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女子監獄剝奪馮貴春對「冤案」的申訴權利,公然違反《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民對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傷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馮貴春三十多歲,單身,臨沂市中心血站職工,在臨沂市政務中心上班,非常善良。馮貴春因行使《憲法》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信仰自由權利,讓民眾了解法輪大法好的事實真相,散發真相資料,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被臨沂市蘭山區公安分局政治保安科(國保)警察綁架、非法關押在臨沂市看守所構陷,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被蘭山區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勒索罰金兩萬元,上訴被臨沂市中級法院枉法維持冤判,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七日被劫持到山東省女子監獄十一監區。
入獄後,馮貴春被單獨關押,全天被人隨身監視並強迫觀看栽贓法輪大法及大法師父的影像。監獄人員為讓她轉化,在馮貴春拒絕簽字的情況下,非法轉化人員控制她的手在同意轉化文件上強制簽名。家人會見得知她不被允許洗澡洗頭,頭髮髒污成綹。監獄不允馮貴春隨意購物,說是犯人分等級,具體「意思」家人也不知曉。她的衣服外被掛不知標記意義的紅牌子; 家人會見前被獄方警告不准和馮貴春說「上天」、「神佛」之類的詞語,否則禁止會見。每次會見時,主管獄警(其一為畢姓警察)在她身邊監聽通話內容,不時做記錄;家人問起有無被強迫坐小板凳和非法虐待她的人員,馮貴春不敢透露真實情況。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家人收到八月四日馮貴春書寫的信件,信中她提及遞交最高法(或檢)的申訴狀監獄回應。馮被告知不能越級申訴,需從基層逐級反映。此事由監獄一陳姓警察辦理,訴狀具體遞交給臨沂市哪個部門不詳。從信中情況推測,馮貴春當時身心狀態良好。
八月二十七日家人去監獄探望馮,發現其狀態非常不好:她因掛紅牌(獄警怕家人看見,反扣紅牌)被限制購物,似因營養缺乏或其他折磨導致身形非常消瘦 ;天氣炎熱疊加環境惡劣,痱子可見。家人問她是否受到了虐待,她不敢言語、一直流淚。在家人追問下得知,馮被逼迫「學習」誹謗大法與師父的各種邪惡的東西,每週只兩天被允許看常人電視節目。家人問起生活狀態,馮貴春因說了一句「只給一大堆鹹菜吃」,隨即被監聽電話並做記錄的警察嚴厲訓斥。家人提醒她監獄裏犯人(包夾)管犯人是違法的,馮貴春只聽不語,一直哭泣。馮貴春說起監獄裏評判她是壞人,監視她的警察立刻追問:誰說你是壞人了?
據說,同被非法關押的另一法輪功學員臨沂市沂水縣李孝梅已滿頭白髮、面目虛腫,家人探視時囑咐她做好人,監視監控的警察打斷談話、禁止提及相關字眼。
家人給馮貴春寄去的二審法律援助律師整理的《辯護詞》,馮拿到手還沒等看完就被人匆匆收走;家人提醒她多學習法律知識,了解《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警察法》《檢察官法》《法官法》等,馮說裏面沒有這些,只有規定書目。
九月十七日家人再度探望後確信馮貴春是因為郵寄《刑事申訴狀》遭報復,監獄不僅剝奪了馮貴春的申訴權,連寫信的權利也被剝奪,理由是硬筆殼的筆不能給;與家人見面通話的時間由每次八分鐘縮減到五分鐘。馮貴春的狀態較上次更不好,人更消瘦更沉默,依舊被掛紅牌限制購物和其他合法權益被剝奪。這次帶馮貴春出來會見的警察態度很惡劣,除監聽通話內容外,強調通話只能說家常,否則隨時給掛斷電話終止會見。
山東省女子監獄為了所謂的「轉化率」,還專門成立十一監區,對法輪功學員進行身心摧殘,逼迫法輪功學員所謂的「轉化」,手段非常殘忍,「嚴管」迫害是其中之一:將法輪功學員單獨關小監號,派多個犯人貼身監控,二十四小時體罰,不能與他人說話,限制洗漱、限制如廁、限制食水,隨時遭毆打、上刑具等等。
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迫害法輪功以來,山東省女子監獄迫害死傷的學員眾多,由於中共信息封鎖,無法完整統計。現任監獄長李延群在任職山東省女子監獄的短短一年多裏,就有法輪功學員林建平、李鳳英、王玉玲、徐海紅四人因遭監獄的殘酷迫害而含冤離世,多名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殘、致傷。
監獄內是禁止犯人行使管理權的。《監獄法》第十四條 :「監獄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之(八)非法將監管罪犯的職權交予他人行使」,獄警將管理權力賦予給了應該接受教育改造的刑事罪犯,這本身就是濫用職權的行為。
中共監獄強制「轉化」,違反多重法律。《憲法》第三十六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規定: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之規定: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察法》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監獄法》第七條: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它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第十四條:監獄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三)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罪犯;(四)侮辱罪犯的人格;(五)毆打或者縱容他人毆打罪犯;(八)非法將監管罪犯的職權交予他人行使;(九)其它違法行為。第二十四條:監獄在執行刑罰過程中,根據罪犯的申訴,認為判決可能有錯誤的,應當提請檢察院或者法院處理,檢察院或者法院應當自收到監獄提請處理意見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處理結果通知監獄。
《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十)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第六十條: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以毆打、體罰、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最高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2006):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之(五)虐待被監管人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虐待被監管人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虐待被監管人,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監管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虐待被監管人,情節嚴重,導致被監管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毆打或者體罰虐待三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它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山東省女子監獄(二零二四年信息):
地址:山東省濟南市高新區孫村辦事處822信箱111分箱 山東省女子監獄 郵編:250110
電話:531-85838300、0531-85688158、0531-85838316、0531-85838310、0531-85838066
監獄長:李延群,男,18053710002
副監獄長:王靜 18053105129
副政委:韓春茜 18053105150
教育改造科:
科長:張燕
教育改造科(負責轉化法輪功學員):
王長征 18053105018 王海燕 18053105112 鄭磊 18053105206
翟麗質 18053105102 李科 18053121213 彭維芝 18053105196
王曉莉 18053105244 蘇菲菲 18053105315 彭瑜 18053105348
陳曉梅 18053105451
山東省女子監獄十一監區:0531-85838310 (專門關押迫害法輪功的監區)
副監區長:孫莉 18053105274
褚國華 18053105209 徐玉美 18053105152 於建華 18053105188 趙麗雲 18053105292
楊揚 18053105232 張楠 18053105260 劉瑞雪 18053105204 張恆曉15806691782 陳楠 18053105308 姜燕美 18053105445 高玲 13698638757 楊蘇 18765896596
花蕾 13165445537 穆瓊博 18053105406 尹力 18053105433
政治處:
束茜 18053105132 孫震 18053105366 趙光軍 13853193717 陳洋 18053105156
王瑩瑩 18053105283 孟慧 18053105296 林佔 18053105396 張志青 18053105452
周怡然 18053105488 於超群 13176699261
獄政管理科:
張愛玲 18053105180 楊建 18053121170 徐輝 18053105126 馮麟18053105104
張洪巋 18053105199 王曉麗 18053105341 李海勇 15990909888 羅素青 18053105101
陳勇 18053105393 李繁斌 13953162116 馮衛紅 18053105182 楊靜 15153157081
簡敏 18053105178 李健 18053105286 馬坡 18053105127 陰良 18053105291
王建英 18053105019 孫曉莉 18053105122 張鐘鳴 15854856238 王愛霞 15562539825
辦公室:
李陸 13869190492 於一 18954135310 閆朔 15066146366 李厥瑞 18053101039
接金家 18053105017 趙敬軍 18053105041 李文竹 18053105077 張廣朝 18053105620徐東華 18053105219 周強 13361037717 景順年 13695310079 王偉平 15508679156
盛秀萍 18053105079 劉善坤 18205316696 金明 18053105329 戴磊 13964066333
侯強 13583193138 孫紅祥 15866601111 劉長征 18053101962 潘志強13953102549劉晨 15053191777 畢軍華 13853147865 邱利淼 15169011890
刑罰執行科:
李淑芹 18053105130 丁峰 13953181098 李楠 18053105414 夏良18053105459
韓春茜 18053105150 徐磊 18053121258
宣傳教育科:
劉曉康 18053105424 李慧菊 18053105050 陶和龍 18053105207 賈吉生 18053105016劉廣先 18053105201 張亞魯 15588896353
獄內偵查科:
胡秀麗18053105063 張麗曼18053105225 房妍18053105148 穆曉寧18053105071
王曉英18053105114 部景松15564161226 張鵬飛18053105460
二、山東省監獄管理局(2024年信息):
地址: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歷山路163號 山東省監獄管理局 郵編:250014
電話:0531-51799539 0531-85688228
總值班室:0532-86943010、0532-87072815、0532-86960742、0532-86969224
總機:0532-86953941、0532-85688116
傳真:0531-51799547
秘書室:0531-86960824
楊增勝:省監獄局第一政委
王發軍:局長 18053613002
王正:政委 18053107798
黃向榮:副政委 18053101703
趙後衛:副局長 18053101220
張如山:政治部主任 18053101613
肖廣亭:副局長。13953095996
鞠建忠:總工程師、一級調研員 18053101222
朱廣燦:總會計師、一級調研員 18053101069
馬冬鴻:總經濟師、一級調研員 18053711001
三、山東省司法廳:
地址:中國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經十路15743號 郵政編碼:250014
電話:0531-51781703、0531-51781999
傳真為0531-51781988
1、廳長,楊增勝,
2、紀檢組長,胡鳳瑩 13708935123
3、副廳長,劉振遠 18053101726
4、副廳長,何旭 18053101551
5、副廳長,田秀娟
6、孫春雷,政治部主任
7、副廳長,王發軍 18053613002
8、二級巡視員,姜運華 18053101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