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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島撫寧檢察官違法構陷善良、法院違法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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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明慧網通訊員河北報導)河北秦皇島市法輪功學員梁君(49歲)、洪豔榮(71歲),二零二三年七月被海港公安分局警察綁架、非法抄家、關押構陷,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被秦皇島撫寧區法院非法開庭。法庭沒有讓洪豔榮陳述,藉口是到點了。

當天,家屬及親友按法庭要求將自己的身份證複印提交,等待進入法庭旁聽席。大家正聚集在庭外時,卻被法警驅趕到另一處狹小的,應供給證人使用的旁聽室,室內音響嘈雜、刺耳、根本聽不清,屏幕影像模糊不清。

一、撫寧法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規則》第九條 公開的庭審活動,公民可以旁聽。旁聽席位不能滿足需要時,法院可以根據申請的先後順序或者通過抽籤、搖號等方式發放旁聽證,但應當優先安排當事人的近親屬或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旁聽。親屬應該在法庭後面的護欄後的旁聽席就座。

違反《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二、法官石文靜嚴重瀆職

1、違反《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法官石文靜說:「到點了,洪豔榮就不用說了。」剝奪了當事人洪豔榮的最後陳述權。

2、當事人梁君向法官提供證據、陳述被打、被侮辱的公安人員犯罪行為,不予理睬蔑視人權、包庇公安人員的違法行為。

3、多次粗暴打斷辯護律師的辯護,和當事人的辯護,違反《憲法》第一百三十條
4、公訴人所提罪證與所定罪名完全不符,當事人洪豔榮當場提出質疑。石文靜置若罔聞,不予理睬。毫無法制觀念。

三、檢察官李文明違反了《檢察官法》第五條檢察官履行職責,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

「以事實為根據」一是要審查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二是對於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搜集證據,法院應當主動調查收集。三是對於作為認定事實根據的證據,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雙方出示,經過當事人雙方質證、辯論,由法院審查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以法律為準繩」,就是要求法院在認定事實的基礎上,以法律為客觀尺度來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不能以言代法、以權代法,也不能主觀臆斷,任意曲解法律為我所用。

1、李文明對當事人家屬、律師多次提供的無罪證據,無理多次拒收,無論是遞交至檢察院門崗,還是快遞、還是用郵局郵送,全部拒收。不理民詞。違反《檢察官法》是瀆職行為。

2、在沒有犯罪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向法院對洪豔榮和梁君非法提起訴訟,嚴重瀆職、枉法。

四、公訴人提出的犯罪理由違反《憲法》第3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自由。和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破壞法律實施罪」不成立:她們破壞哪條法律不能實施?如何破壞的?在甚麼部門破壞的?破壞後果是甚麼?誰受到了傷害?請法官石文靜、檢察官李文明和公訴人拿出破壞的事實證據。如果沒有證據,那麼你們就涉嫌了破壞法律實施罪。

五、提供的證據不合法:從洪豔榮、梁君家中非法搜查出來的物品,應該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先抓人,再查獲的所謂證據,不僅不能證明洪豔榮、梁君有罪,反而證明了偵查部門存在有嚴重執法違法行為。中國《刑法》規定了「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持有、使用假幣罪」、「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而唯獨沒有規定持有法輪功信息資料罪。

中國也加入了《世界人權宣言》和《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其實宣言》。「宗教信仰自由原則」、「罪行法定原則」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也是中國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義務。

宗教信仰自由至少包括兩方面自由:一個是宗教信仰自身存在、傳播、發展的自由另一個是信與不信的自由,所以公民用任何載體包括書刊、光碟、標語、條幅、通訊、影視等傳播法輪功真相的自由。

撫寧法院對洪豔榮與梁君的判決是違背《世界人權宣言》、和《憲法》第6條信仰自由的法定原則。是違法的判決。應立即改過,將她們無罪釋放。

法輪功在國內曾被授予《明星功派》、《邊緣科學進步獎》、《受群眾歡迎氣功師》稱號。一九九八年上海電視台報導全世界約有一億人學煉法輪大法。一九九八年中國國家體育總局調查結果:法輪功祛病健身有效率達百分之九十八。一九九八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老幹部對法輪功進行了調查,得出結論:法輪功於國於民百利而無一害。至今法輪功弘傳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轉法輪》被譯成四十多種語言文字滿足世界人民需要。是迄今為止中文書籍被翻譯最多的書刊。在印度僅班加羅爾市就有80多個學校集體修煉法輪功。德裏警察大學三千名學生集體修煉法輪功。

鑑於李洪志先生和法輪功對人類心靈健康和身體健康做出的傑出貢獻,各國政府給予褒獎五千多項。李洪志先生榮登《2007年全球百名在世天才華人榜》榜首,二零零九年李洪志先生獲亞太人權基金會頒發的《傑出精神領袖獎》。並四次被提名為《諾貝爾和平獎》候選人。世界各國許多城市紛紛宣布將法輪大法日為本城市的法輪大法日和李洪志日。

法官是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是民眾的希望所在。你們可以不相信因果報應,難道你們就不為你們的將來的前途著想嗎?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公務員法》第六十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與「依法治國」、「依憲治國」、「錯案終身追責制」、「責任倒查制」等法律法規,都是對迫害法輪功的官員張開的一張大網。遵守《憲法》保護公民的信仰權利、公平辦案、執法,才是利己利人的正義之舉。

水落石出終有日、違法必究是根本。法律必將回歸正義!歷史巨變在即。每一位司法人員對自己的執法行為需要慎重思量!堅守自己的良知善念,清醒智慧的作出自己的正確選擇。中共幾十年來歷次政治運動都是發動群眾鬥群眾,每次運動後都是先拿忠實執行上級命令的積極份子開刀,為「被迫害群眾」平反昭雪!作繭必自縛、向善即自救!請依法判決洪豔榮和梁君無罪立即釋放,為事實負責、為法律負責、為你們將來負責!希望你們有個美好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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