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位法輪功學員遭綁架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日清晨六點,常熟市和蘇州市公安局出動兩百多便衣警察,使用民用車牌,闖民宅綁架了十三位法輪功學員,對他們實施強制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六個月。被綁架的法輪功學員包括:趙海波、袁惠芬、常錚、文劍、董婉玉、朱瑩、張玉梅、崔萍、韓桂香、李守潔、潘寧、稽勇和吳小明。
法輪功學員趙海波、袁惠芬、常錚、文劍四人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九日被常熟市公安局非法刑事拘留,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被張家港市檢察院非法批捕。
另外九名法輪功學員董婉玉、朱瑩、張玉梅、崔萍、韓桂香、李守潔、潘寧、稽勇和吳小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被常熟市公安局所謂取保候審,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七日被張家港市檢察院所謂取保候審,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被張家港市法院所謂取保候審。
十三名法輪功學員中,六十歲以上的五名,十三名法輪功學員的個人情況簡介如下。
文劍,女,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出生,大學畢業,湖南長沙人,居住在蘇州市相城區元和街道榮盛陽關小區。她被非法關押到蘇州市第四看守所。二零零零年十一月,文劍因去北京為法輪功說公道話,被長沙市雨花區公安分局非法行政拘留十天。
崔萍,女,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出生,家住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東百花巷。二零二三年五月八日被張家港市法院非法逮捕,由常熟市公安局非法執行,她被非法關押到蘇州市第四看守所。因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崔萍兩次被非法行政拘留。二零一二年六月被蘇州市金閶公安分局非法行政拘留十五天;二零一七年二月被蘇州市姑蘇區公安分局非法行政拘留十三天。
吳小明,女,一九七四年二月出生,家住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胥欣花園。二零二三年五月八日被張家港市法院非法逮捕,由常熟市公安局非法執行,非法關押到蘇州市第四看守所。
趙海波,男,一九五五年十月出生,家住江蘇省蘇州市工業園區金雞湖花園。被非法關押到常熟市看守所。
袁惠芬,女,一九五五年十月出生,家住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北園新村。被非法關押到蘇州市第四看守所。
常錚,女,一九七二年七月出生,家住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滸墅人間小區。被非法關押到蘇州市第四看守所。
潘寧,女,一九七四年一月出生,碩士研究生學歷,家住蘇州市姑蘇區。因修煉法輪功,二零零一年六月,在上海被非法勞教一年六個月;二零零七年七月被上海南匯區法院非法判刑三年六個月。
稽勇,男,潘寧的丈夫,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出生,家住蘇州市姑蘇區。因講述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二零零九年九月,在湖南衡陽被非法勞教一年六個月。
朱瑩,女,一九五四年五月出生,家住江蘇省蘇州市工業園區東港新村。因修煉法輪功,二零一二年四月,曾被蘇州市平江公安分局非法拘留十二天。
張玉梅,女,一九五八年六月出生,家住蘇州市姑蘇區。因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和二零二零年十月,兩次被非法拘留。
董婉玉,女,一九五二年一月出生,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
韓桂香,女,一九六四年九月出生,吉林省安圖縣人。
李守潔,女,一九七二年十月出生,家住蘇州市姑蘇區。
被構陷到檢察院、法院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十三名法輪功學員被常熟市公安局構陷到張家港市檢察院。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被構陷到張家港市法院,檢察員為郭俊成。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至二零二四年二月八日,張家港市檢察院書面變更起訴,將原本定性「情節較輕」者變更為「情節嚴重」,將原本的「情節嚴重」變更為「情節特別嚴重」。被張家港市檢察院定性為情節特別嚴重的法輪功學員包括:文劍、趙海波、吳小明、常錚。
張家港市檢察院將十三名修煉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誣陷為以趙海波為區域協調人,袁惠芬、吳小明、常錚和崔萍為片區協調人和技術人員的所謂團夥,企圖搞成大案、要案。
張家港市法院將十三位法輪功學員進行分案,趙海波、袁惠芬、常錚、文劍、吳小明和崔萍六位法輪功學員為一個案;董婉玉、朱瑩、張玉梅、韓桂香、李守潔、潘寧、稽勇七位法輪功學員為另一個案。
被非法庭審
二零二四年一月和二零二四年五月,張家港市法院兩次開庭,對趙海波、袁惠芬、常錚、文劍、吳小明和崔萍六位法輪功學員進行非法庭審。三位無罪辯護律師及法院指定的幾位當地法援律師參加了庭審。
張家港市檢察院構陷法輪功學員的所謂「證據」從二零一六年算起,包括:製作和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郵寄真相信、製作和使用真相幣、面對面講真相、到離世的法輪功學員家取回法輪功書籍、集體學法、註冊及使用明慧網站內郵箱。更有甚者,將法輪功學員到公檢法機關附近發正念,為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聘請無罪辯護律師也列入構陷材料中。如:稱法輪功學員「先後三次至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法院附近,意圖通過意念干擾司法秩序,以此鼓舞被抓的法輪功成員的信念」;又稱法輪功學員「為被抓的法輪功成員捐款,並肆意聘請無罪辯護律師」。
六位法輪功學員均堅稱修煉法輪功和傳播法輪功真相合法,法輪功教人向善,被強加的罪名無效,自己的行為沒有違法,也沒有破壞哪條法律法規的實施。趙海波、吳小明、崔萍還指出:常熟市公安局對自己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這個指定的場所不合法;在非法監視居住期間遭警察威脅、疲勞審訊、刑訊逼供、誘供,得到的所謂審訊記錄是非法證據。
三位無罪辯護律師對張家港市檢察院指控所謂證據進行了一一駁斥,稱應該宣布法輪功學員無罪。無罪辯護意見包括:
1、常熟市公安局對被告人採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違法,偵查人員在指定居所進行訊問違法,在此期間獲得的所謂證據屬於無效證據;
2、蘇州市公安局國保大隊邪教支隊的認定意見不是法律規定的證據類型,為無效證據,應該排除;
3、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都沒有明確告知法輪功學員究竟破壞了哪條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法輪功學員不符合罪名主體條件(即法輪功不是×教);
4、註冊、使用明慧網站內郵箱不違法;集體學法不違法;發正念不違法;聘請律師不違法;從離世的法輪功學員家裏取回法輪功書籍也不違法。
對上述法輪功學員的自辯和律師的辯護意見,張家港市法院只是自說自話的重複證實法輪功學員製作和發放了多少資料、製作和使用了多少真相幣、製作和郵寄了多少真相信、在哪些地方進行了多少次面對面講真相、在哪個位置發了多少次正念、從哪個離世的法輪功學員家裏拿回多少本法輪功書籍、為哪些被迫害的法輪功學員聘請了無罪辯護律師、一共捐了多少款、哪些法輪功學員使用了明慧網站內郵箱、哪些學員在哪個學員家裏一起學法等等。而對於法輪功不是×教,法輪功學員上述修煉和講真相的行為沒有破壞哪條法輪和法規的實施,即被誣陷的罪名根本不成立這個關鍵問題卻沒有回應。
被非法判刑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日,張家港市法院對法輪功學員趙海波、袁惠芬、常錚、文劍、吳小明和崔萍非法判刑。袁惠芬被非法判刑七年,被勒索罰金七千元;趙海波被非法判刑五年,被勒索罰金五千元;吳小明被非法判刑四年六個月,被勒索罰金四千元;常錚被非法判刑四年六個月,被勒索罰金四千元;崔萍被非法判刑四年六個月,被勒索罰金四千元;文劍被非法判刑四年,被勒索罰金四千元。
不法人員為:審判長林爽、審判員任清敏、陪審員季惠惠、書記員陸曉妍、公訴人郭俊成。
據悉,董婉玉、朱瑩、張玉梅、韓桂香、李守潔、潘寧、稽勇七位法輪功學員也已經被張家港市法院非法庭審和枉判,被枉判的情況待核實。
張家港市檢察院和法院在無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將法輪功學員的修煉和講真相構陷為「破壞法律實施」,而檢察院和法院才是真正的在破壞法律實施。
相關責任人
張家港市法院:
地址:江蘇省蘇州市張家港市人民東路119號,郵編215600
電話:0512-58680988、0512-58111297
院長孫一鳴?
副院長丁中群、吳丹?
政治部主任顧博
?審委會專職委員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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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林爽,刑庭庭長,0512-56967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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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任清敏
陪審員季惠惠
書記員陸曉妍
張家港市檢察院:
地址:江蘇省蘇州市張家港市楊捨鎮人民東路838號,郵編215600
電話:0512-55370800、0512-55370828
檢察長周曉東
副檢察長韓廣強、李清泉、洪春
政治部吳鈴
檢委會專職委員王友豔、董樹海
第一主任檢察部主任寇建坤(法輪功學員被迫害案由第一檢察部構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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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郭俊成,0512-5537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