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6日,郭利蓉到四川省信訪局反映在維權的過程中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政法委不出具法律文書事宜,導致勞動官司流產。第二天,郭利蓉住家單元外,長期有人輪流監視郭利蓉,起初有一個年輕女子,每天在一個固定地方戴一個口罩駐守在郭利蓉家單元門口對面。
4月20日,郭利蓉與家人外出,剛走到地鐵站,家人就看見一個網格員跟蹤郭利蓉到了地鐵站,郭利蓉剛回頭看時,網格員馬上就轉頭走了。
4月21日上午,郭利蓉出門倒垃圾,轉身發現一個年輕女子給郭利蓉拍照,郭利蓉立即上前制止她的行為,問道:為甚麼給我拍照?那位女子立即說她沒有拍照。郭繼續問道:你叫甚麼名字?為甚麼給我拍照?女子開始不願意說自己的名字,在郭的再三追問下,她答道:叫黃某。郭又問她是否是網格員?她說是,並說是才到這個小區負責38棟的網格員。郭利蓉告訴她不要參與監視法輪功學員,法輪功是修真善忍的,60多歲了單位未給辦理退休。女子立即開始稱讚郭60多歲了,看起來很年輕。郭的鄰居告知郭,這些人在這裏好多天了。
4月22日晚上9點過,郭利蓉外出回家,看見有兩個城管人員在郭利蓉家樓棟房頭,郭利蓉騎車到單元,那人也跟了過來,因郭所住小區在舊城改造,他主動給郭搭話,說他是在這裏看管材料的。
4月23日上午,郭出門看見經常戴個口罩在單元對面駐守的一個年輕女子,郭上前問那位女子是幹甚麼工作的,是否是網格員?開始女子不願意回答這些問題,在郭的再三追問下,她說是網格員,但不願意說名字,告訴郭她老公是這個單位的。因現在舊城改造,馬路被挖的很爛,前幾天有位老人從這裏路過,踩進了一個坑裏被跌落一跤。她每天在這裏看管路面情況。郭與她談到社會亂象問題,兒童失蹤,活摘器官等現象。她一直不說在這裏的真正目的。
4月24日,郭出門就看見分管郭住家的網格員,郭上前告訴他,你們這樣是違法的,浪費國家維穩經費。他很不好意思的說:理解一下,我們也沒有辦法,要聽上面的指示。
4月25日晚9點左右,郭剛到單元門口,從房頭過來一個城管人員,悄悄的給郭拍照,郭發現後,馬上制止他的行為,他說他是在這裏看守材料的,給堆在地面上的物品拍照。郭馬上拿出手機給他拍照,他立即把臉扭轉過去,郭追著給那人拍了幾張照片,在房頭看見了他們的電瓶車上有城管巡邏的字樣,也拍下來了。他們才有所收斂。
5月8日上午10點,郭聽見門外一個急促的敲門聲,讓郭開門,郭問是誰?讓報一下名字,你們是哪個單位的、電話是多少?門外的人讓郭開門談。郭要他們拿出法律依據,門外人稱他們是成華分局和府青路派出所和府青路街道辦及社區的人員,要與郭約談,說郭與維權人串聯一起到中央巡視組來川辦公地上訪是不行的,郭自己為社保上訪沒有問題,明確告知郭張三李四多人串聯上訪是不行的。郭明確告訴他們,如果我們依法依規的,又有共同的訴求,集體訪也是合法的,並要求他們報姓名,出示傳喚證。他們說是約談,郭說約談也要出示法律依據,甚麼事由,哪位領導批准的。門外自稱是分局警察的人說,我們就是來告知你今天不要去串聯,已經告知你了哈!郭再次要他們報姓名,並說你們今天來騷擾我,你們甚麼名字?門外人說:打個比方說:有人偷東西,還要帶文件來才能詢問嗎?郭說我偷東西了嗎?拿出證據來!你拿出我違法的證據來,你可以這麼說!你們今天上門來騷擾我,還說我違法!姓名也不報還來敲我的門,郭說:告知你這是嚴重的騷擾,名字都不敢報,我要求你信息公開你今天的行為。你還來敲我的門,你有甚麼權力來敲我的門!此話剛一落音,他們全部立即就走了。
郭利蓉女士1997年開始修煉法輪功,按「真、善、忍」標準做好人。1999年7月20日中共邪黨開始瘋狂迫害法輪功後,郭利蓉多次被綁架、非法關押在洗腦班,兩次被非法勞教。2019年7月10日,她被成都市成華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府青路派出所惡警綁架、非法關押構陷,被枉判一年零八個月。在看守所遭受一年八個月迫害後,於2021年3月10日回家。
郭被單位非法開除,勞動仲裁後 在到法院辦理訴訟期間被綁架到洗腦班,延誤了訴訟時效,因不出具法律文書,導致勞動官司流產,多年的維權推諉至今未解決。目前已向區、市、省公檢法多個部門控告維權。控告狀中記錄了郭多年維權經歷。此次上門騷擾的行為,郭已經向區公安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請依法公開合法有效「多人上訪要遭約談」的政府信息。
附:控 告 狀
控告人:郭利蓉,女
1、被控告人:殷堯舜(男),職務:主任。單位:成都市政法委法制教育中心主任。地址:新津。
2、被控告人:包小牧(女)、黃忠志(男),職務:工作人員。成都市政法委法制教育中心。地址:新津。
3、被控告人:郝武元(男),職務:原書記。單位:原成都市成華區政法委書記。地址:成都市一環路東三段148號。
4、被控告人:漆濤(女),職務:科長;單位:成都市成華區政法委防邪辦科長。地址:成都市一環路東三段148號。
5、被控告人:趙凱雄(男),職務:局長,單位: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分局,地址:府青路二段3號新28號。
6、被控告人:劉世根(男)、刁所長(男),職務:所長,單位: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區分局府青路派出所。地址:成華區高車三路133號。
7、被控告人:李霞(女)、李素江(男),職務:民警,單位: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區分局府青路派出所。地址:成華區高車三路133號。
8、被控告人:王浩權(男)、唐松(男),職務:民警,單位: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區分局府青路派出所。地址:成華區高車三路133號。
9、被控告人:汪志華(男),職務:司法所所長,單位:成都市成華區府青路街道辦事處。地址:成華區二環路北四段2號。
控告事項:
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涉嫌故意傷害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濫用職權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拘禁罪等的刑事責任。
2、督促、責令被控告人出具限制控告人人身自由的法律文書,保障控告人基本人權及生存權、賠償控告人一切損失。
事實與理由:
控告人因堅持修煉真善忍做一個真正的好人,屢次遭到成都市成華區政法委所謂的「610」阻礙修煉,非法抓捕、非法關押,並指使前鋒集團(控告人的原單位)違反勞動法,非法把控告人開除。
2001年2月14日下午,控告人在單位上班時被成都市成華區府青路派出所及街道辦事處人員強行帶走。
2001年2月14日控告人因不可抗力被迫離開單位後,不能回家,在外流浪。同年10月7日在寺廟裏遇見了一位出家和尚,他是寺廟住持,他自己還經營了一個香蠟錢紙的店鋪,控告人善意地給了他一份修行方面的交流文章《未來人類的神話故事》卻遭到該和尚的攔截構陷,還拿出了聯防證和手銬,不讓控告人走並交予警察,然後警察就把控告人送到了勞教所。
控告人沒有違法犯罪,全力抗議他們的非法關押行為,20多天後,成華區府青路街道辦司法所所長唐曉東、派出所人員、前鋒公司魏國紅、吳曉帆一同來到勞教所把控告人接回了家。
2001年底,控告人身體有所恢復後,為了生計又來到單位找到了原前鋒公司人事部副總經理唐曉楓要求恢復工作,唐曉楓告知:「因單位給你打了礦工而除名了。」於是,控告人到生產部向謝部長詢問,得知單位根本就沒有打過礦工。控告人就再次找到唐曉楓,唐曉楓說:「我很同情你,但是我一個人說了不算數,需要公司領導集體研究。」為此,控告人就經常到公司找到相關負責人解決因無工作而導致生活困難問題。但公司卻一直拖著不予解決。
2002年底至2004年初,多名新疆「610」人員私闖民宅把控告人從家中強行押送至成都市看守所非法關押,後來又把控告人轉至新疆烏魯木齊看守所非法關押,期間新疆烏魯木齊所謂的「610」為了達到構陷目的,對控告人進行長期審訊,刑訊逼供,採用各種刑訊手段及刑訊工具迫害控告人,比如給控告人帶上鋼盔帽,然後用金屬鐵棒猛力敲打鋼盔帽,還讓人來辨認控告人。「610」經過無數次審訊均沒有達到構陷的目的,結果是與控告人無關,控告人終於活著走出了烏魯木齊所謂的「610」審訊室。之後,烏魯木齊 「610」負責人和一個女性工作人員在押送控告人去勞教所的路上,他們告訴控告人:他們通知了控告人當地人員來接控告人,因為路費問題當地人員不來。沒有執法權的「610」人員就讓控告人到烏魯木齊市勞教所等待當地來人接控告人回家。
來到了勞教所裏,聽裏面的人說,烏魯木齊所謂的「610」曾經在那裏對一位法輪功學員進行刑訊逼供,致使這位法輪功學員從樓上跳下去。控告人才想起當他們大聲呵斥猛力用鐵棒擊打鋼盔帽時,那位把控告人從成都帶去新疆的一個女性 「610」工作人員幾次都跑過來站在審訊室門口直視那兩個審訊人員。
非法關押了控告人一年多時間也沒有出具任何法律文書。
2004年3月或4月,成華區府青路派出所、街道辦司法所唐曉東和前鋒公司巍國紅、吳曉帆和控告人家人一同來到新疆烏魯木齊勞教所把控告人接回家,烏魯木齊勞教所沒有出具任何法律文書。控告人在新疆被非法關押的一年多期間,家人四處打聽控告人的下落,控告人哥哥的一個同學認識前鋒公司公安科領導,一次他們一起吃飯時,控告人哥哥向那位領導下跪問道:「請問我的妹妹現在是否還活著?」但沒有得到答覆。因當時很多法輪功學員上訪都沒有下落,有的失蹤至今都沒有消息。後來家人詢問四川省勞教委,他們也不知此事,但建議詢問新疆勞教委,2003年夏天證實控告人被非法關押在烏市勞教所,剛結束初一期末考試的兒子,還給控告人寫了一封信。
控告人為了尋找被控告人因限制人身自由不出具法律文書的證據,通過信息公開向被控告人成華區公安分局、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廳等部門進行了行政訴訟維權,2019年7月10日被成華區公安分局報復、構陷罪名「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誣告陷害控告人被冤判1年8個月。期間民警唐松來到看守所送達法律文書:控告人訴成都市公安局,省公安廳的行政判決書。民警唐松惡狠狠的向控告人問道:你還告了哪些人?叫你告!!!同時他來確認,你在新疆勞教怎麼網上沒有信息呢?控告人告訴他:他們違法,你們仍然在違法。在新疆勞教所那段經歷控告人真的不願意再去回憶,強迫讓控告人放棄信仰,四十多天不讓控告人睡覺,面牆站立,開始還可以睡幾個小時,後來幾乎不讓睡覺。長期站立從腳到大腿腫的很粗,腳穿不進鞋,經常站在那裏就直挺挺的倒下去,因不放棄信仰影響他們的獎金,勞教所隊長親自拳打腳踢控告人,還指使監管洗腦控告人的人毆打控告人,控告人堅信信仰無罪。回來時,體重只有幾十斤,身體好點後,控告人就去找公司領導要求上班,但都推諉。在新疆的一年多時間沒有任何法律文書。
2005年5月,成都市成華區政法委原書記郝武元,與前鋒公司武裝部長劉增光等5人來到控告人家中,控告人向郝武元提出了需要解決生存問題,要求恢復工作。郝武元說:「你只要寫個保證書,我一句話,你就可以回單位上班。」控告人說:「我是修煉真、善、忍的。真、善、忍是人類道德回升的唯一希望,我不能說謊話。」郝武元說:「那我就沒有辦法了。」
之後,就在同年9月1日,幾個彪形大漢突然私闖民宅,要綁架控告人,控告人的母親見狀淒苦地下跪求他們不要帶走自己的女兒,他們根本就不顧及老人家的感受,毫無人性地把老人家推開,並強制地把控告人拖到門外的一個警車裏押送到成都市成華區所謂的「610」私設的所謂的「法制教育中心」(獅子山農家樂,對外謊稱「法制教育中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沒有出具任何法律文書。控告人的母親因目睹警察非法抓捕自己的女兒,精神上遭到極大的刺激,每當看電視時,當看到有警察的圖象時就很害怕地要求關掉電視,此種情形一直伴隨著控告人的母親,使其長期處於憂鬱之中,致使於2011年在悲憤中離世。
2005年底,控告人的兒子正上高中,為了改變生活困境以及供養兒子的讀書問題,控告人不得不四處打臨工,剛找到了一份臨工還不到兩週,卻被成都市成華區府青路派出所人員威脅雇佣老闆辭退了控告人。
2006年,控告人因生活困難又找到了一份工作,正在上班時,成都市成華區府青路派出所人員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理由的情況下把控告人非法抓捕、構陷罪名非法關押到看守所,導致了控告人失去了人身自由,因而又一次失去了工作。
2007年,控告人因生活困難找到府青路街道辦事處主管迫害法輪功司法所所長唐曉東,要求恢復原單位工作,唐曉東就要求控告人寫「保證書」,並說:「你不寫「保證書」,到上面(指所謂的「610」)不好說話。」
2008年7月31日,成都市成華區府青路派出所刁所長和戶籍警李霞突然闖入控告人家中,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要強行綁架控告人,當時控告人的兒子正在家中等待高考通知書,見到他們私闖民宅的違法行為,向刁所長提出:請拿出《搜查證》。刁所長當時愣了一下,接著對控告人的兒子說:「沒有,馬上回去開。「控告人的兒子護著自己的媽媽,不要他們綁架自己媽媽,刁所長卻突然把控告人的兒子的手扭轉到背部按倒在地上,之後,把控告人強行地綁架到新津所謂的「法制教育中心」實則「洗腦中心」限制人身自由近三個月。拒絕出具法律文書。
在新津「洗腦中心」,控告人要求無條件釋放,《憲法》規定宗教信仰是自由的。殷堯舜和包小牧多次說道:「不轉化(放棄信仰)休想出去。包小牧還多次要控告人寫所謂的『三書『「,控告人拒絕他們的違法行為,以絕食來抵抗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包小牧就恐嚇控告人說:」你不轉化,我們出個證明到你兒子的學校,叫你兒子上不了大學(當時兒子剛高考完,在家等待通知)。」還恐嚇說:「你們想推翻政府,你們是反革命,你不轉化就把你送到監獄裏,判你十年八年的。「並授意包夾都江堰的農民李發秀(60歲左右)、鐘群英(60歲左右)和川棉廠的下崗(失業)工人戚景華(50多歲)等對控告人進行野蠻灌食及24小時的監視。灌食時,他們把開口器開到最大位置,使控告人痛苦萬分。在非法關押期間,有一天,包夾戚景華拿著半瓶桔黃色鮮橙的瓶子不停地搖晃,然後強制給控告人灌下,導致控告人心裏難受發慌、恐懼,彷彿自己的身體在漸漸縮小。
2009年7月18日,控告人又找到一份臨工。還不到一個月時間,就在上班時間,控告人再次被非法關押到所謂的「法制教育中心」限制人身自由。控告人是沒有病的,因不接受轉化,包小牧他們就採用灌藥方式折磨控告人,並把藥交給包夾戚景華保管,戚景華就把藥輾成粉末後交給另兩個包夾強制給控告人灌下。包小牧叫包夾把電視音量開到最大,讓噪音來破壞控告人的神經系統。控告人因被強制灌入不明藥物後,聽到噪音就使精神處於接近崩潰狀態。由於控告人的身體遭到嚴重的摧殘,已經到了極度虛弱狀態,只能躺著。這時,包小牧來到控告人的房間,逼著控告人簽「三書「放棄信仰,控告人拒絕,於是,包小牧就命令控告人坐起來,控告人由於身體極度虛弱無法坐起來,包小牧無視控告人的身體狀況,毫無人性地把控告人從床上推下去,並惡狠狠地說:「到這裏不是讓你來療養的。」
之後,控告人被劫持到新津縣醫院輸液。包小牧對控告人說:「你在這裏的住院費用全是你家人出的。」並當著控告人的面發給兩個包夾(戚景華和成華區的一個待業人員)一人一百元錢,當眾欺騙說是控告人的丈夫拿的錢。在縣醫院輸液時,她們強行把控告人綁在椅子上,控告人喊了一句「法輪大法好!」,包小牧立即把手中一瓶飲料(冰凍過的,還沒有化)打在控告人的臉上,並把控告人的嘴用紗布纏住,又叫人去買一個封口膠把控告人的嘴封住。在縣醫院門口等車時,控告人揭露他們的非法行為,包小牧當著眾人把控告人的褲子扯爛,以致內褲露在外面;她還在光天化日之下穿著鞋踹控告人的腹部,氣急敗壞地打控告人,結果沒有一輛出租車願意搭載。
殷堯舜指使包夾把生雞蛋直接放入碗裏給控告人強制灌下,生雞蛋的腥味使控告人嘔吐難忍。殷堯舜還唆使包夾戚景華往食物裏放入過量的食鹽,強制給控告人灌下。之後,控告人感到心口發燒、口乾,身體難以承受。包小牧就指使包夾鐘群英、李發秀每天每隔一個多小時給控告人灌一次水,把開口器開到最大位置,並說:「我們不知道你喝夠沒有。」所以過量的灌,有一次差點使控告人窒息。
遭受近三個月的迫害,控告人被迫害的致肌肉萎縮,不能行走;腎、腸胃系統損傷到幾近衰竭,頭髮也白了,記憶力也衰退。控告人的身體被迫害到非常嚴重的情況下,才被放回家,拒絕出具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文書。
控告人因此再一次失去了工作。
2010年5月份,控告人因恢復工作問題到成都市成華區政法委所謂的「610」辦公司找相關領導,得知張曉初接任了邵主任的職務,控告人就向張曉初提出了要求恢復工作,張曉初說:「你的思想還沒有轉變,要再一次送你到新津所謂的法制教育中心『學習』。」控告人不服,請他拿出文件,他卻拿不出來。
2011年,控告人滿了50週歲,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於是,控告人就到前鋒公司找到了現任人事部總經理譚梅,要求辦理退休手續。譚梅告知:「公司已把你開除了,你去告我們嘛!」控告人問:」是甚麼時間開除的?「要求看看被開除的法律文件。之後,控告人得到了一份【2001】41號前鋒集團人事部《關於對生產部職工郭利蓉同志除名的決定》的複印件,在此情況下,控告人只有到成都市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希望能得到一個合理的裁決,可是最後的結果卻是「超過時效期不予受理」。
2012年10月22日,控告人收到了勞動仲裁不予受理通知書。2012年10月25日,控告人的父親給前鋒公司楊總寫了一封信,希望公司領導能夠解決此事,控告人就不走訴訟程序了。可就在2012年10月30日下午,正準備到法院提起訴訟,卻遭被控告人沒有執法權的政府工作人員府青路街道辦司法所所長汪志華夥同社會閒散人員私闖民宅不出具任何法律文書將控告人綁架到府青路派出所,後被府青路派出所民警李霞、李素江強行送到新津所謂的「法制教育中心」實質是「洗腦中心」。
到了所謂的「法制教育中心」,府青路街道辦的4個協警就強行把控告人拽出車,他們4人分別拽著控告人的兩腿和兩手往所謂的「法制教育中心」的樓房裏抬。這時「洗腦中心」的「工作」人員黃忠志,在一旁污衊控告人的師父,控告人叫他住嘴,他氣急敗壞地追上來,穿著大皮鞋使勁踹控告人,在控告人被協警抬走的過程中,黃忠志跑過來,用他的大皮鞋使勁踹控告人的頭,他的皮鞋底直接對著控告人仰望的臉踹,由於他用力很猛致使控告人後腦勺著地當時就昏迷過去了。控告人被踹的臉及下嘴唇腫得很高,口裏流出鮮血。他們把控告人抬到二樓的一房間裏甩到床上就走了。
之後,「法制教育中心」主任殷堯舜走進房間,控告人問殷主任甚麼原因把控告人關押到這裏。他說是街道辦送來的。控告人說,沒有任何犯罪事實被非法關押在這裏,是非法拘禁。主任殷堯舜說:只要是社區、街道辦送到這裏來,他們就收。控告人要他給個法律手續,並告訴他自己正因勞動仲裁,準備向法院起訴,這個時間是十五天,十一月五日就到期,並要求他們無條件釋放控告人。主任殷堯舜說不可能立即放人,至於起訴的事好辦,到時候他們出具證明,證明這期間你是在他們這裏。
控告人以絕食抗議他們的非法拘禁。他們為了讓控告人放棄絕食絕水,在控告人絕食的第四天也就是11月2日,他們四五個人第一次給控告人野蠻灌食了一個生雞蛋,11月3日第二次又野蠻灌食一個生雞蛋,那個蛋腥味,讓人噁心嘔吐。之後,他們還在灌食中放入不明藥物,當控告人揭露他們的非法行為時,他們說是放的葡萄糖,葡萄糖會是異樣的苦藥味嗎?他們灌的不明藥物致使控告人每天昏睡、頭腦發木、伴隨著精神恐懼的煎熬中度日。
在控告人的身心受到嚴重的摧殘後,他們決定釋放控告人,被控告人殷堯舜主任不履行承諾,拒絕出具法律文書,導致勞動官司流產。
2012年11月21日,被控告人府青路派出所警察李霞和李素江等人把控告人從所謂的「法制教育中心」接出來送回家,控告人的父親、丈夫、妹妹在控告人家門口看到控告人身體受到嚴重的傷害,控告人丈夫給控告人照了像,警察李霞就把控告人丈夫的手機搶過來後說:不要把事情弄大了,於是把手機交給警察李素江把手機裏的照片全部刪除了。這時,控告人的父親要求他們給一個說法,控告人拒絕下車,要求出具法律文書,他們就把控告人拉到家屬區外的一個路邊,強行把控告人從車上拖下來扔到那裏他們就走了。當時控告人身體虛弱無法站立起來,身上還有在所謂的「法制教育中心」被殘忍打傷的痕跡。過路的人見狀了解情況後,他們拿出手機報了110,但是110公安機關沒有出警。
控告人又一次在沒有任何法律文書的情況下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3天,導致勞動官司流產。
2014年秋天,中央巡視組到了成都。控告人向中央巡視組反映了控告人的生存問題回家後,2014年9月27日卻被成都市成華區公安局國保大隊陳永忠及成都市成華區府青路派出所所長劉世根等十多個人在沒有任何法律文書的情況下,把控告人家中的私人書籍搶走,還強行把控告人從家中非法抓捕到看守所非法關押。他們還問控告人向巡視組遞交了甚麼材料,控告人說:「我要生存!」
2015年,控告人向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遞交控告信,遭到「610」、派出所的多次入戶騷擾。
控告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多次到法院遞交訴訟材料,可是工作人員不接。2016年6月控告人和律師,再次到法院要求補交延誤訴訟的材料。控告人找到府青路街道辦事處司法所所長汪志華要求出具法律文書,他說他不能開這個證明。派出所的警察李素江(直接開車送控告人到法制教育中心的警察),李素江明確答覆:「不給出具證明,沒有任何理由,就是不給開具證明」。控告人又找了所長劉世根,他也不給出具證明,最後他說要法院到他們那裏去調取。控告人只好向法院遞交申請,請法院去取證。法院去後答覆控告人:「派出所那裏沒有抓捕控告人的記錄。」
2016年6月24日,控告人的律師與成都市法制教育中心殷堯舜聯繫,要求出具控告人被關在他們那裏的法律文書,殷堯舜卻說:「找他們沒有用,要控告人直接到成都市成華區政法委防邪辦去,教育中心不對個人,只對單位」。同日下午2點半控告人和律師到成都市成華區政法委防邪辦見到科長漆濤和秦光勇。我們把法院及勞動仲裁委的證明及訴狀給他看了,並說明了來意,他很爽快的答應給開證明,轉過來又說:「現在領導不在,要我們改日再去。」
2016年6月30日(星期四)下午15:00左右,控告人和律師到成都市成華區政法委防邪辦去拿證明,漆濤科長說:「領導出差還沒有回來,要控告人下週一再去。這個證明他們不能隨便開,開這個證明是要擔當責任的。「漆濤還說:」需要街道辦、派出所、法院等在一起研究後再說。「把控告人糊弄走。
2016年7月4日(星期一),成都市成華區政法委防邪辦漆濤電話告訴控告人,要求控告人不要再到政法委去了,他們不給開證明,並說到時候他們口頭告知法院出具證據。
成華區法院王法官到區政法委調取證據被拒,區政法委還推諉要法官到新津所謂的「法制教育中心」調取。
2017年3月2日,控告人一大早到了成都市法制教育中心,打電話給殷堯舜,告知他:「請開具自己被關押的法律文書「。殷堯舜回答說:你寫一個情況,我再去請示領導。」同時告知,找他們沒有用,還是去找成都市成華區政法委防邪辦。於是,控告人開始寫情況說明,正寫著,接到殷堯舜來電話說:「法院已經處理你的案子了?」控告人回答說:「因為延誤訴訟期,需要你出具關押的證明。「殷堯舜誤導控告人去找成都市成華區政法委防邪辦。由於他們相互推諉,都拒絕出具限制控告人人身自由的法律文書,導致控告人的勞動官司流產,至今64歲沒有享受社保待遇。
基於上述事實,控告人郭利蓉認為:
成都市政法委法制教育中心主任殷堯舜、成都市成華區政法委原書記郝武元、科長漆濤、成都市成華區府青路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汪志華、成都市政法委法制教育中心工作人員包小牧、黃忠志和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區分局屬下的府青路派出所所長劉世根、刁所長和民警李霞、李素江、唐松、王浩權等作為國家公務員,多次私闖民宅強制綁架控告人,採用恐嚇、誘騙、暴力摧殘身體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至少涉嫌下列罪名。
(一)國際法的罪名:反人類罪、酷刑罪、群體滅絕罪
反人類罪、酷刑罪、群體滅絕罪是嚴重踐踏全人類良知的罪行,這三種罪行與戰爭罪、侵略罪一起,共同構成了國際法上最嚴重的罪行、國際法上的核心罪行、國際法上的罪中之罪。
(二)違反《憲法》
《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憲法》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憲法》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憲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憲法賦予公民信仰自由的權利和賦予公民的信仰、言論、出版、結社等權利也同樣是神聖不可侵犯的。
(三)違反《刑法》
1、故意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侮辱罪、誹謗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之規定: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3、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濫用職權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違反《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1、《公務員法》:
第五十九條: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十)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條: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以毆打、體罰、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法輪功是教人信仰真、善、忍的正信。不是邪教。
法輪大法(也稱法輪功)李洪志先生所傳的上乘的佛家修煉大法,以宇宙特性「真、善、忍」為原則,「真、善、忍」是宇宙中最根本的特性,也是衡量宇宙中好與壞的標準。是修善的、和平的,一切活動都是公開的、自願的、免費的。不分男女老少,從幾歲幼童到九旬老人,修煉者每個人都是社會中的一員。對個人來說,修煉法輪功不但能祛病健身,使人變得誠實、善良、寬容、和平,而且能開啟智慧,逐漸達到洞悉人生和宇宙奧秘的自在境界;對社會來說,修煉法輪功能增加社會的穩定、包容與祥和,提高人們的整體精神生活質量。
前人大常委代表喬石等幾位退休老幹部曾於1998年針對深圳、大連、上海等地的35000名法輪功學員進行了數月的深入調查,得出的結論是法輪功祛病健身的有效率達到了98﹒975%,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至今法輪大法已洪傳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包括香港、台灣地區,法輪功的書籍已經在世界各地被譯成五十種語言出版發行,法輪功及其創始人獲得的各種褒獎三千多項。
我從事技術工作,因長期伏案患頸椎炎到中醫醫院牽引,又到八一骨科醫院敷中藥,經常疼痛難忍;而且身體還出現長期便血。為此,我曾練過多種氣功,都見效甚微。後來得知修煉法輪功有奇效,於是我就開始修煉了法輪功。修煉法輪功後,果然身體上的多種疾病都不翼而飛了,痊癒了,而且二十多年來一粒藥都沒吃,為國家節省了大量的醫藥費。法輪功使人身心受益,怎能說是邪教呢?
國家根本沒有一條法律認定法輪功為「邪教」!「邪教」之說是江澤民在1999年10月26日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的訪談時首先拋出的。第二天《人民日報》跟風發表了評論員文章,重複了江澤民的誣蔑之辭。然而,個人講話和媒體報導不是法律。中國《憲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對國家主席的職權作了規定。國家主席在職權範圍內的活動代表國家,在職權範圍外的活動不代表國家,只是個人行為。江澤民作為國家主席是沒有權力做這樣的認定,因此江澤民的個人行為,不代表國家。
公安部於2000年4月30日出台《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明確列出了當時已經認定的14種邪教組織,包括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認定和明確的7種邪教組織以及由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7個邪教組織。而這14種邪教裏面沒有法輪功。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邪教組織有7種:分別是1)呼喊派;2)門徒會;3)全範圍會;4)靈靈教;5)新約教會;6)觀音法門;7)主神教。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有1)被立王;2)統一教;3)三班僕人派;4)靈仙真佛宗;5)天父的女兒;6)達迷宣教會;7)世界以利亞福音宣教會。公安部製發的這個通知,明確否定了江澤民和媒體對法輪功的誣蔑之辭,表明法輪功不是邪教,法輪功在中國是合法的,迫害法輪功沒有法律依據。
2014年6月2日《法制晚報》又重新公布了(公通字【2000】39號文)的內容,再次向社會公布了已認定的14種「邪教組織」名單,裏面沒有法輪功。
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在貫徹人大《決定》中,製作的《通知》,違背《決定》本意添加了「法輪功邪教組織、法輪功邪教組織冒用…」,這些內容是人大《決定》本意沒有包含的內容,其發布所謂《通知》的行為違反《憲法》第六十七條和《立法法》第四十八條「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且目前這兩個《通知》在法規庫已經下架,其時效性:已失效。不能再作為打壓法輪功的依據。兩高把2017年針對《刑法》三百條發布的司法解釋,作為污判法輪功的法律依據,該司法解釋以「司法解釋」之名,行「立法解釋」之實,其違憲違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其解釋中也沒有提及法輪功。
全國現行有效的法律(人大層面的立法)約三百部、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約六百部,沒有任何一個條文對法輪功進行定義、指控信仰法輪功違法。
更何況人的信仰是屬於人的思想領域界的,是天賦的人權。任何國家政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干預和侵犯。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有特權,在法律之上還有道德良知,在道德良知之上還有天法。
「善惡有報」是天理。
追隨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國家級及部級高官的周永康,李東生,周本順,李春城,李昆學,魏宏等都已經遭報應,報應還在繼續著,迫害法輪功的人一個都逃脫不了。近期,貴州省市級以上落馬的政法委書記有五位,消發君、張本強、熊德威、張謙、省政法委副書記劉文新。中國百姓希望公安警官、檢察官、法官等執法官員,都能遵照憲法和法律依法辦事,儘快從個別權勢的操縱中解脫出來,抵制邪惡的指使,做自己的主人,找回公檢法司人員應有的尊嚴。
請成都市監察委員會依法追究被控告人違法犯罪的刑事責任。督促、責令被控告人限期為控告人出具2012年10月30日至2012年11月21日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文書,保障控告人基本人權及生存權、賠償控告人一切損失。終止非法關押和迫害修煉真、善、忍的人,終止冤假錯案的繼續發生!也是對自己生命的負責!
此致!
成都市監察委員會
抄送:
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分局
成都市成華區檢察院
成都市成華區人大常委會
成都市成華區政法委
成都市成華區司法局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人大常委會
成都市政法委
成都市司法局
四川省檢察院
四川省公安廳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四川省政法委
四川省司法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