓄意陷害法輪功學員。公檢法人員以兩高司法解釋為依據給法輪功學員定罪處刑,這不是在執法,而是在犯罪,執法者已構成誣告陷害罪,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這種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追究。
現在法輪功已洪傳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所到之處,人心向善,道德回升,一派祥和的景象。人們紛紛盛讚法輪功不僅能給人帶來健康,而且能提升人的道德境界。許多國家的政府也紛紛給法輪功和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先生頒獎,表彰李洪志先生對人類身心健康做出的傑出貢獻。法輪功傳出至今的近三十三年來,經過億萬人的修煉實踐,證明法輪功不僅具有祛病健身的神奇功效,而且能從本質上提升人的道德境界。其實,是不是邪教不是政府、法律說了算的,正教和邪教的區分是信仰領域的話題,邪教不應該成為一個法律術語。法輪功倡導的「真、善、忍」是宇宙特性,是普世價值,是分辨真正的善與惡、好與壞、正與邪的標準。法律只是懲戒人的行為對他人和社會構成的危害。
建立一個健全的法治社會,是一個國家長治久安的基礎,是每個人的公民權利的根本保障。破壞國家法治,受害的將是所有的人。今天可以迫害法輪功,明天也可以迫害你。甚至連曾是國家主席的劉少奇,人身權利都得不到保障,都可以隨意迫害致死。「文革」時可以一夜之間砸爛「公檢法」,大批公檢法人員被遣送到邊遠農村接受勞動改造。這都是由於破壞了國家法治而造成的悲劇。為了使這樣的悲劇不再重演,希望每一個有正義良知的人都能站出來抵制這場荒謬的迫害。
基於上述理由,我要求二審法官依法對我改判無罪。
三、結束語
尊敬的法官、審判長:
將來的某一天,我們善良的中國人(或是您的孩子、後代),看到這個案例:一個白髮蒼蒼年近八旬的老太,因為投遞了一封勸善信給檢察院辦案人員,就被法官(或是他的父親或爺爺)判處兩年冤獄,孩子們會怎麼想?覺醒後善良的人們會怎麼看?!
親愛的法官、審判長:
此時此刻面對抉擇,我們是否應該共同維護法律的尊嚴,堂堂正正的維護我們中國人的尊嚴?留一點希望給未來,而非留下恥辱、悲哀和遺憾。
謝謝!
此致
雲南省中級人民法院
辯護人王玉蘭
2025年6月16日
抄送:
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
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