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構陷法輪功學員的案件中,史媛沒有起到一個檢察官的監督職能作用,對公安機關的不法行為、不實上報的材料置若罔聞,甚至包庇掩蓋,執法犯法,以權代法,還與公安機關(主要為各分局國保人員或派出所警察)、萬柏林法院沆瀣一氣,在明知道法輪功學員無罪的情況下,仍執行上級的迫害指令,對法輪功學員非法批捕,並向法院非法提起公訴。
史媛完全喪失了一個公職人員應具備的職業道德。僅舉以下幾例:
◇二零二一年法輪功學員季果榮被公安構陷,萬柏林檢察院檢察官史媛,將其非法提起公訴,
◇二零二一年,法輪大法學員王志燕,被公檢構陷至萬柏林法院,公訴人是史媛。
◇二零二三年,法輪大法學員侯利軍,被萬柏林檢察院史媛非法起訴至法院。
◇二零二三年,法輪大法學員康淑梅、張嘏母子被萬柏林區檢察院史媛起訴至法院。
◇二零二四年,法輪大法學員張利文被檢察院起訴至萬柏林區法院,公訴人是史媛。
張利文被尖草坪區迎新街派出所、尖草坪區檢察院構陷,將案卷移交至萬柏林區檢察院,公訴人是史媛。張利文見到史媛,說明自己無罪,史媛只是說,不要再來,回家等著。
張利文又遞交了《不予起訴申請書》、《非法證據排除》、控告迎新街派出所的控告書。史媛仍告知張利文回家等著,不要再來。可是,張利文等來的是法院的傳票和史媛的起訴書。
起訴書中滿紙構陷、荒唐之詞,張利文遞交的文書,一丁點都沒被採納。張利文指出公安綁架不出示證件,違反了《警察法》,史媛聲稱,公安辦案完全合法。這種不負責任的言辭完全不符合一個公務員的身份,徹徹底底是知法犯法,玷污著法律的公平公正。
以下幾點提醒史媛和其他公職人員。
(一)中共找替罪羊是一貫做法
中共自竊取政權後,就不斷搞運動,給中國人洗腦,讓你畏懼它,它狂妄自大,管天管地,管人的思想,只能思想與行為和它保持一致,不然就打倒你,讓你永世不得翻身。一旦它的邪惡政策走不通了的時候,就開始找替罪羊,把錯誤推到基層,推給某個人,它永遠標榜自己「偉大、光榮、正確」,從沒有向人民承認過錯誤。
最典型的文化大革命,鼓勵紅衛兵打砸搶,毀壞文物,砸毀廟宇,把很多文化精英者關進勞改營,侮辱批鬥,多人承受不住打擊被逼自殺,冤死他鄉。據統計,和平時期被迫害死亡八千萬中國同胞,超過兩次世界大戰的總和。可是,文革運動結束後,為了平息錯誤決策,793名警察、17名軍管幹部,被內部審訊後,拉到雲南秘密槍決、給了家屬一張「因公殉職」的通知單了事了。在以後的政策中,曾經的紅衛兵,革命小將,作為三種人不得重用。
(二)迫害法輪功沒有法律依據
作為法律工作者,首先應該尊重法律,不能以哪個上級領導的話當法律依據辦案,在迫害法輪功的問題上,很多公職人員都沒有遵守這個最基本的法律原則。這是法律的悲哀和人性的倒退。
二零零零年四月九日,公安部製發了《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該文件明確了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認定的邪教組織有7種,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有7種,一共14種邪教組織,而這14種邪教裏面沒有法輪功。在迫害法輪功15年後的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報》又公開重申了公安部的這個通知,重申了已認定的14種邪教。這無疑等於再次明確所謂法輪功是×教的說法是錯誤的,沒有任何根據。這是江澤民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說的一句話,而後《人民日報》發表文章重複了江澤民的話,後來就有「法輪功是×教」之說,他的話不是法律啊!以某人的話當作法律,對他人定罪,不是很荒唐可笑嗎?
(三)套用「刑法三百條」構陷法輪功學員是錯誤適用法律
目前,給法輪功學員起訴判罪,所謂的罪名是 「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首先,應當明確甚麼是「邪教組織」?哪些組織屬於「邪教」?現在的中國沒有一條法律載明法輪功是×教(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法律人士更應該明白,邪教根本不是法律術語。
認定一個宗教是正教還是邪教,這是信仰領域的話題,不是世俗權力機構有權、有資格干預的。當今世界不會再有人認為基督教是邪教,但基督教在創立之初的三百年卻是被當作邪教迫害的,這是人類的教訓。法輪功教人幹甚麼?法輪功教人放下名利、潔身自好,努力按照真、善、忍的原則做個無私無我、先他後我的好人,說真話、辦真事、善良、寬容、忍讓,無論對個人還是社會都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的,所以,法輪功在短短的幾年裏就弘傳到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獲得褒獎六千多項,《轉法輪》書籍被翻譯成四十多種文字流傳。法輪大法是真正在造福人類、福益社會的正法大道,與所謂「邪教」 毫無關聯。
既然如此,就是某些執掌權力的人張冠李戴,指鹿為馬,硬生生的將所謂「邪教組織」的字眼套到法輪功身上,把正的說成邪的、把善的說成惡的,完全顛倒黑白,如何讓天下人信服!僅僅依靠暴力鎮壓強迫人順從,又如何能夠持久?如何不天怒人怨,禍及所有人?!
法輪功學員明確看到,中共正是用金錢、名利引誘公檢法司人員,不顧良知,迫害修煉「真善忍」的好人,使之走上天理不容的不歸路。
看看當今的政法系統,在倒查三十年的指令中,有多少退休或在職政法人員以各種名義被審查判罪,或以疾病方式斃命或殃及家人。人在做,天在看,其實,這些人都是因為參與迫害法輪功遭到了天譴。
周永康、薄熙來等人已經鋃鐺入獄。大量參與迫害的公檢法人員遭惡報,在國際上,包括江澤民等人的迫害法輪功人員成為許多國家議會甚至政府譴責的對像、迫害法輪功的元凶主謀被多國司法訴訟被判有罪。
(四)明確是誰在破壞法律實施
如果真正「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檢法機關(法律實施的機關)利用法律形式迫害法輪功學員,反而就是破壞法律實施的最典型的行為。這種行為破壞了《憲法》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的規定的實施;破壞了《立法法》中下位法不得抵觸上位法規定的實施(用違憲違法的兩高司法解釋代替法律規定);破壞了《刑事訴訟法》中檢察權、審判權獨立行使規定的實施(聽命於610的指使冤判法輪功學員);也破壞了《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第三百條的實施。尤其用《刑法》第三百條和兩高司法解釋拘留、逮捕、起訴、審判法輪功學員,就是對刑法的曲解和濫用,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而法輪功學員把被鎮壓迫害的冤屈告訴不明真相的人,正是在實踐和維護憲法與法律的實施,並不是法輪功學員在「破壞法律實施」。
此外,早在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第2次署務會議通過了第50號文件,該文件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簽發,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國務院公告了該份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並將其刊登在《國務院公報》二零一一年第28期上。該文件廢止了161個規範性文件,其中第99個廢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下達的《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第100個廢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下達的《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該第50號文件已經充份說明法輪功書籍早已被解禁,完全屬於合法出版物。既然法輪功書籍完全合法,那麼對法輪功的介紹、講述法輪功真相的相關資料當然合法。這屬於言論自由範圍,更何況所說均屬事實,也不構成犯罪。
二十多年的迫害,這場人間悲劇至今仍在繼續,致使廣大公務人員參與其中,違心成為迫害工具和將來的替罪羊,這就是這場破壞法律實施罪行造成的人神共憤的巨大後果。
迄今為止,在所有冤判法輪功學員的庭審中,公訴人和法官被律師質問,法輪功學員破壞了哪條法律實施?是他們迴避不答的,因為根本沒有因為法輪功學員的信仰問題,傳播法輪功真相,揭露這場迫害,就使國家法律得不到實施,這完全是扣帽子,誣判陷害。法輪功既然不是邪教(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又找不到法輪功學員破壞了哪條法律實施,那麼對法輪功學員誣判的罪名:「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還能成立嗎?
(五)希望的路在腳下
在此奉勸還在利用職權參與迫害法輪功的公檢法人員,請認清形勢,如今在參與迫害法輪功人員大量遭惡報的今天,儘管你們在法輪功的問題上為了迎合中共,傷害了眾多無辜的法輪功學員和家屬,法輪功學員雖然不計前嫌,無怨無恨的一再勸善、再勸善,給你們改正懺悔重新選擇的機會,是在珍惜你們的寶貴生命,期盼你們也能得到大法的救度,別給中共邪黨陪葬,因為天滅中共這一天已經進入了倒計時。
但是,在過去的二十五年裏,經過法輪功學員不斷的講清真相,使許多公檢法和廣大民眾明白了真相,有的公職人員也同情法輪功學員的遭遇,說:法輪功好就在家煉吧,別出去宣傳,說明還有善的一面,也想保護法輪功學員。有的不再參與迫害,要求調離崗位,有的由參與迫害變為同情,暗中保護,還有很多覺醒的世人,主動曝光這場迫害的細節,比如,揭露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就有站崗武警、實習醫生,職業醫師,公安警察及法院人員,作為其他的公檢法人員,此時是不是該幡然猛醒呢?
法輪功學員為甚麼要講真相?他們頂著壓力冒著生死危險利用各種方式傳播真相,就是在澄清邪惡的江澤民集團對法輪功製造的謊言,若是被謊言的宣傳矇蔽仇視法輪佛法,將面臨被淘汰的危險,因迫害佛法罪孽深重。為了在人類歷史巨變的大淘汰中能倖存下來,法輪功學員才去講真相,是捨己救人的偉大壯舉。如果沒有這場迫害,也沒有大量的公檢法人員參與迫害,也就不需要法輪功學員講真相了。
太原的公檢法及各級行政人員,珍惜自己的生命,珍惜大法弟子的慈悲大善之舉,主動停止參與迫害,善惡有報的天理在衡量每一個人的所言、所行、所思、所想,絕非兒戲,怎麼做,還得是每個人自己來選擇。願太原的公檢法人員,趕快跳下被中共載著你們奔向地獄的快車,和我們一起迎接新紀元的黎明曙光,走向美好的光明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