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邪惡的監控模式,曾得到中央綜治委副主任、中央政法委副秘書長、中央綜治辦主任陳訓秋的充份肯定,說「很有創造性」。據中共咸寧官方的《中國共產黨咸寧歷史大事記》(二零一六年)記載:「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八日,中央綜治委副主任、中央政法委副秘書長、中央綜治辦主任陳訓秋一行來我市,實地調研綜治維穩信訪工作情況。市委書記李建明,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吳暉,副市長、市公安局長胡甲文陪同調研。陳訓秋一行來到溫泉辦事處,走進一站式服務大廳、綜治維穩信訪中心、信訪接待室,詢問了解溫泉辦事處的組織架構、運轉情況,與工作人員面對面交流。」
這種迫害模式,二零一六年開始的時候只是理論框架,具體操作起來還是不容易的。但是,隨著邪黨的「敲門行動」、「清零行動」的具體實施,邪黨基本摸索出了哪些是堅定的法輪功學員,把這些法輪功學員製成所謂的「黑名單」,建立大數據庫。還有花巨金建立的人臉識別攝像頭,網絡警察,人員的技術培訓等等。二零二一年才初具規模,二零二二年具體實施。有邪黨黨委成員、社區幹部或村幹部、社區網格員或村安保主任、派出所、社會遊散人員參與其中,牽扯到的人員很多,除了多輛警車外,還配備有民用車,包括小轎車、摩托車、自行車、電動車、人力車,還有高分辨率的手機。他們有明確的分工:一幫人固定的「盯住」某一個法輪功學員,法輪功學員走到哪裏,他們就跟蹤到哪裏,有時根本不需要人沿路跟蹤,只需手機聯繫,法輪功學員從哪條路走了,向哪個方向走的,下一個盯梢的人就知道了,二十四小時不間斷,連夜間都是如此,凌晨還有人敲門。他們以常人的面目出現,很難辨別。這還是人力監控。同時,還有電話監聽、網絡監控、國安特務等技術監控;所有這些混合一起,真的是集邪惡迫害手段之大全,而且很隱蔽,邪黨九大邪惡基因「邪、煽、痞、鬥、搶、騙、間、滅、控」體現的淋漓盡致,就是目前任咸寧市公安局常務副局長魏濤發明的,當時政法委書記蔣星華看中魏濤後把他提拔到咸寧市公安局任副局長的,過去曾毀了很多通山縣的法輪功學員,迫害力度很大。這些人基本不跟被盯上的法輪功學員正面接觸,法輪功學員對他們不容易有講真相的機會。對於在所謂「黑名單」上的法輪功學員,他們暗中悄悄的非法跟蹤、非法監視,二十四小時專人監視,一一的詳細的記載著。
目前,咸寧市迫害法輪功主要靠耍特務手段,把其起家看家的本領都用上了。共產黨就是靠耍特務手段起家的。在迫害法輪功方面,當地政法委、610、公安局拿出了看家本領,在黑檔案、黑名單的基礎上,使用流氓特務手段,用專班人馬包括人員(如便衣警察、社區人員、學生模樣男女青年、清潔工、騎摩托車的青年外賣男性人員、退休男女老人、社會閒雜人員、社會痞子等等)和交通工具(轎車、摩托車、電動車、三輪車等等),非法監視、跟蹤大法弟子的行蹤、蹲坑、敲門。還特意派遣了很多特務到菜市場、超市、商店、街道、公園、娛樂場所等地,裝扮成百姓,下鉤,偷拍法輪功學員的照片,伺機綁架講法輪功真相、發法輪功真相資料的法輪功學員。這是咸寧市政法委、公安局、610、綜治辦及反邪教支隊指使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指使社區人員綜合所為的結果。
凡是在明慧網上曝光被迫害的法輪功學員都是咸寧國保、國安人員重點迫害的對像。在政法委的指使下,社區社工人員對堅持信仰的法輪功學員進行非法跟蹤、監視、監控,使法輪功學員互相之間根本無法有聯繫。國保警察每天除了監聽法輪功學員的手機電話外,就是查看各地區街道、馬路上的視頻監控錄像,聽跟蹤、監視法輪功學員的人員的彙報情況。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是咸寧市近年來最黑暗的一個日子,咸寧市很多法輪功學員被綁架,這次綁架,就是前面提到的迫害模式的結果。咸寧市公安局常務副局長魏濤和咸寧市政法委書記譚海華,盲目聽信了江澤民大魔頭殘餘惡勢力的邪惡命令,唆使最邪惡的警察和其他人員(如咸安區章海兵、閔劍;溫泉區宋軍、宋志祥),在最敏感的四月二十五日來臨之前,發動了咸寧市縣大面積的、大規模的、有計劃的綁架法輪功學員的惡性事件。他們以執法的名義,調動各派出所男女工作人員,分別到「黑名單」上的各法輪功學員家中,先將法輪功學員綁架到派出所,然後在家中無主人在場的情況下,派人到法輪功學員家中入室搶劫、偷盜、非法抄家,將法輪功學員家中所有的大法書籍、師父法像和相關學習資料、安卓手機、播放器等私人合法物品,全部搶走偷走。還破壞製作法輪功真相資料的資料點,損失巨大。
據不完全統計,此次被綁架的法輪功學員有三十二人:
咸安區:被綁架的法輪功學員有:羅桃英、皮和仙、王立新、程細慶、朱早先、唐樹敏、陳新春、王蘭英、周漢明、陳巧雲、程衛平、張為卿、吳聰、何桂紅,等等,其中羅桃英、皮和仙、王立新、程細慶被當日回家,其餘被非法關押,張為卿、陳新春、何桂紅至今仍被非法關押著。
溫泉區:被綁架的法輪功學員有:陶席珍、任會芳、楊小華、晏琴、陳芳、李敏才、陳靜雯、汪禮迪等,其中陳靜文被非法拘留五日,其餘法輪功學員全部被放回家。陶席珍回家後再去三號橋派出所要大法書,被非法扣留,並被劫持到赤壁市拘留所異地非法拘留十五日。
嘉魚縣:被綁架的法輪功學員有陳金秀、向蘭姣、姜秋英等,當日被回家。
通城縣:被綁架非法拘留了的法輪功學員有杜梅英(被非法拘留一天)、雷石強(被非法拘留七天)、陳平陽(被非法拘留七天)、左青娥(被非法拘留十五天)、姜四華(被非法拘留十五天)。他們都回家了。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咸安區法輪功學員黃晚蓮、溫泉區法輪功學員胡紅梅被綁架到拘留所非法關押五日。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溫泉區法輪功學員汪禮迪被綁架非法拘留五日。
二零二四年六月份,通山縣出動多輛警車到溫泉區,把在溫泉打工的一個法輪功學員綁架,逼迫她識別警察手機上的很多被偷拍的法輪功學員的相片。
用中共自身的法律對照,發現咸寧市的所謂執法者違反了很多法律,構成明顯的犯罪行為:
目前,社區(村委會)、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派出所、公安局、政法委都在參與迫害法輪功。耍特務手段收集法輪功情報的主要是無執法權限的社區(村委會)、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人員。
一個法律常識是:「法無授權即禁止」。對公權力(包括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來說,不得肆意擴張權力,更不得以公權力來侵犯公民私權利,否則就是違法。「合法行政原則」是「法無授權即禁止」在行政法領域的具體體現。這個原則包括兩點:一是執法要有法律依據;二是執法要遵守法定程序,否則就是違法。
對於法輪功學員的一切迫害行為,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賦予其這種權限,甚至連紅頭文件或者書面文字都沒有,多是口頭傳達或上級指示,因為幕後指使的黑手們知道不可能有任何法律會賦予此種權限,這些幕後黑手們也非常清楚其做法是違法犯罪行為,是見不得人的、見不得光的反人類行為,所以一般連文字載體都沒有。因此,作為執法人員的公安局、派出所、政法委人員,對法輪功執法都是違法的。
對於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作為政府的延伸觸角,有明確的職權範圍,其職權範圍是法定的,它們只能在其職權範圍內具有行政和執法權力,超出其權限範圍,就是濫用職權,其行為是違法的,是無效的。
對於街道和派出所都無權做出的行為,社區更沒有權力行使。也就是說,街道和派出所針對法輪功學員的騷擾行為是違法犯罪行為,社區更是違法犯罪的參與者。
(一)違背《憲法》
執法人員明顯違背《憲法》第三十六條(信仰自由)、《憲法》第三十七條(人身自由)、《憲法》第三十八條(人格尊嚴)、《憲法》第三十九條(住宅不受侵犯)。
(二)違背《刑事訴訟法》
執法人員明顯違背《刑事訴訟法》第140條(查封、扣押清單)、《刑事訴訟法》第136條(搜查證)。
(三)違背《刑法》
執法人員明顯違背《刑法》第3條(罪行法定原則)、《刑法》第238條(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43條(誣告陷害罪)、《刑法》第245條(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39條(綁架罪)、《刑法》第251條(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刑法》第263條(侵犯財產罪)、《刑法》第397條(濫用職權、瀆職罪)、《刑法》第399條(徇私枉法罪),等等。
(四)違背《警察法》
執法人員明顯違背《警察法》第22條第五款的規定。
(五)違背《公務員法》
《公務員法》第60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違背《民法典》
《民法典》(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通過、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規定了自然人等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
執法人員明顯違背《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執法人員明顯違背《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執法人員明顯違背《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執法人員明顯違背《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七)違背《民法總則》
《民法總則》(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通過、二零一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規定了自然人等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
《民法總則》第三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民法總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八)違背《行政法》
執法人員明顯違背《行政法》的「依(合)法行政原則」。「依(合)法行政原則」是依法治國在行政法領域的具體體現,是行政立法和行政執法的首要原則。這一原則要求無論行政立法還是行政執法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行政機關活動應以明確的法律授權為前提和基礎,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減損公民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義務的決定,也就是「法無授權即禁止」。
咸寧市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員,為了幫助你擦亮你的眼睛,在此整理了一些法律信息,便於你參考,為自己留條退路:
1、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明確規定:「法官、檢察官、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
2、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重大決策終身追責制」。
3、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斬斷了幕後操縱公檢法司辦案的黑手。
4、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新修訂《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錯案,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者退休的影響,終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5、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公務員法》第60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6、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日,《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在美國成立,該組織的宗旨就是,徹底追查一切迫害法輪功的罪行,以及相關的機構、組織和個人,無論天涯海角、無論時日長短,必將追查到底。
根據目前的中國法律現狀,如果想以「內部通知」(最高法院的高法發(1999)29號」文件和最高檢察院的「高檢發研字(1999)22號」文件)為辦案依據,將來指望這個「內部通知」為自己開脫法律責任,已經不可能了;如果想讓你的上級領導為你背責任,已經不可能了,因為迫害法輪功的總源頭江澤民已經死了。
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員,如果你不懸崖勒馬繼續行惡的話,必將會成為江澤民犯罪團夥的替罪羊,斷送自己的未來。
相關信息
附錄一:咸寧市公安局
1、張學華,男,1972年6月生,湖北房縣人,法學學士,曾任十堰市公安局副局長、湖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警察總隊總隊長、湖北省公安廳森林警察總隊總隊長。2024年4月26日任咸寧市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公安局局長、督察長,接替吳曉波。2024年1月,吳曉波任湖北省公安廳副廳長。
2、吳曉波,男,1969年9月生,湖北應城市人,武警退役軍人。2010年5月至2017年12月,任湖北省紀委、省監察廳第一紀檢監察室副主任;2017年12月至2019年7月,任湖北省紀委監委第四審查調查室副主任;2019年7月至2021年11月,任湖北省紀委監委第四審查調查室主任;2021年11月至2021年12月,任咸寧市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公安局書記、督察長,提名市公安局長;2021年12月至2024年1月任咸寧市黨組成員、副市長、公安局書記兼局長、督察長。2024年1月至今任湖北省公安廳副廳長。
3、魏濤,男,1967年10月生,湖北赤壁市人。1999年3月至2002年2月,任赤壁市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2002年2月至2006年10月,任赤壁市副書記、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2006年10月至2007年2月,任崇陽縣檢察院書記、副檢察長、代檢察長;2007年2月至2011年10月,歷任崇陽縣縣委委員、檢察院書記、檢察長、縣委政法委書記、縣公安局局長兼書記;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任咸寧市中級檢察院黨組成員、檢察委員會委員;2012年3月至2016年1月,任咸寧市中級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任咸寧市中級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機關黨委書記;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任咸寧市中級檢察院副書記、副檢察長、機關黨委書記;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任咸寧市中級檢察院副書記、副檢察長;2018年2月至2021年2月,任咸寧市中級檢察院副書記、副檢察長、三級高級檢察員;2021年2月至今,任咸寧市市委副書記、市公安局常務副局長,繼續專門負責迫害法輪功。
附錄二:咸寧市政法委
譚海華,女,1968年6月生,通城縣人,1987年8月參加工作。2000年12月至2005年10月任咸寧市氣象局書記兼局長;2005年10月至2006年10月任咸寧市政府副秘書長;2006年10月至2007年1月任咸寧市咸安區區委副書記、副區長、代區長;2007年1月至2011年10月任咸寧市咸安區區委副書記、區長、黨組書記;2011年10月至2016年10月任咸寧市咸安區書記;2016年10月至2019年4月任咸寧市市委副秘書長;2019年4月至2021年12月任咸寧市副市長、市委常委;2021年12月任咸寧市市委常委、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
附錄三:溫泉分局國保大隊
1、度志祥,男,迫害法輪功第一任咸寧市公安局溫泉分局政保科長(後來稱國保隊長)
2、金國新,男,迫害法輪功第二任咸寧市公安局溫泉分局國保隊長,接替度志祥,度志祥因遭惡報患乙肝病休,退居二線。
3、劉寧,男,1969年4月12日生,2012年接金國新任第三任咸寧市公安局溫泉分局國保國保大隊長,2017年調任到咸寧市公安局;2019年1月11日任咸寧市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主任;2021年接替鄒譽任咸寧市國保支隊支隊長。一直參與迫害法輪功。「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的「惡人榜」上的序號為C67237 電話:18995826780 0715─8232512 ( 他的妻子叫侯雅麗,在咸寧供電公司輸電部工作,妻子手機電話:13807240909),金國新調任督察大隊任警督。
4、李宏俊,男,迫害法輪功第四任咸寧市公安局溫泉分局國保大隊長,接替劉寧,原隊長劉寧任咸寧市國保支隊隊長,還在迫害法輪功。李宏俊手機13451111115 家庭住址:湖北省咸寧市咸寧大道242號安居苑小區2棟1單元401室
5、徐福明,男,原咸寧市公安局溫泉分局網安大隊教導員,二級警長;2022年7月任咸寧市公安局溫泉分局第五任國保大隊長,接替李宏俊,原國保大隊長李宏俊任三號橋派出所所長。
附錄四:溫泉街道辦事處相關信息
1、余敏剛,男,咸安區溫泉街道辦事處書記,直接指揮運作這種模式。
2、吳曉麗,女,現任咸安區政府溫泉街道辦事處主任,曾任桂花路社區書記、居委會主任。
3、饒耀華,男,曾任咸安區溫泉街道辦事處副書記、主任。
4、葛軍,男,咸安區人,1971年3月生,1988年9月參加工作,曾任咸安區溫泉街道辦事處副書記、副主任、書記、主任、人大聯絡組組長、咸安區區政府副區長。現任咸寧市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副主任。
5、楊斌,男,咸安區政府溫泉街道辦事處副書記。
6、周國貴,男,咸安區政府溫泉街道辦事處黨委成員、副主任。
7、劉松平,男,咸安區政府溫泉街道辦事處副主任。
咸安區政府溫泉街道辦事處地址: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溫泉潛山路59號,電話0715-8255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