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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五老太被綁架關押構陷四月 家屬申冤維權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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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明慧網通訊員山東報導)山東龍口市法輪功學員劉海燕(60歲左右)、崔秀菊(70歲左右)、李玉芳(70歲左右)、吳鳳珍(70多歲)、欒豔萍(50多歲)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被綁架、非法關押構陷至今已經四個多月:龍口市公安局政保大隊先抓人再搜家拼湊證據、檢察院不到五天草草完成審查起訴、法院無理由拒絕親友辯護人閱卷會見。現在,家屬依法遞交了《庭前釋法申請書》、《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書》、《證人出庭申請書》、《閱卷、會見申請書》、親友辯護人手續等法律文書,主審法官遲亞囡置若罔聞,於九月十日將起訴書送達看守所,拒絕親友辯護人閱卷、會見。

四個多月的申冤、維權過程,讓家屬實實在在地看到、感受到中共司法體系故意徇私枉法、草菅人命、視百姓生命如草芥的全過程。針對警察、檢察院、法院相關人員的違法行為,家屬向龍口市公安局遞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要求公開本次立案、搜查、拘留、逮捕責任人及未穿警服未出示證件的警察的詳細信息。信息公開辦公室回覆不予公開。問為甚麼不予公開?答:國保不讓公開。

龍口警察用十天時間羅織證據,八月十八日將捏造的所謂「案件」移交龍口市檢察院。家屬問辦案警察郭福兌:誰定的邪教?答:民政部。家屬問:民政部定的邪教?郭說:只要符合邪教特徵,我們就可以打擊。家屬問:破壞了哪條法律?不能實施了?郭說:刑法300條。如此蠻橫、讓人大跌眼鏡的回答,折射出這群被矇騙、被利用的生命的可悲!偵察階段,家屬依法遞交了《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書》、《撤案、不起訴申請書》等法律文書。郭福兌告訴家屬:沒有用,我那這種東西有一摞子,沒人看。

檢察院案管中心對家屬急切地詢問推三阻四,一會說案子沒過來,一會說還沒分,不知道誰負責。家屬親自到案管中心,要求轉交親友辯護人手續及《以案釋法申請書》等法律文書,工作人員才不得不告訴家屬:公訴人是呂莎莎,這時已是八月十九日。家屬馬上遞交了《調取無罪證據申請書》、《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不起訴申請書》等法律文書,呂檢察官以沒收到《以案釋法》等法律文書為由,拒絕對此做出回覆。

在審查起訴階段,該檢察官還涉嫌多項違法行為:

1、非法限制、剝奪親友辯護人的訴訟權利。

其一方面承認可以自己委託自己,一方面又說要當事人出具委託書,當8月22號親屬取得當事人委託書時,則說案子完成審查起訴,已經移送法院了。這是對家屬審查起訴階段成為親友辯護人的非法限制,同時非法剝奪了親友辯護人審查起訴階段會見和閱卷的權利,以及親友辯護人對案件提出意見的權利。

2、拒絕聽取辯護人的法律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根據法律的規定,檢察院有義務保障當事人的辯護權,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如果沒有辯護人、沒有法律援助律師,應當告訴當事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

本案中,檢察官在當事人沒有辯護人、法律援助律師及值班律師的情況下,對於家屬擔任辯護人採取推諉態度,導致親友辯護人無法對案件出具法律意見,其實質是拒絕聽取辯護人的法律意見。

3、隨意行使公權力,拿公民人身自由當兒戲。

刑事案件涉及到公民的基本人身自由,絕非兒戲,因此《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三十條人民檢察院審查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查明: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狀況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職業和單位等;單位犯罪的,單位的相關情況是否清楚;
(二)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危害後果是否明確;
(三)認定犯罪性質和罪名的意見是否正確;有無法定的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及酌定從重、從輕情節;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動中的責任認定是否恰當;
(四)犯罪嫌疑人是否認罪認罰;
(五)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材料是否隨案移送;證明相關財產繫違法所得的證據材料是否隨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證據的清單、複製件、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是否隨案移送;
(六)證據是否確實、充份,是否依法收集,有無應當排除非法證據的情形;
(七)採取偵查措施包括技術偵查措施的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是否完備;
(八)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九)是否屬於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十)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對於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於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是否需要由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十一)採取的強制措施是否適當,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
(十二)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十三)涉案財物是否查封、扣押、凍結並妥善保管,清單是否齊備;對被害人合法財產的返還和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的處理是否妥當,移送的證明文件是否完備。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必經步驟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應當查明的眾多事項絕不是一天兩天或三天五天就可以完成的工作,因此《刑事訴訟法》才給檢察機關以充份的時間,規定在一個月內完成。而檢察官呂莎莎則三四天就完成了,並且說:「我們是在一個月以內就可以,沒有說必須得大於一天或小於兩天的,沒有這種要求,沒有這種辦案要求,辦案時間快還不行啊。」「我們有的比較簡單的×××案子我們就一天或兩天就送到法院了,很正常啊,你這個不要有甚麼疑慮,這是我們辦案的一個流程。」

呂檢察官說的好像沒錯,但是這種毫不掩飾的隨意行為是對法律的褻瀆,同時也是一種違法行為,甚至是犯罪行為。因為本案的當事人沒有違法,更沒有犯罪,偵查機關在對當事人的拘留、逮捕、偵查過程中存在太多的違法行為。作為檢察機關,不僅僅是公訴機關,同時也是法律監督機關。在審查起訴時要查明的不僅僅是當事人的一些具體情況,同時也要查明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同時要訊問當事人,並聽取辯護人或值班律師的意見。如果訊問當事人只是走個過場(8月22號上午,律師會見時檢察官還沒有提審,律師會見完已經是十點多了,呂檢察官說22號去提審了,回來中午就訴了。也就是10點─12點兩個小時完成了提審和起訴,況且還有一個半小時的車程? 這種走過場不但體現不出法律的嚴謹,更難以體現法律的公平。

4、檢察官涉嫌徇私枉法罪。

本案當事人沒有犯罪,以刑法第三百條指控不能成立。針對檢察官呂莎莎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行為,家屬依法對其提起控告並要求呂莎莎退出本案的審理,同時要求煙台市檢察院監督執行,時至今日,龍口、煙台兩院未作回應,龍口檢察院控申科馬廷秀(主任)在面對家屬問對呂莎莎的控告如何處理時,說:你再等等,等法院判了再說,法院要是判了就說明起訴的對,如果法院沒判,那可能是她(呂莎莎)錯了,咱們再說。這位檢察官還說:她們很忙,總是加班,所以案子辦的就快。忙是製造冤假錯案的藉口嗎?檢察官起訴或者不起訴,依據的是法律,是事實,有犯罪事實,依法起訴,沒有犯罪事實則依法不起訴,怎們能以法院判決是否有罪來衡量起訴是否正確?如果按照這個檢察官的說法,那麼聶樹斌案、呼格吉勒圖案被害人被法院判處死刑,那就能說明檢察官起訴是對的嗎?當這些冤案被昭雪時,是不是所有參與者都在犯罪鏈條上?

現在,家屬依法遞交了《庭前釋法申請書》、《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書》、《證人出庭申請書》、《閱卷、會見申請書》、親友辯護人手續等法律文書,主審法官遲亞囡對收到的法律文書置若罔聞,於九月十日將起訴書送達看守所。

九月三十日,刑庭庭長趙瑜約見家屬,說要做筆錄,約見後答應可以會見。十一假期過後,家屬問甚麼時間可以會見?趙瑜質問李玉芳家屬:誰讓你九月三十號不來了?親友辯護人和律師一樣享有會見當事人的權利,這是法律的規定而不是哪個法官的特赦,法官應該依法辦案而不是依照法官的心情辦案吧?趙瑜、遲亞囡至今無理由拒絕親友辯護人閱卷、會見。

山東龍口市十幾名法輪功學員被綁架的細節,請見《山東龍口市十多名法輪功學員被綁架》《山東龍口市五位法輪功學員被構陷到法院 家屬維權》《山東五位老人被非法關押 法院剝奪辯護人閱卷權》等。

這起人為製造的冤假錯案還在進行中,五位修心向善的良家婦女被囚禁已經四個多月了,(據悉,劉海燕被枉法冤判五年,正在上訴)她們的家人正經歷著人世間最難以承受的苦難:讓無罪的人認罪、接受審判?!這種鞭撻人良知的遊戲應該結束了!法律是懲罰惡人的。真善忍是人類最高的道德標準,是普世價值,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礎。

假借法律之名迫害善良會招致天譴!希望龍口市政法委及公檢法司人員能明辨:《公務員法》、辦案責任終身制、倒查30年是現世報應的體現,希望龍口法院的法官們能選擇正義、捍衛法律的尊嚴!獨立行使審判權,讓無辜的人回家,不要成為徇私枉法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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