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三年五月九日清晨,龍口市公安局警察徐洪建、東江鎮派出所警察張毅、王軍等人闖入焦麟惠的住所非法搜查抄家,搶走焦麟惠個人物品:大法師父法像、《明慧週報》、書籍《共產主義的終極目的》、播放器以及真相條幅、台曆、吊墜等,並綁架焦麟惠,後將她非法關押到煙台看守所,並勾結當地公檢法對她進行司法構陷。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龍口市法院對焦麟惠非法判刑兩年,六月十三日將她劫持到山東濟南女子監獄。近日,龍口市法院向焦麟惠家人勒索罰金,被拒絕後,龍口法院欲強制執行。
龍口市法院對焦麟惠判刑及罰款本身就是違法的──違反了憲法對公民信仰自由的保障,焦麟惠家人拒交納所謂罰金不但有法律依據,也有拒絕被迫害的本意。
《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因此信仰法輪大法是受憲法保護的。法輪功學員遵循真、善、忍的標準修心向善做好人,提升道德,強身健體,對家庭、對社會都有百利而無一害,這也是有目共睹的。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完全觸犯了憲法。
翻遍中國所有法律,對邪教的認定都與法輪功毫無關係。而且,《立法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法輪功書籍是教人向善的經典書籍,任何人擁有法輪功出版物沒有任何違法之處。更重要的是,即使按照中共現行法律,法輪功學員持有法輪功書籍也完全合法: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第50號文件廢止了161個規範性文件,其中第99個被廢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下達的《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第100個被廢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下達的《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第50號文件糾正了存在的錯誤,說明法輪功書籍屬於合法出版物。法輪功書籍是擁有者的合法財產,不是犯罪證據。用《刑法》第三百條和兩高司法解釋拘留、逮捕、起訴、審判法輪功學員,就是對刑法的曲解和濫用,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
在此再次告誡那些無頭無腦追隨中共迫害政策的執行者,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的《公務員法》第六十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公務員法》與「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以及「針對公檢法機關冤假錯案進行終身追責」等政策,已經明確了政法工作的公正取向,斬斷了執行違法命令而想逃避懲罰人員的退路。每一個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警察、檢察官、法官及其他政府人員等,都要自己承擔法律責任。
涉案責任人:
龍口市公安局國保大隊:
綜合中隊副中隊長陳延兵18660067055
一中隊中隊長郭福兌18596118718
二中隊中隊長徐洪建18660017899、15315459345、警號045664
東江派出所:
副所長張毅18660067397
警察王軍18766552757、警號045372
(責任編輯:田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