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警察拿著所謂的舉報「信息」(有的是警察自己編造的),闖到法輪功學員家,上門抄家後將搜到的學員的私人物品列成清單,叫學員在清單上簽字和按手印。法輪功學員吳道芬被多次抄家,就有在清單上多次「簽字蓋手印」的事。其次就是每一次抄家必然有一次「審訊」記錄,警察逼學員在筆錄上「簽字蓋手印」。然後,警察將這些搜到的學員的私人物品和「筆錄」作為判刑的「證據」,提交檢察院公訴機關,檢察院看夠條件「判刑」的就順著提交法院,法院認為夠「條件」就開庭(有的根本就沒有開庭直接抓學員關進監獄),不夠條件的,就返回檢察機關再所謂的「補充證據」再送法院判刑,之後通知司法部門關入監獄。
貴陽市的法輪功學員被當地警察綁架後,有的被劫持到三江看守所,有的被劫持到三江拘留所,有的被劫持到三江洗腦班,清鎮市看守所經常非法關押男性法輪功學員。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判刑後,女性法輪功學員被劫持到貴州省女子監獄(羊艾監獄),男性法輪功學員被劫持到都勻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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