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酷刑演示:鐵椅子 |
李春華於一九六四年五月三日生,從事美術攝影文學創作,她是國家、省、市優秀美術教師,攝影作品曾在國家、省、市獲獎;文學作品也曾在《散文》月刊發表。
李春華曾患有嚴重的低血壓、頸椎病等症,頸椎病嚴重時壓迫腦神經,嘔吐、頭暈目眩,痛苦不堪。她修煉法輪功後僅僅一個多月,所有病症不翼而飛,身輕體健。
一九九九年中共江澤民犯罪集團開始瘋狂迫害法輪功後,李春華因堅持修煉,堅持說明法輪功真相,遭到中共殘酷迫害:被迫離婚、在非法勞教,在齊市看守所勞教所被戴手銬腳鐐、關小號、吊銬、罰蹲、不讓睡覺、毒打和辱罵,被強制在無任何保護措施下生產農藥,被非法關押一年後又非法超期關押十個月,遭受種種迫害長達二十二個月。獲釋後被齊齊哈爾文化路派出所逼迫墜樓重傷,被迫流浪,被鞍山國保大隊毒打昏迷後拋於荒野……(詳情見明慧網文章《齊齊哈爾看守所獄警:「等你死了再把你拖出去!」》、《齊齊哈爾市優秀美術教師李春華控告江澤民》)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李春華因書寫法輪功真相,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傍晚被五龍派出所李宏宇、崔永鵬、楊忠宇等警察綁架到五龍派出所,她被警察拖拽到地下訊問室,扔在鐵椅子上,手腳被銬鐵椅子上兩夜一天,李春華時而昏迷時而清醒。期間龍沙分局國保大隊頭目用水潑她耳朵、往她衣服裏灌水、對著她臉吹氣。
李春華因被警察綁鐵椅子近四十小時,導致她腰椎嚴重損傷、手腳麻木,不能自理,一度生命衰竭。她在家人被勒索兩萬元後,於九月八日被取保候審回家。
日前,李春華針對五龍派出所所長李宏宇、警察崔永鵬、楊忠宇及國保大隊警察、看守所獄警宋薇等人的違法行為,向齊齊哈爾市檢察院提起刑事控告。以下是李春華女士的刑事控告狀內容:
刑事控告狀
控告人:李春華
被控告人:五龍派出所李宏宇、崔永鵬、楊忠宇、國保大隊不明身份者、看守所獄警宋薇。
控告事項:
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李宏宇、崔永鵬、楊忠宇及國保大隊不明身份者,違法辦案,涉嫌濫用職權罪、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2、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宋薇故意拖延本人寫控告材料、不給予約面見駐檢檢察官的失職行為,非法剝奪我的控告申訴權。
3、要求被控告人對控告人李春華造成的一切人身傷害及精神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控告事實及理由:
齊齊哈爾市五龍派出所辦案人迫害李春華致生命垂危。
齊齊哈爾市李春華被五龍派出所李宏宇、崔永鵬、楊忠宇等警察綁架,被罰坐鐵椅子近四十小時,迫害致腰椎嚴重損傷、手腳麻木不能自理,生命衰竭。家人遭五龍派出所勒索兩萬元後被所謂取保候審回家。
下面是我所遭受的迫害經歷:
1、綁架、抄家
我因書寫真相,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傍晚被五龍派出所李宏宇、崔永鵬、楊忠宇等警察綁架,劫持到五龍派出所,被拖拽到地下非法訊問室,扔在鐵椅子上,手腳被銬鐵椅子上,兩夜一天,我時而昏迷時而清醒。期間龍沙分局國保大隊頭目用水潑我耳朵、往衣服裏灌水、對著我臉吹氣。家與租住處均被非法抄家。
2、非法訊問筆錄如同兒戲
二十二日晚我甦醒過來時,李宏宇、崔永鵬開始非法訊問,可是龍沙分局國保大隊頭目也坐在那裏參與訊問。我問他:你是誰?你參與訊問是違法的。為甚麼躲在幕後操控不到前台來?你明知參與迫害將來被法辦,你為這兩個辦案人負責了嗎?他支吾著說他是姜浩。我說你根本就不是姜浩,你到底是誰?!後來他溜出訊問室。
他們污說大法是某教, 我說你說是某教,請你拿出法律依據來,「法無明文不為罪」。他們說就是某教。 非法訊問不是一邊問一邊記錄,而是在幾張帶表格的大單子上的打字記錄(打字記錄本身就是選擇性記錄),根本不給我對質的時間。當我過目訊問筆錄時,在對應的問題欄目寫上:《憲法》第三十六條公民信仰自由,及國家出版總署對法輪功書籍已解禁,是合法出版物等。只要我往上寫對應的法律條文,李宏宇就搶單子。而且根本不讓我看那些單子都記錄的是甚麼。我要求必須過目後面的記錄,李宏宇逼迫和欺騙我說,你在這裏簽上名字我們就讓你過目後面的內容。我一看那一小欄目也沒甚麼問題,就在那一小欄目上簽了名。當我看到後面內容甚麼刑法三百條,我就在單子最後欲寫:「辦案人李宏宇、崔永鵬違法辦案,本人拒絕簽字」時,李宏宇名字沒有寫完,就被李宏宇搶了過去。我說:我拒絕簽字。他說:你前面那一欄的簽名就是簽字了。
我多年前曾被迫害腰椎骨折,因連續長達三十多小時的坐鐵椅子,又連拖帶拽往車上塞去醫院體檢,腰部再遭嚴重損傷。連夜被抬到齊齊哈爾市看守所。李宏宇對體檢人員說:「她身體可好了,不用體檢。」看守所所長楊某說:「咱們是哥們,不用體檢了。」二十二日夜半,我被抬進211監舍。
3、看守所與辦案單位沆瀣一氣 非法剝奪我的合法控告權利
我被扔在板鋪上,腰部時刻疼痛輾轉反側無法入眠。翌日,辦案人崔永鵬(不著裝)、楊忠宇等到看守所非法提審,我坐輪椅被推進提審室。一入提審室我首先對著執法記錄儀向他們嚴正聲明:李宏宇威逼欺騙我在第一次訊問筆錄上的簽名徹底作廢!之後他們以所謂刑法三百條欲給我立案定罪。我沒有組織、利用甚麼會道門邪教組織干擾和破壞國家任何的法律的實施。兩高對刑法三百條的解釋是非法的,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才有相關法律的解釋權。相反,恰恰是兩高及各地、市、縣政法系統,包括五龍派出所的辦案人員正在干擾和破壞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所以本次非法提審從頭到尾的提問我都回答:與本案無關,拒絕回答。最後讓我在提審單上簽字,我拒絕簽字。
八月二十九日上午,辦案單位及某些所謂領導來到看守所,說是提審,他們根本沒有露面。沒讓我坐輪椅,而是被兩個一同被提審的人員拖拽著上樓、下樓、下地下室,過程中她倆和我都戴著手銬,因我身體的重力加之她倆手腕的疼痛,就快速拖拽我,尤其下樓時我身體前傾,就要摔台階上了,心也要跳出來了。本來腰部就已損傷,拖拽中,左後肩到前胸肌肉拉傷,左側幾根肋骨劇痛。當到達地點時我被攙扶已無法站立,他們將我抱到輪椅上,我以為是提審,卻被推進照相室,我拒絕照像。我說我入所時沒有體檢,辦案單位也不給治療,照甚麼像。幾個獄警騙我說:大姨,你配合我們照像馬上就給你體檢,我堅持不配合照像。他們將我推回監舍,將我抱下輪椅時四肢癱軟無力,雙手雙腳麻木,不能行走。我被抬到板鋪上躺下。這時來了獄警和獄醫,獄醫上到鋪上,用錐子之類的東西不停的紮雙腿的同時,問我:紮、紮、紮,疼不疼?我躺在那裏甚麼也看不到,就說:我也不知道你甚麼紮不紮的?又用鐵條之類的鐵器使勁的多次劃腳心,沒有反應。獄醫說:這人就廢了。自此我天天躺在板鋪上,連續十多天疼痛的無法入睡,頭暈耳鳴雙眼通紅,身體各處出現衰竭狀況,骨瘦如柴,腹部凹陷,吃啥吐啥,吐出的膽汁膿一樣呈暗綠色,胸腔似火,口乾舌燥,每天只喝拔涼的水,心裏只想洗冷水澡,吃冰塊兒。上廁所需兩個人抬去抬回。
我入所的第一天就要求寫控告辦案單位違法辦案的書面材料,約見駐檢檢察官,要求治療。可是楊所長說:你先解決了法輪兒再說,便匆匆離去。我與211房宋薇幹事提出此要求,她盛氣凌人的說得她有時間,再逐級遞交。她不履行其職責,更無視公民的合法權利。可是在我無法行走的境況下,宋薇竟趾高氣揚的立在監舍的門口,將鐵門敞開,高聲呵斥:你不是要寫材料嗎?你現在就去寫,你自己下來自己走,你寫不寫?我說:「寫!」我用胯部與肩部艱難的移動到板鋪的邊緣,順勢滾落到地上。我說:你用輪椅推我去。她說:我不推你。我說:那我就爬過去。她說:爬去不行。說完便揚長而去。我又被抬到板鋪上,生命衰竭,每況愈下。
4、家人被勒索兩萬元「取保候審」
九月八日下午,看守所一所長與幾個警察將我手腳銬在輪椅上,還在右腳脖上套上一個甚麼電子儀器,將我及輪椅一同抬到警車上,拉往齊市三九醫院。辦案人崔永鵬、楊忠宇已守候在那裏,崔永鵬無視我的死活竟說:調監控看你都能跑,咋還不能走了呢?我有氣無力的說:「如果沒有連續近四十小時的鐵椅子折磨,沒有你們的拖拖拽拽等迫害,我現在當然能跑。」
我腰部被做了核磁共振,還做了心電測試後將我送到五龍派出所。崔永鵬拿出紙筆要挾我說,如果按照他的回答就可以回家,不按照他的回答就送回看守所。家人被勒索兩萬元後我被所謂的取保候審,他們拿出許多單子要我簽字,我拒簽後被家人背回家。
我回家後不停的吐口水吐沫子,睡覺時嘴邊墊的毛巾全都濕透。家人給我買了一大袋子冰鎮飲料,前三天食水不進,連冰激凌奶的成份都吐了出來,只喝冰鎮飲料才能吸收。為迅速恢復體力,我翌日呻吟著艱難堅持煉功,因身體虛弱無力根本就煉不下來。第四天開始能喝一點清湯和米湯。至今,仍四肢無力,左腳像包裹著一層厚厚的樹皮,麻木、酸脹,還在喝流食,腰部依舊疼痛。
三、控告的法律依據:
本人被以《刑法》300條的罪名遭五龍派出所辦案人員綁架,責任單位觸犯了:《憲法》第三十六條:「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權利」、第三十五條:「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七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三百九十七條、三百九十九條;中國政府簽署的《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第九條: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國際公約》第十九條:人人享有主張發表意見的自由,通過任何媒介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不論口頭、書寫、印刷、採取藝術形式或任何媒介。觸犯了《刑法》第239條;綁架罪;《刑法》第245條,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38條,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51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觸犯了《刑法》第397條;濫用職權罪;《刑法》第399條,徇私枉法罪。《立法法》第四十五條,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所以兩高的對《刑法》三百條的司法解釋是越權的,是違憲違法的。五龍派出所以《刑法》300條構陷我的罪名不成立。
齊齊哈爾市五龍派出所對本人施用鐵椅子酷刑,長達三十多個小時,造成腰椎疼痛不能直立、四肢癱軟無力、雙腳麻木不能自理,導致生命衰竭、奄奄一息。觸犯了《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構成了虐待被監管人員罪。故意傷害罪。
齊齊哈爾市五龍派出所對本人羈押超過二十四小時,觸犯了最高檢察院九條硬性規定的第四條,構成超期關押罪。
齊齊哈爾市五龍派出所在本人被綁架期間,公然歪曲事實,捏造、散布謊言,攻擊誹謗本人名譽,觸犯了《憲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六條、《國際公約》第十七條,已構成誹謗罪。
齊齊哈爾市五龍派出所入侵住宅非法搜查。觸犯了《憲法》第三十九條和《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構成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憲法》第41條: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於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權利。 齊齊哈爾市看守所宋薇無視本人合法控告權利,故意拖延本人寫控告材料、不給予約面見駐檢檢察官的行為嚴重失職。非法剝奪我的控告申訴權。齊齊哈爾市看守所宋薇在本人被非法關押期間,觸犯了《憲法》第三十八條:公民人格不受侵犯、《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任何人不得施以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刑法》第十五條: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已構成侮辱罪。
1、綁架時三個辦案人不著警服。提審時崔永鵬不著警服。
2、在沒有向我出示傳喚證或拘傳證情況下,就強行綁架。
3、對公民合法行為打擊報復,搶走大量私人財物,用於栽贓陷害。
4、在搜查物品時,沒有讓我在現場參與清點物品,搜查完後也沒有給我扣押物品清單,也不可能叫我簽字。
5、由於其上述種種違法行為,及訊問筆錄時李宏宇搶單子等嚴重失職行為已經不具備公正處理案件的能力和資格。
6、未刑事立案先抄家、在派出所羈押超過24小時、對本人施用鐵椅子、手銬、腳鐐,長達三十多小時,構成酷刑罪。
7、要求聘請律師,他們不給聘請,剝奪我的聘請律師權利(權利義務告知書:自接受第一次訊問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非法剝奪我的控告申訴權。
8、《刑法》第3條,法律明確規定有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法律沒明文規定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即「罰刑法定原則」。
公安部於2000年制發的《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中,明確列出14個邪教名稱,名單中沒有法輪功。
《國務院公報》2011年第28期刊登了2011年3月1日由柳斌傑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令第五十號》文件,廢止了一九九九年的兩條有關法輪功書籍的禁令(在百度搜索《新聞出版總署第50令》,查看附件的99項和100項)
綜上所述,控告人依法向貴院提起控告,請貴院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濫用職權罪、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並依法承擔對控告人及家人造成的一切經濟與精神損失。
控告人:李春華
2025年9月
(責任編輯:顧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