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無論多少特徵中共都能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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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在中共監獄內部集中迫害法輪功的監區,為給迫害製造所謂合法性,獄警會逼迫法輪功學員背中共監獄定義的「邪教五大特徵」,並誣稱法輪功具備這些特徵,並貌似專業性的解釋說:法律只負責抽象定義、不負責具體列舉,某個信仰只要符合法律對邪教的定義或特徵,就可以用《刑法》三百條懲罰。

中共編造以上冠冕堂皇的說辭,其實是鑽了我們講真相過程中的一個空子。我們很多同修經常講「兩高關於懲罰邪教的司法解釋中沒有法輪功」、「全國人大關於懲罰邪教的決定中沒提到法輪功」,客觀的講,法律是一門注重邏輯性的學問,而邪黨對法律的解讀也有它自認為能夠自洽的邏輯。對於「法律不可定義邪教」這個問題如果不能說透徹,就容易給邪惡留下混淆視聽的空間。

一、中共監獄裏宣揚的「邪教五大特徵」的由來

「邪教」在中文裏有「壞的、錯誤的、害人的、邪惡的宗教」的意思,但是在歷史上遭遇過宗教迫害的西方文化中,很少使用這樣的說法。近代以來,西方文化中刻意避開從宗教審判的角度描述一個非主流的宗教,而國際公約中提到這種非主流宗教時,使用的是「新興宗教」的說法,而不輕易使用「邪教」。維基的系列網站中對邪教這一詞語的解釋大致是這樣的:邪教是一種高度爭議且具主觀性的概念,被一些人用以指稱於心理學層面操縱或施壓其成員的、有危害性的組織或個人,亦可以指代其信仰;在法學上沒有定義邪教的地區(如法國),這類組織或個人可能會被認為是為一種「反常」的宗教。

邪教作為一種客觀的存在,在國際上卻沒有公認的標準和定義來描述它,因此,關於「邪教特徵」的說法可謂五花八門。二零一四年六月,為了批判某信仰團體,中共的中央電視台在短短一個月時間內拋出差異較大的兩個關於邪教組織的版本,先是「六大特徵」後是「五大特徵」。大家知道,中共是一個地地道道的邪教組織,那麼任何一個相對客觀的、對邪教特徵的描述,都能和中共某個行為特徵對上號。因此,不管中共推出甚麼版本的「邪教幾大特徵」,總有網友驚呼「終於看清誰是真正的邪教,只是不敢說」。

中共似乎很清楚這種尷尬,所以在不同時期、不同場合會鼓搗出不同版本的邪教幾大特徵。在中共某些監獄,中共給出的「×教五大特徵」就直接套用了兩高二零一七年發布的〔2017〕3號偽司法解釋第一條的規定。我們知道,自一九九九年起,中共兩高為了迎合江澤民發起的迫害,完全棄法律於不顧,先後操弄出三個偽司法解釋,這些司法解釋即使在條文中沒有明確提到法輪功,但它的背景是官媒鋪天蓋地的造謠、抹黑和煽動,而它的文字描述就是含沙射影針對法輪功的,實踐中,二十多年的司法迫害也都是打著這幾個偽司法解釋的旗號實施的。

中共監獄根據兩高二零一七年偽司法解釋第一條拼湊出的「×教五大特徵」,完全是根據中共媒體對法輪功栽贓造謠所下的定義,利用心理暗示誤導人們將「法輪功」與「邪教」聯繫起來,徹底掩蓋了「法輪功是甚麼」的真相,用媒體潑向法輪功的「髒水」來定義邪教,推行迫害是真,反邪教是政治表演的噱頭,是煽動仇恨道具,是賊喊捉賊的煙幕彈。


二、法律是否有資格定義「正教」與「邪教」?

在西方社會,宗教(religion)和信仰(belief)是並行的。宗教歸屬和內在信仰屬於人的精神範疇,在古老的東方文化中叫作「修煉」,都是是通過一個人心性的提高,道德的昇華,從而達到生命境界的提升。正如,法律可以定義婚姻,但不能定義愛情。因為「婚姻」是一種締結形式,「愛情」是一個人的內心反應,而「人心」是無法被外在形式所衡量的,自然不能用法律去定義。宗教信仰是一個人的思想領域,是天賦人權,不在法律所懲戒的範疇。西方諺語「凱撒的歸凱撒,上帝的歸上帝」,形像直接的闡明了世俗權力與宗教信仰範圍邊界。「法律」作為「政治」的一部份,隸屬於世俗的社會活動,不能涉入宗教與信仰範圍,這是法律界及國際社會共識。現今,「政教分離」成為一項通行的國際準則,意味著政府無權評判任何一種宗教或信仰,更不能通過立法形式去定義。

從「歸謬法」的角度推理,法律如果有權定義「邪教」,就意味著其有權定義和判斷「正教」。而認可正教,就意味著承認這一門信仰的神為真神──這哪裏是法律所能承載的?這樣稍加分析,就能看出中共越過(不敢)定義「正教」、直接去定義「邪教」,不僅法律層面不能成立,邏輯上也無法自圓其說。中共作為信仰唯物主義的「無神論」政權,從不承認神的存在,其本質與世界上所有宗教都對立,因為所有宗教都信神。信仰「無神論」的中共去判斷宗教的正與邪,去定義甚麼是「邪教」,則顯得更為荒唐,因為它既沒有資格,也沒有衡量的標準。

歷史上,古印度的婆羅門教最初是可以度化眾生的正教,在漫長的演變和後人篡改中,逐漸變成殺牲祭祀、供奉低靈的邪教。世人公認釋迦牟尼傳的佛教是正教,而如今寺廟發展成旅遊產業,主持成為推動寺廟經濟的CEO,政治和尚招搖過市,有的寺院甚至公然蓄妓,中共領導下的佛教還能說是佛門淨地、還能說是正的麼?宗教邪變是社會道德下滑、人心敗壞所致。「人心」作為不穩定的「變量」,無法用法律固有形式去恆定。這也是「正教」和「邪教」無法成為法律術語的原因之一。

縱觀世界,迄今沒有聽說哪一個國家的刑法中出現「邪教」一詞,包括被中共謊稱制定過《反邪教法》的法國。究其根本,「邪教」本身不是法律術語,法律是沒有資格、沒有依據去評判宗教信仰的「正」與「邪」的。中共在司法解釋中定義「邪教的特徵」,相當於「宗教裁判」行為,是世俗政治權力粗暴干涉信仰、迫害人權的藉口和手段,世界各國沒有先例,是法學界的笑談。


三、「正教」與「邪教」的真正判斷標準

從現實角度,「正教」或「邪教」不是一個政黨、政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能夠認定的,判斷正、邪的標準不會是政治勢力、媒體宣傳或某個國家領導人的喜好。

佛家講「善」,道家講「真」;「真」中有忍、有善,「善」中也有真、有忍;西方宗教也有這層內涵,這些信仰理念共同奠定了人類文化,鑄就著人類道德與文明的根基──普世價值。「真」、「善」、「忍」是普世的價值,是宇宙特性,是世間是非、善惡、正邪、好壞的真正衡量標準,也是「正教」與「邪教」的判斷標準。一門宗教或一種信仰,符合「真、善、忍」特性必然是正的,與之相背離的「假、惡、鬥」必然走向邪惡,這不難分辨。「真、善、忍」普世價值理念在任何正常國度應得到尊重與保護,若哪個國家將「真、善、忍」定為邪教,證明「法律」已淪為迫害良善的工具。


四、中共契合「邪教」的所有特徵

最近,緬甸「電詐園」事件在網上沸沸揚揚。經歷過中共冤獄迫害的法輪功學員都清楚,「電詐園」內發生的慘不忍睹的血腥迫害,和中共監獄內轉化法輪功學員所使用的手段極其相似。而「電詐園」外公海醫療船上被掩蓋的黑幕,正是二零零六年三月份曝光出來的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殘暴行徑的蔓延。無底線敗壞人的道德,放縱、激發、鼓勵人性中的惡,中共的這一嗜好完全超出一般的黑社會犯罪集團和恐怖組織,只有將中共納入「地地道道的邪教組織」的視角,才能挖掘出它之所以如此邪惡的深層次原因。

上文提到,關於「邪教幾大特徵」的描述五花八門,莫衷一是。邪教無論有多少特徵,只要這種描述是相對客觀(主觀色彩不是太濃)的,邪教的任何一個特徵描述都能指向中共,中共是古今中外絕無僅有的最邪惡、最龐大、最具有隱蔽性的邪教。它的邪惡成度,超出了人類語言描述能力的範圍。我們就以上文提到的兩高二零一七年偽司法解釋對邪教的定義來看,只要把其中的「氣功」改為「政黨」,就能得到這段文字:冒用宗教、政黨或者以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邪教組織」。

這不就是在定義中共邪教組織嗎?


結語

二零二四年六月,美國眾議院全票通過《法輪功保護法案》(參議院尚未通過,因此尚未成為法律。)。僅從法案名稱我們就可以清楚,法律的很多術語定義雖然是抽象的,但這不妨礙某個特定對像成為法律中的權利或義務主體。

中共迫害法輪功二十餘年從不敢以法律形式對「法輪功」定性、定義、評價,中共揮舞司法屠刀指向法輪功,靠的就是卑鄙的含沙射影和洗腦後的心理暗示。

揮刀自割、玩火自焚是中共邪教的宿命,當越來越多的世人看清楚中共是一個形神皆似、五臟俱全的宗教的時候,當足夠多的世人看清楚中共是一個反神佛、反天地、反人類、反道德、反人性的假惡醜的邪教的時候,就是中共末日來臨的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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