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世宇早在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因講述法輪功真相曾被廣州市中級法院非法判刑十年。
堅持修煉大法,努力做善良之人
吳世宇,一九七四年一月出生,廣西籐縣嶺景鎮羅算村木山組人,長期在廣州市番禺區務工。妻子張錦娥,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出生,廣東省梅州市五華縣棉洋鎮黎洞村人。夫妻二人租住在番禺區市橋街西麗大街40號。兩人善良樸實,因堅持修煉法輪功,多年來屢遭中共當局迫害與騷擾。
吳世宇因向民眾講述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多次遭受打壓。二零零一年一月四日,他被廣西籐縣公安局非法拘禁十五天;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被廣州市中級法院非法判刑十年(判決書編號:(2001)穗中法刑初第101號)。上訴後,廣東省高級法院仍非法維持冤判(判決書編號:(2002)粵高法刑二終字第49號)。隨後,他被劫入廣東省四會監獄迫害,直至二零零八年八月才從黑窩回家。回家後,他在番禺區務工、經商維持生活。曾在銀行擔任安保人員,但因派出所與居委頻繁騷擾,銀行出於恐懼將他辭退。
張錦娥一九九九年前往天安門廣場為法輪功說公道話,被梅州市五華縣公安局非法拘禁十五天。她目前從事家政工作。她表示,看到世人被謊言欺騙,心中難過,希望人們能明白真相、獲得平安。她堅信講述真相是在救人,是合法的,自己沒有任何違法行為。在番禺區看守所被非法關押期間,她主動照顧一名年長、腿腳不便、生活無法自理的女嫌疑人,出於善心承擔其日常照料。
遭綁架與非法抄家
為了讓更多人了解法輪功真相、遠離災難,吳世宇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初購買打印機,八月底學會打印《明慧週報》和真相幣,共打印40份《明慧週報》與20張真相幣。九月十一日至十三日上午十點半左右,張錦娥在番禺廣場地鐵站C出口附近,將24份《明慧週報》放入路邊電動車車筐中。十三日下午,她遭保安王某、熊某、周某惡意舉報。
隨後,張錦娥在陳頭崗地鐵站被番禺區公安分局國保與市橋派出所警察綁架。當晚,警察將她帶回出租屋非法抄家,抄走法輪功書籍8本、《明慧週報》10份、真相幣41張,以及電腦、打印機、平板電腦、手機等私人財物。
當晚抄家後,吳世宇也被綁架,理由僅是他與妻子共同修煉法輪功,並製作少量《明慧週報》和真相幣。
警察羅織罪名、偽造證據構陷好人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四日,夫妻二人被非法刑拘;十月二十一日被非法批捕。
為了構陷兩人,警察在偽造證據方面可謂處心積慮:
• 將資料按「張」而非「份」計算:家中僅抄到10份《明慧週報》,卻在《扣押決定書》中記為「宣傳資料」30張;
• 將夾在書中的書籤也按「宣傳資料」計算;
• 深夜車輪戰式疲勞審訊,誘騙吳世宇解鎖平板電腦與手機;
• 將兩人自用的閱讀資料強行認定為「為了傳播而共同持有」;
• 強迫張錦娥的女兒做筆錄,誘導其說出警察想要的內容,將父母對孩子的正常教導構陷為「傳播」;
• 試圖逼問吳世宇筆記本電腦密碼(未得逞);
• 強制張錦娥的家政雇主做筆錄,將正常溝通構陷為「傳播」;
• 將夫妻二人製作、發放少量資料的行為強行定性為「共犯」,甚至將完全不懂電腦操作的張錦娥構陷為「共同製作」。
更為惡劣的是,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即夫妻二人被綁架十天後,番禺區公安在當事人不在場、也無第三方見證的情況下,對其租住房進行第二次非法查抄。刑警大隊技術中隊還進行了所謂「現場勘驗」,而第一次已被扣押的物品竟出現在十天後的勘驗照片中,明顯是偽造現場、栽贓陷害。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番禺區公安將案件構陷至番禺區檢察院;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案卷轉至海珠區檢察院;二零二五年二月,海珠區檢察院退回補偵;一個月後,番禺區公安再次構陷。
補偵材料更為荒誕:第一次《扣押決定書》中「宣傳資料30張」的數字被手工改成「50」,憑空增加的20張毫無來源說明。
非法起訴與草率庭審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案件被構陷至海珠區法院,檢察員為廖小鳳。六月十九日下午,海珠區法院對夫妻二人非法開庭。所謂合議庭成員包括審判長韋曉明、審判員曹昭明與李小苑。除家屬外,還有兩名自稱「上級領導」的身份不明人員旁聽。
下午三點左右,吳世宇、張錦娥被帶至法庭。律師首先要求排除扣押程序違法、物品來源不明、數據前後矛盾的所謂證據。韋曉明稱「去看視頻」,隨即宣布休庭。直到下午五點半,合議庭仍未對律師的申請作出任何回應。
韋曉明堅持要當天完成庭審,並對律師說:「來得及,我們搞快點,半小時就開完了。」下午五點半左右,庭審草率開始。夫妻二人始終堅持修煉法輪功合法。律師指出: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打印、發放真相資料屬於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兩人沒有任何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或後果。
在最後的自我辯護環節,兩人剛說幾句,韋曉明便敲擊法槌宣布庭審結束,粗暴剝奪了他們的辯護權。
被非法判刑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海珠區法院無視事實與法律,對吳世宇、張錦娥分別非法判刑四年、三年,並勒索罰金各三千元。
根據明慧網不完全統計,自二零二四年九月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韋曉明至少枉判五名法輪功學員:黃濡紅、趙穎、陳錦卿、吳世宇、張錦娥。
其中:
81歲的趙穎患膀胱癌、高血壓、高血糖、心衰,在偵查與檢察階段均被所謂「取保」,卻仍被非法批捕並枉判實刑,最終被劫入廣東省女子監獄迫害;
72歲的陳錦卿在檢察院建議量刑一年六個月至一年九個月的情況下,被韋曉明依據天河區公安炮製的所謂「新證據」非法加重判刑至三年六個月;
65歲的黃濡紅僅因張貼幾張寫有「法輪大法好 誠念得福報」的小粘貼,被非法判刑四年。
相關責任人:
海珠區法院
地址:廣東省廣州市逸景路333號,郵編510300
審判長:韋曉明
審判員:曹昭明13642624236、李小苑15013253074
書記員:饒心源、劉嘉苑020-83005566、83005564
海珠區檢察院
地址:廣州市海珠區寶崗大道1095號
郵編:510220
公訴人廖小鳳020-89016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