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因貼福字 貴陽張菊紅再遭枉判七年半

Twitter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九日】(明慧網通訊員貴州報導)貴陽市法輪功學員張菊紅女士因為做好人、堅持信仰,屢遭中共迫害。二零二四年二月,被非法關押在三江看守所已近兩年的張菊紅再被南明區法院非法判刑七年六個月。而一年九個月前,她剛剛結束冤獄四年半。

歷經苦難人生 修大法獲新生

張菊紅生於一九七零年七月二十三日,今年54歲,家住貴陽市小河經濟技術開發區王武村。她曾經歷過一個苦難的人生:在她兩、三歲時,得了腦膜炎,住進了醫院搶救,雖活下來了,但得了腦膜炎後遺症,人變笨,勉強讀到五年級,後又倒回來,從四年級讀起,再考中學都不行了,就只得輟學。

在十四、五歲時,張菊紅就外出打工,因腦炎後遺症,做不好事,就不斷地換工作。後來,再大一點,張菊紅在打工中結識一個男孩子,就早早地結婚了;在婚後,丈夫除了不務農活外,還抽煙、喝酒、賭博,遊手好閒樣樣來。一家三口的生活全靠張菊花一人奔波操勞。這樣的日子在十幾年後,丈夫又服毒身亡;沒過多久,十二歲的兒子又不明不白的溺水而死。張菊紅真是喊天天不應,喊地地不靈,在痛苦中掙扎。之後,張菊紅開拖拉機送貨,又遇到了車禍,手肩骨摔斷。

二零一一年,在張菊紅人生已沒有出路時,在父母勸說下,她走入法輪大法修煉。沒想到,修煉後,張菊紅沒吃一顆藥,全部疾病消失,連修煉前嚴重摔傷的肩骨,翹起多年,也自然歸回原位。張菊紅的性情也變得豁達開朗。

張菊紅修大法,心身巨變,她知道感恩大法師父、感恩大法。張菊紅走出家門,就是想把自己從大法中受益的美好告訴世人,想讓更多的世人能從身體的病痛中、從心靈的傷痛中得到解脫。

因家貼福字 被冤判七年半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早上九點過,小河區三江派出所、小河區公安分局警察,非法闖進張菊紅的家,當場給張菊紅銬上手銬。警察對樓上樓下的房間先是貼「封條」,後是抄家,到晚上十一點。隨後,張菊紅被送往小河公安分局非法審訊。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張菊紅被送往特殊人員過渡隔離點隔離。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七日,解除隔離後,被關進貴陽市第四看守所刑事拘留。期間,張菊紅要求請律師介入做無罪辯護。

張菊紅被綁架後,中共公、檢、法人員合夥構陷,曾兩、三次從南明區檢察院,因所謂「證據不足」,返回到小河區公安分局,說是要補充偵查。南明區法院也曾先後兩次非法開庭:第一次,因張菊紅的親人只得到一個不明不白的「短信」而沒能前往,第二次是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下旬,張菊紅的親人僅一人在場,開庭也是因所謂「證據不足」中途中斷。

此後,張菊紅的家人再沒有的任何信息。直到一個月前,即二零二四年二月,張菊紅家人才從辯護律師那裏知道:張菊紅被南明區法院非法判刑七年六個月,被勒索重金三萬元。

法院判決書(電子版)上無理構陷

直至如今,張菊紅的家人也沒收到蓋有「南明區法院」紅印章的《刑事判決書》,只是從律師那裏看到電子版的「判決書」。從「判決書」上,家人得知張菊紅被中共南明區法院非法判決「七年六個月」並勒索處罰金三萬元。

家人發現,在《刑事判決書》上,南明區法院人員掩蓋其迫害的事實,沒有公開開庭的時間、地點和過程。法院把張菊紅為了過年的喜慶粘貼在門窗上的「福」字說成張菊紅「公開宣傳法輪功」;並把張菊紅的兩個房間(一個是張自己的住處,一個是已經租出去的住處)裏搜到的東西歸為張菊紅的罪證。

張菊紅為自己辯護說:「我沒有犯罪!」「我一直在家照顧母親。」門窗上的「福」字那是在年前,為了過年的「喜慶」和「保平安」我特意貼上去的,和宣傳有甚麼聯繫?!這麼尊貴的福字怎麼跟「邪的」能扯在一起!?更談不上在「公開宣傳×教」(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刑事判決書》中提到律師辯護的內容。律師說道:從張菊紅的被定罪主要集中在「粘貼的福字和兩個房間裏搜到的法輪功的物品上」。貼福字是「依傳統風俗為自己貼的」;二樓的房間物品認定張(菊紅)所有,張(菊紅)說該房已經租出,「公訴方也沒有證據供述不實」;張(菊紅)在「微信聊天」說過「九字真言」,公訴方沒對該含義作出解釋和認定,(菊紅)送一本掛曆給某某,而某某拿出的不是原物。

律師進而表示,對張(菊紅)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公訴方在沒有新的犯罪事實和量刑證據下,調整量刑為五年半,是在違法濫用權力;公訴方對偵查人員的非法方式搜集證據等「違法行為視而不見、也不作解釋,故本案搜集的相關物證,即:搜查的清單、筆錄,扣押清單,筆錄是非法證據,應當排除;另外,該案中《審查認定意見》不是合法證據,卻是偵查機關內部人員出具,客觀性不能保證,故該書證不合法也不合理。

律師辯護中說:「對在被告人家中搜出的物品是否是邪教物品,應該由具有專業知識的人進行鑑別,貴陽市公安局國保支隊無鑑定資質,主體不合法,沒有鑑定依據、鑑定標準、鑑定程序,這種不具有合法性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使用。」

律師從「定罪的本質和源頭上」做無罪辯護,否定對張菊紅的判決,因為這是非法判決,是冤案。

而在南明區法院的非法審判中,對辯護律師提出的「排除案件中非法的、不實的、假的等證據」的申請不予採納;而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提供的所謂「證據」全部肯定,不作他們認為的「合理合法」的任何的辯述。對被告張菊紅辯護自己修煉法輪功對自己、對家人、對社會,都有百利而無一害的事實根本不聽、打斷。

南明區法院在南明區檢察院指派的向丹提出「建議判刑五年半,並處罰金」的基礎上,最終違法判決張菊紅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結束冤獄僅一年餘 又遭綁架陷害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張菊紅為了讓更多的百姓明白法輪大法好的真相,在開陽發真相資料,遭開陽派出所警察綁架,後被小河鎮三江派出所警察非法關押到洗腦班。被迫害八十多天後,張菊紅又被劫持到貴陽市第一看守所。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張菊紅被三江派出所非法批捕。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三日上午,貴陽市花溪區法院對張菊紅非法開庭。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貴陽市花溪區法院電話通知張菊紅的律師,張菊紅被判刑四年半。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貴陽市中級法院對張菊紅二審開庭。二審法庭上,張菊紅一一如實回答了審判長張祥虎的問話:何時、為甚麼煉法輪功?

張菊紅說:「二零一一年,我因病學煉(法輪功),煉後疾病全無。法輪功好,那年傳播資料也是為了他人好。」她還回答了她為甚麼要控告江澤民的理由:「法輪功教人向善做好人,我煉功病好了是事實,江澤民造謠誣蔑打壓法輪功,我講事實真相,又被(非法)拘留,我不服。」

法庭上,張菊紅的辯護律師李律師用較長的時間為張菊紅做了無罪辯護。貴陽市中級法院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八日,非法維持原判。

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張菊紅被非法關押到貴州省第一女子監獄。約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張菊紅出獄。

一年九個月後,張菊紅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再被綁架,至今已近兩年,又被法院非法判刑七年六個月,這一次的《刑事判決書》落款時間是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日,在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下旬的第二次非法開庭中斷後,以張菊紅剛從監獄出來才一年多,「累犯」所以要「重判」的邪惡藉口,再次知法犯法,陷害好人張菊紅。

目前,張菊紅仍被非法關押在貴陽市三江看守所。張菊紅已經按法律賦予的權利,通過一審出面的辯護律師,向貴陽南明區中級法院上訴。

南明區檢察院、法院責任人:
檢察院公訴人 向丹
法院:審判長 任玉媛
陪審員 王清
陪審員 郭民
法官助理 程方聯
書記員 周豔
對張菊紅下發的《刑事判決書》的落款時間: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