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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付雁麗被開庭構陷 律師做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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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七日】(明慧網通訊員山東報導)二零二四年八月六日,法輪功學員付雁麗被泰安市岱岳區法院非法開庭。付雁麗陳述法輪大法使她強身健體、做好人。律師指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使用《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屬於使用法律錯誤。付雁麗是無罪的。

付雁麗今年58歲,原鐵道部十四局集團駐泰第二有限公司職工醫院的醫生,家住山東省泰安市。因堅持修煉法輪大法,她被剝奪工作權利,被長期扣發工資和一切福利待遇。多年來,她靠租房、經營服裝維持生計。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付雁麗騎電動車外出理髮回來,被岱岳區公安分局政保大隊趙峰等人暴力綁架。之後,岱岳區公安分局政保大隊開始對付雁麗進行司法構陷,岱岳區政保大隊將付雁麗構陷到岱岳區檢察院。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岱岳區檢察院將她非法起訴到岱岳區法院。

二零二四年八月六日上午九點三十分,被非法關押折磨近十個月的付雁麗被法警架著進入審判庭,她骨瘦如柴、身體虛弱,已經不能自己行走。付雁麗坐下時,法警沒有扶住她,她跌坐在椅子上。法官詢問付雁麗身體狀況,她答:沒力氣,站不住,頭暈想吐。

付雁麗:「只是想強身健體,做個好人」

法庭開始後,法官問及付雁麗:「在哪裏逮捕的你,描述一下當時的情況。」付雁麗說:「我不是被逮捕,我是被綁架,而且很暴力。我出去剪髮,回家推電動車進入電梯時,突然過來一個人,問我:你是不是付雁麗?回答『是』後,我被他按在牆上。然後上來了八到十個人。他們沒有穿警服,也沒有任何標誌。我問他們是誰?也沒有人回答我。電梯裏有個人,他們只是對這個人說(他們)是公安,讓那人先走。」

法官問:「從家裏搜走了打印機、電腦等你知道嗎?有沒有看到清單?」付雁麗回答說:「不知道,這些人把我抬到了一個白色的車上,後面的事我都不知道了。不知道被抄家,也沒有讓我看清單。」付雁麗告訴法官,她知道她的手機、鑰匙、電動車都被警察搶走了,後來警察做了甚麼,她都不知道,也不知道(構陷她的)那些東西是不是她的。

法官讓付雁麗說一下為何修煉的基本情況。付雁麗說:「我在一九九零年左右患了嚴重的腎病,而且本人是過敏體質,對一些常見的抗生素都不能使用,所以一旦有病了,不能用藥,基本是等死。當時社會上出現一波氣功熱,很多人都推薦我去練功,都被我拒絕了。後來我們(職工醫院的)院長為了讓我治病,讓我去煉法輪功試試,我才去煉功,而且煉法輪功確實對治病有奇效。我從那時開始,就一直在修煉(大法)。從我煉功開始,身體變好了,近三十年來,沒有吃過一片藥。我一直按法輪功真、善、忍的要求做個好人,在工作中,從來沒有額外多開發票去報銷,我在工作中的表現一直被院長稱讚。我煉功只是想強身健體,做個好人。」

律師說:「我之前去會見當事人的時候,她讓我特意查一下這個文件,是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第二次署務會議通過了第50號文件,該文件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簽發,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國務院公告了該份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並將其刊登在《國務院公報》2011年第28期上。該文件廢止了161個規範性文件,其他無關的不說了,和本案有關的有2個,其中第99個廢止的文件是1999年7月22日下達的《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第100個廢止的文件是1999年8月5日下達的《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50號文件說明,法輪功書籍是合法出版物,公民持有的法輪功書籍及資料是個人合法財產,不是犯罪證據。」

法官問付雁麗是否有其它想說的情況。付雁麗說:「法輪功不是『邪教』,現在法輪功被誣陷為『邪教』,是因為江澤民在一九九九年接受費加羅報的採訪提出的,判定法輪功是『邪教』是江澤民的個人意志,不是法律。二零零零年,公安部頒布的通知明確邪教組織有14 種,而這14種邪教裏面沒有法輪功。而且江澤民的講話是一九九九年,而公安部發布14種邪教是在二零零零年,公安部的規定發布在江澤民的講話之後,這其實是推翻了江澤民的個人講話,同時也是對司法人員的一種保護。」

律師:付雁麗是無罪的

岱岳區檢察院起訴書誣陷付雁麗觸犯了《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法庭進行了舉證、質證及辯論。

◇以三年前被迫害中的法輪功學員的名義誣陷 律師辯駁

法庭上,公訴人說,在二零二零年和二零二一年,(法輪功)學員王冉閣和程桂鳳發法輪功台曆分別被綁架,後來被(非法)判刑,公訴人指她們兩人及其子女的「證詞」說她們散發的台曆由付雁麗提供的。公訴人出示書面「證據」,即這兩個案件中王冉閣和程桂鳳的「證詞」。

律師提出質疑,說:首先這兩個證人均未出庭作證,其次,證詞均為三年前王冉閣和程桂鳳在她們本人(被構陷的)案件中做的「口供」和「筆錄」。公安局和檢察院都沒有親自再去詢問證人核實情況,不能證實這個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如果當時就牽扯出來付雁麗是「共犯」,為甚麼當時沒有第一時間找到我的當事人詢問調查,而是等到三年後才說?

◇以買紙的名義構陷 付雁麗質疑

公訴人出示快遞點和送貨員的「證詞」,說是一位五十多歲的婦女,開著車牌號××的車來取兩箱紙,取過兩次。付雁麗說:「我買紙沒有甚麼奇怪,反而是這個快遞員還記著我的車牌號很奇怪。」律師說:「這個紙是通過正常渠道購買,而且也不是違禁品,任何人都可以買。如果買紙就是犯罪,那我們機關單位經常都買大量的紙,都能說是犯罪嗎?這個證據不能用來給付雁麗定罪。而且這個車是誰開的,對方並不能確認是付雁麗本人,車是付雁麗家的,但開車的人並一定都是付雁麗,這些證據和本案都沒有關聯。」

◇律師:模糊的視頻 未經指紋鑑定 不能作為證據

公訴人又出示多個模糊的視頻「證據」,律師提出質疑,並指出:「公安局和檢察院都沒有再去重新詢問證人,證據的真實性存疑。」

針對其中一個視頻,律師說:「三年前的視頻,在晚上,又看不清,應經過司法鑑定確認,才能作為證據。這本台曆如果說是付雁麗發的,應該提取到她的指紋,但是這些鑑定都沒有,不能證明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律師:口供的內容不屬實,當事人當然要拒絕簽字

公訴人出示「證據」,是付雁麗沒有簽字的清單和口供等。付雁麗澄清說:「清單沒有給我,我不知道。公安錄口供,只讓回答是與不是,他們寫的不是事實,我當然不能簽字。」律師說:「口供的內容不屬實,當事人當然要拒絕簽字。這種沒有簽字的口供等都是無效的,不應該拿到法庭上當作證據,也請公訴人不要再拿這種無效的證據來浪費寶貴的司法時間。」

公訴人說:「付雁麗雖然沒有簽字,但她都仔細看過了,而且付雁麗態度不好。」律師指出:「當事人當然要看,她要確認公安機關寫的內容,寫的不屬實肯定不能簽。如果口供上寫你殺人,你也要認嗎?那個公安搜查物品的清單,因為付雁麗本人當時被控制在小區,應該讓她去現場核實被搜查的物品和數量,讓她現場確認清單。」

最後,律師陳詞:

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起訴書中指控付雁麗觸犯了《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屬於使用法律錯誤。

(一)付雁麗主觀上沒有破壞法律實施。付雁麗修煉法輪功主要的目的是為了強身健體和淨化心靈,並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好人,而不是為了破壞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因此當事人主觀上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故意。

(二)付雁麗客觀上也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認定犯罪要求主客觀相統一,不但主觀上要有故意或過失,而且客觀上要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因此不管一個人信仰甚麼,只要她在客觀上沒有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就不能對信仰者定罪量刑。而就本案而言,付雁麗客觀上並沒有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而公訴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與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沒有關聯性。

(三)從犯罪構成的客體來看,「刑法三百條」第一款成立的要件有兩點:第一點,必須是「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第二點,必須是破壞了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二者缺一不可。從第一點看,本案沒有付雁麗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的任何證據。第二點來看,本罪名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組織和利用」只是犯罪工具、手段和方法。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則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立法機構或行政機關制訂頒布的法律或行政法規的整部或部份不能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應用、貫徹或施行,這不是所有的人都有這個能力的,有這種能力的人只能是擁有國家公權力的人。

在本案中, 付雁麗只是一個普普通通的公民,一個普普通通的法輪功修煉者,她有甚麼能力或者權力能導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在實際中應用或施行呢?而且公訴人沒有相關證據證實付雁麗是如何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際施行或應用、以及破壞了哪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部或部份的實際施行或應用。

(四)任何違法行為都有社會危害性,而構成犯罪必須有很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付雁麗的行為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是無罪的。從客觀後果來看,公訴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只能證明付雁麗僅僅是修煉法輪功而已。付雁麗的行為沒有導致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受到損失或傷害,也沒有擾亂公共秩序,更沒有損害公共利益等,沒有社會危害性。從主觀惡性來看,付雁麗是沒有主觀惡性的。她只是一個普普通通的法輪功修煉者,一心想的是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好人,她是一個正直守法的公民,其用意和出發點是好的。從手段上看,付雁麗所採用的手段也是和平的方式,是在憲法和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

綜上所述, 律師指出:「付雁麗是無罪的。」

二零二四年八月六日中午十二點三十分,庭審結束。法官對參與旁聽的付雁麗家人親屬說:「你們有甚麼要求可以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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