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份 公檢法司枉法構陷始末
一、非法搜查、扣押、綁架
二零二零年七月七日晚八時許,郭佩璐外出回到家中,被身著便服的陌生女性制止行動,一個身著便服的高大肥胖男子,既不出示證件、也沒告知姓名,自稱「西崗分局的,了解一些情況」,盤問郭佩璐是否郵寄過真相信、是否修煉法輪功,郭拒絕回答。隨著該男子一聲令下,家中防盜門被人用萬能鑰匙迅速打開,進來兩個同樣身著便服者,一位直接進入房間,另一位在餐廳非法查抄郭佩璐的私人物品。
郭佩璐對正在非法抄家的人說:「法輪功不是邪教,中國沒有法律給法輪功定性……」該高瘦、眼睛較大的男子謊稱,「二零一七年已經定為邪教了。」並諷刺說:「你不是要晚上做飯麼?怎麼現在才回來?」郭說,「電話被監聽了,我早就知道。」該男子未否認。
郭佩璐向高胖男子索要搜查證,該人拿出一張A4大小的文件,晃了一下,便匆匆收回。該「搜查證」上無任何簽名及搜查案由,疑似未經立案的非法搜查。郭告訴這些人,他們在違法。高胖男子說,「不用和她廢話!」授意其他人繼續抄家。該人將郭佩璐拽到擺好的一圈大法真相資料前,用執法記錄儀進行所謂「錄像取證」。
當晚非法扣押的私人財物有:法輪功書籍資料、筆記本電腦一台、手機兩部、打印機一台、掃描儀一台、移動硬盤三個、移動WiFi一台、手錶、首飾、挎包(包內有錢包、現金、銀行卡、mp3等)等。以上私人財物均未經當事人清點核實,未開具扣押清單,搜查現場未形成筆錄,也未經當事人與其他見證人簽名認可;而是非法帶到其它地方清點拍照,方便湊數造假、私吞侵佔。之後數年,家屬多次索要卻屢遭推諉,至今皆未返還。
按照《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文件,公安搜查中必須具備以下手續:1,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2,搜查證上必須有本市公安局局長親筆簽字;3,搜查證上必須有本轄區派出所所長簽字;4,搜查證上必須列出兩條以上懷疑或確定犯罪事實;5,搜查必須有所在社區居委會主任或成員協同,所有抄走物品必須同在場人員和持有人查點,當場列出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員(居委會或親屬或鄰居)、物品持有人簽名或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附卷備案。以上法律程序在此次非法搜查過程中均不履行。
在未出示傳喚證或拘留證的情況下,這些人將郭佩璐強行帶走,形同綁架。郭被塞進一輛白色私家車,高胖男人向其上級請示後,授意將郭送到大連市西崗區北京街派出所非法拘禁。一位身著便服的中年男性,同樣不出示證件,自稱姓張,後改稱姓王,試圖讓郭放棄法輪功、供出其他人, 郭未配合。
事後得知,這些不穿警服、不出示證件、不敢告知姓名、非法抄家、實施綁架的是大連市西崗分局國保,主要參與的高胖男子,姓張。他們稱郭佩璐曾向時任西崗分局局長高鋒寄過兩次匿名真相信;他們從二零二零年四月開始對郭網絡監控、監視跟蹤,座機監聽。實施綁架前,國保曾趁家中無人之際用萬能鑰匙開門入室窺伺是否有法輪功物品。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晚,通過監聽座機了解到郭佩璐七月七日行程安排,遂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七日下午,趁郭外出之際,敲開家門。開門的是郭八十四歲外祖母,他們身著便服、不出示證件,老人誤以為來者是郭的同學。進門後,他們騙取老人信息,將老人的閒敘之語偽造成所謂「證言」用以誣陷,老人對自己成為「證人」一事全不知情;這份「證人證言」自始至終從未公開。
中國《憲法》明文賦予公民的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和通信自由。《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大連市西崗分局多年來一直在無任何法律依據下綁架構陷法輪功學員,時任局長高鋒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從未立案追查;公民郵寄一封對其錯誤執法的勸善信反被非法抄家、誣告陷害。在這場對法輪功學員的信仰迫害中,侵害的都是公民的最基本人權。
二、非法拘留、超期羈押
二零二零年七月八日上午,北京街派出所副所長告知郭佩璐,西崗分局決定對其「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詢問家中是否有人承擔賓館費用。郭向該所長說明法輪功在中國合法的事實,自己修煉法輪功沒有違反任何法律,然而未得到法律層面的回應。
依據中國法律,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不得要求被監視居住人支付費用。偵查期間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三個特點:1,關在家屬不知道的地方;2,單獨關押;3,不能見律師。因而,偵查階段當事人可能處於「失蹤」狀態。這一邪惡手段施於法輪功學員,實質是將黑監獄、洗腦班的迫害形式合法化運用。《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需滿足:1,無固定住處;2,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有礙偵查的「。郭佩璐並非無固定住處,不屬於第一類情形;中共構陷法輪功學員的《刑法》第三百條不屬於第二類情形。大連市西崗分局下達的決定實則違反法律。
七月八日下午,北京街派出所辦案民警張荃赫(現已調離)對郭佩璐第一次訊問,郭未留口供並拒絕簽字。晚七時許,民警張荃赫謊稱釋放前體檢,驅車將郭帶至大連某醫院CT檢查。七月九日早,張荃赫與西崗分局一女警,仍謊稱體檢後釋放,將郭帶到大連市公安體檢中心,郭不下車配合,他們找來醫院幾人將其抬出來強制體檢,粗暴掰開一個個緊握的手指,強行錄入指紋。之後,他們將郭送到大連市中心醫院,以「家人已經在派出所等候」「體檢完就回家」等欺騙性話語,連拖帶拽、哄騙其配合。七月九日下午,回到北京街派出所,這些人便換一副嘴臉,將郭佩璐強行套上防疫服,打背銬塞到車裏,驅車開往瓦房店拘留所隔離。(疫情期間,在大連市瓦房店拘留所隔離數日後轉入看守所)。
路上,郭佩璐將家屬聯繫方式告知張荃赫,讓其聯繫家屬,張表面記下。然而,公安機關並未履行其法定職責,此後當事人形同失蹤,家人苦苦找尋數日,最終找到北京街派出所。辦案民警張荃赫此時卻拿出拘留證慫恿家屬簽字。
在非法拘禁的四十多個小時中,西崗分局和北京街派出所從未出示傳喚證和拘留證明,未給予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書,不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一切訴訟權利,也沒有提供任何食物;郭佩璐家屬自始至終沒收到公檢法部門任何一份法律文書或通知。
中共治下的公檢法司是世界上最「自大」的司法機構,完全凌駕於法律。對於法律,他們不懂,也不需要懂。法輪功學員的辯護聲音被湮沒於各種推諉與詭辯中;他們的定罪標準與當事人的「態度」有關,卻與「法律」無關;他們自認為掌握生殺大權,他們濫用職權,只憑一句「國家不讓煉」,就肆意採取強制措施,套用不當法律、啟動和推進迫害程序。
三、非法收押
七月九日晚六時許,在瓦房店拘留所門口,一群警察將郭佩璐接走,一高大特警將其狠狠往前推了一把。進入辦公室,該特警兇惡的敲桌子恐嚇威逼郭在權利告知書上簽字,後將其投入監室。郭將當事人留存的權利告知書翻過來,後頁卻是在押人員的各種「義務」,找警察希望將剛才簽署的告知書作廢,該警察將其手中的告知書奪走、揚長而去。
拘留所內非法剝奪法輪功學員正常煉功權利,郭佩璐絕食反迫害、爭取正當煉功,拒絕穿著藍馬甲,卻成為「重點關注人物」,整日被五個包夾圍在中間;看守所領導以打連體銬方式逼其穿著藍馬甲。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日上午,郭佩璐被轉入大連市姚家看守所。期間,劉亞楠等警察與一些法輪功學員單獨談話,謊稱簽「三書」可以出去,誘騙學員「轉化」,並通過監控禁止學員交流。
四、製造虛假口供、剝奪訴訟權利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七日,值班警察與郭佩璐談話時得知已超期羈押,與西崗分局聯繫,得到回應是「都把這事給忘了」。
自綁架之日時隔八十五天後,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下午,西崗分局兩民警到看守所對郭二次訊問。辦案民警張荃赫帶來「逮捕通知書」和大連市西崗區檢察院出具的「批捕決定書」。
根據《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2019》第二百八十條,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之前,應訊問當事人,或送達「意見書」,由當事人填寫後及時收回審查並附卷。在本案中,兩者都沒做。自七月七日郭被綁架,從未得到西崗區檢察院的調查訊問,檢察院對該案未經查實,協同西崗分局暗箱操作、強加罪名。西崗分局送來「批捕決定書」已是九月三十日,但批捕日期是八月十二日,故該「批捕決定書」日期疑似偽造,即「批捕決定書」和「逮捕通知書」同時出具。
提審中,郭佩璐提出查閱「批捕決定書」,並要求在上面書寫辯護意見。民警張荃赫對一同提審的民警說,「她要在上面實施犯罪」,隔著提審室玻璃拒絕將文件遞過來,郭佩璐合法查閱文件權和對檢察院書寫意見的供述權被民警張荃赫非法剝奪。郭在此次訊問中未留口供,在核對文書時卻發現公安機關早已編造好的虛假口供,立即指出並制止其違法行為。張荃赫表面修改並重新打印,卻依舊將虛假口供塞入案卷,從後續發展即可印證。
大連市西崗分局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二日向西崗區檢察院移送起訴,次日轉至甘井子區檢察院。大連市關於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案不按所在轄區審理,均集中於甘井子區檢察院、甘井子區法院謀劃構陷。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甘井子區檢察院檢察官紀曉慧、胡同軍二人對郭佩璐「二檢」提審。郭佩璐剛踏入提審室,檢察官紀曉慧就問,「簽不簽字?」郭對其無理態度感到詫異,表示要先看文件材料。文件未看上幾眼,郭發現公安機關編造的虛假口供依舊赫然在列,當即指出,「這不是我說的!」紀曉慧對胡同軍說,「她不簽字」,立即按鈴。看守所警衛如同正在等待,立即進入將郭強行推出。整個名存實亡的「二檢」歷時不到五分鐘。
大連市甘井子區檢察院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下達了非法的、謬誤百出的刑事起訴書。該起訴書中,以郭佩璐曾給西崗分局時任局長高鋒郵寄過匿名真相信為由,扣以《刑法》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名。羅列所謂「證據」有:1,書證:掛號信憑證、被非法抄走的法輪功資料;2,證言:北京街社區負責人陳永珍證言、郭佩璐外祖母「證言」;3,子虛烏有的「供述與辯解」;4,大連市公安局邪教專案辦公室出具的非法「認定意見」;5,對郭住處的非法搜查筆錄;6,郭寄信的監控錄像。
檢察院對公安報送案件有是否批捕的決定權;對未達法定標準案件,有依法不予起訴的責任;並對公安偵查與法院審判活動具有監督責任。然而,大連市西崗區檢察院對迫害案不經查實而非法批捕;甘井子區檢察院無視西崗分局偵查活動中的違法亂紀,在案件事實、證據、適用法律均不能成立的情況下對郭佩璐非法提起公訴;檢察官紀曉慧、胡同軍更是公然剝奪當事人訴訟權利、包庇公安機關違法犯罪、並協同製造偽證,故意製造冤假錯案。在這場針對法輪功的信仰迫害中,人民檢察院無視法律公平正義,參與作惡、推波助瀾。
五、非法視頻庭審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上午,大連市甘井子區法院未經當事人同意,對郭佩璐視頻開庭。大連市各級法院在疫情期間均強制採取在線訴訟,這是違法操作。根據《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法院無權強制或變相強制使用在線訴訟,任何形式與環節的在線訴訟必須徵得當事人同意;刑事案件的在線訴訟僅限於速裁、減刑、假釋案件。當事人只要不認罪認罰,法院無權使用速裁程序,談不上視頻開庭。視頻開庭本質上改變了審理方式,嚴重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為「不質證」提供通道。
大連市甘井子區法院趕在一天將多個法輪功構陷案全部審理,行色匆匆的「走過場」。一位老年法輪功學員在視頻庭審中合法辯護,訴說自己在大法中受益情況時被法官金華打斷,不允許講下去,理由是聽下去時間太長,明明白白剝奪當事人的辯護權。法輪功學員既然因為傳播法輪功真相被非法抓捕,那麼訴說自己為甚麼要講真相就是理所當然,是不可逾越的環節。是甚麼讓一個執法者對當事人合法權利堂而皇之的無理踐踏?是甚麼讓一個法官如此懼怕聽到法輪大法的美好?是心中的膽怯與心虛。她們深知:作為執法者,自己之所為皆逾越於法律;作為法官,自己並非公平正義的捍衛者,而是對權力唯命是從的唯利者;自己沒有決定法輪功案件的能力,自己無需了解法輪功的真實情況,是非善惡不重要,法律是一紙空文,一切只能聽命於幕後的610。
提審室加設一個筆記本電腦和一個麥克,這是視頻開庭的場景和全部設備。庭審開始,法官金華問郭佩璐是否申請「迴避」,郭訴說「二檢」中檢察官紀曉慧等人剝奪其訴訟權利的違法行徑,請求公訴人迴避。法官金華借故視頻信號不佳聽不清,之後斷用《刑事訴訟法》第29條駁回郭佩璐迴避請求。法官金華對檢察官紀曉慧等人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惡性事件公然漠視,此舉等同公開為檢察院「站台」,包庇公訴人違法犯罪。其「黨大於法」「黨法院」「黨檢察院」「公檢法是一家」的實質關係不言而喻。而公訴人紀曉慧在整個庭審過程中未發一言,由胡同軍代為發言。
司法機關強令「法律援助」對法輪功案件一律做「有罪辯護」,郭只得自行辯護。庭審中,郭佩璐明確提出,中國目前沒有法律給法輪功定性,法輪功與邪教組織無關,以《刑法》三百條對其指控屬於適用法律不當。對此異議,法官金華、公訴人胡同軍無從反駁、沒有回應;繞開法律,只問「事實」; 只問行為存在,卻不問行為的法律定性、及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後果。每一庭審程序未實質完結就往下進行,法官對各種異議蒙混逃避、不加取證,沒有採納與否的明確表態,也沒有實質審查和結論。
公訴人草草宣讀證據目錄完成所謂「質證環節」:所有書證皆未出示、辨認、宣讀,所有證人證言皆未公布,那份不具法律效力的「認定意見」從未公開;沒有任何一位證人出庭,沒有任何一位鑑定人到場;案件關鍵物證「真相信」自始至終沒有公之於世,更不敢向世人揭示這封信究竟寫了怎樣的內容,又如何「違法」。法官金華對公訴人胡同軍如此嚴重違反刑事訴訟程序的違法操作默認許可、包庇縱容、互相協力,共同犯罪。
法輪功構陷案質證的兩個關鍵:一,所謂證據體現的原則和含義與「邪教」對立還是暗合;二,哪些證據起到了破壞國家法律或行政法規實施的作用,及具體破壞的程度與後果。多年的非法庭審中,法官和檢察官極力逃避對證據公開展示、辨別、質證,不讓世人了解大法書籍與真相資料的具體內容,導致不能對案件材料與指控罪名的關聯性有效質證。他們深諳一旦逐一出示、有效質證,這場非法迫害將無法再繼續。
最終,庭審在法官金華與檢察官胡同軍的「自說自話」的雙簧戲中收場,判決拿到幕後暗箱操作;庭審宣布「休庭」,從此再未開庭。郭佩璐拒絕在庭審筆錄上簽字,不承認該非法庭審的有效性,不承認非法證據的有效性。
二零二一年九月九日,大連市甘井子區法院下達了「判決書」。法官金華在缺乏法律依據情況下,非法判處郭佩璐刑期三年四個月,勒索罰金兩萬元人民幣;所有私人財物被定為「邪教宣傳品」和「作案工具」被非法沒收。
該「判決書」中,將未經出示辨認的「證據」作為定案根據,將錯漏百出的「事實」編造羅列,將當事人指出「錯用法律」的有效辯護全部刪除;對法輪功定性的相關法律始終拿不出來,只憑「國家已取締法輪功×教組織」妄圖蒙混過關,利用該無效說辭枉法裁判、欺騙世人,完成對法輪功學員荒謬無恥的構陷;充份演繹中共意志高於一切、以權壓法的腐朽黑暗;這針對於法輪功案件,而今又何止於法輪功案件,是為全體國人之大不幸。
六、依法上訴
法輪功又名法輪大法,是佛家上乘修煉大法。至今洪傳世界160多個國家與地區,上億人修煉受益。「真、善、忍」作為一種普世價值在世界範圍內被廣泛認同。在中國,法輪功修煉團體被非法迫害二十餘年。然而,這場迫害不論在法律層面還是道德層面均不能成立,成為一種人權災難和騎虎難下的司法慣性延續至今。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六日,郭佩璐依法向大連市中級法院提交上訴狀,請求:(1)將本人無罪釋放;(2)追究此次錯誤抓捕、錯誤審判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3)依法歸還被非法扣押的個人財物,包括法輪功書籍與相關物品;(4)對本人造成的精神與實際損失依法給予相應賠償。
郭佩璐在上訴狀中說:作為一個年輕人,在法輪大法修煉中提高了自身道德境界,能夠以一個平和的心態面對濁世中紛繁複雜的利慾誘惑,並在很短時間內獲得專業上飛躍性的提升;作為一個嚮往自由的年輕人,在珍貴的花樣年華即使身陷囹圄亦不放棄修煉,並且永遠不會放棄,這並非一時興起,也並非空洞的理論能夠讓人放下生死去面對,沒有切身體會、親身受益的人還是難以真正了解。長久以來,我一直作為家人心目中的驕傲與希望而存在,此次錯誤抓捕對我本人是巨大的損失,更給我的家庭帶來沉重災難。懇請審判長深思明鑑、秉公執法,還本人清白,還中國法律以嚴肅公正。吾期盼與家人早日團聚。
郭佩璐在上訴狀中指出:
(一)大連市甘井子區法院以《刑法》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實施罪」對本人的指控屬於適用法律不當。
從刑法三百條中「邪教組織」的定義範圍看,中國目前沒有一條法律、司法解釋、紅頭文件給法輪功定性;法律無明文規定者不可稱其為有罪;且2001年公安部頒布的十四個邪教組織中明確沒有法輪功,至今未有更改。
中國目前沒有法律證實法輪功與「邪教」有關,即法輪功迄今與其他修煉團體一樣,屬於合法範疇。故中國公民修煉法輪功在法律上完全合法,中國公民擁有法輪功相關書籍與物品並非違法。
在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的庭審中,本人從法律角度辯護法輪功不是邪教,公訴人對此異議沒有回應、沒有解釋;判決書中對此亦無解釋,僅提出「國家已取締法輪功×教組織」,然而,此論斷並無實際出處,缺乏任何法律或紅頭文件依據,在法律層面不能夠成立。
綜上所述,法輪功不屬於「邪教」範疇。本人不存在任何非法行為構成「破壞法律的實施」,抑或具體哪一條法律的實施。故以《刑法》第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為罪名對本人的指控不能夠成立。
(二)根據以上所述,公訴機關在此案件中所提供的所謂事實、證據並非犯罪事實與犯罪證據,為舉證不當。
1,中國目前尚無法律證實法輪功與「邪教」有關,故郵寄與法輪功內容有關的信函不構成犯罪。
中國《憲法》賦予中國公民信仰自由、言論自由、以及通信自由,郵寄信函是本人合法權利,包括寄給大連市西崗分局局長高鋒。本人有寄信的自由,而高鋒本人亦有收信與拒收的自由、查看與不看的自由、認同或不認同的自由;同時該行為未給任何人造成實質傷害,故該行為不構成犯罪。
同時,中國公民信仰自由受《憲法》保護,而大連市西崗分局多年來一直在無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非法迫害法輪功修煉者。作為分局局長,高鋒本人有其不可推卸的責任。本人寄信勸其依法辦案、停止執法犯法、迫害良善是作為一名中國公民的正義之舉。
2,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第50號令》明確解禁了對於法輪功出版物的禁令。由此,中國公民擁有、持有法輪功書籍與相關印刷品合法,均屬公民合法私有財產,並受《憲法》保護。
3,法律之外的任何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政治說辭等並非法律,不能成為判案根據。所謂邪教專案辦公室出具的認定意見,不具法律效力,不能成為治罪依據。
(三)辦案過程中的違法犯罪
大連市西崗分局與甘井子區檢察院紀曉慧等人在辦案過程中屢次剝奪本人合法辯護權、查閱文件權、書寫供述權等,並協同製造偽證,嚴重侵害本人合法訴訟權利,嚴重影響案件公正審判。全程有看守所提審室監控與庭審視頻為證。
本人已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向看守所駐所檢察官提交控告書,就檢察官紀曉慧本人執法犯法、濫用職權等行為依法提起控告。
七、非法裁定
法律之所以設定上訴程序,唯一目的在於糾正一審法院的錯誤判決。然而,在幾乎所有的法輪功學員迫害案中,上訴程序只是擺設。一如既往,郭佩璐依法提起的上訴未得到大連市中級法院的公正對待。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事先無任何通知情況下對該案視頻復核。郭佩璐再次從法律層面提出「法輪功與邪教組織無關」,復核人員對此阻止打斷,只詢問「事實」層面是否存有異議與新的證據,然後草草了事。
復核過後,郭佩璐想起一些問題沒有說清,找到看守所值班警察,希望能與法院取得聯繫,爭取二次開庭。幾天後,該警察詢問了一次是甚麼案子,得知是法輪功案件後就沒有了下文。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初,郭收到中級法院的二審答疑筆錄,郭在意見欄中明確寫下:對此案有新的證據和異議,希望二次開庭的機會。然而,該意見連同上訴狀提及的對公檢部門違法的控告均未得到中院理會。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四日,郭佩璐收到中院法官郭輝下達的非法裁定,裁定時間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即在復核第二日,大連市中級法院便迫不及待的維持了甘區法院的枉法原判。
該裁定書中,依舊將時間與事件移花接木,將對不上號的「事實」和諸多非法「證據」自說自話羅列一遍;依舊說不出當事人如何的破壞中國法律的實施,與具體哪一條法律;依舊在法律層面對法輪功定性問題沒有回應;依舊只憑「國家已取締法輪功×教組織」的非法無效說辭堂而皇之的枉法裁判。
《憲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國務院及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迄今,中國政府未敢下達一條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或命令明文取締或反對法輪功。因此,「國家已取締法輪功×教組織「的說辭不具任何法律效力。這一點作為法律專業的法官和檢察官們不會不知。在中共法庭,法律是用以任意歪曲、施以迫害的工具,公檢法系統淪為了610的走卒打手,他們服務於扭曲的權力,借法律之名,行違法之實。
八、看守所內維權受阻
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二檢」中被侵權,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九日,郭佩璐約見警察詢問看守所中控告渠道,被婉言搪塞。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七日,郭佩璐向值班警察提出約見駐所檢察官進行維權,之後多次詢問無果。法律規定法院在看守所設置值班律師,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控告;於是,郭佩璐申請約見值班律師,被告知:看守所內沒有值班律師。
直至二零二一年五月初,經警察轉達,駐所檢察官要一份文字材料,了解約見事由。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郭佩璐向駐所檢察官提交第一份控告書。控告事由:大連市西崗分局民警張荃赫提審中剝奪當事人查閱文件權、書寫供述權,製造虛假口供;大連市甘井子區檢察院檢察官紀曉慧「二檢」中剝奪當事人辯護權、查閱文件權,包庇虛假口供;檢察官胡同軍庭審中不依法出示「證據」供當事人辨認等無視司法程序的違規操作。當事人郭佩璐對上述違法責任人依法予以控告。
該控告書提交後,如石沉大海,幾經詢問杳無音訊。直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中旬,經警察轉達,駐所檢察官稱:此事不在其管轄範圍,其主要職責是監管看守所內部事務。屆時已結案,看守所內的維權依舊「寸步難行」。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七日郭佩璐首次申請約見駐所檢察官,到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中旬,歷時一年零一個月,均以疫情為由推諉,從未得到駐所檢察官的會見;在疫情期間看守所警察輪流上班的情況下,駐所檢察官「曠工」一年零一個月,不知其駐的哪個所。諷刺的是,看守所每個監室均貼有駐所檢察官的職責範圍告知書,明確列出:駐所檢察官負責監督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監督訴訟活動的合法性;受理在押人員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控告、舉報和申訴等事宜。
因此,郭佩璐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向大連市看守所繼續提交兩封控告信和一封投訴駐所檢察官拒不履行職責的投訴信。繼對紀曉慧等人違法辦案的第一份控告,郭佩璐依法對大連市甘井子區法院一審法官金華與中級法院二審法官郭輝的枉法判案提起第二份控告:
甘井子區法院法官金華適用不當法律,對當事人扣以《刑法》三百條非法強判三年零四個月;中級法院法官郭輝逾越法律,非法維持甘井子區法院的枉法裁判。對於兩位專業法官而言,對法輪功案件中明顯的違法構陷心知肚明,卻置法律於不顧,充當了這場對中國公民信仰迫害的打手。該控告書同時向公檢法人員揭示法輪大法使人心向善、道德回升的基本真相,及中共江澤民集團利用手中權力、逾越法律實施對法輪功群體迫害之殘酷。
該兩封控告信與一封投訴信自上交後,依舊杳無音訊。警察最終答覆為:不知交到哪去,沒有上交渠道,之前沒人寫過控告信… 然而,在某次清監中,監室中所有法律相關的書籍被清繳沒收;大連市看守所對於該控告信的態度是一個字「拖」──拖到哪天算哪天。
二零二三年二月下旬,郭佩璐申請約見看守所女隊領導,人稱「沙隊」。三月初沙隊將郭提到辦公室,談及此事,沙隊稱該控告信檢察院不管,檢察院是她們上級,她們也無可奈何;並表示日後可以把信拿回去。結束冤獄後,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郭佩璐到看守所要求見沙隊拿回控告信,被門崗擋在大門外。幾經周折,有警察出來告知,「沙隊不在,出去開會了,控告信已被銷毀。」非法羈押期間,郭佩璐前後遞交的三封控告信與一封投訴信,最終被大連市看守所私自銷毀。
《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然而,在大連市看守所,在押人員被毫無理喻的剝奪一切發聲的渠道,當事人維權難上加難,法律成為能看不能用的一堆廢紙。郭佩璐自非法構陷之日起,訴訟權利被不斷無理剝奪、侵害;自被非法羈押直至冤獄結束,幾經努力,未得到任何法律層面的援助;非法關押於看守所的兩年零九個月中,一切維權的努力被推諉、阻隔,所有反迫害的聲音被攔截於看守所高牆之內。也有冤情在身的在押人員,在看守所伸冤無門,只得不分白天黑夜的朝柵欄門外大喊冤枉…… 大連市看守所對此的態度一概是:無視。
九、變相剝奪當事人閱卷權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郭佩璐結束為期三年四個月的冤獄。因該構陷案非法羅織罪名、事實疑點眾多、「證據」從未公開,郭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九日到大連市甘井子區法院檔案室依法申請閱卷。檔案室的工作人員在得知是法輪功案件後,只打印起訴書、判決書、裁定書,理直氣壯的告知不能閱卷,非法剝奪案件當事人的閱卷權。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郭佩璐再次到大連市甘井子區法院申請閱卷,檔案室人員象徵性提供起訴書、判決書、裁定書與一審庭審筆錄,推說她們只有權利給予法院訴訟部份卷宗,公安和檢察院階段的案卷當事人不能調取,需由律師查閱,並簽署保密協議,理由是:涉及「公安隱私」。檔案室提供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檔案局法 》第十四條,「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可能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後果的訴訟檔案,在提供利用前應當由相關審判業務部門進行審查,嚴格限制利用範圍。」
法輪功構陷案既然聲稱是「公開審理」,就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從已拿到的庭審筆錄來看,案件文書多有編造,篡改庭審程序及內容,刪減當事人的有效辯護,證明非法取證等具體敘述多有隱去,當事人對構陷案「適用法律不當」的明確申辯被全部有意刪除。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郭佩璐第三次甘井子區法院檔案室申請調閱案卷。檔案室工作人員的態度變得強硬,故意躲閃,重申當事人不能調閱公安和檢察院階段案卷,只能找律師,並申請主審法官,簽署保密協議;或者聯繫公安機關,讓辦案警察調閱。此次檔案室隻字不提《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檔案局法》第十四條,拿出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檔案局法》第十六條,及其中附件《人民法院訴訟文書材料立卷規範》第八條。
檔案室負責人孫鵬宇承認當事人可查閱正卷內容,堅持否認正卷內容包括公安和檢察院階段的案卷,甚至說出一系列違背法律常識、令人瞠目結舌的荒唐說辭。例如:
「人民法院的正卷不包含公安案卷與檢察院案卷,這是最高法院檔案法的規定」;
「最高院有規定,刑事案件被告人調偵察卷,本人不能調,需要找律師調閱,並簽署保密協議。而且你這案由是「敏感案由」,找完律師過來以後要徵求審判部門審批」;
「公安案卷被告人本人不能調閱,僅從《檔案法》來看,律師也調不了,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是能看的,兩者結合,需要律師簽保密協議,授權委託」;
「法院階段只有這些,是公安部門做的檔案,檔案室只代為保管」;
「你這案由是不公開的」……
法律沒有「敏感案由」這一說,更不會存在法輪功構陷案與「敏感案由」有關的法律文件。所謂的「敏感」實質是迫害機制下中共體制內自創用於對外搪塞欺騙的托辭。當事人依法閱卷卻被要求找律師簽保密協議,完全是違背法律的「土政策」;當事人有權查閱案件正卷,即是指全部正卷資料,包括偵查、起訴階段的卷宗,內含立案過程、證據材料等,而非只是法院階段所形成的,不存在「公檢階段案卷當事人不能看」之類的說法。
鑑於該構陷案「證據」當庭不予出示辨認,當事人完整閱卷權被非法剝奪,所有非法構陷的「證據」被始終隱匿。大連市甘井子區法院檔案室從剝奪法輪功學員閱卷權,到歪曲解釋法律阻撓法輪功學員完整閱卷,一次又一次的變換說辭與法律依據,實質是阻隔迫害案當事人對「證據」的核實查證,對偵查、起訴階段公檢機關違法犯罪變相包庇。這一切隱匿行為,恰恰證明對法輪功學員所有環節的迫害惡行都是懼怕曝光與公之於眾的。
十、非法監視監聽,侵犯公民隱私權
郭佩璐自結束冤獄後,被國保蓄意監視,個人與家人手機被非法監聽,甚至家中無人之際,住宅被私闖,企圖再次構陷,其人身安全與個人隱私均受威脅,嚴重侵害公民人身安全與隱私權。中國法律保護中國公民的個人信仰、住宅、私有財產、個人信息、通信自由… 而今,對中國公民基本人權最大的威脅恰恰來源於中共的「執法者」。真正踐踏法律尊嚴的從來不是堅守信仰的法輪功學員,是中共自身及這些盲目跟隨非法迫害意志、行違法之實的公檢法司人員。
部份責任人電話:
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公安分局局長 高鋒 13842880999 (時任)
大連市西崗區北京街派出所所長 鄒勝 13898600937
大連市西崗分局國保隊長 張姓國保 15040510789
北京街派出所辦案民警 張荃赫 18341109031(時任)
大連市甘井子區檢察院檢察官 紀曉慧 18581093142、0411-86579990
大連市甘井子區法院法官 金華 15142325508
大連市甘井子區法院檔案室負責人 孫鵬宇 0411-82793728
大連市看守所所長 王洪濤 13889628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