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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索罰金 焦麟惠家人拒絕被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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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三日】山東省煙台市龍口市法院二零二四年三月對法輪功學員焦麟惠女士非法判刑兩年,六月將她劫持入獄。近日,龍口法院又要對焦麟惠強制執行所謂罰金。

二零二三年五月九日清晨,龍口市公安局警察徐洪建、東江鎮派出所警察張毅、王軍等人闖入焦麟惠的住所非法搜查抄家,搶走焦麟惠個人物品:大法師父法像、《明慧週報》、書籍《共產主義的終極目的》、播放器以及真相條幅、台曆、吊墜等,並綁架焦麟惠,後將她非法關押到煙台看守所,並勾結當地公檢法對她進行司法構陷。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龍口市法院對焦麟惠非法判刑兩年,六月十三日將她劫持到山東濟南女子監獄。近日,龍口市法院向焦麟惠家人勒索罰金,被拒絕後,龍口法院欲強制執行。

龍口市法院對焦麟惠判刑及罰款本身就是違法的──違反了憲法對公民信仰自由的保障,焦麟惠家人拒交納所謂罰金不但有法律依據,也有拒絕被迫害的本意。

《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因此信仰法輪大法是受憲法保護的。法輪功學員遵循真、善、忍的標準修心向善做好人,提升道德,強身健體,對家庭、對社會都有百利而無一害,這也是有目共睹的。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完全觸犯了憲法。

翻遍中國所有法律,對邪教的認定都與法輪功毫無關係。而且,《立法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法輪功書籍是教人向善的經典書籍,任何人擁有法輪功出版物沒有任何違法之處。更重要的是,即使按照中共現行法律,法輪功學員持有法輪功書籍也完全合法: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第50號文件廢止了161個規範性文件,其中第99個被廢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下達的《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第100個被廢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下達的《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第50號文件糾正了存在的錯誤,說明法輪功書籍屬於合法出版物。法輪功書籍是擁有者的合法財產,不是犯罪證據。用《刑法》第三百條和兩高司法解釋拘留、逮捕、起訴、審判法輪功學員,就是對刑法的曲解和濫用,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

在此再次告誡那些無頭無腦追隨中共迫害政策的執行者,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的《公務員法》第六十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公務員法》與「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以及「針對公檢法機關冤假錯案進行終身追責」等政策,已經明確了政法工作的公正取向,斬斷了執行違法命令而想逃避懲罰人員的退路。每一個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警察、檢察官、法官及其他政府人員等,都要自己承擔法律責任。

涉案責任人:

龍口市公安局國保大隊:

綜合中隊副中隊長陳延兵18660067055
一中隊中隊長郭福兌18596118718
二中隊中隊長徐洪建18660017899、15315459345、警號045664

東江派出所:

副所長張毅18660067397
警察王軍18766552757、警號045372

(責任編輯:田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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