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列舉了保障律師會見的法條及吉林省近幾年的典型案例,分析不讓會見的原因及違法性,及應對措施。也希望更多的同修拿起筆來,曝光邪黨剝奪學員會見權利的卑劣行為。
保障會見權利的法律法規
律師會見被關押的人員,是當事人的權利,是有法律法規保障的,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二零一五年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在《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七條中,除了再次強調《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外,還特意規定:看守所安排會見不得附加其它條件或者變相要求律師提交法律規定以外的其它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辦案機關通知為由拒絕安排辯護律師會見。
《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應當設立會見預約平台,採取網上預約、電話預約等方式為辯護律師會見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預約會見為由拒絕安排辯護律師會見。
《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七條第三款規定: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看守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障會見順利和安全進行。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保障律師履行辯護職責需要的時間和次數,並與看守所工作安排和辦案機關偵查工作相協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兩名律師擔任辯護人的,兩名辯護律師可以共同會見,也可以單獨會見。律師可以帶一名律師助理協助會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17修正)》第三條 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17修正)》第三十三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有權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依法從事下列執業活動:
(一)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二)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關情況;
(三)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
(四)為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 辯護律師向公安機關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將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當時已查明的該罪的主要事實,犯罪嫌疑人被採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等案件有關情況,告知接受委託或者指派的辯護律師,並記錄在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八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會見、通信。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條 辯護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應當在查驗其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後,在四十八小時以內安排律師會見到犯罪嫌疑人,同時通知辦案部門。
上述這些法律法規,保障了被非法關押人員的會見權利,也保護著律師的執業權利,任何剝奪會見權的個人或單位,都是在違法,在嚴重侵犯人權。
阻撓會見的手段
阻撓律師會見的手段五花八門,最主要的就是對律師威脅,或公檢法司部門相互推諉,或設立種種門檻,比如:
要求律師由雙備案:據明慧網報導,二零一八年之前,要求律師雙備案,即分別向律師所在地和迫害案所在地的司法局辦理「備案」手續。明慧網曾登載文章《要求律師辦理雙備案是法官濫用職權》分析了雙備案的非法性。還有律師所反映說要到國安備案。
要求律師多備案:據明慧網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報導,吉林省的某些看守所要求律師會見時,至少取得除律師所之外的五個部門的蓋章,即律師註冊地的律協、司法局、迫害案所在地的律協、司法局以及法院。算下來,律師代理一個迫害案,需要「八備案」。據說,多備案的荒謬要求來自吉林省政法委的指令。
要求律師準備多項材料:據明慧網報導,單純的律師會見,長春司法局要求律師準備如下材料:律師所的審查報告,受案情況說明,委託協議書,授權委託書,律師身份證明,執業證明,代理案件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承諾書,集體研究案件處理方案,辯護意見。
有了這些門檻後,加上被威脅,長春市多數律師所就不接法輪功的案子了,也不敢代理會見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
阻撓會見的典型案例
明慧網報導了吉林省一些法輪功學員被非法關押後,被剝奪和律師會見權的遭遇。有的學員從被綁架一直到被非法判刑後,一直沒有會見;有的是一度會見後又被禁止會見;有的是一審判決前後不允許會見……等等。請來的律師有的也被侵犯人權,甚至遭到侮辱、拘禁、強制返回、搶奪手機等非法行徑。下面是一些典型案例。
1、610主任:別跟我講法律,我們不講法律,只講政治
趙玉書、韓希祥、王秀平、李鳳鳴等七位長春市農安縣法輪功學員,於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被綁架。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律師按法律程序到農安看守所見當事人,被拒絕。律師來到政法委和「610」找他們質詢,他們竟耍起無賴的手段。「610」的一個馬主任說:「就是不讓你們見。」律師明確指出:「你們這麼做是違法的」,馬說:「你別跟我講法律,我們不講法律,只講政治,其它的你不要跟我說,我也沒時間」。
2、搶手機、拘禁、劫持律師、強制買回程票
杜麗明,吉林伊通市法輪功學員,於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一日被綁架。家屬請了律師,九月九日下午自稱政法委書記崔利民的人帶兩個便衣警察找到律師,稱:省市有文件這類案件外地律師不能閱卷、會見、出庭辯護。律師依法拒絕。
晚上七點,自稱劉、張兩名警察敲開房門轉達崔書記命令,不讓出庭,並搶走手機,並在房間對面通宵非法拘禁。九月十日早晨六點,警察開始敲門要律師起床,兩次遭拒後,七點左右三個警察破門而入將律師劫持上車開往長春,強令買回北京的火車票,在律師強烈要求下被搶去的手機在律師進入車站後才被歸還。
3、「吉林特色」:其它案件都可以,唯獨法輪功案件律師不可以會見;法輪功案件不講法律;律師要控告,學員遭酷刑
劉偉、張國珍、楊洪彪、修繼學、常寶軍、王亞娟、楊維娟和蘇秀福等八位長春市農安縣法輪功學員,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八日到十一月三日,被綁架農安縣看守所,在所謂的「提外審」時,多人遭到殘酷迫害。農安縣公檢法人員公然濫用職權、執法犯法,阻止外地律師介入,剝奪律師一切合法會見、閱卷、辯護等權利。還無恥地宣稱「這是吉林特色」。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日,劉偉的律師前往農安縣看守所會見當事人,遭到看守所所長李清國拒絕,其態度十分生硬地說:「其它案件都可以,唯獨法輪功案件律師不可以會見。」律師讓其出示法律依據,李清國說:「法輪功案件不講法律。」後又找來「610辦公室」主任馬馳,強行干涉會見。
律師表示要控告李清國。律師走後,劉偉被酷刑折磨:被鎖地環一天,上抻床一天。
4、「市公安局國保支隊有話,不管是誰一律不准見」
包文菊,吉林市人,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三日被綁架。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下午三點多,包文菊的律師到吉林市看守所會見當事人,卻被看守所無理阻攔。理由是:市公安局國保支隊有話,不管是誰一律不准見。儘管律師指出這是違法行為,看守所仍然不許律師會見包文菊。
5、執行政法委、公安局長的命令,不准律師會見
孫鵬、王悅夫婦、崔洪文、劉玉亮、李影輝、李成文、王玉霞和丈夫張海吉(未修煉法輪功),松原市人,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被綁架。崔洪文的辯護律師曾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四日和二月十三日兩次會見崔洪文。此後,前郭縣看守所就禁止律師會見,說是執行松原市政法委、前郭縣公安局局長張宏的命令,不准律師會見。
6、「是上邊交代的」
王勝,吉林省公主嶺市學員,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被綁架。一開始能正常會見,但退補偵查後,檢察院不再允許律師閱卷。看守所也不允許律師會見被告人王勝。律師與看守所交涉時,看守所所警說「是上邊交代的」。
7、「凡是法輪功的案子不允許任何人接見,包括律師」
田宜富,吉林遼源市學員,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被綁架。八月二十日,律師到看守所要求會見當事人田宜富,看守所負責接待的人說:「凡是法輪功的案子不允許任何人接見,包括律師」。被綁架五個月後才得以會見。
8、被指違法,辦案單位扯謊:在律師會見一欄內將「是」點成「否」了
車平平、朱玉軍、馬馳、王振廣、孫長盛等吉林市學員,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被綁架。看守所按照船營區公安局辦案單位的要求,不讓會見當事人。經律師和家屬的不斷努力,在律師嚴正指出此做法是違法行為後,船營區公安局辦案單位不得不扯謊說是在製表時,在律師會見一欄內將「是」點成「否」了。然後說允許會見當事人。
9、駐看守所檢察院人員:「人家按內部規定辦事,我能管了人家嗎?」
劉文華,吉林市學員,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被綁架。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八點三十分,家屬和律師來到吉林市看守所,要求會見被拒絕,說這是所長的通知。律師向看守所相關領導索要內部規定文件和質問其違法時,周姓領導說:「那我不管」。然後自顧走出辦公室,不知去向。律師又來到看守所檢查室,控告看守所違法,接待律師的項姓檢察院人員說:「這是看守所的內部規定,我管不著。」律師據理力爭:「這是明顯的違反刑訴法的,作為檢察院應當對這種違法行為進行監督,你知道你的職責是甚麼嗎?」他回答:「監督違法行為。」律師問:「看守所不讓會見是不是違法行為?」他卻說:「我是誰呀?人家按內部規定辦事,我能管了人家嗎?」
10、這是上級的命令
李玉珍,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市學員,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被綁架。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兩點鐘,律師要求會見李玉珍,被拒絕,說這是上級的命令。律師向扶余市法院審管科向負責人張麗君遞交律師手續,也被拒接。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另外一名律師前去會見法輪功學員李玉珍,但是遇到看守所的刁難,以需要開司法局律師證明為藉口拒絕會見。
11、以律師委託人和當事人不在一個戶口本上為由阻止會見:下次這個律師不要讓他進來
王俊傑,吉林省蛟河市學員,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九日被綁架。律師於九月二十九日去會見王俊傑,遭到看守所刁難,上午去的,下午才見到。十月三十日律師又去會見,看守所以王俊傑的母親(律師委託人)和她本人不在一個戶口上為由刁難律師,律師告訴他戶口查詢是看守所職責,不是律師職責,他無言以對,躲在屋子裏不出來,律師沒能見到當事人。
十一月五日,律師再次去會見,被以同樣藉口拒絕會見;第二天,律師帶著戶口本原件去會見,看守所根本沒看戶口本,就說可以會見,結果過一會就被告知當事人被法院提走了。下午三點,律師和家屬又趕回吉林市看守所,看守所警察蠻橫地說:「人已經開完庭了!判了!愛哪告哪告!告訴門衛下次這個律師不要讓他進來!」
12、政法委操控國保阻止律師會見:涉嫌國家安全罪
張景全,吉林省四平市梨樹縣,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被綁架。張景全先後被非法關押在梨樹看守所和四平看守所,當地政法委操控國保阻止律師會見,國保一直阻斷張景全和外界的所有聯繫。
七月二十六日,律師趕去四平市看守所要求會見時,四平市看守所拿出了一份由梨樹縣國保大隊出具的不許律師會見張景全的文件,文件註明:張景全涉涉嫌國家安全罪不許律師會見,並蓋有梨樹縣國保大隊的公章。(註﹕張景全的妻子劉金茹也一同被綁架,當天就被迫害得渾身是血,跟腱斷了三根、神經斷了一根,一直病危,神志不十分清楚,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晚上含冤離世。張景全被秘密非法判刑八年半。)
13、中級法院指派律師會見 阻止家屬請的律師
褚佔豐,吉林省長嶺縣學員,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日被綁架。「案子」到了二審中級法院,家人決定繼續為褚佔豐請律師,事先問法官叢鋒:是否還有其它條條框框限制律師閱卷?法官叢峰告訴沒有,就是正常的手續。當律師到來去看守所會見時,卻遭看守所拒絕會見,說是已經有三個律師會見過褚佔豐了。一審時,家人就只請過一位律師,多出來的兩位律師從哪裏來的?原來是中院指派的,沒有家屬委託。叢鋒用此等卑劣手段阻止律師會見,家人、律師對此都很憤怒,繼續申訴。
14、要求律師證明自己不是法輪功學員 國保同意並陪同才可以會見
齊豔惠,吉林市學員,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被綁架。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齊豔惠家屬聘請了律師到蛟河市看守所會見,被拒絕,理由是律師不能證明自己不是法輪功學員,需要去當地派出所開出證明才能會見。說因為要開「十九大」了,所以嚴管。後來換了一名律師在當地開了證明,九月二十六日再次來到蛟河市看守所,終於會見了齊豔惠。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齊豔惠家屬從外地聘請了律師再次來到蛟河市看守所要求會見,被再次拒絕,依然讓律師開出證明,證明自己不是法輪功學員才能會見。律師認為這是侵犯律師的權利,可是看守所依然不讓見人,說要想見,去蛟河市國保大隊交涉,他們說讓見,在他們的陪同下可以來見。
15、看守所要家屬辭退律師 檢察院恐嚇欺騙學員 施壓司法局尾隨監視律師
竇淑芬,吉林省蛟河市學員,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被綁架。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中旬,律師去吉林市看守所會見被拒。之前國保隊長李秀冉在家屬去公安局了解情況時說不再讓律師會見。十二月末,看守所打電話給家屬要求辭退律師,說竇淑芬不配合檢察院工作,如果辭退律師,派出所辦案人再讓看守獄警「做做思想工作」,才可能放人回家,否則要判幾年。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律師會見了竇淑芬,得知蛟河市檢察院提審竇淑芬兩次,用恐嚇和欺騙手段哄騙竇淑芬簽字,捏造證據陷害她。會見的第二天,檢察院將案件移交到法院,阻止律師閱卷。謊稱說律師是煉法輪功的,給律師所在地的司法局施加壓力,律師所在地國保尾隨監視律師,阻止律師正常辦案。
16、司法局:「不是黨員不讓正常會見」
王淑華,吉林省松原市學員,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二日被綁架。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松原市看守所(也就是松原市善友看守所)拒絕律師的正常會見,還讓律師到松原市司法局開一系列手續,當律師來到司法局反映情況時,松原市司法局更是說出了聞所未聞的「不是黨員不讓正常會見」的說辭。
17、要求雙備案:北京當局的統一要求 重大敏感事件、涉黑事件都得這樣做。
馬華,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市學員,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三日被綁架。看守所拒絕北京來的律師會見,讓律師到松原市司法局備案。松原市司法局律師管理所告知律師,要返回北京,開在當地司法局備案的證明,而且必須是原文件,複印件都不好使,並說是北京當局的統一要求,有文件規定。
律師盡力的協商,最後還是被拒絕會見,說是重大敏感事件、涉黑事件都得這樣做。
18、國保要求律師「雙備案」並且要國保同意才能會見
孟祥岐、付貴華、崔桂賢、韓建平等十四位長春地區學員,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五日被綁架後,會見權被嚴格限制。家屬聘請律師會見當事人,遭到四平市看守所阻撓,要求律師「雙備案」,說:梨樹國保特意交代過,必須讓律師在其當地律協和司法備案後,再到四平律協、司法備案,並需要梨樹國保王明山同意,由國保來人帶著律師才能會見,國保不同意就不能見。
19、中院法官剝奪律師會見權 申訴階段禁止會見:稱省公安廳有文件 導致一學員腦溢血離世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吉林農安縣警察非法抓捕了孫鳳仙、趙秀蘭、高曉岐等二十多名法輪功學員,之後至少有十三人被非法判刑。學員提起上訴。長春市中院法官臧萬成剝奪律師的會見權,電話告知農安縣看守所,要求看守所不許律師會見當事人。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在沒有通知家屬和律師的情況下維持冤判。之後,律師和家屬多次要求會見,都被看守所阻止,說申訴階段不讓律師見,讓去監獄見。家屬會見也被阻攔,稱省公安廳有文件,家屬會見一律取消。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農安看守所要求孫鳳仙代理律師會見需要接種疫苗,否則不允許會見。後經過律師、家屬向12345市長熱線舉報,農安縣政府回覆,律師會見當事人,接種疫苗非必要條件。得以第二日成功會見孫鳳仙。
二零二一年十月九日,孫鳳仙的律師前去會見,農安縣看守所要求律師出具司法局備案證明,並稱長春中院刑二庭法官「打招呼」不讓會見,需要得到長春中院許可才能會見。律師、家屬向農安檢察院、12345市長熱線、長春公安局監管支隊等相關部門投訴,同時向長春市檢察院、12368法院熱線投訴長春中院法官臧萬成濫用職權,但最終也未能會見到孫鳳仙。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孫鳳仙在農安縣看守所突發腦出血,經醫院搶救無效,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離世,終年六十五歲。這可以說是被冤判後,又無法見到親人和律師,精神壓力極大造成的。
20、國保、司法部門阻止 看守所與司法部門互相推諉
邢德琴,吉林省通化市柳河縣學員,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八日被綁架。柳河縣國保大隊一直阻止律師會見邢德琴,通化、柳河兩地司法部門阻止邢德琴的律師要求會見當事人,通化市東昌區司法局直接回答不讓見。通化市看守所還要求律師必須到通化司法局律協登記填報預見排號,於是律師與通化市司法局律協溝通,律協的陳姓女會長告知看守所還沒有給答覆,不能接見。
21、你們找國保吧 案件特殊
陳立國,吉林省洮南市學員,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被綁架。看守所堅持律師會見要辦案單位同意,家屬和律師去找辦案人,辦案人於某說:我們只是執行命令,說的不算,你們找國保吧。家屬又前往洮南市公安局國保大隊,新任隊長李某說:案件特殊,不允許會見。
22、派出所說了算,就是不准律師會見,愛上哪告上哪告
周玉霞,長春市學員,於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被綁架。十一月一日,家屬聘請了北京的律師,一起去桃源路派出所,辦案警察鄒博態度非常蠻橫,說派出所說了算,就是不准律師會見,愛上哪告上哪告。
23、從派出所、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到監獄都阻止會見
於桂珍,長春市學員,於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六日被綁架。綠園區西新派出所警察非法阻止律師接見。整個過程中,長春公檢法從一開始就是黑箱操作,不講任何法律,朝陽區法院、綠園區檢察院、長春市綠園區、朝陽區公安局每個環節都阻止律師介入,不許律師會見。被非法判刑劫持到監獄後,也不讓見。
24、女學員被酷刑逼供和猥褻 律師控告後 會見被阻止 家屬和律師被監視騷擾
姜永芹,吉林市學員,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二日被綁架。七月底和八月初,律師成功會見到了姜永芹,得知當事人遭到極其邪惡的刑訊逼供和猥褻後,八月十九日,律師向各個部門控告。之後,律師和家屬多次要求會見,均被阻止。吉林市龍潭分局要求律師提供「不修煉法輪功的證明」,但又不告知這個證明的法律依據。九月二十七日,家屬和律師再次提出控告,要求對姜永芹施加酷刑進行立案調查,並且要求解決阻止律師會見的問題,吉林省檢察院、吉林市檢察院、吉林市龍潭區檢察院和吉林市公安局龍潭分局沆瀣一氣、互相推諉,就是不讓見。與此同時家屬和律師又被當局監視與騷擾。據悉,此舉係吉林市政法委反×教副處長姜軍等人從中作梗,阻止律師與家屬會見與閱卷。
25、看守所:有國保簽字才能會見 長春市政法委有相關文件,法輪功學員案件全程禁止律師介入
王鵬,長春市學員,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日被綁架。家屬先後聘請兩位律師會見王鵬。第一次律師辦好備案手續到看守所,看守所聲稱要求有國保簽字才能會見,律師沒有見到王鵬。第二次家屬請另一位律師會見王鵬,律師聯繫長春淨月區國保簽字,被長春淨月區國保人員拒絕。家人不得已撥打12345市長熱線投訴,看守所告知長春市政法委有相關文件,法輪功學員案件全程禁止律師介入。
26、吉林有新規定對法輪功學員不准律師接見
陳慶蘭,吉林舒蘭學員,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被綁架。家屬想為妻子請律師維權,經諮詢,據稱吉林有新規定對法輪功學員不准律師接見,揚言要判刑。
27、要求雙報備 國保大隊簽字同意才能會見
徐亞芬、蘇秀福、尹桂英等,長春市農安縣學員,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被綁架。徐亞芬十四天後被非法批捕了,被阻止會見律師。要求律師「雙報備」,最後還要到市國保大隊備案,國保大隊簽字同意會見,看守所才能允許會見。
律師與家屬到長春市司法局,司法局不給備案,說不歸他們管;到農安國保大隊找辦案人李德瑞不在、不見,最後說是德惠法院辦的案,讓去找德惠法院,他們三方互相推諉,使律師無法會見。
28、將家屬帶派出所 逼問怎麼找的律師 威脅律師 要求律師斷絕與家屬的來往
閆淑芳,吉林市通化市學員,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被綁架。家屬為閆淑芳聘請了律師。然而司法局百般刁難阻止律師介入,剝奪了律師的會見權。二零二三年三月七日,通化市柳河縣公安局兩個警察上門,將閆淑芳的丈夫帶到通化市老站派出所,要他說是怎麼找的律師?此後又威脅相關律師,並通過律師所在地的司法局找律師談話,要律師斷絕與閆淑芳的家屬來往。
29、司法局:律師填寫承諾書、報備表及其它十多項雙地報備材料,才能閱卷和會見
閆麗娟,長春市學員,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號被綁架,被「取保候審」。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再次被從家裏綁架。家屬和長春市朝陽區法院法院法官王亞楠溝通,要請外地律師會見和閱卷。法官說有援助律師,家屬說不要援助律師,我們自己請外地律師。法官王亞楠讓家屬給司法局打電話。
司法局百般刁難,列出承諾書、報備表及其它十多項雙地報備材料,讓律師填寫,才能閱卷和會見。之後法院在沒有通知律師開庭的時間、地點的情況下,非法判決閆麗娟非法枉判三年零六個月。二審主審法官何福,阻止律師閱卷、會見和為當事人做辯護,枉法維持原判。
30、國保:要求律師開具「三代不學法輪功證明」
欒德武、劉桂傑、張千、王麗等四位吉林省公主嶺市學員,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六日被綁架。二零二三年五月份,家屬惦記劉桂傑的身體狀況,聘請了律師,就在要會見的當天,家屬接到律師打來電話,說國保要求律師開具「三代不學法輪功證明」,律師迫於來自公主嶺市公安局國保壓力,取消了會見。
31、公安局、檢察院百般刁難律師,不讓律師會見
潘豔軍,長春市農安縣學員,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日被綁架。潘豔軍的家屬請律師介入,然而農安縣公安局、檢察院百般刁難律師,不讓律師會見潘豔軍,不讓閱卷,令家屬從北京聘請的第一位律師無奈終止了委託。第二位律師幾經周折才在案件已送達法院後才看到了卷宗,但看守所一直阻止律師會見潘豔軍。
32、看守所:長春市政法委的規定 沒有司法局的雙報備不讓會見 12345市長熱線也附和
龔淑英,長春市學員,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被綁架。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龔淑英的家人請律師到看守所去會見被拒,要求律師出示「雙報備」的材料。律師找到看守所的主管,問是哪裏的要求?有甚麼法律依據嗎?主管人員說,是長春市政法委的規定,讓他拿出文件,他沒有拿出來。
律師到長春市檢察院去控告看守所的違法行為,但是檢察院庇護看守所,不給解決不讓會見的問題。二零二三年七月四、五日,家屬撥打了12345市長熱線電話,回覆說:若沒有司法局的雙報備,看守所不讓會見。
33、國保:涉及國家安全罪的不能見
李亞影,長春市合隆學員,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日被綁架到白城看守所。家屬七月十日要求會見李亞影遭到拒絕,鎮賚縣公安局李姓國保先是說涉及國家安全罪的不能見,又說要雙報備。家屬又拿出事先準備好的相關證明李亞影無罪的法律材料,姓李的又推托說他們不收材料,材料也應該是律師提交。
七月十七日,律師來到白城看守所要求會見,看守所的工作人員說要辦案單位同意才能會見。
家屬和律師又來到了白城檢察院進行了控告,提出要求依法會見李亞影的要求,檢察院方面回覆說儘快給回覆。家屬又同律師來到鎮賚公安局,李姓國保說自己不負責這個案子了。在家屬的堅持下,李姓國保說,不是不讓你們會見,是涉及李亞影的案子還有三個人沒抓到,要等到剩下的三個人都抓到才能同意會見,現在是偵察階段不讓見。
34、要請示政法委,請示中院刑事庭,簽承諾書,詢問是否加入過國外的律師組織,近三年是否有國外居留權
荊鳳偉,吉林省通化市柳河縣學員,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被綁架。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荊鳳偉案因疫情視頻開庭,律師被阻止出庭。庭審之後,通化市看守所也一直刁難律師,剝奪律師的會見權,荊鳳偉一直沒能見到律師。
當時疫情期間,只能線上視頻會見,而且要由司法局陳科長負責會見的預約與批准。家屬和律師多次預約、前往會見,都被司法局陳科長以各種理由和藉口阻攔。一會兒要請示政法委,一會兒要請示通化市中院刑事庭,一會兒又要問看守所。甚至要求律師簽一個承諾書,並問律師是否加入過國外的律師組織,近三年是否有國外居留權。
阻撓會見的目的
為甚麼看守所、公檢法機構不讓律師會見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分析基於以下原因,但可能不侷限於這些:
不讓被非法抓捕的法輪功學員把被迫害的情況揭露出去,以掩蓋公檢法迫害法輪功的事實。如上述的劉偉、張景全及姜永芹等案。
給被非法抓捕的法輪功學員造成精神壓力,使其孤立無助,從而逼其讓其放棄修煉。現在至少知道長春市看守所和拘留所也參與了對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轉化」,逼學員放棄修煉並誹謗法輪功。
因為知道迫害心虛,見不得人,只能公檢法一條龍暗箱操作,栽贓加害法輪功學員。比如長春市農安縣的潘豔軍,據悉只是因為不配合採集唾液信息,就被綁架,然後抄家,即先抓人,後找證據,這是違法辦案。而且幾乎沒有抄出甚麼東西來,潘豔軍就被枉判三年半。
阻撓會見的背後黑手
吉林省邪黨政法委、610是剝奪會見權利的背後黑手。
從上面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到,政法委、610(凌駕於法律之上、專門迫害法輪功的非法組織)操控公檢法司部門剝奪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的會見、辯護等權利。
據明慧網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四日報導,吉林市法輪功學員王勝被法院秘密開庭,非法冤判三年半。後來家屬經過相關部門了解到,上邊給法院下達了文件,對法輪功案件聘請的律師可以「三不」,即「不接待,不受理,不解釋」。
據明慧網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日報導,長春市家屬控告法官濫用職權時,長春市朝陽區檢察院回覆家屬說:政法委主管公檢法,黨管一切,這是市政法委下的命令。並告訴家屬:不要老看「法」,還有「律」,內部的「律,這都是市政法委下的令,想控告就得市以上部門接待,去省裏、去中央都行。
據明慧網二零二一年五月二日報導:迫害持續了二十多年,據明慧網記載,吉林省一直是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急先鋒。吉林省的中共高層以完成政治任務的方式,逼迫各級司法工作者協同作惡。而中共政法委對待法輪功的迫害指令,儼然成了執法者知法犯法的最高指示。吉林省各級法院、各級檢察院明確對律師與法輪功學員家屬表示:政法委明確指示,對待法輪功案件,一律不受理、不接待。對待普通案件,就算是殺人犯,都可以正常按法律程序處理,但法輪功不行。政法委領導一切,如果不認可,可以去中央反映。
據明慧網報導,吉林省高級法院私自制定了吉高法[2020] 226號文件秘密文件(《關於進一步加強邪教犯罪案件審判的通知》),非法限制、剝奪律師的一系列訴訟權利(包括會見、閱卷、辯護)。
依據吉高法[2020] 226號文件:關於進一步加強邪教犯罪案件審判的通知,嚴格依據此文件律師代理邪教案件得進行資格審查,原則上不允許代理涉邪教類案件(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未提供律師所在地司法行政許可,未提供參加邪教組織行為證明的相關人員不能出庭辯護。
應對方法
政法委屬於邪黨內部部門,不是國家權力機關,無權干預司法,政法委干預司法是濫用職權的犯罪行為。
法律具有公開性,任何秘密文件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制定秘密文件,不敢公開,說明制定者非常清楚該文件的違法性。
中國《憲法》規定,立法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何其它機構(包括司法部、公安部、兩高等)、個人均無立法權。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江澤民為了消滅法輪功,不顧其他常委反對,專門設立了「610」非法組織,對公檢法司統一指揮迫害法輪功。到目前為止,在中國現行法律中,沒有一部國家法律說法輪功是邪教,也沒有一部國家法律規定修煉法輪功違法,所以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江澤民當時雖然是國家主席,但他講的話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更不能作為司法機關執法的依據,也不能作為法院的定案依據。
中國《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言論、出版、結社等自由。中國《刑法》的根本原則是「法無明文不為罪」。按現行的中國法律,法輪功學員的修煉(祛病健身與提升道德)、講真相、散發資料等都是合法的。
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傑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令第50號》文件,法輪功書籍出版禁令(第99項、第100項)被廢除。這明確表明,在中國印刷、擁有法輪功相關書籍資料是合法的。
所以針對法輪功學員的所謂案子,中共根本是無視法律、踐踏法律,處處違法,公檢法司知法犯法,具體實施迫害政策。針對被剝奪權利,具體應對方式是:
1、曝光
邪惡無論表現的多麼邪惡,都是怕曝光的。每一次曝光,都是對邪惡力量的削弱,哪怕是阻力重重,面對困難而上也是在消減邪惡的力量。而且只要平和理性,基點站在法上,為了救度眾生,就不會出問題。
曝光可以通過明慧網及國外公正媒體,揭露法輪功學員基本權利被侵犯的真相。
也可以通過控告、舉報、投訴、申請信息公開等形式曝光。每一次控告、舉報、投訴,也許惡人表面上非常囂張,但是力量會被削弱,內心也是恐懼的。下面是家屬維權成功的典型案例:
1)上面提到的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五日被綁架的孟祥岐、付貴華、崔桂賢、韓建平等十四位長春地區學員的案子,一開始被各種阻撓會見。據明慧網二零二一年五月二日報導:政法教育整頓,四平市看守所態度有所變化,也了解到,針對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吉林省內所有的看守所都讓律師會見。梨樹縣國保大隊長王明山,對之前交代過四平市看守所律師不備案不讓會見的事矢口否認,認為現在都是二審階段了,跟他一點關係都沒有。壓力之下,四平市看守所就此事請示四平市公安局國保支隊,得到答覆:對律師會見當事人不需再備案了。
2)長春市家屬為了維護會見、辯護權利,四處奔波,百折不撓,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在長春鐵路運輸法院對簿公堂,當面確認,得到(2022)吉7101行初32號和(2022)吉7101行初35號兩份判決書,證實作為親友辯護人需要司法局開具備案證明的規範性文件不存在,需要公安局開具不信仰證明的規範性文件也不存在。
3)上面典型案例中也提到在律師據理力爭及向相關部門投訴、控告的情況下,成功獲得會見權的案例。
2、勸善
具體對待的時候,比如涉及到看守所會見的問題,我們可以給看守所所長、辦案人寫真相信,比如從法輪功學員修煉前後的變化證實大法的美好,從法律角度論述信仰合法、迫害有罪,公務員終身追責等等內容。
也可以告訴他們中共被全世界圍剿,所有參與迫害的人員都面臨國際的制裁和追責,將來也必定承受法律的嚴懲。現在需要看清形勢,明智的選擇放棄行惡,站到正義的一邊。
參考文章(全部來源於明慧網)
《吉林市法院刁難律師的違法行徑》
《長春市政法委:不按法律辦 按政策辦》
《長春14名法輪功學員遭枉判 四平司法系統處處違法》
《曝光吉林省長春市司法局阻撓律師會見、代理的惡行》
《出台違法秘密文件 吉林省高級法院院長徐家新被控告》
《給公檢法司人員:對法輪功迫害違法違憲 天理不容》
《「雙備案」到「多備案」 中共刁難律師變本加厲》
《對要求律師「備案」的違法性分析以及應對》
《要求律師辦理雙備案是法官濫用職權》
(責任編輯:林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