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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公安非法拘留及監控 武漢市何豔用法律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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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明慧網通訊員湖北報導)二零二三年三月二日至十七日,何豔被吳家山街派出所實施非法行政拘留十五天,之後,她被吳家山街派出所警察劫持,遭刑偵副所長王瓊恐嚇,家人也陷入恐懼。為了維護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權益,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五日,何豔向相關部門申請信息公開,要求保護人身權利。

被非法行政拘留十五天 又遭劫持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武漢市東西湖區法輪功學員何豔,被武漢市公安局東西湖區分局非法行政拘留十五天,由於當時疫情狀況,當天沒有執行。

因東西湖區吳家山街派出所辦案警察辦案過程中存在多處程序性違法,涉嫌濫用職權罪,因此,何豔依法向東西湖區政府提行政覆議,並先後向東西湖區吳家山街派出所、東西湖區司法局、東西湖區法院、武漢市中級法院等機構郵寄或遞交了撤銷非法行政拘留的申請、信息公開申請和行政訴訟。但是,二零二三年三月二日,何豔仍被吳家山街派出所實施非法行政拘留。

因為實施行政拘留沒有任何合法的法律和事實依據,在被非法拘留期間,何豔在武漢市第一拘留所再次向拘留所警察申請行政覆議,並填了行政覆議申請表,警察答應幫助郵寄。

作為一名守法公民,無辜被行政拘留,何豔在拘留所絕食十天,大約從第三天,她被拘留所警察每天強制用開口器灌食糊糊兩次,她身體消瘦嚴重,很虛弱。

在拘留所監室,她還曾被拘留所醫生強迫抽一針管血,而其他犯人沒被抽血。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上午,非法拘留結束,武漢市第一拘留所給了何豔一張《解除拘留證明書》,上面顯示「期限屆滿」,不屬於「依法移交辦案單位處理」。

但當天上午八點多鐘,何豔出拘留所時,在門外等待的不是她家人,而是兩名吳家山街派出所的人和一輛警車。兩名便衣在拘留所門外控制何豔,不讓她回家,他們要何豔上警車,說她家人在派出所,讓何豔直接跟他們去派出所。何豔不去,問他們有甚麼法律依據這樣做?他們不聽。他們在通了一陣電話後,強行把何豔推進警車裏,直接把她從武漢市第一拘留所劫持到吳家山街派出所。

在何豔被劫持到派出所期間,吳家山街派出所刑偵副所長王瓊出來,跟何豔談話。有一人拿著沒有公安局長簽字的搜查證,強行再次到她家非法搜查,他們實在找不到所謂的犯罪證據,就將何豔新買的電腦主機搶劫走。

何豔在吳家山街派出所被非法拘禁了約三個多小時後,王瓊讓何豔的家人在好像是清單的紙上簽字,被何豔阻止了。

刑偵副所長王瓊當著幾個警察和何豔家人的面說:

1、能有證據證明何豔向外網發表文章幾篇。
2、武漢市公安局可對法輪功相關物品進行認定。
3、回去後,對何豔實施:社區監控、××監控、××監控、全網監控。

直到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中午,吳家山街派出所人員才讓何豔回家,劫走的主機一直未還。當時,王瓊告知的理由是:懷疑主機裏有法輪功的相關東西。

何豔回家後,家人被刑偵副所長王瓊的一番話威脅恐嚇,感到以後警察隨時想抄家就抄家,覺得很恐怖。刑偵副所長的威脅嚴重影響何豔和家人的正常生活,使她家人生活在恐懼之中。

非法行政拘留結束後,何豔身心疲憊,因此沒有繼續針對刑偵副所長王瓊說的「社區監控、××監控、××監控、全網監控」等走法律程序。但是之後,何豔外出時,發現有可疑車輛跟蹤;小區外道路邊緣有可疑監視車輛停靠。她小區內也疑似有非法監控她家的住戶等等。

依法維權

為有一個正常的家庭生活,保護隱私權、人身權等合法權益,督促相關部門依法治國,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五日,何豔向東西湖區吳家山街派出所、東西湖區公安分局、武漢市公安局郵寄了要求保護人身權利和信息公開的申請,要求公開社區監控、全網監控何豔的法律依據、決策者和執行者的姓名、工作單位、職務及職權依據。

同天,針對王瓊所說武漢市公安局可對法輪功相關物品進行認定,為了確認公安機關國保出具《認定意見》合法性,何豔同時向公安部、湖北省公安廳、武漢市公安局、湖北省新聞出版局四部門申請了其合法性的部門規章或規範性文件的信息公開,其內容如下:

1、要求公開公安部製發的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3號 )第十五條相適應的部門規章或規範性文件」;

2、要求公開湖北省公安系統中具備出版物鑑定資格的單位、武漢市公安局國保支隊(出具「認定意見」的部門)依《公安機關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取得的《鑑定機構資格證書》;

3、要求公開武漢市公安局國保支隊具備的出版物鑑定資格證明、武漢市公安局國保支隊依《公安機關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取得的《鑑定機構資格證書》;

4、要求公開湖北省範圍內合法的出版物鑑定機構是否包括武漢市公安局國保支隊。

申請保護人身權利

在要求保護人身權利的申請中,何豔申請:

1、依法保護申請人的人身權益,依法追究非法監控者、跟蹤者及指使者的法律責任。

2、依法追究吳家山街派出所刑偵副所長要求對申請人實施社區監控、全網監控等的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責任;

3、禁止對申請人實施違法監控行為,立即撤銷對申請人的所有違法跟蹤監控等行為。

針對刑偵副所長王瓊的第一個說辭,何豔指出:對於公權力而言:法無授權即禁止。外網發沒發表文章這事真偽並不關鍵。關鍵是:①刑偵副所長沒有出示發表文章違反法律的依據。②刑偵副所長也沒有出示相關證據證明他所說的事件和違法犯罪有甚麼關聯,存在誘供、騙供行為。③法律的本質是懲惡揚善,外網發表文章本身不是違法犯罪行為。刑偵副所長是在濫用職權威脅、恐嚇當事人,純屬違法犯罪行為。

針對刑偵副所長的第二個說辭,何豔指出:根據中國《立法法》、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規定,武漢市公安局國保支隊出具《認定意見》屬於超越職權,且無授權性法律依據;《認定意見》沒有判斷標準性的法律依據,其結論也違反了公安部的規範性文件;公安機關認定「法輪功宣傳品」用以構陷也是荒謬的,公安機關無權自行「承擔出版物鑑定任務」或「開展出版物鑑定活動」;《認定意見》不具備法定司法鑑定意見的基本形式要件等。非法抄家預謀構陷的行為涉嫌偽證罪、誣告陷害罪、濫用職權罪等諸多罪名。

針對刑偵副所長的第三個說辭,何豔指出:「監控」屬於「技術偵查行為」,即是運用技術偵查措施的偵查行為。對於技術偵查措施,法律對於適用何種犯罪行為、使用期限等都有非常明確的規定。而且要有嚴格的批准手續。對合法的、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的公民進行全面監控,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刑偵副所長王瓊涉嫌濫用職權罪等,侵犯公民的憲法權利、民事權利,違反行政法,並涉嫌犯罪。

何豔還指出,基於迫害為目的的公安機關提供「搜查證」本身的行為就是違法犯罪,相關人員涉嫌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搶劫罪、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

何豔要求保護人身權利的申請同時,還抄送了公安部、湖北省人大、湖北省公安廳、武漢市人大、武漢市公安局、武漢市教育局、東西湖區政府、東西湖區監察委員會、東西湖區人大、東西湖區政協、東西湖區政法委、東西湖區檢察院、東西湖區司法局、東西湖區法院、東西湖區教育局、東西湖區吳家山街道辦事處、東西湖區吳家山田園社區等部門。何豔還附上了《至今為止,中國沒有任何一部現行法律規定法輪功違法》、《監聽、監視、跟蹤等騷擾行為,侵犯公民的憲法權利、民事權利,違反行政法,並涉嫌犯罪》等附件。

真、善、忍是人性中最美好的一面,是人類道德的最高境界,是一種最高尚、最偉大、最純正的信仰。用法律手段打壓這些努力按照真、善、忍的標準修心向善做好人的法輪功學員,違背天理,違背人的道德良知,也違反中國現行法律,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何豔希望掌握公權力的各級部門人員,切實落實習主席的依法治國原則,依法辦案,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捍衛依法治國。

講真相的相關部門人員及電話:
武漢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發展大道188號; 027-85399972 430023
湖北省新聞出版局政策法規處 430062
武漢武昌區黃鸝路39號 027-68892451 或 027-68892408
湖北省公安廳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
地址:武漢市洪山區雄楚大街181號;郵政編碼:430070; 027-67128564
公安部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北京市東長安街14號
郵編:100741 電話:010-66262550
武漢市東西湖區公安分局 郵編430040
地址:武漢市東西湖區吳家山吳中路199號
電話85398650 83087989
武漢市東西湖區吳家山街派出所 電話 :83245110
東西湖區吳中街吳北路29號 郵編430040
吳家山街辦事處430041 027-83894361
東西湖區吳家山街道東西湖大道2709號
吳家山街田園社區居民委員會 東西湖區吳家山街道田園中路1附7
027-83218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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