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曉峰 |
一、訊問當事人全程違法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二審法官姜輝等人視頻訊問當事人金曉峰,訊問過程處處違法。
當事人金曉峰堅持讓二審法官姜輝出示法輪功是×教的紅頭文件,姜輝說沒有文件,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就一口咬定說法輪功是×教;姜輝訊問當事人與案件無關的問題:誰給請的律師?誰讓「翻供」的?金曉峰指出公安採取誘導、欺騙、恐嚇等非法手段獲取口供,所謂的「翻供」才是真正的法律事實,且有確鑿物證作為佐證;姜輝問金曉峰法輪功宣傳資料哪裏來的?怎麼和另一位當事人趙桂萍認識的?認不認識某某?金曉峰均回答:與本案無關。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宣傳資料是當事人製作,也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有傳播行為,中國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傳播法輪功真相違法,要求法官必須按照法律事實說話。金曉峰強調一審法庭上未播放非法訊問、抓捕及搜查錄像,所有物證的實物都未質證,一審法官完全不採納當事人辯解,不採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及合法訴求,作出違法判決……
二審法官竟說當事人的打印設備已經轉移走了,電腦還都格式化了,對此需要補充偵查;且信口雌黃說當事人反社會、反科學,卻說不出怎麼反社會、反科學的,也說不出和本案強加的罪名有甚麼關係。二審法官姜輝在對當事人金曉峰的訊問過程中,均提出與本案罪名毫無關聯性的問題。本案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二審法官未出示法輪功是×教組織的法律依據,訊問的內容也不是圍繞當事人的行為利用了哪個邪教組織、怎麼利用的、破壞哪條哪款法律實施、產生了怎樣的危害結果等提出。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第50號令已經明確了法輪功書籍和資料是合法的,二審法官卻訊問法輪功的真相資料來源、送給他人資料幾次、是否認識某某等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二審法官姜輝明知法輪功不是邪教組織,也沒有法輪功是邪教組織的合法依據,卻公然侮辱誹謗法輪功是邪教,其目的是繼續故意製造冤假錯案。二審法官最明顯違法之處在於:明知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依法改判當事人無罪,而是違法要求補充偵查。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是依據現有證據進行公正裁決的。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其主要職責是依據法律對案件進行公正審理,並做出裁決,法官在審判過程中扮演的是中立裁決者的角色,保持客觀、公正的態度對案件進行審理,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擾,這和公訴人不同,公訴人是控方。但是二審法官姜輝明顯扮演了公訴人的角色,不能依法公正審理本案,其行為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
二、試圖剝奪親友辯護人的閱卷權
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金曉峰的親友辯護人到瀋陽市中級法院閱卷,閱卷即將結束時,書記員突然說:「你不是律師,不能拍照。」親友辯護人向其出示相關法條,書記員說:「得請示法官,法官不讓拍,立刻就得刪。」親友辯護人堅持法律規定,並告訴書記員:「提醒法官別違法。」後二審法官姜輝默許,但要求親友辯護人對案卷內容保密,否則後果自負。
五月八日,親友辯護人向姜輝提出再次查看訊問錄像,因上一次查看時環境吵鬧,關鍵信息有遺漏,姜輝沒拒絕,但立刻說「閱卷時要是我在,我肯定不會讓你拍照,既然你拍照了,就得保密。」
《刑訴法司法解釋》第五十三條:「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的討論記錄以及其他依法不公開的材料不得查閱、摘抄、複製。辯護人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便利,並保證必要的時間。值班律師查閱案卷材料的,適用前兩款規定。複製案卷材料可以採用複印、拍照、掃描、電子數據拷貝等方式。」
閱卷就是指查閱、摘抄、複製卷宗。同意閱卷就是同意查閱、摘抄、複製卷宗(三項內容是並列的,不是或者的選擇項)。複製卷宗就可以採取複印、拍照、掃描、電子數據拷貝等方式。二審法官姜輝同意閱卷但不允許拍照,是故意錯誤解讀法條,試圖剝奪親友辯護人的閱卷權。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公開開庭,催要辯護意見以結案
二審階段,親友辯護人先是在電話中與法官姜輝溝通,希望二審法院能夠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姜輝表示無法確定是否公開開庭,還說:「不是你想申請開庭我就得開庭。」同時多次向親友辯護人催要辯護詞,並威脅親友辯護人:「你交不交無所謂,如果不交就以你一審辯護意見或者電話裏你的意見為準。」
親友辯護人提醒二審法官這麼做不合適,要依法辦案,並表示將要遞交《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申請書》和《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書》,並充份說明要求二審公開開庭及排除非法證據的理由,指出一審公檢法嚴重違法的事實。姜輝立刻反駁:「是否違法我心裏自有判斷,是否開庭不在於你申請了我就得開庭,明白不?你們家屬的訴求,不說我也明白,要不就認為不夠罪,要不就認為違法。」親友辯護人堅持要法官依法辦案。姜輝狡辯說:「訊問錄像不是必須得有,有就是證明公安機關辦案合法性,你看出有甚麼問題了嗎?」親友辯護人回答:「有問題,問題很大。」姜輝聽後沉默無語,突然又轉移話題,向親友辯護人追要書面辯護意見,還說必須提出確鑿證據才行。親友辯護人再次要求公開開庭,並告知法官會遞交以上兩份文書。
親友辯護人在《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申請書》中明確指出:1、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律適用錯誤;2、一審庭審程序違法,未對定案證據進行質證;3、定案的事實與證據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合法;4、一審公檢法人員辦案程序嚴重違法,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等,申請人已向相關部門提起控告。
二審法官姜輝對此卻視而不見,於五月十四日下午指使法官助理金梁在電話中再次向親友辯護人催要辯護詞,姜輝和金梁對此有如下說法:二審以書面審為主,合議庭討論過不開庭;馬上到二審審限,如不遞交辯護詞,就將一審辯護詞作為二審的使用;給你打電話就是通知你一聲,不用和我說別的,下裁定你就知道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法律明確規定上訴案件應當依法公開,尤其針對冤假錯案。親友辯護人在電話中多次強調,不質證沒法交辯護詞,二審質證和辯護內容與一審有不一樣的地方,有新的證據,可是任憑親友辯護人如何強調,法官助理金梁都漠然回覆:「我就是通知你一聲」,然後「啪」掛了電話。在親友辯護人多次申請公開開庭審理的情況下,法官姜輝仍要堅持不開庭審理,還想盡各種說辭向親友辯護人催要辯護詞,無非是想不開庭審理,直接下個維持原判的裁定。這就是想與一審公檢法人員共同對當事人實施迫害行為。姜輝對親友辯護人在二審階段遞交的多份法律文書也是置若罔聞,無一回覆,其長期不作為、瀆職行為目的就是繼續製造冤假錯案,已經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
金曉峰的家屬依據《憲法》第四十一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等規定依法行使控告權,要求依法追究瀋陽市中級法院法官姜輝、法官助理金梁的刑事責任,要求依法無條件釋放當事人,還金曉峰清白與自由。
金曉峰自去年七月十三日被綁架關押至今已十月有餘,因長期遭非法拘禁,金曉峰被迫害的身體出現異常,他年輕時得過胃炎,通過修煉法輪功不藥而癒,現在舊病復發,吃不下東西,吃了就脹氣,胃要掉下來的感覺,難受的睡不了覺,夜裏還被安排值班,人變得體弱消瘦,體重從之前的150斤降至不到120斤,身體狀況令人擔憂。
金曉峰堅定信仰,在任何環境中都踐行真善忍,要求自己做一個好人,他善待接觸到的人,對身邊的在押人員都很好,力所能及的幫助他們。裏面的人都說老金是好人啊,怎麼被關在這裏?公檢法都不是人,中國哪裏講法律?!善良的世人都在為修大法的好人受迫害而鳴不平。金曉峰心態祥和,無怨無恨,看到不明真相、參與迫害的公檢法人員做著毀自己的錯事,覺得他們很可憐。他真心希望這些人能夠儘快懸崖勒馬、停止迫害,善待大法,誠心悔過,為自己爭取一線贖罪得救的機會。
迫害單位及人員信息:
瀋陽市中級法院
地址:遼寧省瀋陽市沈河區市府大路268號 郵編:110013
信訪接待電話:024-22763192
院長:王志文
副院長:吳冬、高鐵軍、白雲良、陳青、樊志軍
巡視員:孫佳寧、田愛群
政治部主任:高鵬
紀檢監察組組長:劉書庭
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吳波、巴紅岩
刑三庭:電話:024-22763756
刑三庭庭長:賈敏飛
二審法官(副庭長):姜輝 電話:024-22763733
法官助理:金梁 電話:024-22763731
書記員:鄭金玲 電話:024-22763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