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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市國保大隊長和法庫縣國保大隊長的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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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瀋陽市公安局國保大隊長徐強和法庫縣公安局國保大隊長高志剛積極執行中共的迫害指令,對當地法輪功學員進行綁架、關押、構陷入獄等迫害,製造了大批冤假錯案。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善惡有報如影隨形。

以下是瀋陽市國保大隊、法庫縣國保大隊近年部份惡行:

◎在二零二一年十月九日,法庫縣公安局國保大隊長高志剛夥同新民公安局國保大隊警察非法闖入法輪功學員郭旭紅家,把郭旭紅家翻的亂七八糟,搶走福字年畫、手機、也沒出示甚麼證件就非法把人給綁架了,被非法冤判三年,罰金二萬元。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法輪功學員劉憲勇被法庫縣公安局國保大隊長高志剛夥同瀋陽市國保大隊帶領二三十個警察綁架,被非法關押瀋陽監獄。被非法冤判兩年四個月。

◎二零一九年,法輪功學員胡林被法庫縣公安局國保大隊長高志剛等人綁架到法庫縣看守所迫害,強行給上酷刑折磨迫害,迫害的不能自理,送到尹家監獄關押迫害不長時間就離開人世了。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法輪功學員孟慶俠、劉春傑被法庫縣公安局國保大隊、石橋派出所五、六個警察綁架,當天晚上六時左右,五、六個警察沒有任何手續及證件,非法闖入劉春傑家中,搶走師父法像、大法書。同時又將牆上貼的大法畫揭走。非法抄家後關押到瀋陽市第一看守。孟慶俠和劉春傑被瀋陽市遼中區法院分別非法枉判九個月、勒索罰金五千元。

◎在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六日,法輪功學員付豔玲被法庫縣石橋派出所和國保大隊夥同瀋陽市公安局國保大隊長徐強等人綁架,給她家翻的一片狼藉,搶走了她家的電腦和打印機,綁架到石橋派出所非法審訊,並且關押一宿,被綁架到瀋陽第一看守所迫害,付豔玲被非法判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一萬元。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七日,因法輪功學員付豔玲去法輪功學員白桂馥家,當時老伴楊國洪在家,被法庫縣公安局國保大隊長高志剛夥同瀋陽市公安局國保大隊長徐強等幾十人綁架,給她家翻的一片狼藉,把她孩子的電腦、手機、現金,鑰匙還有大法書都給搶走了,他們還編造謊言做了偽證說有條幅,為了湊數迫害好人多邪惡呀,卻被非法冤判一年四個月,罰金一萬元。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七日,楊國洪被綁架到法庫縣看守所刑訊逼供迫害。被非法冤判三年二個月,罰金二萬元。她們二人還被非法停發養老金,給他們夫妻二人造成巨大的精神傷害和經濟損失。

修煉真、善、忍無罪 迫害天理不容

法輪功在中國一直是完全合法的,法輪功又稱法輪大法,法輪大法是佛家上乘高德大法,按照真善忍的標準修煉自己的心性,提升自己的道德境界,從而獲得心靈的淨化和身體的健康。法輪功一經傳出,因其教人向善的法理和神奇的祛病健身效果,立即受到人們的普遍歡迎,短短幾年就傳遍神州大地,到一九九九年,已有上億人修煉法輪功。

一九九八年下半年,前全國人大委員長喬石組織人大一些老幹部對法輪功進行了數月的深入調查,最後得出的結論是: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結論。對祛病健身方面有著神奇功效。

中國《憲法》第三十五條:「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國家意志的最高體現,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憲法賦予公民的信仰、言論、出版、結社等權利也是神聖不可侵犯的。

中國《立法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根據中國現行法律,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傳播法輪功資料是合法的。江澤民迫害法輪功是違法的,是對公民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肆意踐踏和侵犯。

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由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傑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第五十號》文件,廢止了一九九九年有關法輪功書籍的禁令,《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中第九十九項,廢止了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第一百項廢止了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這兩個通知的廢止明確表示,在中國印刷、擁有法輪功相關書籍資料是合法的。

講出這些不是為了仇視,只是想告訴那些還在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現世就可以看到現報。這是神在告訴人:人做了甚麼,都要承擔後果。只是希望遼中區公檢法部門的那些還在跟隨中共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人員能夠早日醒悟,不要助紂為虐迫害善良的好人。人在做,天在看,善惡有報,近在自身,遠及家人。願你們在歷史巨變即將到來之前,在大是大非面前,站在善良一邊,為自己及家人選擇一個美好的未來。

(責任編輯:田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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