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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被非法判刑六年半 遼寧洪秀豔又被枉判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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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遼陽市燈塔市法輪功學員洪秀豔,二零二四年四月份被當地公安部門綁架、非法關押構陷,九月五日在燈塔市法院被非法開庭,被非法判刑四年。

洪秀豔家中只有一個未結婚在外打工的兒子,二人相依為命。洪秀豔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下旬失蹤,後獲悉,洪秀豔被警察非法抄家、綁架。現在,洪秀豔被非法關押在遼陽市看守所。

洪秀豔曾被非法判刑六年半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下午三點左右,遼寧省燈塔市發生警察綁架法輪功學員行動,好幾十個警察、特警闖入燈塔市法輪功學員郭振菊家中,綁架了法輪功學員郭振菊、洪秀豔、李學品、趙秀豔、王慶忠、張雪豔、劉興保、辛秀清八人,同時抄走大量錢財物品(如電腦、手機、打印機等)。與此同時部份國保人員還闖入了法輪功學員高輝、李雅榮家中,進行抄家並綁架,當天遭到抄家、綁架的還有市內的法輪功學員朱淑萍。警察連夜驗血並把他們關進了當地的吳家看守所(關男學員)和遼陽市看守所(關女學員)。此事件是由遼陽市公安局牽頭,燈塔市公安局國保大隊參與,動用大量特警統一行動。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此十三人都被燈塔市檢察院非法批捕,檢察院經過一個月偵查,於十一月十一日以證據不足為由,將郭振菊、洪秀豔、李學品、趙秀豔、王慶忠、高輝、李雅榮、張雪豔、朱淑萍,劉興保、辛秀清十一位法輪功學員的卷宗退回燈塔市公安局。十一月十三日,公安局在沒有補充到任何新證據的前提下,把卷宗又推回給檢察院。檢察院又經過一個月所謂偵辦,在當地政法委的黑令下,把此案卷宗強行送到當地法院。

燈塔市法院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在遼陽市看守所,對郭振菊、洪秀豔、李學品、趙秀豔、王慶忠、張雪豔、朱淑萍、劉興保、辛秀清九位法輪功學員進行了非法審判。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五日燈塔市法院在遼陽市看守所非法宣判:郭振菊、李學品、洪秀豔、張雪豔六年半;王慶忠、趙秀豔五年;劉興保、辛秀清、朱淑萍被非法判刑五年和三年不等,緩期執行。郭振菊、李學品、趙秀豔、王慶忠、洪秀豔、張雪豔當庭均表示上訴。

遼陽中級法院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在遼陽市看守所二審開庭,繼續維持原燈塔市一審的枉法裁判。另外,燈塔市法輪功學員高輝、王樹勝、崔恩勇也被遼陽中法二審的維持原判。郭振菊、李學品、洪秀豔、張雪豔、王慶忠、趙秀豔、高輝七名法輪功學員當時都被劫持到瀋陽市監獄城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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