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豔二零二三年三月被非法拘留15天後,又被劫持到派出所,期間警察拿著幾乎空白的搜查證到她家非法抄家,企圖進一步構陷迫害。後實在找不到迫害的藉口,派出所刑偵副所長威脅她回去後對她實施全網監控等,才讓她回家。
為了給家人一個正常的生活環境、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五日,何豔開始給相關部門郵寄要求保護人身權益的申請,並依法要求信息公開,行政覆議,依法行政訴訟。何豔還依法行使控告權,控告違法和瀆職的相關責任人。過程中,武漢市東西湖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吳家山街派出所警察等人兩次到何豔工作的學校找她「談話」;學校領導、東西湖區教育局相關人員多次被東西湖區政法委「談話」;何豔也被東西湖區教育局、學校人員多次「談話」。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學校財會室接到東西湖區教育局電話,後何豔被學校領導口頭告知,二零二四年十至十二月的績效二萬元可能不會發放給她,原因一個是何豔煉法輪功,二是她到處寄信。
《憲法》規定信仰自由,遞交法律文書是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而停發績效,相關人員涉嫌濫用職權罪,報復陷害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二日,何豔向東西湖區教育局郵寄了信息公開申請,向東西湖區政府郵寄了申訴書。申訴書申訴事項要求:依法發放二零二四年十月至十二月績效獎金二萬元人民幣。信息公開申請要求:(1)公開扣發申請人三個月績效獎金的法律依據;(2)公開扣發申請人三個月績效獎金的事實和理由;(3)公開決定扣發申請人三個月績效獎金的決策人員姓名、職務。
一、非法傳喚、非法拘留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在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的情況下,何豔被武漢市公安局東西湖區分局(吳家山街派出所)以利用邪教危害社會為由非法傳喚、行政拘留,並於十二月一日出具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由於疫情,當天沒有執行。
由於派出所辦案警察辦案過程中存在多處程序性違法,涉嫌非法搜查罪、濫用職權罪等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八日,何豔向東西湖區政府提起行政覆議,要求依法確認東西湖區公安分局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為違法;並責令東西湖區公安分局依法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但覆議機關接收滿60天,卻不予答覆,何豔提起訴訟。
二零二三年二月,何豔依法到東西湖區法院遞交行政起訴,但東西湖區法院立案窗口工作人員以何豔是法輪功為由,瀆職拒絕受理何豔的行政起訴,也不出具書面憑證,說何豔的行政起訴不是他們受理的範圍。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七日,何豔繼續向武漢市中級法院訴訟大廳遞交行政起訴狀。但是武漢市中級法院訴訟大廳工作人員以「只受理法院內部的」理由,同樣拒收起訴狀。
依法維權並沒有遏制相關人員的犯罪行為,二零二三年三月二日,何豔被吳家山街派出所警察強制劫持執行非法行政拘留15天。
二、非法拘禁、非法抄家,威脅非法監控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上午早八點多鐘,何豔走出拘留所時,看到門外不是家人,而是兩名吳家山街派出所的人,一輛警車停在外面。兩名便衣人在拘留所門外控制何豔不讓回家,他們要何豔上警車,說她家人在派出所,讓何豔直接跟他們去派出所,何豔不去。問他們有甚麼法律依據這樣做?他們不聽,在通了一陣電話後,強行把何豔推進警車裏,直接把何豔從拘留所又劫持到吳家山街派出所。
吳家山街派出所刑偵副所長王瓊出來跟何豔談話。期間,有一人拿著沒有公安局長簽字的幾乎空白的搜查證,說到何豔家「搜查」,他讓何豔家人跟著去,並說即使她家人不去,他也有辦法開門,何豔家人只好跟著去了。非法搜查實在找不到所謂的犯罪證據,就將家中新買的電腦主機搶劫走了。
何豔在吳家山街派出所被非法拘禁了約三個多小時後,刑偵副所長王瓊在一樓接待廳右邊其中一房間裏,讓何豔家人在一份清單上簽字,被何豔依法阻止了。
吳家山街派出所刑偵副所長王瓊當著幾個警察和何豔家人的面說:(1)能有證據證明何豔向外網發表文章幾篇。(2)武漢市公安局可對法輪功相關物品進行認定。(3)回去後對何豔實施:社區監控、××監控、××監控、全網監控(其中兩項監控內容沒有記清楚)。
直到十七日中午,何豔才回到家。被搶劫走的電腦主機一直未還,當時刑偵副所長王瓊告知的理由是:懷疑主機裏有法輪功的相關東西。回家後,家人被該副所長的一番話威脅嚇倒,感到以後警察隨時想抄家就抄家,覺的很恐怖。刑偵副所長王瓊的一番威脅嚴重影響何豔和家人的正常生活,使家人生活在恐懼之中。
非法拘留結束後,何豔外出時,發現有可疑車輛跟蹤、監控,住所也存在被非法監控的情況。
三、走法律程序維護人身權益
為了給家人一個正常的生活環境、維護自己的合法訴訟權益。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五日,何豔向東西湖區吳家山街派出所和東西湖區公安分局郵寄了要求保護人身權益的申請。要求依法追究非法監控者、跟蹤者及指使者的法律責任等。
同天,何豔還向吳家山街派出所、東西湖區公安分局、武漢市公安局、湖北省公安廳、公安部份別郵寄了信息公開申請。
針對「非法監控」,向東西湖區吳家山街派出所、東西湖區公安分局、武漢市公安局分別郵寄的信息公開申請內容是: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武漢市東西湖區吳家山街派出所刑偵副所長王瓊告知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社區監控、××監控、××監控、全網監控,現申請如下信息公開:
1、請公開社區監控、××監控、××監控、全網監控申請人的法律依據。
2、請公開社區監控、××監控、××監控、全網監控申請人的所有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職務。
3、請公開社區監控、××監控、××監控、全網監控申請人的決策者姓名、工作單位、職務。
4、請公開社區監控、××監控、××監控、全網監控申請人的上述人員的職權依據。
針對「認定意見」,向武漢市公安局郵寄的另一份信息公開申請內容是:
1,請公開武漢市公安局國保支隊具備的出版物鑑定資格證明。
2,請公開武漢市公安局國保支隊依《公安機關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取得的《鑑定機構資格證書》;
針對「認定意見」,向湖北省公安廳郵寄的信息公開申請內容是:
1.請公開本省公安系統中具備出版物鑑定資格的單位。
2.請公開武漢市公安局國保支隊(出具「認定意見」的部門)依《公安機關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取得的《鑑定機構資格證書》。
針對「認定意見」,向公安部郵寄的信息公開申請內容是:
請公開公安部製發的與《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二千零一十七〕三號 )第十五條相適應的部門規章或規範性文件」。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五日,何豔也向湖北省新聞出版局寄過信息公開申請,由於多方面原因,該信息公開申請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六日被轉到湖北省宣傳部。後經湖北省宣傳部相關領導的建議,再重新走程序寄一次信息公開申請。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何豔重新向湖北省宣傳部(省新聞出版局)辦公室(武昌區水果湖省委大院五號樓)郵寄了信息公開申請。
針對「認定意見」,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何豔向湖北省宣傳部(省新聞出版局)辦公室郵寄的信息公開申請內容是:
1.請公開「鑑定『某某宣傳品』和『反動宣傳品』的鑑定部門和鑑定機構和它們依據的法律依據。」
2.請公開「自二零一七年以來,本省範圍內,對是否屬於非法出版物或者違禁出版物進行鑑定的合法有效的、所有的出版物鑑定機構名稱和它們依據的法律依據。」
3.請公開「湖北省範圍內合法的出版物鑑定機構是否包括某某市公安局國保支隊」
四、所有相關部門責任人都瀆職不回覆信息公開申請和行政覆議申請
所有寄去的信息公開申請快遞件,除武漢市東西湖區公安分局拒收退回,其它的部門都接收了。但是到了規定的答覆期二十個工作日,卻沒有得到任何一個部門的答覆。
二零二四年十月初,經打電話確認,寄給湖北省宣傳部(省新聞出版局)辦公室的信息公開申請信件,轉到了湖北省宣傳部反非法反違禁處室辦理。而湖北省宣傳部反非法反違禁處室具體辦理該信息公開的工作人員,本來答應回覆的,但後來又說是法輪功的不好回覆。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六日,何豔繼續向武漢市東西湖區政府行政覆議機構東西湖區司法局行政覆議應訴科,郵寄了兩份行政覆議申請書。
一份被申請人是武漢市東西湖區吳家山街派出所。覆議請求:(1)請求行政覆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對信息公開申請的四條內容依法作出答覆。(2)根據《行政覆議法》第五十條、《行政覆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採取聽證方式召集申請人、被申請人現場審理本覆議案。另一份被申請人是武漢市東西湖區公安分局。覆議請求:(1)依法認定被申請人拒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為違法。(2)依法責令被申請人接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並依法作出答覆。(3)根據《行政覆議法》第五十條、《行政覆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採取聽證方式召集申請人、被申請人現場審理本覆議案。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何豔向武漢市政府行政覆議機構武漢市司法局行政覆議服務中心,郵寄了被申請人是武漢市公安局的兩份行政覆議申請書;向湖北省政府行政覆議機構湖北省司法廳,郵寄了被申請人是湖北公安廳的一份行政覆議申請書;向公安部行政覆議機構公安部法制局,郵寄了被申請人是公安部的一份行政覆議申請書;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六日,何豔向湖北省政府行政覆議機構湖北省司法廳郵寄了被申請人為湖北省新聞出版局的行政覆議申請書。
覆議請求:(1)請求行政覆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對信息公開申請的內容依法作出答覆。(2)根據《行政覆議法》第五十條、《行政覆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採取聽證方式召集申請人、被申請人現場審理本覆議案。
寄給以上所有行政覆議機構的信件,除武漢市司法局行政覆議服務中心拒收退回外,都於第二天被簽收。但是滿行政覆議60天期限,何豔還是沒有收到任何答覆。
所有對信息公開申請和行政覆議申請不予答覆的相關部門責任人都瀆職了。
五、控告違法的相關責任人,檢察官瀆職不回覆,也沒有實質的任何處理
鑑於對何豔的拘留、搜查、監控等行為是明顯的違法犯罪行為,而各部門又對信息公開和行政覆議申請不予答覆。因此,何豔分別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和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向武漢市東西湖區檢察院郵寄了控告書。並抄寄了武漢市檢察院等部門。
一份是控告武漢市東西湖區吳家山街派出所刑偵副所長王瓊的刑事控告書。控告事項要求:(1)被控告人的刑事偵查行為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報復陷害罪」、「濫用職權罪」及「徇私枉法罪」等刑事犯罪,控告人請求有關機關依法立案,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責任。(2)依法歸還非法扣押的控告人的個人合法財產。(3)依法解除對控告人實施的非法監控措施。
另一份是針對非法行政拘留的控告書。被控告人分別是武漢市東西湖區吳家山街派出所所長李智、行政副所長吳建友、法制員黃濟平和武漢市東西湖區公安分局局長周文化。控告請求:(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濫用職權罪」等刑事責任,撤銷對控告人做出的行政拘留處罰措施。(2)責令武漢市東西湖區公安分局賠償因其違法犯罪行為給控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3)責令返還搶劫控告人的私人合法財物,公開賠禮道歉、恢復控告人的名譽。兩份控告書都同時抄寄了武漢市檢察院等部門。
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何豔收到武漢市檢察院的回覆短信,被告知控告東西湖區吳家山街派出所警察王瓊的信訪材料,已轉東西湖區檢察院。具體承辦檢察院將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回覆。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何豔打電話到東西湖區檢察院控申科,詢問控申科人員,卻得知,從系統上顯示是:不需要回覆。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何豔又打電話到區檢察院控申科,詢問不需要回覆,是甚麼原因?工作人員問控申科檢察官後告訴說:你這個案子涉及到法輪功,根據上級統一的要求,是不予回覆的。何豔說:上級的規定不是法律呀?工作人員回答:就是針對這一項是按照上級的規定,我們也只能按照這個來。其它的案件,都會回覆,針對您這一個,我們是根據那個規定來的。
何豔繼續問:是甚麼規定呢?工作人員回答:就是針對法輪功的,這個規定肯定不是對外的。何豔說:如果是正常、正當的,起碼要公開出來,或者把這個規定給我寄過來,看是不是真正的法律依據,如果不是,那這樣做就不符合憲法的規定:人人平等。像這樣不公開的所謂的文件、上級的命令,就不是法律依據,這樣的話,檢察官就相當於瀆職、違法。
鑑於東西湖區檢察院檢察官不作為的瀆職行為,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何豔繼續向武漢市檢察院郵寄控告,並控告東西湖區檢察院檢察長等相關責任人。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五日,何豔打12309檢察電話,被告知:武漢市檢察院說她的控告件以前寄過多次,所以就當作重複信處理了,也就是同一個信件來過很多次,他們就不會做答覆了。
但是,所有的控告,都沒有真正的有一個處理結果,沒有實質的解決過問題。檢察院屬於法律監督機關,對於違法犯罪行為不予實行法律監督行為,導致當事人一再遞交控告書,卻以信件來往多次而拒絕答覆,這是明顯的瀆職行為。因此武漢市檢察院負責受理控告和申訴的第九檢察部相關檢察官瀆職,而武漢市檢察院檢察長也負有領導責任。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八日,何豔繼續向湖北省檢察院郵寄控告,並控告武漢市檢察院檢察長等相關責任人。但是現在已過了一個月時間,何豔也沒有得到湖北省檢察院的任何實質的處理決定。
六、法院、檢察院集體瀆職不作為,何豔陸續控告瀆職的相關責任人
針對信息公開不答覆,何豔從二零二四年八月中下旬開始,陸續分別向武漢市江漢區法院、武漢市洪山區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武漢市東西湖區法院、武漢市武昌區法院等郵寄行政起訴狀,並分別向同級檢察院郵寄行政訴訟監督申請。
但是,以上五個區的法院除了洪山區法院接收未退回,其它四個區的法院立案庭都拒收退回了未做任何說明的起訴狀。武漢市洪山區法院,接收了行政起訴狀後,超過15天,既未立案,也未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何豔收到了幾個短信。武漢市東西湖區法院回的短信,顯示:您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立案條件,故未予立案。武漢市中級法院回的短信:經審查,您提起的行政訴訟不符合立案條件。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何豔打電話武漢市武昌區法院立案大廳,詢問行政起訴被退回的原因。接電話的工作人員詢問審核的法官後說:是屬於信訪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沒有管轄權。何豔說自己不是在網上遞交的信訪,是直接寄給法院的。工作人員說:對,這邊也不屬於我們管轄,是審核法官直接退回去的。
何豔表明這是針對信息公開的行政起訴,是屬於這邊管轄。工作人員回答:但是我們審核法官說了不屬於,審核法官自己也去問過了。何豔要求武昌區法院給出個不立案的裁定。工作人員說:這邊沒有這種服務,不屬於審核範圍。何豔問:為甚麼不屬於審核範圍?您可以闡明我可以補正甚麼東西,告訴原因,我可以補正。工作人員回答:這邊沒有這個服務,也不能告訴您這些,確實不屬於本院管轄,只能告訴您這個。
法院對屬於自己管轄的行政訴訟案件不立案和拒收退回行政起訴,違反最高法關於法院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的規定;違反《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經覆議的案件,也可以由覆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違反行訴法第五十二條等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
面對以上法院的瀆職行為,相關的檢察院也沒有起到監督作用。多數檢察院對行政訴訟監督申請不回覆。
二零二四年九月初,何豔收到了武漢市江漢區檢察院的回覆函。回覆函摘抄如下:
「您好!您關於申請行政訴訟監督申請的來信材料收悉。經審查,您反映向法院郵寄了行政起訴狀,請等待法院的辦理結果。如認為法院在受理中存在問題,可以向受訴法院或者上一級法院反映。從現有材料看,您反映的問題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不屬於檢察機關管轄。」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何豔也收到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回的短信和退回的材料。
短信原文:『接訴即辦』『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您好!您的來信收悉。經審查,依據《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有關規定,您所反映的問題不符合我院受理條件。現將材料退回,請您注意查收。
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退回的材料裏面還附有這樣一個文件:《最高法院關於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8號。全文二十條。特別在「第十條」,這三個字上被筆打了個勾,左邊寫了這樣幾個字:起訴不符合該條規定。
但是:《最高法院關於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8號,是約束法院的,不是約束原告的。第一條就寫明了法院實施立案登記制。第九條:法院對起訴、自訴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應當出具書面裁定或者決定,並載明理由。
對於起訴是否符合法院立案範圍等,是法院的職權範圍。如果法院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應當首先立案登記,後續可以做出駁回起訴的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法院直接退回起訴狀或者既未立案,也未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這種行為是瀆職行為,這個才是檢察院該管轄的。
沒有法律授權檢察院對公民提出的行政訴訟有審查的權力。檢察院的職權範圍是針對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範圍)行為、法院的立案審判行為等實施法律監督、立案偵查提起公訴等權力。
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不僅對何豔提起的行政訴訟沒有起到監督的作用,還替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對寄去的行政起訴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的瀆職行為開脫。
檢察官對法官瀆職不立案又不出具不立案裁定的瀆職行為應該依法給予法律監督。但是,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檢察官卻怠於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反而在沒有法律依據、事實依據、職權依據的情況下,告知何豔的起訴不屬於法院立案範圍,這是包庇法官的瀆職違法行為,超越檢察官權限辦案。因此,檢察官的行為也屬於瀆職行為。
而且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日,何豔收到了被北京檢察院二分院退回的完整的監督申請快遞件。
依據:
《憲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 :「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檢察院組織法》第二條:「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檢察院通過行使檢察權,追訴犯罪,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檢察官法》第七條:「檢察官的職責:
(四)開展對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的監督工作;
檢察官對其職權範圍內就案件作出的決定負責。」
《關於檢察院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實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偵查:
6.濫用職權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非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7.玩忽職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非司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檢察院對法官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的瀆職行為有監督、追責的權力。
因此,武漢市江漢區檢察院回覆函的最後一句:從現有材料看,您反映的問題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不屬於檢察機關管轄。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回的短信告知:依據《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有關規定,您所反映的問題不符合我院受理條件。都違反以上相關的法律規定。因此,檢察官的行為也屬於瀆職行為。
因此何豔繼續向武漢市中級法院、湖北省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郵寄履職申請和起訴狀。並陸續控告瀆職的武漢市相關各區法院、武漢市中級法院、湖北省高級法院的立案庭庭長、法院院長相關責任人。
七、持續維權被多次談話 違法扣發三個月績效獎金
由於各部門對信息公開和行政覆議申請不答覆的瀆職行為違法,根據《憲法》第四十一條,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何豔郵寄了控告書,控告所有信息公開和行政覆議不答覆的各部門責任人。控告事項:(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瀆職的法律責任。(2)依法對政府信息公開做出答覆。(3)依法受理行政覆議申請,並依法做出決定。
被控告人包括:武漢市東西湖區派出所、區公安分局、區司法局、區政府負責人;武漢市公安局、武漢市司法局、武漢市政府負責人,湖北省公安廳、湖北省司法廳、湖北省宣傳部、湖北省政府和公安部負責人。
自從走法律程序維權,何豔家被社區警察敲門一次,武漢市東西湖區公安分局警察、國保、吳家山街派出所等警察六人左右,兩次到何豔工作的學校找她談話。學校領導、東西湖區教育局相關人員也多次被東西湖區政法委談話,何豔也被東西湖區教育局、學校人員多次談話。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何豔工作的學校財會室接到東西湖區教育局電話,後何豔被學校領導口頭告知,二零二四年十至十二月的績效二萬元可能不會發放給她,原因一是何豔煉法輪功,二是她到處寄信。
何豔表示:扣績效要拿出合法的法律依據,如果沒有,她會走法律程序的。
二零二五年一月九日,所有教職員工二零二四年十月至十二月的績效獎金二萬元全部到賬。唯獨沒發放何豔二零二四年十月至十二月的績效獎金。《憲法》規定信仰自由,遞交法律文書是公民的合法權益,在沒有合法的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扣發績效,相關人員涉嫌濫用職權罪,報復陷害罪。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二日,何豔向東西湖區教育局郵寄了信息公開申請,並向東西湖區政府郵寄了申訴書。
信息公開申請要求:(1)公開扣發申請人三個月績效獎金的法律依據;(2)公開扣發申請人三個月績效獎金的事實和理由;(3)公開決定扣發申請人三個月績效獎金的決策人員姓名、職務。
申訴書申訴事項要求:依法發放二零二四年十月至十二月績效獎金二萬元人民幣。
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委政法委員會 郵編430040
地址:東西湖區綜合治理中心 東西湖區臨空港大道189號二樓B207室
郵編:430040 027-83210027 027-83891381 027-83892155
武漢市東西湖區委政法委員會成員:
東西湖區委副書記、區委政法委書記:段洪波
區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肖俊元 區委政法委副書記:吳活虎
鄧忠民 男 政法委副書記、法治辦主任
王雲國 男 區普法辦主任
政法委副書記:余軍民13971095279 男 汪粟 男 副主任
胡錦傑 男 區綜治辦、維穩辦副主任 馮先義 男 區司法局副局長
余漢華13297099882 男 副調研員 劉學文 男 副調研員
執法監督科科長:郝金奇
區委政法委支部書記、政治處主任:楊永生
東西湖政法委「610」汪粟電話13886007115 15927273890
綜治辦:83890220 傳真83890459
王雲國13986008008;辦83210027宅83260577,
潘愛榮13971152669辦83890459
彭吉松15926419596辦83896935
辦公室科員郭惠蘭83890459、62981262
陶立權15927119170辦83895971
維穩辦:傳真83210453,
副主任李靜13871189626辦83210453宅83219800
王曼13407119291
法教辦83217539
綜合科:傳真83895971
副科長楊琳13886019452辦83895663,
檔案管理:肖愛華13971285709辦83081500
文印員:王超13667189222,
督辦科:科長13808673185辦83890220傳真83890459
科員楊啟昌13886012668辦89895971
後勤:常存福13797000397辦83896935
其它電話13971413488 13808673185 13329700482 18907196823 13720254958
13035128588
彭勤學 83064740── 13995585679
綜治辦 郭斌
肖書記13871322497保安公司 15327152707
李剛83396215
東西湖區委政法委辦公室:027-83210027 傳真:83375613
檔案室 83081500
執法監督科 83895971 83895663
綜治督導科科長:陳寒 83223087 83890459
區掃黑辦 83892155
維穩防範指導科科長、一級主任科員:閭軍 83396215 傳真:83228913
值班電話 83210453 傳真:83210453
武漢市東西湖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地址:東西湖區綜合治理中心 東西湖區臨空港大道189號二樓 027-83223087轉二樓 郵編430040
閔奎、劉俊13098804389、羅君、張曉紅、盧淑梅、汪在國、曹鵬
武漢市東西湖區教育局:
地址:武漢市東西湖區金銀湖街張柏路48號 區號027 郵編430040
027- 83370670(傳真) 傳真電話027-83892293 投訴:83370180 值班電話83892293、83216641 高燕 其它辦公室:83243653
現教育局書記、局長:許澤勇83898279 副局長:郭鐵華
副局長:於海民83213752─18802767685 副主任督學:陳良俊027-83216635(辦)
王丹:區教育局副局長13707163366 027-83216646、83292558
副局長:李行銅:83898507(辦)--13971665665 調研員:張峰83090912-13871020589 招辦:83891824
李建民83216636(辦)-13971081068 張顯輝(書記)83216641(辦)─13871010566
周建明-13607183789 紀委書記:朱敢生83216636(辦)─13971230328
監審科:李保林83211343
83216640(辦) 83218955(招辦) 李欣83892293(辦)─13797083137
辦公室副主任:王磊 沈開洪13971160252 劉蘇祎13971371618 陳志軍15902783660 胡富華13667222733 張壽平83081513(辦)─13871181108 周凌83891152(辦)─13871101899 區雲83228955-15927235986 向少剛83215110(辦)─15927286878何學斌13971603383 王文洪15271848621 張玉枝15907118827 張靜18171159922 馮霞15327325417 胡新生13627282505 王秀斌83225980(辦)─15927216898 劉忠君15071052929 劉利紅15927235706 李加負13207195939 胡德菊13419681309 程良83210566(辦)─18971422900 甘長春15972205798 楊玉玲13971662510 魏青13995688447 周麗萍18971240347 唐傳英83081513(辦)─18108631832 夏萍15347051738 熊復員83210566(辦)─18971664611 孫軍花83087971(辦)─13125082245 陳琦13659861972 曾翼13007135275 葉瑞烽15202744995(舊15202728001) 秦衛文15827070335 萬亞敏13986033429 閆素梅13971272507 江賢利13507123944
戴方啟83082295(辦)─13307147820 余建菊83894625(辦)─18717168381
徐全斌83215702(辦)─13971139647 張俊13871191555 計財科83890672
王薇83064520(辦)─15377562273 郭慶83081567(辦)─13607182258
易建橋83893453(辦)─13517221137 袁丹13667281508 王蕊15727029506
電教館副館長:馬濤83216643-13026306566 陳用明83216650(辦)─13986266490
徐飛83241101(辦)─18571623766 張傳新83220597(辦)─13437192458 李建榮83087970(辦)─13807198871 郭陽13667217295 呂薇83087972(辦)─13707198105 常愛華15391526986 蔡桂蘭83087973(辦)─18971415278 程豔紅18571685815 陳琦13659861972 趙正武13886088667 教研室副主任:李浩文18672306859
石玉蓉83216637(辦)─13871109128 文印室83370670(辦)
門衛83216642(內) 83217258(外)治安大隊:吳俊13971212257 胡勇13871361122
朱紅旗:83216329(辦)-13871098148 李菊橋13659867343 李洪發18071030428
李剛83216673(辦)─13995676577 陳衝83216329(辦)─13886045725
周超15071100162 何學濤13638609399 袁巍13971662728 李建13886014626 林永寶13995587973 劉直陽13886041516 其它:13517266217 15071156566 13871085815 13627277061
教育督導辦公室:李世和027-83216649 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科:83216647 其它:027-83216645 83211345 83216641 83214675 83216651 83216672 62562745 83894131 83248200 83898507 黃軍83219783-812 李旭娜83068323 林志剛18995544550招辦:83218955(辦) 張新山13886150825 高勇13638603503 黃養紅13396066063
陳先平13517255935 姚成琳 李保華 封磊 歐陽邵薇13387656790 樂朝暉13072771717 李洋 莊愛斌 孫琳 陶勝 彭思 李秀峰 龍文莉15907143306 楊國高15327219959 張小平13871155806 黃屏豔13886157057 普教科負責人:周冰13971658311 汪德學13995585706 徐兵13986069068 錢絲13377887388 張媛13517266217 王彥15107118058 吳璇15107130039 李巧華13277967426 黃軍13125121402 閔霞13554143120 秦衛文15827070335 張池13607107768 林嘉13971437058 黃國強13871303678 許良利13986092560 畢劍平15972983589 黃文革13517235101 王曉靜13986092560 譚傑13986036423 戴福生13871303678 陳硯武18672347372 鄒雄傑18871863145 朱衛國13971211262 曹琦15392928358 毛兆歡18627847585 聶晶13387544350 田萍18707178694 張苗13554011987 林秋萍13554458840 張果13100679860 劉思思13545877362 張華13871047810 袁瓊15927226014 易麗萍15994251107 秦豔萍13971584793 李紫筠18771025106 熊紹圓15994293205 李建軍15071107532 王霜13657230093 何春燕13476851156 張芳13545878665 陳衝13886045725 袁芳18162706581 彭月18672307225 劉野15871447025 謝霞13469990366 常笑18771020941 李旭娜18736069502 譚晨13971238352 王翔13659866513 陳晏慶13986217219 高范祥13871171618 張桂林13871299508 史漢霞13517111060 劉姝琳13628679145 湯帆13545257620 嚴雅麗15007175726 曾平芳13437198123 王俊人17671457136 楊俊琛13627281018 常愛華15391526986 耿慧娟13476011376 張建17771829409 黃堯菲 13995619845 劉靜13971183159 彭鳳13995587501 陳紫怡18802789171 胡婷18202745266 褚夢嬌13507294261 梁敬13667140200 劉姝琳13628679145 代立芬18271766889 李豔輝13407123618 蔡丹13995674898
武漢市吳家山第四中學 區號027 郵編430040
地址:武漢市東西湖區吳中路275號 書記:高德勝13071287679
副校長:鄧凱13072700650、馬秋林13071223780 副書記;吳春華18971348345 校長助理:陳志軍13659833165 工會主席:秦建兵13971263789 校辦主任:袁剛13971669976 會計:黃丹華13971592730
高一年級主任:高超13808640200 書記:高芬15971424560
高二年級主任:張立建13871316343 書記:王靜13995666002
高三年級主任:趙木軍15071157628 書記:錢莉13971163383
武漢市東西湖區司法局地址:郵編430040 東西湖區臨空港大道157號4樓
東西湖區司法局83210148、83219733 83890578、83890598
、8324448(傳真) 83891381公證處83895646 林理安13707143014
依法行政科:027-83087989
黨組書記、局長:郭捍衛83244769
政治(警務)處:83219733
普法與依法治理科:83890528
基層工作科:83215136
公共法律服務管理科:83210148
社區矯正管理局:83396127
東西湖區司法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胡錦傑、劉芬(女)
四級調研員、基層科科長:錢昌華
辦公室主任:袁 兵 依法行政科科長:朱丹
曠冬成紀檢組長83220836(辦) 13260589131 83263435
張中木83217575 13007197665 83254817
彭新民83217933 13971413488 83210461
李榮華83226959 13971638878 83255889
胡錦傑83244769 15994233588 83229089 83941256
李俊傑83244770 13667144331 52357967 83941256
何大儉83255051 13807170853 83215148
余漢華83219277 13297099882 83891298
馮先義83890528 13037100285 83225070(副局長)
黃建橋83219595 13986007608 83894502
法律服務科科長:屠育紅 其他成員:劉玲、楊琳、張傑
其他手機:13720292968 13807170853 13871425535
普法與依法治理科科長:劉芳
武漢市東西湖區吳家山派出所地址:東西湖區吳中街吳北路29號
郵編430040 區號027
吳家山街派出所027-83245110 、83245710、83291309 、83093778、83895636
吳家山街派出所刑偵中隊辦83213481
武漢市東西湖區公安分局 單位地址:武漢市東西湖區吳家山吳中街277號 郵政編碼:430040 區號027 85398652 83221956 85398639 85398650 83892910
投訴電話:027-61537110 027-85398662 監督電話83211666
傳真電話027-85398640 、83260110
電話:83211663(刑偵科) 掃黑辦83892155
警務指揮室 027-85398660 警務保障室027-83217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