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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非法庭審 王淑華與辯護人揭迫害、述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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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遼寧省瀋陽市法輪功學員王淑華女士二零二五年八月因講法輪大法真相遭人惡告,被警察綁架、關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王淑華遭瀋陽市大東區法院非法庭審。在法庭上,王淑華理直氣壯地告知合議庭人員:「我不是被告,我無罪!」且明確表示:「對我構陷的罪名不成立!」

王淑華在法庭上講述了自己修煉法輪大法後一身頑疾不治而癒的親身經歷,並與兩位親友辯護人當庭揭露惡告者打人的惡行,揭露相關公檢法人員一系列違法犯罪事實。整個庭審過程中,檢方人員自知違法無理,對王淑華的一再質問無言以對,合議庭人員對親友辯護人有理有據的辯護意見無力反駁。法官以打斷發言、威脅恐嚇等違法手段操控法庭,反而使欲蓋彌彰的罪行昭然若揭。

在正義與良知,事實與法律面前,謊言不攻自破,真相直指人心。庭審結束後,參加旁聽的親友們感慨的說:今天法庭上的原告是當事人(王淑華),真正受審的是他們(合議庭人員及參與迫害者)!

以下是王淑華女士與親屬辯護人在法庭上揭露迫害、講述真相的經過:

一、申請公訴人宗珊、法官張巨濤及共產黨員迴避

在法庭申請迴避環節,王淑華首先直接要求公訴人宗珊、法官張巨濤迴避。問她迴避理由時,王淑華說:「第一,因為他倆是無神論者,對我是不會公平審理的。第二,我的親屬已經把他們控告了,所以我強烈要求他倆迴避。」

親友辯護人A闡述申請公訴人宗珊迴避的理由:

其一,公訴人宗珊作為本案檢察院的承辦人員,無視公安機關偵查人員的諸多重大違法犯罪行為等情況,不嚴格審查案情,行使自己的法律監督職能,明知當事人沒有任何犯罪事實,卻以威脅恐嚇的方式脅迫當事人認罪認罰,而且在極短時間內,即九月一日就對當事人作出違法批捕決定、九月二十四日就將當事人違法起訴到大東法院,故意製造冤假錯案、執意參與對當事人的迫害,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等。

其二,公訴人宗珊在辦案過程中無視當事人及辯護人的訴訟權利,非法剝奪親友辯護人閱卷及會見等權利, 對親友辯護人寄交的法律文書無一正面答覆;違反《最高檢察院關於實行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的規定》第四條,以及《最高檢察院關於加強檢察法律文書說理工作的意見》之五的規定,對其違法作出的批捕和起訴決定拒絕以案釋法,說理。對親友辯護人避而不見、拒絕溝通,對於親友辯護人主張權利表現出漠然、敷衍、推諉、欺瞞、刁難,以及對《刑事訴訟法》實施的破壞,使親友辯護權形同虛設。公訴人宗珊身為進入員額制的辦案檢察官,本應當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不起訴決定,卻無視公安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搜集證據,包庇、放縱公安偵查機關,違法起訴當事人,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給當事人及其家屬造成巨大的身心傷害。依據《刑法》 第397條、第399條之規定,已經構成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公訴人宗珊已被辯護人及當事人在庭前三次提起控告並要求其迴避,同時辯護人已向大東區檢察院提請大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免去宗珊檢察官的職務,並責令其退出員額,並要求瀋陽市檢察院檢察長監督並指令大東區檢察院執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9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綜上,要求公訴人宗珊迴避。

親友辯護人A闡述申請法官張巨濤迴避的理由:辯護人和當事人已對法官張巨濤提出控告,並在庭前遞交了控告書和迴避申請書。理由是:在一審階段,法官張巨濤多次對辯護人提出的閱卷及會見申請百般刁難、層層設卡、提出各種無理要求(如要求開具除戶口本之外的關係證明及無犯罪證明等),阻撓辯護人正常行使訴訟權利,濫用職權粗暴踐踏《刑事訴訟法》。直到辯護人啟動控告及迴避程序後才被允許閱卷及會見。通過閱卷,辯護人發現卷宗中存在大量的非常明顯的非法證據,以及嚴重造假、偽造的證據,這才是辯護人被阻撓閱卷的根本原因──法官擔心公安機關、檢察院不法人員故意製造的冤假錯案曝光。辯護人在庭前又及時向法官提交了《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書》、《證人出庭申請書》、《筆錄、簽字、指認等無效聲明》、《筆跡鑑定申請書》。然而,法官張巨濤對以上申請不作任何答覆,且在兩位辯護人剛剛完成閱卷後即刻定下開庭日期,故意壓縮了當事人及辯護人庭前準備時間。身為法官,如果不能依法辦案,何談公正審判,又怎能不製造冤假錯案?!鑑於控告後,當事人及辯護人與法官已形成利害關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申請法官張巨濤迴避。

親友辯護人A闡述申請合議庭全部中共黨員迴避的理由:由於有神論和無神論信仰上的直接衝突和對立,信奉無神論的共產黨員根本不懂得對信仰的尊重、不懂得堅守信仰的價值,勢必對法輪功信仰者存有偏見和歧視,甚至可能聽信官方宣傳的謊言毒害,對當事人的信仰產生仇恨,做不到公正處理案件,因此應當迴避。

第四,請有「前科」的人全部迴避本案。申請人認為,凡是曾經非法抓捕、起訴、審判過法輪功學員的人,所有還在參與抓捕、起訴、審判的公、檢、法人員,都屬於「犯罪前科」,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一)、(二)、(四)款的規定,都必須迴避本案。合議庭成員,無論你們是否有過「犯罪前科」,希望你們今天都能夠藉著當事人、辯護人提出的迴避要求,體面的迴避本案,為自己和家人留下寬鬆的退路,才是明智之舉。請各位迴避本案。

親友辯護人B闡述申請出庭公訴的檢察官宗珊、助理曹宇迴避的理由:檢察官宗珊在起訴階段對親友辯護人避而不見,剝奪辯護權;對法輪功群體有歧視,不能公正的擔任公訴職責及法律監督工作;檢察官助理由董丹更換為曹宇,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要求。

親友辯護人B闡述申請合議庭法官張巨濤和朱麗娜迴避的理由:

第一,法官張巨濤和朱麗娜參與過此類案件的審理工作,對當事人和這個群體有偏見和歧視,判決結果存在利害關係,不能公正的審理這個案件。

第二,大東區檢察院和法院,既不是被告人的居住地,也不是所謂的案發地,由大東區檢察院起訴、大東區法院審判,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卷宗裏也沒有指定管轄的文件,我們要求兩個部門出示所謂指定管轄的法律依據,是否合法,我們有權利提出異議和抗辯,辯護人希望你們馬上向上級彙報這個事情,不應該背這個鍋。

第三,不能公開審理本案。法官張巨濤承諾有位置儘量安排,卻出爾反爾,限制旁聽人數(十人),其他親友全部拒之庭外,等於變相的不公開審理。程序合法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因此要求二位法官迴避。

然而法官張巨濤對當事人及兩位辯護人的迴避申請當庭予以駁回,並不得覆議,稱案件的管轄由瀋陽市中級法院案件集中統一管轄。親友辯護人立即提出申請覆議,指出:「你們不能自己當自己的裁判員。」 王淑華也說:「我來時看到親屬那麼多人,為甚麼不讓進庭旁聽?」法官張巨濤強行打斷:「未經過法庭允許,不能隨便發言提問,擾亂法庭秩序……」庭審被迫往下進行。

二、訊問環節變成當事人的反問和質問

當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後,法官問王淑華,對檢察機關的起訴,你是否有異議?王淑華說:有異議!說我是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定我這個罪,我告訴你,不成立!為啥不成立?法輪功不是×教!哪條法律規定法輪功是×教?你把法律給我拿出來,我看一看,你也讓我心服口服啊。另外一條,你說我破壞法律實施,破壞哪條法律實施?破壞到甚麼程度?我一個平民百姓怎麼能破壞法律實施呢?只有你們當權的人,掌握政權的人才能破壞法律!

對於公訴人宗珊的非法訊問,王淑華回答:與本案無關,拒絕回答。公訴人問,你是否攜帶了聯想手機和多功能播放器?王淑華說,你把它拿來讓我看一看,讓大夥看一看,(公訴人無語)。王淑華揭露被綁架到公安機關,十六、七個小時,沒讓我喝一口水,沒讓我吃一口飯,沒讓我睡一分鐘時間,我這嗓子啞到現在這個程度。當被問到是否向證人劉鳳清口頭宣傳了法輪功信息時,王淑華說,把他找來對質,看看我傷害了他沒有?給他造成甚麼後果沒有?

在法庭上,通過親友辯護人發問,王淑華揭露了惡告者對自己虐待的惡行,以及在公安機關和看守所遭受迫害的事實真相: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十點半左右,我在沈河區泉富小區向居民劉鳳清(男,68歲)說了一句善意的真話,沒想到,他抓起我的帽子瘋狂的向我腦袋掄,打了五、六下,當時就把我打得頭昏眼花,小便失禁。我躲避他的毆打,但沒跑幾步就被他追上,然後他抓住我的衣領,掐住我的脖子(現在喉嚨都是啞的)將我劫持控制住,並喊人報警,直到警察來了他才鬆手。

我對劉鳳清只是說了一句為他好的話,與起訴書上的罪名沒有任何關係,更不會對他造成任何傷害。可是他的行為卻對我造成重大身心傷害,他犯了故意傷害罪,他是罪人。我信仰真善忍,我的言行受到憲法保護,我沒有罪,不應該站在這裏。我同意我的家屬以涉嫌誣告陷害罪,故意傷害罪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劉鳳清的刑事責任。我認為劉鳳清是因為受謊言的宣傳,才造成他仇視法輪功,仇視真善忍,才使他有如此極端邪惡的行為表現。

110出警來了兩個警察,沒有向我出示他們的工作證件,沒有告知我案由,沒有向我出示相關法律依據,甚麼都沒說,也沒有傳喚證,直接將我隨身攜帶的兜子扣押,然後就推我上警車把我綁架到派出所。卷宗裏的傳喚證上有三個簽名,還有模糊的指印,那不是我簽的,根本就沒有這件事兒。我被綁架到沈河分局萬蓮派出所,一個姓王的輔警(警號F11798)把我帶到一間開著空調、溫度很低的屋子裏,將我關進鐵籠子裏凍了一個多小時,他看我扛不住了才把我放出來,說「你還挺扛凍!」辦案警察沒有向我出示立案決定書,程序上的東西啥都沒有!只是恐嚇我,威脅我,問我個人信息,我不配合,他們就威脅我:不說抓你兒子,抓你丈夫。我隨身攜帶的財物被扣押時,警察沒有向我出示扣押決定書和扣押清單,啥都沒有,一個字都沒寫。文書上的簽字都是假的,偽造的,他們想寫啥就寫啥,我一個字都沒寫。到我租的房子裏非法抄家時,警察拿著我的鑰匙開的門,他們沒穿警服,沒向我出示搜查證,在三個房間裏非法搜查,也沒向我出示扣押決定書和扣押清單。卷宗裏的搜查時間是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1:01到2:30,這個時間差不多,但是搜查證上寫的是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17時向當事人宣布搜查的,上面還有當事人的簽名和手印,這不是我本人的簽字和手印,純屬造假。我被劫持到沈河分局辦案中心做審訊筆錄,我被戴上手銬,坐上鐵椅子,受到辦案警察的威脅恐嚇,說要抓我兒子,欺騙我說配合完就能回家了,我在警察製造的這種極度恐慌和誘騙下做了筆錄,現在我聲明筆錄作廢。

我被綁架後,辦案警察沒有保證我的飲食和休息,十六、七個小時一口飯沒讓吃,一口水沒給喝,一分鐘沒讓睡。且受到警察的故意刁難及虐待。我在辦案中心體檢時血壓229,到七三九醫院測量血壓210,送到看守所後醫生說去四院處理一下,這時我想要大便,和年輕警察董城赫說,我要大便,給我點紙。沒想到被他直接拒絕:我上哪兒給你拿紙去?不一會兒同行的司機捂著肚子要上廁所,董城赫直接把衛生紙遞給他。我被逼無奈,便後只得用水沖洗處理一下,我感到這是我一生中最悲慘的時刻,還是在人民警察的虐待下造成的,慘不慘哪?在座的各位你們聽聽,這是人民警察嗎?如果警察都這樣,咱們這個社會還能生存下去了嗎?為了把我關進看守所,董城赫逼我吃降壓藥,還騙看守所負責收押的人說給我打滴流了,我說沒打滴流,看守所的人也不聽,直接把我違法收押了。

在看守所我受到嚴重虐待和迫害,因為我血壓二百多被看守所違法收押,為了把我的血壓值降到符合收押標準的假相,達到長期非法拘禁我的目的,他們天天給我灌藥,掐住我的下巴殼(當時下巴殼就要掉下來了),掐住之後被迫張著嘴,往裏放藥片,然後就咚、咚、咚往裏灌水,給我灌的衣服前襟都是水……我覺得我的下巴殼要保不住了,每一次灌藥都是每一次的折磨。

檢察官宗珊來提審,她問我:你認罪不認罪?不認罪判你幾年我說了算,兩分鐘不到就走了,當時對我的打擊非常大。她沒有向我出示相關法律依據,沒有告訴中國家哪一部法律明確規定了法輪功是×教,也沒說出來啥是正教,更沒有指出我破壞了哪部法律,破壞到甚麼程度,造成了甚麼社會危害,我想至今她都不知道,更說不出來。當我接到起訴書後,想起檢察官宗珊對我的威脅:判你幾年我說了算。對我打擊特別大,加上每天遭受野蠻灌藥的痛苦折磨,所以我就選擇以絕食方式抵制對我的種種不公和迫害。

絕食後,我遭到灌食迫害,還被在押人員暴力群毆。九月十日晚上五點吃飯時間,在押人員金玉45歲(監室裏的小霸王)、張思憶22歲、馬可25歲、徐曉航45歲逼我吃飯,當時我插著鼻飼管,她們把管拽下,然後對我一頓拳打腳踢,並且還用灌滿水的礦泉水瓶朝我頭的右側一頓狂打,當時我就被打昏過去了。遭暴力群毆後,造成我頭暈頭疼至今,當時被金玉坐著的右腿不是骨骼受傷也是筋受傷了,因為一直疼痛至今,走路緩慢,已經二個多月了不見好轉。遭毆打後我找過所長,找過駐所檢察官,他們都是表面的安慰,根本不想依法公正處理此事。我一直要求給我看病,一提看病他們就逼我吃藥,不提看病就不吃,以此脅迫我放棄看病,放棄追究打人事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我煉的法輪功沒有組織,我的信仰與犯罪沒有任何關係,我今天就不應該坐在這裏。被公安非法扣押的所謂證據與犯罪也沒有任何關聯性,我從來沒有仇視過哪部法律、行政法規的想法,希望它無法實施。我根本不知道怎樣做才能破壞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我只知道,我沒違法,我沒犯罪,我是一個好公民,從來都是遵守法律的人。正教、邪教政府沒有權說了算,法律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人民代表大會是具有最高法律權利。憲法已經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所以說:我沒有犯罪!

我修煉法輪功的機緣是在一九九六年,在這之前我得了肝炎,肝區老是疼痛不好,四處求醫不能治癒,於是我就煉了法輪功,煉了之後肝病明顯就好了,我就覺得這個功法非常好。二零零二年,我遭到非法勞教,在馬三家邪惡的黑窩受到酷刑折磨(不讓睡覺,強迫罰蹲,有一次被逼迫連蹲七宿,身體已經承受到了極限,還被銬上吊起來,只有大腳趾著地……身體受到極大的傷害),造成我腰椎間盤突出已經是三到八節,行走都已經相當艱難了,住院不見好轉,苦不堪言。我又重新修煉,煉功之後身體就恢復了。如果我要不煉法輪功,可能我就癱倒在床,或者就不在人世了。另外,我的思想覺悟,思想境界都得到了昇華,我由一個爭強好勝,愛發脾氣的人變成了一個能高標準要求自己的好人,開擴大度的對待周圍人,周圍人對我的評價是相當好的,所以我覺得這個功法特別好,讓我受益匪淺。

另一辯護人問王淑華:「一九九九年法輪功未被迫害之前,你出去發資料嗎?講真相嗎?」王淑華回答:「沒有啊,這不是修煉所必須的,因為九九年之前國家允許我們修煉。講真相是在九九年法輪功被迫害之後,這些人覺得心裏很冤枉,要告訴社會和民眾,我們都是好人,不應該被迫害,電視上的宣傳都是造謠和謊言。」

辯護人問:「你們這種行為,可不可以理解是一種申訴、申冤的行為?」王淑華回答:「可以這樣理解,有前因才引起的後果,沒有迫害,不存在講真相,是申冤的行為,而不是甚麼破壞法律實施!」

辯護人又問:「社會上傳言有煉法輪功的去天安門自焚,有這個事兒嗎?」王淑華回答:「那是假的。」在這段問答中,法官張巨濤多次故意打斷,要求辯護人圍繞檢察機關起訴事實對當事人發問。辯護人據理力爭:「檢察院起訴的事實,不僅不是事實,恰恰掩蓋了真實的全部的真相和事實。檢察院有罪指控,我進行無罪辯護,不僅要查清這個客觀的情況,還要查清當事人主觀上的動機,有沒有要破壞法律實施的目的。」

三、惡告者承認自己毆打王淑華的事實

在庭審過程中的質證環節,雖然王淑華及辯護人多次強烈要求法庭出示證據原物,即用以構陷王淑華的物證(三部手機、五個播放器),要求當庭逐一展示、逐一播放,解釋其內容中能證明的事實,哪些文字或者音視頻起到了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的作用,具體破壞的成度和後果?法庭卻公然違反二零二一年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一條規定,拒絕出示證據原物(連張照片都沒有)。未經當庭辨認,質證,恰恰證明了此組證據是不具有合法性的無效證據。

關於「證人證言」,因親友辯護人在庭前向法院遞交了《證人出庭申請書》,要求舉報人劉鳳清(男,68歲,泉富小區居民)出庭進行質證。庭審當天,證人劉鳳清由萬蓮派出所兩名辦案警察全貝寧和董城赫陪同來到法庭出庭質證。

通過王淑華與其當庭對質,以及親友辯護人向其發問,劉鳳清說不出王淑華向其說的一句話對他造成甚麼傷害,也說不出王淑華破壞了哪部法律實施,卻當庭承認只因為王淑華是法輪功(學員),自己就打了她,剛開始說打了二、三下,後來承認打了五、六下,還承認追上王淑華後抓住王淑華脖領子,暴力控制王淑華十多分鐘,又喊人報警的犯罪事實。

當辯護人問劉鳳清:「你認為我當事人觸犯了哪條法律?你是否知道公民信仰及言論受到國家憲法保護?你知道我當事人是涉嫌甚麼罪名被抓捕和起訴的嗎?」等問題時,劉鳳清要麼回答與本案無關,拒絕回答,要麼就反問:「與本案有關嗎?」還未等辯護人問完,就被法官打斷發問。最後法官問劉鳳清:「當事人對你說了甚麼話?」劉鳳清回答:「三退保平安。」法官問:「甚麼是三退?」劉鳳清回答:「退三員,黨員、團員、公務員。」(三退是退出邪黨組織黨、團、隊)他說完就被帶出法庭,匆匆離場。

四、親友辯護人用法律全面闡述對法輪功的迫害是非法的

親友辯護人在發表辯護意見時,多角度、全方位的闡明了檢方對王淑華的指控的罪名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且當庭指出,案件的每一個方面、每一個環節,包括今天的庭審都是非法的,都是漏洞百出的,公檢法人員在打著法律的幌子,濫用職權、徇私枉法,構陷當事人,妄圖故意製造冤假錯案。

以下是親友辯護人闡述的要點:

(一)破壞法律實施罪名的客體──即被破壞的法律、法規不存在。

(二)本案中「利用」邪教破壞法律一說是沒有依據的。

(三)兩高的司法解釋的非法性。

(四)對事實的「認定」的無理性與非法性。明確指出,由瀋陽市公安局政治安全保衛支隊為本案出具的《情況說明》中對扣押物品認定為×教宣傳品的認定沒有法律依據及法理依托,根本上是屬於非法、無效的證據,不能作為判案依據。

(五)依據現行的中國法律,法輪功依然合法合規。

(六)當事人到底是一個甚麼樣的人?親友辯護人說:我母親信仰法輪功、修煉前後的身心變化,我和家人,以及今天來到法庭上參加旁聽的眾親友們,大家都是有目共睹的。一九九二年我的母親患上了嚴重的肝炎,幾次住院、多方求治始終不見好轉,疾病的折磨使她感到十分痛苦。母親有緣修煉了法輪大法,煉功一段時間以後她再去體檢時,身體各項指標竟然恢復到正常,困擾她多年的肝炎也不治而癒了。漸漸的我發現母親的脾氣也變好了,以前性格有點急躁,爭強好勝,學了法輪功後變得心胸豁達,仁慈寬厚,凡事總能自覺地為別人著想。在家庭中,她孝敬夫妻雙方父母,尊重關懷長輩,特別是當老人們年邁體弱飲食起居不方便的時候,她主動把老人接到自己家中,耐心細緻地關心照料,多年如一日不嫌髒,不嫌累,盡心竭力,無怨無悔。她關心老伴的衣食冷暖,教導子孫努力學習,端正人品,做德才兼備、對社會有貢獻的人。在鄰里間,她樂於助人,處事寬宏大量,發現誰有困難都能主動盡力幫忙。幾十年來與左鄰右舍都是和睦友好相處。親朋好友對她也都是有口皆碑。

母親工作也非常優秀,退休前曾連續二十年先後擔任昌圖縣大興中學團委書記、政教主任、教學副校長等職務。她愛崗敬業,盡職盡責,關心學生,注重師德修養,工作業績突出,獲得過多項榮譽和嘉獎。得到了各級領導和同事們的認可和信賴,以及學生家長和社會的一致好評,是一位名副其實的優秀教育工作者。作為家人、親朋好友以及熟悉我母親的人,都可以證明她是修心向善的好人,於家庭和社會都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的。她的信仰也註定是與犯罪無緣的。她從未做過更不可能去做任何危害國家、社會、他人的事情,將莫須有的罪名強加在我的母親身上,實在是太牽強也太冤枉。

沒有犯罪事實、沒有法律依據的所謂辦案不是執法是犯罪。因我母親堅持修煉法輪功,於二零零零年被免去了副校長職務,做調研員工作。又在二零零二年被非法勞教三年,劫持到臭名昭著的遼寧省馬三家教養院。在黑窩裏她遭到各種酷刑迫害──有時不讓睡覺,有時強迫罰蹲,有一次被逼迫連蹲七宿,使她身體承受到了極限,幾近昏厥,她還被銬上吊起來,只有大腳趾著地……在種種酷刑折磨下,母親的身體遭受極大的傷害,腰部疼痛難忍,血壓升高,頸椎活動受限,苦不堪言。結束非法勞教後,通過學法煉功她的身體再次恢復了健康。如今她再次遭受司法迫害,且在極短時間內被非法起訴到法院。不到三個月的時間,在家身體健康、精力充沛,無任何疾病的母親,現在卻被迫害的如此蒼老、憔悴、記憶力嚴重減退、身體狀況日益惡化……作為兒子我是痛苦至極的!特別是當我了解到自己的母親不僅遭到非法構陷,還被辦案警察刑訊逼供、變相肉刑,被迫害出嚴重高血壓病症後,不僅沒有得到醫治,反而被看守所違法收押。不僅如此,在羈押場所竟然又遭到野蠻灌藥、暴力群毆……這些更是令我痛心疾首!

今天的庭審,究竟誰合法誰犯罪早已一目了然,我的母親是無罪的。作為當事人的兒子、作為親友辯護人、以及公民身份,我有責任和義務為我母親申冤,為善良發聲,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及公民的合法權益,因為我知道沉默的代價是甚麼……無論以任何名義對善良的信仰者採取懲治都是違法犯罪行為,這些傷天害理的罪行,一定會受到追訴、嚴懲,接受歷史的審判。我們應該學會尊重信仰者的信仰自由,每個人都在這場大是大非面前檢驗著自己的良知底線,也將見證將來的結局。根據《公務員法》第六十條規定以及「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等政策,明確斬斷了執行違法命令而想逃避懲罰人員的退路。任何迫害良善的犯罪行為都無法得到任何「上級」的保護;更別指望「內部通知」或「指示精神」為自己開脫法律責任。為了維護法律尊嚴、避免給當事人及家人造成更大的傷害、避免將來可能產生的司法賠償以及對相關人員的追責,請法庭嚴格依據事實、法律、良知,做出經得起歷史檢驗的判決!依法宣判當事人無罪,立即無條件釋放我的母親王淑華。

非法庭審過程顯示法庭很心虛

庭審當天,王淑華眾親友三十餘人進入法庭旁聽席入座後,被書記員梁美淇要求上交身份證進行複印,然後所有人員都被法警叫出去重新進行二次安檢,又被逐一詢問與王淑華是甚麼關係,被要求手機一律不許帶進法庭。法官張巨濤又以人多為藉口,非法限制十人旁聽名額。即使這樣,被拒之庭外的二十餘位親友卻沒有一個人離開,全部等待在走廊裏直到庭審結束。家屬向法官申請,希望庭審結束後,親友們能在玻璃門處與王淑華見上一面,然而就連這個小小的合理請求也被法官無理無情的剝奪了。

整個庭審過程中,公訴方宗珊和曹宇兩個人一直戴著口罩,或是沉默不語,或是耷拉著腦袋,而審判席上坐著的法官和陪審員,對王淑華及辯護人的發言全然一副心不在焉的表現,完全是在走過場。特別是,法官張巨濤和身邊的所謂陪審員王雲鵬(男,五十歲左右,戴眼鏡)二人舉止異常、頻頻交頭接耳,耳語過後張巨濤就開始故意擾亂法庭,無理、野蠻的打斷辯護人發言。辯護人當庭質問:審判長怎麼能聽陪審員的指揮哪?

王淑華被綁架關押後,遭受種種虐待,心身備受折磨與摧殘,庭審當天她走路緩慢由法警攙扶,頭髮也白了,嗓音也沙啞了,需要多次喝水來緩解。但在庭審發言中,她借助話筒,聲音響亮,吐字清晰,擲地有聲,當庭揭露惡告者及不法人員對自己的非法構陷及迫害,證實修煉法輪功的美好,堂堂正正的向法庭闡明修煉法輪功合法,迫害法輪功有罪。

雖然法官剝奪了王淑華最後陳述的權利,但是在整個庭審過程中,王淑華不卑不亢,表達出自己的心聲,多次當庭質問:「拿出對我構陷罪名的法律依據!我破壞哪條法律了?這是非法開庭,我不是被告,我無罪!我要控告!」

兩位親友辯護人的發言亦是有理有據,鏗鏘有力,即便遭到法官頻繁打斷、惡意干擾,仍盡一切可能的發表無罪辯護意見,以維護王淑華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平與正義,且在發言時勸告參與迫害者:沒有法律依據的所謂辦案不是執法是犯罪,將槍口抬高可自救,懸崖勒馬、停止迫害方有出路。庭審中合議庭法官及幕後操控人員竭力壓制王淑華、辯護人發言剝奪辯護權是嚴重的違法錯誤行為,對冤假錯案的造成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王淑華女士遭中共迫害更多事實請見明慧網報導《瀋陽市68歲老太王淑華被非法批捕》《灌藥、灌食、群毆 瀋陽第一看守所野蠻折磨王淑華》《在看守所遭虐待 瀋陽王淑華被非法起訴到法院》

參與迫害人員相關信息:

惡告者:路人劉鳳清,男,出生日期:1957年12月7日;電話:13386894018;住址:瀋陽市沈河區泉富小區88號樓4-2-1。

瀋陽市大東區檢察院:
地址:遼寧省瀋陽市大東區合作街89號(南門),郵編110044
電話:024-88363499
檢察長韓壯024-62199001
公訴人宗珊024-88363315、15164139626
起訴書上檢察官助理:董丹
出庭公訴檢察官助理:曹宇

瀋陽市大東區法院:
地址:遼寧省瀋陽市大東區臨河路86號,郵編110041
電話:024-88502198
立案:024-28319690
紀檢:024-88131505
院長:戴兵024-28319999
審判長:張巨濤024-28319571、13998269802(刑二庭庭長)
審判員:朱麗娜024-28319578、13079298207
陪審員:王雲鵬(男,五十歲左右,戴眼鏡)
書記員:梁美淇024-28319903

瀋陽市公安局:
地址:遼寧省瀋陽市和平區南京北街77號,郵編110053
電話:024-23105075、024-23107122、
局長:袁林(2025年3月上任)
政治安全保衛支隊負責人──出具非法證據《認定意見(情況說明)》

瀋陽市沈河公安分局:
地址:遼寧省瀋陽市沈河區瀋陽路東華南巷4號,郵編110011
電話:024-24849109、024-24844572
局長李剛(2025年信息)
國保大隊:大隊長楊文清、警察任傑──向檢察院非法提交《提請批准逮捕書》及《起訴意見書》。
網保大隊:大隊長張國恆(警號113090)、偵查員朱曉雷、丁鋒──為本案出具非法證據材料《電子數據檢查筆錄》。

沈河分局萬蓮派出所:
地址:遼寧省瀋陽市沈河區先農壇路17巷24號,郵編110042
電話:024-24802925、024-24111540
所長劉哲13604000025(警號113066)
副所長蘇航17640240576(警號109543)──受案部門負責人。
辦案警察全貝寧024-24802925(警號X92205)──非法審訊被迫害人。
辦案警察董城赫19997129844(警號109196)──強行將血壓值超高的被迫害人關入看守所)
辦案警察范世華(警號109331)──綁架、非法審訊被迫害人)
警察王瑜──非法審訊被迫害人。
輔警王某某(警號F11798)──將被迫害人關進鐵籠子裏凍、虐待)

(責任編輯: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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