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高以忱於2025年6月接受調查,並於2026年1月正式移送檢察機關起訴。公開公告確認其違法所得已被沒收,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但具體罪名尚未披露。
在2005年至2015年期間,高以忱擔任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通稱「610辦公室」)副主任。該辦公室成立於1999年6月10日,是一個由黨領導的協調機構,負責監督全國範圍內的對法輪功政策。其運作模式與公安、檢察、法院和宣傳部門等國家機構平行,且通常凌駕於這些機構之上。該辦公室於2018年正式撤銷名稱,其職能被併入中共政法系統和公安部,改為以「維穩辦」這類的名義繼續執行該辦公室的職能。
「610辦公室」的制度特徵
「610辦公室」在以下三個方面與標準的政府機構有著本質區別:
1. 法外地位: 它是根據黨的指令而非法律設立的,這使其處於正式的行政和司法監督之外。
2. 跨系統權威: 它負責協調警察、法院、監獄和地方黨委,經常在不直接承擔法律責任的情況下影響法律裁決結果。
3. 責任分散化: 決策鏈條不透明,導致在事後難以針對濫用權力或政策失敗進行追責。
這種特徵並非「610辦公室」所獨有,而是反映了中共更廣泛的治理慣例:即利用「領導小組」和特定任務機構來管理其認知的政治或意識形態威脅。
人權指控與國際關注
在高以忱任職期間,海外人權組織和關聯監測機構報告了大量涉及法輪功練習者的拘留、判刑及在押死亡案例。這些組織指控存在強制性的意識形態「轉化」、酷刑以及致命的虐待。
中國當局一貫否認這些指控,且未發布與法輪功相關的拘留或在押死亡的完整公開數據。因此,大多數現有數據仍存在爭議,且難以進行獨立核實。
儘管如此,持續的報導和倡議引發了國際社會的審視,包括一些司法管轄區針對與「610系統」相關人員實施的制裁和法律行動。
反腐與「法外組織」問責的反差
對高以忱的起訴是繼周永康、李東生、彭波等多名曾與政法和安全系統有關聯的高級官員落馬後的又一案例。官方敘事強調的是腐敗和紀律執行,而非政策責任。
從制度角度看,這提出了一個關鍵問題:懲治個別官員是否能解決法外治理機制帶來的系統性風險?
雖然「610辦公室」在名義上已被拆解,但其核心運作邏輯──即通過不透明的協調機構行使黨的集權控制──仍深植於中國的政治體制之中。
政策影響
• 治理風險: 法外機構可能在短期內強化政策執行力,但會顯著增加長期的政治和法律責任。
• 問責缺口: 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授權和記錄,回顧性問責變得具有選擇性和政治偶然性。
• 法治侷限性: 高以忱案說明,當黨的權威在制度上仍與司法審查隔絕時,法律改革存在其侷限性。
前景展望
目前沒有跡象表明,對高以忱的起訴標誌著對產生「610辦公室」的治理模式和存在意義進行全面重新評估。相反,此案強調了中國政治體制中一個反覆出現的模式:機構最終可能會被撤銷,但催生這些機構的結構性動機往往依然存在──改變名稱後繼續存在。
對於政策制定者和分析人士而言,高以忱案與其說是制度修正的證據,不如說是一個提醒,揭示了法外治理所帶來的持久風險。
相關信息
1. 黨委政法委員會(簡稱「政法委」,PLAC)
政法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管理司法、公安、檢察、法院、國家安全及司法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
• 職能邏輯: 它不是一個司法機關,而是一個黨務管理機構。它確保「刀把子」(即強制力工具)掌握在黨的手中。
• 與610辦公室的關係: 在2018年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之前,610辦公室通常掛靠在政法委,或與之高度重合。2018年後,610辦公室的職能被併入政法委和公安部。
• 背景深度: 政法委的存在意味著中國的法院和檢察院並非完全獨立,重大或具有「政治敏感性」的案件通常需經過政法委的協調。
2. 領導小組(Leading Groups)
這是中國作為共產極權國家特有的一種機構,除了「610辦公室」之外,歷史上最著名的還有為推動「文革」而成立的「中央文化革命小組」。1966年至1968年,「中央文革小組」的權力一直掌握在江青手裏,實際上取代了中央政治局。
• 設立邏輯: 當現有的政府職能部門(如公安部、司法部)無法有效應對某個特定緊急任務時,中央會設立一個由高層領導掛帥的「領導小組」。
• 「影子政府」:領導小組下設的「辦公室」(如610辦公室)往往擁有超越常規法律程序的權力,因為它們代表了黨的最高意志。
• 制度風險: 這種機制雖然效率極高,但由於它不屬於憲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其運作往往缺乏透明度,且決策過程不留公開記錄。
3. 「法外」治理與「依法治國」的張力
報告中提到的「Extra-legal status」(法外地位)是理解此案法律風險的核心。
• 並行體制: 中國存在一套法律框架(憲法、訴訟法),但同時存在一套基於黨內指令的運作系統。當兩者衝突時,黨內指令通常優先。
• 制度負債: 對於像高以忱這樣的官員,他們在任職期間執行的是當時最高層的政治指令,但在多年後,當政治環境變化或需要進行「反腐清理」時,曾經的法外授權並不具備法律保護傘。這就造成了報告中提到的「長期政治和法律賠償責任」(Long-term liabilities)。
4. 2018年後的機構重組(防範化解風險)
2018年撤銷「610辦公室」這個名稱,將職能併入公安部和政法委,具有雙重意圖:
• 規範化: 試圖將原本完全透明度極低的「臨時機構」納入更正式的部委管理之下。
• 責任整合: 減少因機構重疊導致的政出多門,強化中央政法委對所有政治安全事務的絕對領導。
總結:高以忱案的深層意圖
在2026年這個時間節點看,起訴高以忱這類曾深度參與「法外機構」的高級官員,通常釋放出兩個信號:
1. 政治清洗的徹底性: 借反腐之名,清除過去特定權力中心(如周永康時期)留下的殘餘勢力。
2. 治理模式的微調: 雖然核心邏輯(黨管政法)沒變,但形式上正趨向於通過更「正規」的政法渠道行使權力,而非依賴名聲受損的特設辦公室。這種微調,本質上更屬於中共內部的權力鬥爭,而不是徹底糾正黨的錯誤,未包含停止鎮壓法輪功這場政治運動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