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成都段瓊英、李濤等多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判刑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二四年八月三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成都市法輪功學員段瓊英、李濤、徐月琴、李俊、羅義等多人,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被成都公安局溫江區分局綁架,先被秘密非法拘禁於新津洗腦班,後被非法逮捕起訴,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遭溫江區法院非法開庭枉判:其中段瓊英三年六個月;李濤三年六個月;於川程三年;徐月琴兩年八個月;羅義兩年八個月;李俊兩年兩個月;並處罰金。這些法輪功學員都提出上訴。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成都市公安局溫江區分局綁架段瓊英、李濤、徐月琴、李俊、羅義、王文濤、孫豪(孫浩)等八名法輪功學員後,為了羅織罪名,將他們秘密非法拘禁於新津洗腦班。期間,家人只被告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未被告知人在何處?當時溫江公安對幾位法輪功學員的指控罪名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令家人深感詫異。

段瓊英、李濤、徐月琴、李俊、羅義等七名法輪功學員,在洗腦班被非法拘禁中,遭受刑訊逼供、誘供、欺騙,警察及610人員在幾位法輪功學員中來回欺詐、恐嚇,比如說某某已經說了,你不說……然後再將欺詐得來的斷章取義的所謂「口供」作為證據,並逼迫法輪功學員簽字轉化。

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幾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逮捕,並被轉入成都郫縣看守所及溫江看守所,涉嫌罪名也被改為 「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家屬在詫異之餘,分析表示,一開始所謂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不過是溫江公安當局為了合理化其秘密非法拘禁的行為而強加的。按法律規定,幾位法輪功學員在成都有居所,是不能「指定地點監視居住」的,只有涉及恐怖或危害國家安全時,才能指定地點監視居住。

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溫江檢察院檢察官鄭波向溫江區法院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對段瓊英、李濤、徐月琴等提起公訴。家屬辯護人多次到法院查詢案件進展無果。二零二四年五月中旬法官胡微微告知家屬,領取起訴書,但只允許律師閱卷、領取起訴書。家屬只好聘請律師參與辯護。

二零二四年五月底,第一個律師閱卷後,胡法官突然改變審判的方向,把八個人的「大案」全部分解成個案。此前,偵查機關為了邀功請賞,硬把八個不全相識的人牽扯到一個案子裏面,以製造所謂「大案」。

據明慧網報導信息統計,二零二二年和二零二三年,四川省成都市法輪功學員因為信仰真、善、忍,總計至少547人次被中共當局迫害。其中,至少12人被迫害離世;28人被非法判刑;157人次被綁架;317人次被騷擾;33人次被洗腦班迫害;被綁架和騷擾的法輪功學員中,至少100人次被非法抄家(非法搜身等),11人次被強制抽血(錄指紋等)。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