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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李莉霞遭誣判一年半 上訴控告構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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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明慧網通訊員河北報導)河北省石家莊法輪功學員李莉霞女士經中共石家莊市橋西區法院三次開庭,日前被非法判刑一年半,同時被罰款一萬五千元。目前李莉霞已經提起上訴,要求上級法院改判自己無罪,並要求追究橋西區振頭派出所警察楊琨、馮新川、李江濤、趙曉玲、石家莊市公安局橋西分局警察陶玉鴻以及橋西區檢察官張世堯等人構陷她的罪行。

警察違法立案、檢察院誣告、法院誣判

李莉霞現年31歲,河北醫科大學畢業後從醫為業。

二零二三年十月,橋西區政法委在橋西區友誼南大街與石銅路交口處(河北交通學院對面)搞了一個所謂「反邪教主題公園」(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其中有污衊法輪功的字樣,二零二四年初被當地法輪功學員多次清除,後又被恢復原樣。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晚,石家莊市橋西分局振頭派出所一幫警察突然闖到李莉霞家中非法抄家,搶走她私人書籍、打印機、電腦、手機等私人物品,並將李莉霞綁架到振頭派出所,後將她劫持到石家莊第二看守所非法關押至今。警察聲稱監控拍攝到的人是李莉霞。警察因沒有任何確實證據構陷李莉霞,於是將從李莉霞住處搜羅扣押的個人財物誣陷成證據,強行以「破壞法律實施」罪名,後將李莉霞構陷到檢察院。

在檢察院階段,律師多次約橋西區檢察院公訴人張世堯核實「證據」,張世堯都以學習、開會、在外地等理由迴避,等最後一次律師又來時,張世堯說已經送到石家莊橋西區法院了,以此阻撓律師核實證據和提出意見。

公訴人張世堯為了達到起訴數量,還拆分傳單,一份傳單按照單頁記作兩份,明目張膽的製造所謂的證據。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橋西區法院第一次開庭非法庭審李莉霞時,兩位律師當庭指出檢察院的違法行為,為李莉霞做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但橋西區法院法官祁晶晶未予採納。

二零二五年三月份,石家莊市公安局政保支隊出具了一個「認定意見通知書」。把派出所警察從李莉霞家裏搜羅的東西拍照,無差別地都認定為邪教宣傳品。法官祁晶晶突然說補充了一個「證據」就是指此。但提供這個認定意見的石家莊公安局政保部門並不具備認定的資格和資質。該份《認定意見通知書》根本不具備書證的特徵,作為「證據」已不具備應有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橋西區法院第二次開庭時,公訴人張世堯竟然不出面,中途換人,一個一直戴著口罩的人代替張世堯出庭。庭審時中途換人需要橋西區檢察院向法院派發更換公訴人的函件。而張世堯以個人名義委託另一不知名的蒙面人代其出庭的行為,是一種違規違法行為,是對司法資源的浪費,是對法院及本案合議庭成員的不尊重,是對辯護人、被告人權利的漠視。面對檢方出現的明目張膽的違法操作,法官尷尬的宣布休庭。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三次開庭。張世堯出面,但改變了對所謂《認定意見通知書》的說法,稱此份「認定意見」屬於「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具的專家報告」。律師聽她這麼說,即據此申請,要求提供「認定意見」的「專家」出庭作證。而張世堯和祁晶晶都裝聾作啞,不肯讓兩個在認定書上簽名的「專家」出庭。

在公安與檢方出現如此之多的明顯非法、違法、違規的錯漏情況下,石家莊市橋西法院依然判決李莉霞罪名成立,將一起誣告的冤假錯案坐實,誣判李莉霞一年半並處罰款。

李莉霞上訴要求改判無罪,控告製造冤案的公檢法人員

李莉霞隨即向石家莊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改判自己無罪;同時要求追究石家莊市橋西區振頭派出所警察楊琨、馮新川、李江濤、趙曉玲、石家莊市公安局橋西分局警察陶玉鴻,以及橋西區檢察官張世堯等人的違法等構陷自己的罪行。

李莉霞在上訴狀中指出:憲法規定言論、信仰自由,思想、信仰不能入罪。公檢法引用刑法第300條和兩高關於邪教的司法解釋是適用法律錯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刑法》、兩高《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均沒有明文規定法輪功是邪教。公通字(2000)39號文件中:中國政府認定的14種邪教組織裏面沒有法輪功,該文件現行有效。兩高司法解釋中提到「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認定意見的邪教宣傳品」即為此十四種邪教所相關的宣傳品,我沒有任何十四種邪教中的任何一種邪教宣傳品。而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第50號令。第99條、第100條廢止了法輪功書籍、音像製品等的禁令,所以法輪功書籍等物品屬於合法出版物。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第2次署務會議通過了第50號文件,該文件廢止了161個規範性文件,其中第99個廢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下達的《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第100個廢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下達的《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該文件說明,法輪功書籍已被解禁,屬於合法出版物。法輪功書籍合法,那麼對法輪功的介紹、講述法輪功真相的相關資料當然合法。也就是說不管有多少法輪功宣傳品,都是本人的合法財產,不是犯罪證據。

依據以上法律文件,本案中以我住處的個人物品定罪和以上法律文件相違背的違法行為,相關人員的違法行為涉嫌徇私枉法、濫用職權罪,我本人已向中央、省、市、區四級有關部門實名控告。

李莉霞在上訴狀中指出:本案是不應該產生的冤案,究其原因,不排除有司法干預存在:據河北省紀委監委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消息,石家莊市中級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李勇被開除黨籍和公職。李勇,二零二三年八月任石家莊市中級法院黨組書記、代院長,後當選院長。二零二四年十二月辭去石家莊市中級法院院長職務。河北省紀委監委通報了對李勇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立案審查調查結果,其中公布的李勇違法違紀行為有:干預插手司法活動、以案謀私,枉法裁判、利用職務便利在案件辦理,項目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利、非法收受巨額財物等。

本案發生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在橋西區法院立案,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在橋西區法院開庭,案件全流程都處在石家莊市中院原院長李勇的任期內。

因此,面對本案中的諸多錯誤和違法行為,橋西區法院祁晶晶法官很可能在本案中承受了巨大的司法干預和心理壓力。李莉霞強烈要求本案二審法院石家莊市中級法院公開公正開庭審理此案,以糾正這個本不應該產生的冤假錯案。

(責任編輯: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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